商业物业服务合同 商场物业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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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物业服务合同 商场物业合同篇1
目前我们关于私搭乱建的问题较为普遍。重灾区是顶楼业主侵占楼顶、底楼业主侵占花园,还有一个就是违规搭建和封闭赠送的露台。(至于违规安装雨棚和防护栏,因为对别人危害不大,暂不讨论。)
这一点上我们公正的说:物业人员绝对的是相当的冤,比窦娥还要冤。
私搭乱建发生的原因是:1.为了达到销售的目的,销售人员擅自(或经过领导授意)承诺可以搭建(反正不用写进购房合同,销售结束就走人);2.看见别的业主搭建了,觉得吃亏了,效仿别人;3.完全出于私利,认为对别人侵害性不大,私自搭建。
以上搭建的原因,跟物业公司半毛钱的关系没有,但是最终物业公司却要承担几乎所有的责问和责任。说穿了,物业公司自己也是坚决反对乱搭建的,问题在于:手中没有执法权,无法强行阻止;对于已经完成搭建的,更没有权力和勇气果断去动手拆除。要说责任,只有两点:1.安保巡查不够频繁,没有及时发现,导致有些乱搭建的几乎成型才发现;2.没有与相关执法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到位,没能及时查处。
其它公共道德问题跟上述问题较为雷同,主要表现在:1.摘花捕鱼;2.乱停乱放;3.噪音扰民;4.私设灵堂;5.践踏花草;6.家禽家畜;7.空调滴水等等,这些方面物管公司也委屈的承担了很多责任和责难,其实这些都应该是“业主公约”中约定业主应该共同遵守和维护的内容,物业人员只有好言相劝,无法也无权进行处罚。
商业物业服务合同 商场物业合同篇2
几乎所有的小区,无论物业公司多么尽职尽责,偷盗和损坏事故都是难以避免的,最多也就是个频繁程度和是否协商解决好的问题。
物业是否赔偿,有个重要的前置条件,业主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物管费或者车辆管理费?
1.是否报警、认定损失的事实和大小;
2.责任的划分(亲友内盗、门窗未安全关闭、车辆未停放在指定地点等因素);
3.理性协商。
这个问题所牵涉的司法问题,我们暂不讨论。我们建议一定要协同业委会参与,友好和公正的协商,而不少的业主一旦协商不成,多半以拒交物管费抵扣的办法进行维权。
商业物业服务合同 商场物业合同篇3
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资源,其收益确实归业主们所有。而《物业管理条例》上,也对公共资源收益去向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1.业委会办公费用;2.弥补住房维修基金。
但是,针对我们目前的物业管理现状,这部分收益几乎都是由物业公司管理并使用,作为弥补物管费的不足,用作维护修理方面的费用支出了。
其实这个收入基本就是广告收入,和个别小区的游泳池运营收入,其它可以忽略不计。
先说游泳池,说实话,物业公司是根本不愿意经营的,因为开支大(人工和换水),风险大(安全),收益低。外包,给业主送几张游泳票是不错的选择。这个金额很少,可以忽略。
再说广告费,广告费(含小区内摆摊、电梯轿厢、广告牌、公告栏等)其实收入也不是很高,而运营者一般也是直接联系的物业公司,加上物业方也有额外付出:管理、增大安全巡查力度、使用由物管公司付费的公共用电等。所以,建议业主们,这个收入不必过份责难,就由物业公司管理运营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