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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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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第一篇】

原告:河北x有限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住所:x区和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仲裁申请人),男,汉族,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庞各庄镇早花西巷x号。

原告因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x劳仲字(20xx)第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予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裁决书认定的事实前后矛盾

引裁决书第四页:“本委认为:虽然(仲裁申请人)自x年6月11日起即在xx区庞各庄镇农业基地工作,但其主张与xx公司(仲裁被申请人)一直存续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委不予采信......”这说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在经营农业基地的时候被告与其就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原告与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合同接手该农业基地后,在没有其他任何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裁决书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同事实,同证据,裁决书却做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这显然存在事实和逻辑上的矛盾。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应承担被告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没有提供任何能证明其休息日加班的证据,裁决书仅仅依据原告没有提供工资与考勤记录,就裁决原告承担责任,这显然是对原告的极大不公平。

2、原告与xx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为xx公司的员工提供工资和福利支持。但裁决书已经认定被告与宝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不是xx公司的员工。原告接手农业基地后,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不应该承担被告加班工资的责任。

3、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裁决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裁决书不应该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加班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第二篇】

原告:,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县xx镇组96号,身份证号,电话1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9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8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200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x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20xx元/月。x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x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x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

x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x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x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9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第三篇】

原告:,女,汉族,1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县xx镇组x6号,身份证号,电话1x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x3)第xx1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45x0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300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x2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文员兼销售,休息时间为每周一,双休日照常上班。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1x00元/月,销售佣金支付比例为%;只要有一套商铺成交,此后工资每月就可增加x元,佣金比例也增长为%。x2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铺后,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资为x0元/月。x2年12月底,原告因母亲住院向被告提出请假,因情况紧急,被告口头予以批准,并称x2年12月份工资届时通过农业银行转给原告。x3年4月份,原告母亲情况稳定后继续回到公司上班,双方约定工资涨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调整为%。

x2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认真负责、尽忠职守;然,被告却一直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故扣发原告的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以及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

x3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员取代了原告的工作,为了规避原告即将怀孕所需支付的津贴、补贴及给工作带来的不便,被告于x3年7月10日违法辞退了原告,导致原告失业在家。

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据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向苏州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苏州吴中区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关于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再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规定,时效从工作满一年的次日开始计算一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本人工资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即为本人所有劳动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委只支持x个月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虽然,原告第10、11个月为请假,但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请假月份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从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讲,“支付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在一年期限内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尚存的情况下,无论劳动者是否正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均应按每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双倍工资差额计算基数,依法应按原告应发工资进行计算,即基本工资+佣金额+加班工资为基数;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佣金额不予采信,理由不足。

2、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第一,仲裁委颠倒了举证责任的承担,加班的工资的计算基数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依法应为申请人的应发工资,而申请人计算加班工资的应发工资为基本工资+销售佣金,对于这两点,申请人提供了工资表、证人证言、录音予以证实,此足以形成初步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存在考勤卡、工资表;被申请人不提供的,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在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资计算明细中,申请人对加班工资区分了为双休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仲裁庭审中,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也明确说明了为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委根据苏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于法无据。

3、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仲裁委应当适用而未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录音,只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为,显失公正。根据《证据规则》及《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十三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又根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4、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待遇而自己确有因此实际支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是直接缴纳给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保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账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或不予处理,于法无据。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发生的社会保险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第2条第4项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社会保险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社会保险争议主体,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与行政机关。《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不服劳动仲裁民事起诉状【第四篇】

住址: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告:济南办事处

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

原告因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济劳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2、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

3、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元是合法有据的。被告在仲裁中承认,原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所有保险费都是原告自己缴纳的,保险费给原告报销过一部分,由此可见,被告叫原告自己缴纳保险费是事实,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的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时候用人单位都不得免除,用人单位叫劳动者自己缴纳保险是违法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单位垫付的保险费。

二、仲裁裁决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告已经在x年xx月x日在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的情况下,就明确表明不让原告去上班,,原告不得不交接工作,不再上班,而且被告当即就把原告的工资结清。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单方面辞退原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没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仲裁裁决也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原告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请求贵院予以支持,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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