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媒婆离过婚是不是不好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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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婆离过婚是不是不好篇1
男子离婚时才知媒婆私扣8万彩礼合法吗?法院又是如何判的呢?依据是什么?下面是网友为大家分享的“实用媒婆离过婚是不是不好精编”,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广西高院近期公布了一起案件。
李某是安徽人,经由媒婆黄某牵线,与广西女子罗某结为夫妻。黄某告诉李某,女方要求的彩礼是20万元。李某随即把20万元彩礼钱打给黄某,并在当天和罗某领证成婚。
没想到两个月后,因为感情不合,李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开庭时,李某才发现,女方只拿到了12万彩礼钱。经过询问,李某才知道,原来8万元彩礼钱被黄某私自留下。
黄某辩称,她是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人,成功帮助李某和罗某结缘,并收取了8万元作为这件事的劳务费。
李某要求黄某退还8万元未果后,向象州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裁定,被告黄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7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作为合作人的黄某,在撮合李、罗二人并收取劳务费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是在这个案件中,却是原告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这样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需要考虑。那就是黄某所持有的婚姻中介公司执照及授权已经失效了。显然,黄某已经没有了从事婚姻介绍的合法资格。
因此,黄某介绍原告与他人结婚,收取8万元婚姻中介费是没有法律上的正当性的,也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除了天价彩礼,居然还有天价说媒费,而法院对这样的天价说媒费亮出了态度——属于不当得利。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姻介绍费引发的纠纷案件,2021年5月邓某通过被告邹某、吴某、陈某等媒人介绍,与温某相识定亲。当月,男女双方签订了《婚姻协议书》,除了约定男方应给女方父母抚养费160000元之外,居然还约定给媒人中介费89000元。之后,男方向三位媒人支付了89000元。但是,不久后女方与男方解除了婚约关系,男方遂起诉邹某、陈某、吴某返还说媒费89000元。
媒妁之言,成人之美,自古以来,说成了婚事,夫妻双方都会向媒人表示感谢,有的地方的酬谢风俗是请媒人吃十八只蹄髈,给媒人一定数量的红包也是正当的表情达意。但是,如今一些说媒变了味道,不是公司化的专业化服务,而是给畸形的彩礼添了一把邪火,推波助澜,兴风作浪。甚至有的媒人公然“赚点数”“克扣彩礼”,依附在彩礼制度上大口贪婪地吸吮。
有的媒婆按彩礼款的3%~5%抽取婚介费,自然无所不用其极地哄抬彩礼标准,从中渔利。有的媒婆“一张嘴,骗两家”,从中克扣彩礼钱。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件当中,男方按媒婆的要求将20万元彩礼转给媒婆,结婚不到两个月,夫妻闹起了离婚,诉讼中发现媒婆居然从中克扣了8万元彩礼。
在于都县这起案件中,中介费高达89000元,给女方父母的抚养费也只有160000元,甚至在协议还要约定:“如果事成后有其它纠纷,男女双方共同协议解决,中介人只做好协助调解工作,不负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这俨然就是一副“货已售出,概不负责”的派头。
天价彩礼降低了适龄男女的结婚意愿,直接影响到国家人口前景,治理天价彩礼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须看到,天价彩礼是对过往的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的扭曲反映,要彻底纠正它,还在于推动落实男女平等的原则。移风易俗需久久为功,但是,天价说媒费的的确确撞到了法律红线上,其性质与对媒人的正常酬谢有着本质不同。
动辄数万元的“收费”,已经超越了普通公民之间民事互助的边界,构成专门的商事行为,而媒婆却是没有婚姻介绍的合法经营资质的。从社会效果上看,天价说媒费是对畸形的彩礼的再剥削。天价说媒费使得说媒成为房产中介那样的“业务”,让婚姻变成买卖,让基于人格信任的婚姻介绍变成赤裸裸的“人口的交易”。从很多介绍的婚姻在缔结之后快速进入法庭来看,其中明显有媒婆为追求利益、恶意撮合的负面因素。
所以,于都法院对这样的天价说媒费明确说不:三个媒人不具有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收取89000元婚姻中介费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在扣除必要的电话费、租车费后,判决返还不当得利款87800元。
婚姻不是买卖,说媒当然就不是中介。利用说媒兴风作浪,哄抬彩礼价,违反了《民法典》有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也是一种明显的不当得利行为。
从古至今,都不缺少媒婆这一行业,促成了一桩姻缘,赚取自己应得的利润。可是,媒婆所收取的“婚介费”是合理收入吗?作为一个行业,从法律上来说,为人们所认可吗?最近梁某就因为婚介费的原因,一纸诉状将媒婆告上了法院。
未婚男子梁某,为了找到自己心仪的姑娘,就托村中的媒婆张某寻找合适的女子,并且按照当地的风俗给予媒婆张某2万元的“婚介费”。经过张某的寻找,将一位姑娘王某介绍给梁某,相处一段时间之后,二人喜结良缘。原本是让人羡慕的姻缘,哪曾想,一个月后,王某人间蒸发,找不到她的踪迹。梁某要求媒婆张某退还自己的2万元“婚介费”,张某说,为了找到梁某心仪的姑娘,费了不少的力气,自己赚取的是劳务中介费,收费是合乎情理的,所以不答应退还2万元。梁某一气之下,将媒婆张某告上了法院。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对于媒婆收费这个问题,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很多地区的风俗来说,是要给媒婆“婚介费”的,可是,媒婆不应当要求支付报酬,从法律上是说不通的。本案中,媒婆张某介绍王某给梁某,梁某可以采用赠与的方式答谢,但是媒婆要求报酬是说不过去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总则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还规定: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首先要了解到的就是,在农村,法律意识是比较淡薄的。本案中,媒婆张某确实是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可是,他并不属于正规的劳动中介机构,也就是说,收取费用是不支持的。而且,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是对婚姻自由的严重干涉与破坏,在中国,为宪法和婚姻法所禁止。媒婆做的事情是属于擦边球,成就姻缘,男女双方对媒婆进行答谢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明确要求支付报酬,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