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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公路工程安全监理计划 本月公路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大全(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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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安全监理计划【第一篇】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罚记录。

(一)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二)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或者承担项目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作为一个标一次招标,也可以按不同专业、不同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

招标人分标段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标段划分应当充分考虑有利于对招标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理企业合理投入等因素。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经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 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三)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四)公开招标的费用与工程监理费用相比,所占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可以在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媒介上同步发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招标人只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和能力进行的审查。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强制性条件审查法和综合评分审查法。

强制性条件审查法是指招标人只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信誉要求等强制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得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不对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具体量化评分的资格审查方法。

综合评分审查法是指在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资格、信誉要求的基础上,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监理能力、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和施工监理经验等进行量化评分并按照分值进行筛选的资格审查方法。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三)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

(五)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七)公开开标。

(八)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十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级以下公路、独立中、小桥及独立中、短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可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适当简化,但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施工监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符合交通部部颁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要求强制性执行的规定。

二级及二级以上公路、独立大桥及特大桥、独立长隧道及特长隧道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工程项目,其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附属设施工程及其他等级的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并可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三) 资格审查要求及资格审查文件格式(适用于采用资格后审方

式的);

(五)招标项目适用的标准、规范、规程;

(六)对投标监理企业的业务能力、资质等级及交通和办公设施的要求;

(七) 根据招标对象是总监理机构还是驻地监理机构,提出对

投标人投入现场的监理人员、监理设备的最低要求;

(八)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九)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

(十一)评标标准和办法。评标标准应当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或者处罚记录等诚信因素,评标办法应当注重人员素质和技术方案。

招标人对重要监理岗位人员的数量、资格条件和备选人员的要求,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的金额和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五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规定以获得本地区奖项等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

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潜在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日。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  日。

标文件的备案部门补充备案。

招标人应当根据编制成本,合理确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售价。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人是依法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企业资质,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监理企业。

(二)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财务建议书密封于另一个信封中。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再密封于同一信封内,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固定标价评分法的项目,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

技术建议书组成。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应当密封于一个信封中,成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投标文件内的任何有文字页须经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和主要监理人员等内容。

投标文件中财务建议书所在的信封在开标时不予拆封,由交通主管部门妥善保存。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分后,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再由评标委员会拆封参与评分的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的信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符合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标底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特点、要求投入的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设备等因素。标底应当在开标时予以公布。

招标人不设标底且不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的,招标人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设定投标报价上下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对国家和交通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交通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从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可以使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固定标价评分法,是指由招标人按照价格管理规定确定监理招标标段的公开标价,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分,并按照得分由高至低排序,确定得分前二名中的投标价较低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

综合评标法,是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进行评分、排序,确定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的方法。其中财务建议书的评分权值应当不超过10%。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商业贿赂。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四)评标采用的标准、评标办法;

(五)投标人排序;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均不得提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之外的任何其他条件。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要求的金额、时间和形式提交。以保证金形式提交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的5%。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违反本办法,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进行处罚。

(一)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五)在规定时限外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商业贿赂,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上述违规行为,则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利益。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8年12月28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评标可以采用固定标价评分法、技术评分合理标价法、综合评标法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并应当重点评价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与所选择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建工作内容;

(二)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其他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建管理目标;

(五)代建工作条件;

(六)代建组织机构;

(七)代建单位服务标准;

(八)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九)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

(十)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二条代建服务费应当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建单位依据代建合同及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管理目标,细化、分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等目标责任,开展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建服务费宜按照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第十五条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建管理目标。

第三章代建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依据代建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等管理责任;

(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六)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八)组织项目交工验收、竣工决算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九)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订立、变更、终止代建合同,项目法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发现代建单位在建设管理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的,应当对代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代建合同的约定终止代建合同。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预代建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二)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建服务费;

(四)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建管理目标;

(五)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依据合同开展代建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五)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八)组织中间验收,协助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

(十一)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具有监理能力的,其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可以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监理相应责任。代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依法具备监理资格要求和相应工作经验。代建单位不具备监理能力的,应当依法招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接受代建单位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公路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及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代建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统一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上及时发布代建单位的信用信息。对违法违规、扰乱代建市场秩序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代建单位,列入黑名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集并记录代建单位的信用情况,建立代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估机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分送:全国人大会办公厅(2),全国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5),中国交通报社,本部领导,法制司存档(15)。

公路工程安全监理计划【第二篇】

截止10月31日, 共办理拖拉机年度检验590台,变更、转籍过户32台、补换牌证65台、注册登记14台,拖拉机驾驶员驾驶证期满换证179人,参检拖拉机交强险投保率100%,清理脱检两年以上拖拉机68台,目前我区拖拉机在册数667台,拖拉机检验率%、挂牌率95 %、驾驶人持证率95%,已达市级目标任务责任书要求,预计12月底拖拉机检验数可达605台;对拖拉机、微耕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共建立453台拖拉机690台微耕机及驾驶操作人员监督管理台账;举办农机安全生产集中教育培训班9期,培训人数463人,完成计划数350人的132%;组织车辆75车次,农机安全监管人员329人次,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检查105次,制作农机安全宣传展板(宣传栏)17个,通过三农通短信发送宣传短信31条,发放宣传资料4810份,受益群众15580余人,检查农业机械163台,纠正违法行为9起,排查农机事故隐患9项,已整改9项;完成50名新训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资格审查、理论及实际操作培训考试工作,参考学员50人,合格50人,全部获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通过加强农机安全监管,源头专项治理、隐患排查、安全宣传教育、检查等,我区没有发生农机安全事故,农机事故三项指标(事故率、重伤率、死亡率)控制在指标范围内。

(一)明确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市农业局、西山区政府与区农林局、市农机监理所与区农机监理站、区农林局与涉农街道办事处农机管理部门签订了20xx年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农机安全生产纳入各级目标任务考核。区农机监理站结合拖拉机年度检验、驾驶员审验换证等农机监理业务与机手(车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880份,签订率达100%。

(二)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并下发了昆明市西山区农林局《20xx年春运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西山区农林局关于开展20xx年度拖拉机及驾驶员检审工作的通知》,《昆明市西山区全面开展拖拉机及微耕机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西山区20xx年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西山区20xx年“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西山区农林局20xx年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西山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经费,使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分管领导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传达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并加以督促落实。

(三)规范农机监理业务,严格拖拉机的检验、落户

严格按规定办理各项农机监理业务,严格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执法,认真做好拖拉机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拖拉机驾驶证的审验以及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注册登记、行驶牌证的核发等工作,切实做到严把四关(培训关,考试发证关,牌证放发关,检验关)的要求,从源头上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对参加年检的拖拉机,按有关规定,逐台进行安全检查,做到见人见机,查验证件,校验机车,认真落实“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对达到要求的,给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给予签证;在车身显著位置喷涂“严禁违法载人”警示语,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有效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拖拉机的注册登记,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管理规定》、《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和《昆明市农业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厅等五部门联发关于印发〈云南省运输型拖拉机行业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昆农通〔20xx〕26号)的规定,严格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法定材料,对符合落户挂牌的给予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登记挂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机型落户。

严格规范培训考试机制,严把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关,严格执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考试“十不受理”规定和“谁考试、谁签字、谁负责”责任制。

(四)送检下乡集中检验拖拉机,提高农机安全监管服务水平

4月、8月,在各办事处农科站的支持配合下,农机监理站联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起,深入到团结、海口、碧鸡、马街、福海、前卫办事处拖拉机相对集中的大平地、乐亩、谷律、砚台、龙潭、中滩、西华、长坡村小组(居委会),为机手集中检验拖拉机、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保险、对检验合格,手续齐全的现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办理签证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这样既方便了群众,又降低检验费用。在集中检验的同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在每个检审现场都摆放农机安全宣传展板,悬挂安全宣传警示布标,分批次地组织驾驶员观看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并进行认真讲解,宣传拖拉机牌证、驾驶证管理规定,道路、田间安全作业常识、违法行为处罚、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并以近年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为案例,深刻剖析事故原因,从中吸取教训。

(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4、设置永久性固定的农机安全宣传牌、强化农机安全宣传、提高安全意识。制作了“严禁拖拉机载人 超速超载行驶”、“平安出行 严禁酒后驾驶拖拉机”、“严禁无牌无证 非法改装拼装 脱检脱保拖拉机上路行驶”、“关爱生命关注农机安全”等警示语的农机安全宣传标牌16块(市所制作的4块、自筹资金制作了12块),设立在团结、碧鸡、海口三个街道办事处拖拉机通行量集中的地方,反复提醒广大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人民群众关注农机安全、对提高农机安全意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按照区政府的安排,积极参与春运等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我站还组织农机监理员在农村赶集日、节假日、深入田间地头、农机操作场所,农贸市场、危险路段、拖拉机通行量集中路段,开展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现象,加大对运输型拖拉机超速超载、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载人载客、脱检脱保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禁止无牌拖拉机投入使用,禁止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禁止未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投入生产使用,近年我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没有发生大的农机安全生产事故。

在原有台账的基础上,在办事处农科站、村委会农科员以及村民小组长的共同努力下,开展拖拉机及微耕机拉网式排查登记、建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区级、办事处、居委会三级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监督管理台账》及《微耕机及所有人监督管理台账》,并与机主及驾驶人逐一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书》。共建立453台拖拉机及驾驶员监督管理台账、690台微耕机及所有人监督管理台账。

(八)加强对微耕机的监管

加强对微耕机的安全监管,抓实微耕机的“三个一”管理措施(安全教育、安全告知、备案管理),建立微耕机登记台账,与微耕机用户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举办微耕机操作手培训班,对微耕机操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微耕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消除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做到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

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台账的收集整理,加强拖拉机及驾驶人管理台账和安全检查、道路执法、宣传教育、值班值守等工作台账建设和工作痕迹管理,认真做好省监理总站农机监理业务统计报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统计报表、市安委会三项行动统计报表、市车辆管理所统计报表、农机事故信息统计报表及上级安排的各项信息材料的统计报送工作,全面完成市、区级下达的信息报送工作。

(十)进一步提升农机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的服务质量。规范农机监理业务,对拖拉机及驾驶员实行网络化管理,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树立农机监理良好形象。

(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编制和人员不健全,工作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我站现有工作人员5人,男性2人、女性3人,人员年龄偏大,且女性居多,涉农街道办事处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农机管理机构,也没有专职农机监理人员,人员的素质数量难以满足现代化网络办公和动态安全监管的需求,忙于应付日常工作,农机安全监管措施难以具体落实到位,这也将是我区农机安全生产的巨大隐患。

(二)地域限制,管理成本加大

由于我站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的春雨路、兴苑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加之过去用暂住证办理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多数在外地使用,他们到我站来办理检验业务时拖拉机开不到我站接受检验,监理人员只有采取预约外出服务,加大了我站的行政成本、工作量,同时也影响检验率。

(三)省农机安全监管系统工作不正常,特别是今年下半年系统拖拉机检验模板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各项工作效能和为民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对微耕机缺乏长效监管,埋下农机安全事故隐患。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繁荣,特别是近几年中央及各级财政对购置农机具补贴政策的实施,农机拥有量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农机安全生产隐患也在增大,农机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出现微耕机等小型农业机械伤人甚至死人的事故,给我区农机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乐观。

(一)工作计划

1、做好西山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380人次。

3、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做好重要节日、重点时段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日常安全检查平均每月不少于4次,杜绝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农机事故三项指标(事故率、重伤率、死亡率)控制在4%、3%、2%以下,达到市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

4、进一步提升农机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的服务质量。规范农机监理业务,对拖拉机及驾驶员实行网络化管理,全面提升农机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树立农机监理良好形象。

(二)采取的措施及工作建议

切实加强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充实人员,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加大农机安全源头管理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农机安全管理漏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加大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强化农机安全源头管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送检下乡,送考下乡,便民利民,努力提高“三率”, 坚决遏制各类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确保我区农机安全生产保持平稳态势。

公路工程安全监理计划【第三篇】

监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监理单位之一,也是福建省首家经建设部审批的甲级监理单位。公司近20年的发展历程,见证了监理行业的形成与发展。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把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作为首要工作,常抓不懈,圆满完成了多项监理工程,为社会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是加快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年,我公司承接的很多重点工程项目都进入了大干快上的建设高潮。在加快工程进度的同时,如何有效的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今年初,厦门市掀起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风暴,并确定今年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落实年”和“攻坚年”,尤其是加大了对重点工程项目安全的监管力度。如何围绕目前的新形势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这成为我公司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1.目前我省普遍存在的挂靠行为已是影响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提高的瓶颈,施工单位层层转包,肢解分包,未能建立有效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大牌子,小队伍”现象已非常普遍。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人员配备、安全设施投入等与其单位资质严重不符,即使施工单位派驻了与投标相符的项目经理,也大多只是应付各类检查,而未真正履行或很难履行其职责,既管不动班组,也调不动资金,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质上由具有实权的经济承包人(包工头)操纵,而经济承包人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并非工程质量与安全。

2.不少施工单位诚信度不够,有的靠低价抢标,然后再想方设法变更设计、利用合同争议扯皮、有意拖延工期等手段讨价还价;有的甚至丧失职业道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来挣钱;加之挂靠施工单位以包代管,未能真正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材料供应商为压低价格获取利润,使得伪劣建筑材料充斥市场,产品质量的安全得不到保证,这些都给监理单位监管工程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3.要建好工程,靠的是一大批熟练的技术工人。以往要当三年学徒,才能出师上岗,而现在的建筑市场劳动力已是供不应求,昨天还在扛锄头的农民,下了火车拉到工地就成了能“大干快上”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无从谈起。无证上岗、违章作业、冒险施工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这些人就成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多发人群。

4.外部不合理干预也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安全。如献礼工程屡禁不止,随意大幅度缩短工期司空见惯,6天甚至5天完成一层混凝土楼板浇筑成了新生的“光辉业绩”,片面强调旁站监理等等。

以上不规范的行为和不合理要求势必给监理工作带来难度,监理人员俨然成了施工单位的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反而导致了施工单位的工程管理停留在低水平线上,与之恶性的重复。加之监理行业本身的特点,如监理人员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工作环境艰苦,责任重,压力大等,造成难以留住人才、人员流动性大、部分人员责任心不够以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监理行业“安全监理”责任。为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交通部相应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工作程序、监理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安全监理”只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方针内容之一。在繁重的建设任务面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更具有艰苦性和挑战性,我公司强调从自身寻找原因,练好内功,通过加强管理,强化现场检查,贯标及持续改进等一系列措施提高监理管理水平。

我公司1998年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进行了改版。今年来建设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文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为了适应新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结监理实践,进一步规范监理服务,加强安全监理及职工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满足市场准入条件,公司再次组织了改版,并增加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内容。目前体系文件已完成,并顺利通过第一次认证审核和监审。“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将使公司的管理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提供的监理服务,将更好地满足社会要求。

安全监理是近年来增加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员普遍缺乏施工安全管理的经验,而这方面新的规定、要求也较多,不但一般的监理人员,就是很多总监也不能做到非常清楚监理具体要做哪些事。因此在管理体系文件中对安全监理内容、做法进行了系统整理、归纳,我们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安全监理的要求,明确了不同岗位监理人员应做的工作。如将安全监理的监理资料分为:安全监理方案;施工安全方案审批、检查;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费用审查;安全监理通知单和安全监理记录5个分项,包括一些较易忽略的如塔吊等重型设备的装拆方案、检测、验收、巡视、旁站记录等都一一写明。这样监理人员能一目了然,还缺哪些资料,还应做哪些工作。

通过半年来的运行及检查,各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尤其是安全监理资料管理工作有了明显的提高完善。

首先公司非常重视安全监理的宣传教育工作,认真组织学习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经常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提高员工的安全监理意识,宣传贯彻安全监理的重要性,统一思想,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感。

其次从加强人员培训和再教育,提高业务能力着手。公司经常组织安排监理人员参加有关专业培训,目前已有40余名监理人员取得了安全监理员上岗证书,同时还邀请市质安站专家前来讲课,以丰富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公司还积极鼓励监理人员报考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进行系统性的学习和培训,积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公司通过各种手段及时将安全管理的文件、要求、信息等及时传达到各项目监理部。今年公司oa办公自动化网络系统的运行,构筑了监理人员互相连通信息的平台,使办公管理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重要通知事项,公司采取短信群发告知,及时传达到每个项目监理部,方便迅捷。

公司在初制定了《安全监理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理的职责、内容及公司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公司安全监理的管理体制有效运转和各项规范制度的严格执行,我们一方面要求各项目监理部每周对工地安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强化公司对项目监理部的检查监督。公司成立了常设检查机构,制定了突击拉网检查与日常制度化定期巡查相结合的常效督促检查机制,并采取“差异管理”模式,对薄弱的项目加大检查频次。对发现的主要问题,重点检查,抓整改的落实。每次检查后,还在公司总监例会上以放映幻灯片形式进行检查情况通报和点评,促进了项目监理部狠抓安全监理的决心。公司今年已开展多次质量、安全大检查。同时,公司还结合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活动月及防台防汛、防暑降温、节假日等,适时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检查,做到安全警钟常鸣。在检查中我们除重点抓现场的质量、安全隐患,更突出强调监理的事前控制及整改落实。

(1)突出抓好事前控制

监理工作千头万绪,每项工作都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尤其要下大力气抓好事前控制,防患于未然。监理事前控制工作主要包括制订安全监理方案、建立安全监理组织机构、明确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图纸会审、监理交底、施工方案审批、材料采购前的报审、样板工程、首件检查等等。切实抓好上述工作,不走形式,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落实整改

监理现场往往发现问题不难,但落实整改却很难,除了监理应实行人性化管理,帮管结合,还应多与施工方沟通建立良好的互动,双方共同合力建好工程。监理人员也应把落实整改作为重要环节,养成问题必须“交圈”的工作方法。即:不论是监理通知,监督部门的整改通知,包括会议纪要、监理日记、旁站记录等提出的问题都应有核查落实整改,并有记录可查。工程开工前监理与施工方的“磨合”非常重要,监理应将要求的程序、标准,以及将采取的措施(包括未经监理签认,将不计入进度款,合同处罚款,直至停工,上报相关部门等)进行交底,监理应坚持原则,落实整改,使双方配合进入正轨,以利于工程的管理正常化。

(1)高大模板及外脚手架

对施工方案要求必须经过专家论证,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并提出意见,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巡视及混凝土浇筑时的旁站。在高大模板及外脚手架的验收时,重点检查模板支架立杆、水平杆间距,外脚手架检查悬挑工字钢的固端长度及间距等,确保万无一失。

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消防方案及应急预案,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动火报批手续,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消防水源。

公路工程安全监理计划【第四篇】

200×年是××高速公路建设的攻坚年、关键年,施工任务重、工期紧。安全工作更是重中之重,不容忽视。通过近期总监办对全线的现场施工及对安全内外业的检查,目前两

合同

段的安全生产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安全人员配备及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接下来网友为你带来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监理会议纪要,希望对你有帮助。

现就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安全工作重点谈以下几点:

1.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已建立,但在施工过程中并未能真正的运行起来。

2.“三类”人员的配备情况,重点是项目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员的配备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目前各合同段的人员配备不足。

1)a1合同段安全专、兼职人员共36人,具体为:项目部10人,其中安全主管持初级证书,与本项目承担的工程量不相称,质安部长安全证书在办理;东江北施工处7人;第三施工处1人,施工处主任及总工无安全证书;麻涌预制场4人,其中初级1人;淡水河施工处2人;第六施工处2人,其中初级1人;洪屋涡施工处4人,其中初级1人;第八施工处2人,其中施工处主任为初级;东江南施工处4人;第一、九、十一施工处无安全持证人员。

2)a2合同段安全专、兼职人员共10人,具体为:项目部3人,项目经理无安全证书;b7标施工处2人;b10标施工处2人;b7标预制场施工处3人。

3.目前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已进场,有的正在安装,部分已投入使用。全线塔吊、龙门吊等特种设备的验收不及时,大部分还未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对投入本项目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具体要求,总监办已下发了相关文件,两合同段项目部要严格按文件要求执行。对未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在本工程使用。

4.特殊作业人员的持证及培训情况不满足要求,有的证件已过期。进场时未对特殊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5.对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及施工,对操作及施工人员未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学习,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

6.对危险岗位的施工操作人员未进行书面告知,在施工现场未悬挂明显的标识、标牌,重点是高空作业、水上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

7.对新进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及时,三级教育落实不够,部分施工处负责人及安全专、兼职人员对三级教育意识模糊,造成现场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8.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全,配戴不规范,重点是安全带的配备与配戴。

9.安全技术交底未交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交到班组负责人,还应交到班组的每位成员,并重点告知其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知识要领,同时要求其签字或按手印。

10.从现场的情况来看,两标段的安全费用投入不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将每月的生产费用登记造册,总监办将不定期按台账和现场的投入情况进行核查。

1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存在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对上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特点,重点工序,以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环节,重点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

12.全线现场安全生产形势有下滑趋势,重点突出的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全、不规范,管理人员视而不见,临边、高空等作业面软、硬防护不全面,不到位。

13.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做的较差,沿线便道标识、标牌较少,且损坏严重。预制场、钢筋加工场的模板、钢筋等乱堆乱放、杂乱无章,钢筋锈蚀严重,无标识牌等。这些与我们的项目管理人员文明施工的意识有很大关系,体现出管理人员意识不强,现场管理漏洞较多。

14.安全生产台账建立不够完善。未及时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而及时更新,检查记录及安全日志未能及时认真填写等。

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较混乱,安全隐患较大,现场电线乱接乱拉现象随处可见,配电箱无专人负责等。

16.部分施工现场的钻孔桩泥浆池、挖孔桩孔口、承台、系梁开挖的基坑等未进行有效围护。

从以上谈到的几点可以看出,两合同段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还有待提高,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及文明施工的管理,充分树立和提高大单位施工队伍素质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到位的良好形象。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有效运行,避免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漏洞。

2.充实、调整“三类”人员。a1合同段项目部专职安全主管要进行调整,第一、三、九、十一施工处主要负责人要有安全证书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2合同段项目经理要持有安全证书,同时要根据年度计划产值增加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3.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的落实,项目部、施工处、班组要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一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继续做好安全交底工作,一次不行,就二次、三次……直至交底到每一位工人,绝不漏掉一人,做足做细各项安全工作。

4.加强水上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水上施工平台的临边软、硬防护要到位,施工水域警示标志要齐全,警示灯要经常性检查维护,各种防护及救生设施要齐备。施工船舶要经常检查,备足救生设施,正确使用信号灯,避免与其它船舶相混淆,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5.挡墙深基础的开挖及开挖后的基坑,应在施工过程中要严加监控,避免塌方,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6.局部地段的施工应加强对山体滑坡及高边坡的监控,对存在安全隐患地段的坡体设置监控点,加强对坡体的监控,不稳定的坡体应在附近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积极联系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7.加强桩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规范要求施工,对桩口及泥浆池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悬挂红灯警示;现浇梁施工时,支架基础必须按设计,规范及本项目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支架必须经过验算合格后报总监办审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施工;挂蓝悬臂梁的施工严格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并上报专项的施工方案及专项的安全保证措施,经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15m以上的立柱、墩及盖粱等施工作业要编制专项安全方案,并严格按照高空作业操作规程施工。

8.预制箱梁的吊装,安装必须有专业的施工队伍,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交到每个一线生产人员,架桥机必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9.围堰工程在施工时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10.加强对施工现场临用电的管理,杜绝私拉、乱接,线路拖地、配电箱不上锁的现象存在,确定专业电工进行操作,消除临时用电存在的安全隐患。

11.根据本工程的管理办法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编制出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

12.安全生产台帐要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并更新。安全检查内容及安全日志要及时、认真及如实填写。

13.两标段应根据自身工程的进展情况,对编制的

应急预案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14.总监办将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同项目公司对两合同段的安全内业、外业进行联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项目部要及时纠正,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200×年是××高速公路建设的关键年,不仅施工任务重,安全生产工作犹为艰巨。工程的质量、进度应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没有安全的保障,工程进度就无从谈起。“以人为本、安全生产、预防为主”是在座各位今年安全生产的主导思想,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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