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笔记实用【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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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笔记【第一篇】
1、成立时间:1994年
2、构成及各自的主要业务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融资
中国进出口银行:支持进 出口贸易融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政策性贷款的任务
3、政策性银行的改革:
按照分类指导、“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首先推进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主要从事中长期业务。对政策性业务要施行公开透明的招标制。
(二)大型商业银行
(三)中小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1)组成
(2)作用
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 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
(1)基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2)发展历程:1979年,第一家在河南驻马店市成立,为小企业、工商户、居民服务;1986年,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促进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1994年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笔记【第二篇】
存款业务是银行的传统业务。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等的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下面是应届毕业生网友为大家搜索分享的“实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笔记实用【优秀4篇】”,欢迎阅读收藏。
注:逾期支取利息以原存款本金为计息基数;提前支取部分的利息同本金一并支取,以活期计息。
(1)外币存款业务币种: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元、加拿大元、瑞士法朗、新加坡元9种。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用于转账等资金清算支付)、资本项目账户、外汇储蓄账户。
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现汇买入价比现钞买入价要高(现钞管理成本高),现汇卖出价与现钞卖出价通常合并为一个,因为银行卖出时都是现汇,客户可以支付一定的汇兑手续后以现钞的形式取出。
(2)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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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笔记【第三篇】
证券从业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 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 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下面是应届毕业生网友为大家搜索分享的“实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笔记实用【优秀4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制定并颁布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履行以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公司的种类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国外公司。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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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教育培训笔记【第四篇】
获得期货从业的资格,即有资格进行期货从业。需要通过考试,获得期货考试合格证,然后进入期货公司,由单位向中国期货协会提出申请从而获得期货从业资格。接下来网友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违法违纪撤销职务资格的未超五年的。
2.交易所履行的责任:
提供交易场所。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结算 交割 交易。保证合约的履行。对会员监督管理。
3.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保证金制度。大户持仓和持仓限额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涨停板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
4.出现异常情况采取的情况可以是:
提高保证金。调整涨停板的幅度。限制会员*5持仓量。暂时停止交易。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1.申请成立期货公司需要具备条件:
注册资金最低3000w
高级管理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有从业证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的公司章程
主要股东有持续盈利的能力,信用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操作。
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的控制制度
2.出资的货币资金比例不低于85% ,国家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起6个月内需要做出批准不批准的决定。
3.期货公司不得从事变相期货自盈业务、不得给股东 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
4.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交易由客户承担。
5.期货董事办理下面事情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合并 分立 停业 解散或者破产
变更公司形式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金。
5%股份以上变动(在20日做出批准不批准)
设立 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其他的在2个月做出批准不批准。
6.期货公司办理下面事,应经期货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批准:
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两个月内)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其他的在20日内批准不批准
7.成立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有三个月连续未营业。依法注销的。主动提出注销的。
8.期货公司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名单。
能源期货是商品期货中相当重要的一环,不下于现货市场的影响力。目前较重要的商品有轻原油、重原油以及燃油;新兴品种包括气温、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能源期货最早是在1978年开始在纽约商业交易所交易,商品是热燃油。之后到1992年间增加了其它的商品。能源期货的市场参与者有许多是避险需求者,包括了燃油经销商、炼油者等,因此价格极具参考性,甚至成为许多现货交易者的参考。不过由于石原油的供需状况常常改变,特别是供给面,常受到石油输出国组织 (opec)决议影响,有时也有会员国完全不理会决议片面决定产能情形。所以操作难度也相对的高了不少。
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商品交易所
中国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
全球范围比较着名的从事期货商品期货交易的交易所有: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纽约期货交易所(nymax)、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comex)、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
1.首席风险官:
对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证监会对其监督管理 协会交易所 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免与行为规范
1.期货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 应当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 诚信守法 能力 作为任职的主要标准。
2.工作记录和底稿至少保存20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3.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 提前30天向期货公司董事会申请。
第三章 职责与履行职责保障
1.需建立健全 有效执行的以下制度:
2.下列的情况对公司董事会和证监会报告:
涉嫌占用 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期货公司资产抽逃 占用 挪用查封 冻结或者用于担保。 期货公司资本无法维持达到监管标准。发生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股东干预。
3.享有的权利:
参加或者列席与职责有关会议
查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和资料
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
了解业务的执行情况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理由限制和阻挠其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每季度结束日1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提交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 提交上一年的全面顾总报告。
对不适当人员的认定2年内部任用 高级管理人员以上职位。
2. 诚信档案的记录东西: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对其的监管措施
培训情况和成绩
第五章 附则
2008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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