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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例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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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一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加强普及法律常识”的议案。请主席团提请县九届人大三次会议讨论。

中央提出用五年左右时间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把法律交给十亿人民,这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重要保证做好这项工作,对加速两个文明建设的进程,提高民族的政治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尽快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小平同志早就讲过“要讲法制,真正使人民随法,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要积极地维护法律”。耀邦同志指出:“要依靠民主与法制管理国家。”由于党和国家的重视,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百多个。有了法律还必须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掌握和应用,使法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耀邦同志说:“现在的问题,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这就是说,如何把法律交给人民,做到人人学法、知法、守法,仍然是一个大问题,从我县普及法律常识工作的情况看,整个趋势是好的,县区(镇)、省地驻宣厂矿建立了普法领导小组,进行了普法试点做了一些工作,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有些单位和部门的领导对普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没有列为议事日程,当成大事来抓。二、普法工作还没有全面铺开,在群众中没有造成学法、守法的热潮。三、普及法律常识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定购法律常识读本少,培训宣传骨干不多。

根据上述问题,我们希望:一、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普法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检查、有督促地把这一工作抓紧抓好。二、各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执法、护法,这是全面开展普法工作的关键。三、公、检、法、司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机关作用。四、要应用各种宜传工具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在全县范围内掀起普及法律常识热潮。

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二篇】

一、活动主题:

增强我院学生维权和法律意识,创建和谐校园。

二、活动背景:

三、活动目的及意义:

宣传法制知识,增强同学维权意识。给各位同学提供一个展示自我风采的舞台,丰富同学们的法律知识,增强同学们的法律维权意识,使之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理性现代大学生。

四、主办单位:艺术与设计学院学生会。

承办部门:权益部。

五、活动时间:

初赛:xx年12月04号晚上7点。

决赛:待定。

六、活动地点:

初赛:艺术楼4楼401到408(以报名人数为定)。

决赛:康定斯基厅。

七、活动对象:

南昌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全体在校学生。

八、活动宣传:

前期:1、提前一个星期出好海报,并张贴在十栋、十一栋楼下。

2、通知各班生活委员或班长进行宣传。

3、11月28号到12月2号晚上十点为报名时间,12月4号为初赛时间。

4、提前3天准备好题库,并提前打印好试卷。

4、安排好监考人员和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

5、本活动由新闻部采集照片。

后期:对活动进行总结并把材料发给校学生会权益中心。

九、活动内容策划:

初赛。

(笔试形式):

1、根据报名表事先对选手进行排序并分配教室内座位。

2、分发试题卷、开始考试。

3、根据成绩取前9名,并将决赛分组形式通知选手。

4、本次比赛用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比赛采用记分模式,卷面分满分100分,答题采用闭卷模式,时间为60分钟。

决赛。

比赛程序:

1、各参赛队入场(要求各参赛队及观众提前20分钟入场,迟到5分钟以上的参赛队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2、评委嘉宾以及参赛队员入座。

3、主持人开场白,介绍到场嘉宾、评委。

4、主持人介绍各代表队,每个代表队有30秒钟的时间可以做参赛宣言(形式不限)。

5、主持人宣布比赛规则。

6、比赛环节。

7、观众参与环节。

8、主持人宣布比赛结束。

比赛规则:

1、分赛区竞赛题型为:必答题,抢答题和风险题。

2、比赛采取分数累加制,各代表队基本分100分,如出现两队(或两队以上)分数相同的情况,则加赛一轮抢答题以决出一、二、三名。

决赛详细程序:

1、主持人开场,介绍比赛规则及记分规则后宣布比赛开始。

4、风险题环节:本轮比赛将继续上轮比分,但是会将队伍拆开,每个人分值和上一轮队伍分值一样,题目共分为a、b、c三组,难度逐渐增加。依次为单选题,多选题和简答题,分值依次为10分20分,30分。各参赛队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不同分值题作答,答对可加上相应的分数,答错则扣去相应的分数。每队仅有一次选择的机会,如出现分值一样的,则循环比赛,直到选出第一名为止,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第三名为二等奖。

5、计分:为保证计分的准确性,计分员分为两组,第一组使用电脑将比分实时投影出来,第二组笔录以核对电脑比分。最后统计各参赛队所得分数,确定预赛参赛队伍。

十、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3名(共计9人)。

十一、活动经费预算:

1、初赛试题打印;2、获奖证书;

3、观众互动奖品;4、矿泉水40。

5、笔十支。

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三篇】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于“12?4”国家宪法日前后,将集中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活动主题:

维护宪法权威。

时间安排:

月下旬至12月下旬。

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加大全民普法力度,通过开展系列宪法宣传活动,普及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进全面依法治国。

活动安排:

(一)_。

把学习宣传_,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普法战线的首要政治任务,在“”国家宪法日期间,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采取多种方式,运用多种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抓好面向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

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教育部、司法部等召开年“”国家宪法日座谈会,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深厚思想基础。

各地充分发挥“七五”普法讲师团作用,组织专家学者和普法志愿者深入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基层,通过召开报告会、法治讲座、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引导干部群众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组织广大群众深入学习宪法法律,引导群众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使法治真正成为根植于公民内心的信仰。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中央电视台举办国家宪法日特别节目“宪法的精神法治的力量—cctv法治人物颁奖礼”,开展年度法治人物的评选和宣传工作。

教育部、司法部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晨读宪法”活动,推动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养青少年对宪法的认同和尊崇。

开展“我与宪法”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评选获奖作品并进行集中展播,推动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通过各大网站开展宪法知识竞赛等多种活动。

(三)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认真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推动各级组织集体学习宪法法律,组织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学习新修订的党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四)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活动。

结合中宣部等部门开展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四进社区”活动,开展宪法法律宣传,把法律送到基层,送到群众身边,使宪法法律走进千家万户。

推动各部门行业在其窗口单位、服务岗位开展法律便民、法律惠民活动,通过送法进村入户、开展法律咨询、播放宪法公益宣传片等形式,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

司法部、民政部、全国普法办公布第四批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第七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推动先进县(市、区)和村(社区)深化宪法法律学习。

(五)集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推动媒体认真履行公益普法责任,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各类媒体综合使用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形式,充分利用电视、电脑、手机屏幕,地铁和公交移动显示屏、公共场所led显示屏、楼宇显示屏等载体,开展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宣传。

充分运用“中国普法”全国新媒体矩阵,广泛利用网络媒体和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开展普法宣传。

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四篇】

依法治县(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单位:今年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和法治xx建设纲要(20xx一20xx年)的xx之年。为做好今年“12i”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全面启动“六五”普法和“十二五”期间法治xx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决定在全市开展xx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xx建设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xx。

从11月下句开始到12月下旬结束:。

(一)举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暨法治xx创建集中宣传活动。

1、时间:2oxx年l月2日(星期五)上午9:0一l:。

2、地点及参加单位。

(l)主场:地点:市人民广场参加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计生委、市一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市地税局南谁区。

团市一委、市妇联、市总工会各3一5人及琅圳各单位参加活动情况表(附后一)于11月30日局区前传真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号码:。)。

(2)分场:各县一(市)。

3、内容。

(4)重点宣传普法和法治创建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宣传在服务司法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

4、形式。

(1)主场:参加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自行准备宣传资料,通过布置宣传展架,发放宣传资料、手册、书籍,接受群众咨询、开展教育宣传。

(2)分场:在辖区繁华地段,通过悬挂标语、横幅,接受群众咨询,布置宣传展架,发放宣传资料、手册、书籍等形式,开展教育宣传。

(二)以“流动法律课堂”为载体,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农委、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进学校、进企业、市建委要分别组织集中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进监所、进工地活动。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活动期间自行组织开展一次法制ri或讲座。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口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动的指导,围绕中心工作,结合实际,认真部署,加强对活切实开展系列活动宣传活动。

(二)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结合不同人群的特点和需求要紧紧围绕“法律八进”,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深入基层社区、农村和单位,通过组织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发放法制宣传资料、举办法制文艺演出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把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送进千家万户,帮助广大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拓宽渠道,加大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安排积。

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五篇】

1、珍惜学习机会。要坚持在校学习。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

2、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音像制品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

3、谨慎交朋友。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

4、切莫虚荣攀比。未成年人要克服虚荣、攀比心理,说话要谨慎,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5、增强防范意识。要保持必要的警惕性。单独回家的孩子,在进家门前要注意观察,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独自在家的孩子,不要随便打开家门;在放学路上,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

6、掌握自救本领。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然后求助于成年人,不要蛮干,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最后祝愿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奋发向上、健康成长!

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六篇】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

同学们知道什么是《宪法》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对我国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予以了明确。

也许有的同学会说,宪法好像与我们现实生活没有交集。其实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母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根据《宪法》的内容,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如升国旗时,《国旗法》对我们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要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对我们的学习和品德养成提出了要求;当我们走进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我们保驾护航;当我们在消费遇到问题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之,我们学生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都与法律相伴。

1982年,我国现行宪法正式通过并颁布实施。自2001年起,12月4日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__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同学们,《宪法》当中具体的内容我们会随着学业的增长慢慢地接触,今天让我们先来学习几条与我们少年儿童紧密相关的内容: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整齐穿着校服;比如在课堂上,用心学习,尊重宪法给予我们的教育权;比如在上下学途中,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等等。

从冲动莽撞地解决同学们的纠纷,到能够与同学们和谐相处;从被动地受约束到主动地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这些都是我们践行宪法精神的体现。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小学生做起,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国无法则乱,家无法则衰。同学们,我们不但要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还要把法治意识宣传给周围的人。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法治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之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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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七篇】

当代大学生是时代的创造者、社会的先行者、潮流的探索者。作为青春的代言人,大学生总洋溢着年轻的活力、充满着狂热的激情,对新奇有趣的大型活动必定会踊跃参与,全程投入。每学期末尾的每个活动院方都很重视,这类的活动必能让主办方的知名度得到很大的提高,同时也让赞助商家达到想要的最佳宣传效果,从而大家都得以大丰收。因为期末面临着放假,放假学生都要回家,都要给亲朋好友带东西,所以这是一个商家促销的好时机。对于大一新生来说,同学们的功课相对较少,将有更多的时间组织和参与活动,更何况学院的活动月也在这个时候准备收尾,很有活动的气氛。在这个宣传的黄金日,哪个组织率先策划出极具创意的活动,哪个组织就能在大学生中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同样哪个公司能在这天做最有效的宣传,哪个公司就能树立稳固的品牌形象,更好地去稳固原有市场和吸引更多的消费群体。因此,我们法学院学生会又怎会错过这么好的一个黄金时机呢?本次活动策划通过了整个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和老师的分析讨论,极具权威性。况且本次活动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活动,更是兰州商学院法学院最具特色最重要的招牌活动,也是本学年的重头戏,因此得到省级领导、校院领导、学生会各部门及组织的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除此之外本活动还得到省司法厅、教育局、省普法宣传工作组、本院各兄弟协会、学生组织、校团体的鼎立相助。届时必将能让活动的参与者感到耳目一新,对此产生浓厚的兴趣;让赞助商尽情享受投资少回报高的乐趣。兰州商学院法学院学生会也会为此而奋斗到底!

二、学校及学院介绍。

兰州商学院前身为1958年成立的甘肃省财经学院,1981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成立,是甘、青、宁三省(区)唯一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的财经类高等院校。学校先后隶属原国家商业部、原国内贸易部领导,7月划转甘肃省管理。学校现有教职工1186人,其中专任教师739人,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教师300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教师400余人。教师中享受国务院国家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优秀专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甘肃省“园丁奖”获得者、甘肃省“青年教师成才奖”获得者、甘肃省“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甘肃省劳动模范等60余人。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为先,以科研促教学,积极发挥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办学功能。以来,学校共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8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08项,国际合作项目6项,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62项,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5073篇,其中收录于sci、ei、istp、cssci等国内外引文检索系统的论文279篇,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229部,为甘肃乃至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经过50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现已形成了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经、管、法、文、理、工相互支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构筑起了一个能够满足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财经类应用型人才培养平台。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的前身是兰州商学院法学系。1995年兰州商学院开设经济法本科专业,并在此基础上成立法学系。,法学系和社会科学系合并成立法政学院,8月独立设置法学院并设法学系。招收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209月社会工作专业并入法学院。目前,法学院有教职员工52人,其中专任教师44人,行政管理人员8人。专任教师中有教授2人,副教授14人,讲师25人,助教1人;有博士学位的教师5人,在读博士学位的4人,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30人。专任教师中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达到80%。

三、市场分析。

1.同电视、报刊传媒相比,在学校宣传有良好的性价比,可用最少的资金做到最好的宣传。

2.学校消费地域集中,针对性强,产品品牌容易深入民心。作为现代青年的高校学生都喜欢追求新鲜的、刺激的、浪漫的、能展示个性表现自我的活动。若是商家能在文化节这种有趣、有意义的活动中进行宣传,效果定是显著。

3.因为年年都有活动,如条件允许的话,商家还可以同我们生命科学学院建立一个长期友好合作关系,使商家在校园内外的知名度不断加深,极具有长远意义!

4.高效廉价的宣传在以往的校内活动中,我们积累了不少的宣传经验,在学校建有强大的宣传网,可以在短时间内达到很好的宣传效果。而且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为贵公司完成宣传活动!

7.大学校园文化生活丰富,活动众多,其盛况颇具影响力。

8、大学生有着自己消费特点:

(1)消费群体范围集中,针对性强,消费量大。

(2)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消费易引导。

(3)容易形成潮流,而且迅速向周边地区辐射。

(4)接受能力强,尤其对新鲜事物的接受能力。

四、活动介绍。

法治宣传日是兰州商学院重要的活动之一,也是法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重视度最高、规模最大的.活动。本次活动以法制宣传为主题,举办校内活动:图片展、法律知识宣传、法治宣传晚会,届时将在东方红广场进行全民普法宣传等。其主要目的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让每个人都成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公民。

五、工作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法学院法治宣传日策划案》。

六、宣传计划。

1.横幅。

于活动场地处悬挂,活动前期悬挂,直到活动结束,一目了然,持续时间长(公司以私人名义是无法申请到横幅悬挂的)。

2.海报宣传。

在全校各宣传栏内张贴海报,在保证有关活动的宣传的情况下,可以体现赞助商的利益。学生公寓宣传栏。置于校内人口流动量大的道路上和食堂前(建议公司参与设计海报或展板),宣传单,节目单,以求对公司的宣传达到最好最全面的效果。

3.展板。

活动前期在院内醒目位置摆放展板,不受其它任何组织宣传影响,该板为我院学生会独家所有。

4.校外宣传(赞助费足够)。

随校内宣传的进展,进行同步外校宣传,主要是向其学生派发传单,活动前期,商家形象将推向学校周围的地方。

5.网站宣传。

我们将借助网络力量将商家形象大幅度推广。

七、商家补偿计划。

1.冠名权。

本次活动可以“****”等来命名.(赞助总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2.宣传单上公司以赞助商的身份出现或同时派发公司的宣传单(该项目由商家自己提供)。

3.海报上商家以赞助商的身份出现,并可印上公司标志物(商家自行设计也可)。

4.展板上可贴部分赞助商自身的1-2张海报(本板不受其他组织宣传影响)。

5.赞助商的宣传单和海报我方在校内宣传栏和公寓宣(要另收一些宣传资金)。

6.在活动现场和学校道路旁可悬挂带有商家名称的横幅。

7.奖品由商家赞助、提供或可印有图案。

8.工作人员用品宣传比例工作人员可穿上印有商家标志的服装工作,现场的道具等。

9.嘉宾发言贵公司可派代表过来参加我们的活动,并可在活动期间以嘉宾的身份上台发言商家补偿计划。

八、资金预算。

1.宣传费用:500。

海报:100。

展板:50。

宣传单:150。

横幅:200。

2.晚会费用:1000。

会场布置:400。

道具:400。

其他:200。

共计:1500。

九、补充赞助方案。

(1)独家赞助。

独家赞助拥有活动的冠名权,拥有活动的一切商家补偿计划。

(2)多家联合赞助(考虑2-3家)。

赞助最多的可以得到冠名权,其他的赞助商作为鸣谢单位出现在活动。享有部分商家补偿计划的条款,具体由赞助的资金的多少决定。

赞助最多的可以得到冠名权,其他的赞助商作为鸣谢单位出现在活动。享有部分商家补偿计划的条款,具体由赞助的资金的多少决定。

(3)除了赞助资金,公司还可以考虑以实物赞助,如赞助活动的礼物、奖品。音箱话筒,服装,化妆等。也可提供贵公司的纪念品给入场的人员,如是食品、饮料公司可以赞助所需的食品和饮料。

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八篇】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依法行政和校园法制建设,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大力营造推进法后峡学校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扎实推进以学习宣传宪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根据国家、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实际,现就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作如下安排: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教育科学法”为主题。

xxx。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规定的法律知识。

20xx年12月1日—20xx年12月10日。

1、利用升旗仪式,举行一次国旗下讲话。

2、召开一次以杜绝校园安全事件加强法制教育内容为重点的教师大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3、开展一次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教育科学法”为主题的班会。老师要以生动的法律故事、或是创设一个鲜活的法律情境等形式,让学生积极发表自己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讲述身边的法律故事,从学校的规章制度到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广泛讨论法治的内涵,提高学生的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为学生“学法、用法、守法、护法”打下坚实的基础。

4、更新一次普法专栏。对各班黑板报、法制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的法制宣传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更新。校园广播台做一次普法专题广播。

5、举办一次法制专题讲座。内容是规范中小学生行为,做知法懂法的公民。

6、举办一次手抄报活动。内容以学习法律知道,宪法就在我们身边。

7、教职员工宣传工作。通过学习,宣传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用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校全体教师进行法制知识宣传。

8、进行一次法律知识竞赛。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知道什么是违法犯罪。使自己成为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少年。

1、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全校教职工要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好本校的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好法制宣传日活动。

2、多方联系,共同配合。

校长室及早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争取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好此次活动。同时,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充分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宣传合力,营造浓厚社会氛围。

3、突出主题,注重实效。

紧紧围绕今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主题,突出宣传重点,注重实际效果,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各班级要坚持法制教育与课程教学有机结合。充分挖掘教材里涵盖的法制教育内容,结合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各老师要联系实际,创新形式。要结合本校实际,善于利用学生身边的人和事,让学生喜闻乐见,深受教育;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活动形式,组织开展好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4、认真总结,及时上报。

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九篇】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在各个领域中的地位和权益逐渐得到重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女性仍面临诸多法律问题和不公平待遇。为了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普及女性法律知识,并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应对之道。下面将从知识获取、合法权益维护、提高法律意识、宣传普及和改善法律环境五个方面,谈谈我在普及女性法律知识方面的心得体会。

首先,获取女性法律知识是普及工作的基础。我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问题咨询书籍,逐渐了解了女性在婚姻、家庭、劳动、卫生健康等方面的权益和法律保护。同时,我还参加了一些女性法律知识的培训班和讲座。通过不断学习,我对女性法律知识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从而为今后遇到的法律问题做好准备。

其次,了解自身权益,学会维护是普及工作的关键。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我要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与变化。在婚姻方面,我了解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的规定,明确了财产归属问题。在工作方面,我了解了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工时、休假和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并掌握了维权的相关方法。通过了解自身权益,我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受到不公平待遇。

第三,提高法律意识是普及工作的目标。在女性法律知识普及工作中,我们不仅要传递知识,还要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这就需要我们在法律环境中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增加对法律问题的敏感度。我们要学会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暴力和不合理的手段。只有当女性法律意识得到充分提高时,我们才能站在平等和公正的地位,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应有的保护。

第四,宣传普及是普及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普及女性法律知识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学习和掌握阶段,还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我们可以组织或参与相关讲座和座谈会,向更多的女性传播法律知识。我们还可以在各个社交平台上发布法律知识小常识,提醒女性朋友关注自身权益和法律问题。通过广泛宣传普及,更多的女性能够了解并掌握自身权益的保护方式。

最后,改善法律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现在的法律环境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方面,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女性权益;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只有当法律环境得到改善,女性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总而言之,普及女性法律知识是一项艰巨而重要的任务。通过获取知识、了解自身权益、提高法律意识、宣传普及和改善法律环境,我们可以为保护女性合法权益而努力。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女性能够在法律的庇护下过上平等、公正和尊严的生活。

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文【第十篇】

对于所有人来说,学习法律知识都具有其重要性--无论您是专业律师、商人还是普通成年人。这里网友为大家整理了(*),方便大家学习了解,希望对您有帮助!

敲着勒索罪与相似罪名怎样区分?

敲诈勒索是指的以非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也是使用威胁等其他方式获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怎样区这些相似罪名呢?本文整理了(*),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欢迎浏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判罚标准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以上内容由网友整理提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刑事追诉,特别是财产犯罪,财产犯罪一般是根据犯罪数额确定是否应该提起公诉或者根据犯罪数额确定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作为一种常见罪名,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详情请看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上述条文,敲诈数额较大的应予立案追究。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予以立案侦查。

犯敲诈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犯罪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犯罪主观方面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敲诈勒索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

敲诈勒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敲诈勒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达到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数额标准。同时,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以上是网友分享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例10篇”,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立案标准还是比较低的,同时上述还介绍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希望对你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有一定的帮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怎么认定未遂?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网友整理了(*),欢迎浏览!

按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有既遂和未遂之分。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等:

1、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区分标志。

2、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

4、危险犯,指危害行为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共同构成犯罪客观方面完整性的犯罪。

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按《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时,依法才构成犯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

在行为人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较大数额钱财的行为后,犯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已具备,如果因此非法取得受害人的财物,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因此,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未遂,依法也构成犯罪,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按《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网友分享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例10篇”,敲诈勒索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才会认定为既遂,所以没有达到数额的即是敲诈勒索罪未遂,对于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文将会为您详细介绍。

一、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二、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三)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以上就是哪些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从轻处罚的情形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解释》规定了敲诈勒索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形,想要获得法院适用这一规定,需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争取。

以上文章是网友分享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例10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浏览!

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个罪名,属于财产犯罪。财产犯罪定罪;量刑一般是按照犯罪数额认定的。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网友为你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以上是网友分享的“法律知识普及宣传范例10篇”,量刑数额认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上述都作了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敲诈勒索罪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在行为方式上与敲诈勒索罪有一定的相似性,那么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网友整理了(*),请看下文。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敲诈勒索在目前也并不少见,所谓敲诈勒索罪就是用非法威胁强行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很多受害人因为害怕不敢报警,但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只要构成了此罪就是犯罪了。那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下面网友为您介绍一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就是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介绍,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犯罪分子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非法索取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其实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大家如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到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

1.遇事就请个律师吧,不要过分相信自己有什么关系等等。

2.法律上不存在骗婚的说法,假设路人甲声称自己身价巨万,某女结婚后发现路人甲其实一文不名,以其欺骗为由要求离婚或申请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均不被支持。

岁就可以判死刑了。

4.在酒桌上,别人不胜酒力你仍然力劝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你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必须是正在发生的案件才能无限防卫!

5.走在大街上,你看见有人瞅你的眼神不对,你一拳将其打翻在地,那不算正当防卫。

6.拉电网防贼不算正当防卫,出了问题算故意杀人。

7.公布小偷身份是否侵犯其隐私?不,虽然对于小偷来说,他肯定不希望别人知道他的身份,但对公众来说知晓其身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一部分。

8.曝光小偷身份,是否侵犯其名誉权?不,因为小偷盗取他人财物,是被法律和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小偷的社会评价降低是正当的——社会不可能允许出现“德高望重”的小偷。

9.在我国,10岁以下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你家的小孩用ipad购买很多钱的app,或者拨通电话开通某项业务,如果家长有充分证据,苹果和电信公司应当退还购买费用。因为10岁以下的儿童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其合同行为归于无效。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无效不代表没损失,如果小孩子买的东西被消费或毁损,你们还得赔偿。所以,还是管好孩子和支付密码吧!

10.进行离婚登记即为真离婚,如以假离婚时未公平分割财产为由起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常见的就是,为了买房夫妻双方进行所谓假离婚,不动产转移至一人名下,后来这方假戏真做抛弃另一方。

12.如果有人说“这是我的劳斯莱斯,你去把它砸了吧”然后你去砸了人家的车,这个没有关系,当然,前提是劳斯莱斯确实是人家的,这说明,相比于人身健康,法律对于财产的保护就赋予了人们更多的自由。

13.老婆在家威胁你要跳楼千万不要当没事,更不要因为不信而煽风点火,否则她真跳下去你要负责的。

14.一栋楼上某户人家中丢了某个物件砸伤了人,除1楼外的高层都可能被判承担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当时家中空无一人等情形确认绝对不可能是你伤害的。

15.父母包庇孩子犯罪不会被追究包庇罪。这里是包庇,不是教唆。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这条别信的太真,我国刑法没规定父母包庇可以免责,只是一般情况下,不做得太过,出于人情考虑通常不追究父母而矣。

16.要在一切你觉得可能出问题的时候保留证据,太重要了。

17.签合同时一定要阅读并理解合同,包括其中的小字注解等一切信息,对合同中不确定或者持不同意见的条款应提出商榷,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拒绝签字。合同一旦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后来有了麻烦,“签字的时候没看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18.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行为。

19.在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这个人就是无辜的。

20.说某个人有罪是刑法上的说法,说某个人对某件事情承担法律责任则往往指民事责任。

21.宪法是用来约束政府的,即约束政府不能践踏个人的基本权利,没有公民要遵守宪法一说。

22.不是所有经签字盖章的文件、文件中的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

23.在办理比较重大的法律事务时,注意留存书面证据,有备而无患。

24.要是你受到了身体上的伤害,一年过后才通过法院向伤害你的人提起赔偿,法院是不会支持你的。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过了一年也不一定都时效,时效的认定没这么简单,当然,没必要去拿自己的权利测试时效,维权肯定是尽早为好。

25.乘坐出租车,司机过失驾驶造成你受伤,你可以选择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你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

26.你在转赠财产给受赠人之前,你可以随时反悔。但是,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某地地震,某公司承诺捐款__元,后来没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27.给别人借款只有借条证据未必足够,有对方收到款的凭证才安全,尤其是大额交付时。

28.你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前房东卖掉房屋要求你搬出,可以起诉要求补偿。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其实你还可以要求不搬。点击房主和租客都该知道:房主卖房,承租人有权说的两句话!

29.你在路上看见挂着“中国电信__营业厅”,进去办业务,里面的人员也称“我们是电信的”。结果发生一系列的`问题,打电话给电信客服,宣称不是电信自营营业厅而是授权营业厅,电信不承担责任的话,可以起诉中国电信。

30.合同里写了交定金多少多少,但是你可以不交,因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交钱即不生效。

31.还在担心借车给朋友以后发生车祸,自己担不担责的可以放心。如果你不是明知对方无证、醉酒等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借机动车,那么责任由驾驶者承担。

实用法律知识提示:没那简单,你的车还得别有问题等等,这事儿风险还是不小的,能不借还是别随便出借。

32.出于好意,让朋友或同事搭你的顺风车,一旦在路上出了什么小事故涉及到人身安全,你朋友同事可以告你让你赔偿的!

33.要是你没证据证明有人因为挑逗激怒你的宠物咬伤了他,那你就乖乖承担医药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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