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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做法(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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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做法【第一篇】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深刻认识到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群体的迫切愿望,是保持国泰民安社会环境的实际举措,要深化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上来。

二要压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宣传发动、打击整治、总结提升三个环节,统筹有序推进。坚持边打边治边建,及时总结借鉴专项行动的有效创新举措和成功经验,建立健全源头预防治理长效工作机制。

三要营造浓厚氛围。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通过社会面宣传和“点对点”宣传相结合等形式,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最大限度挤压“行骗空间”,引导广大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到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来,推动全社会形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了”的良好氛围。

四要强化督导考核。区专项办要充分发挥统筹谋划、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督办落实等职能作用,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区平安办将专项行动纳入平安建设考评,定期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抓细抓实抓落地。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最大成效,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做法【第二篇】

一要抓好宣传教育,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识骗防骗能力;

二要着力规范整治,坚决排查以“养老”为名的涉诈风险隐患,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铲除养老诈骗滋生土壤;

三要强化线索排查,认真开展“养老诈骗”方面的问题线索排查工作,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建立台账,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通过切实举措,坚决铲除养老诈骗滋生土壤,堵住违法犯罪漏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做法【第三篇】

1

政治站位要“高”

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自治区和来宾市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

2

宣传发动要“广”

要畅通群众举报线索渠道,设立专用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广泛接收群众举报线索,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3

打击整治要“狠”

公安机关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接协同机制,依法快侦快破一批影响大、关注度高的典型案件,依法快捕快诉快判一批养老诈骗犯罪案件。

4

建章立制要“快”

加快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健全市场准入、备案管理、资金监管、风险预警、重点监控、社会监督等制度,提升监管效能。

5

组织领导要“强”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专项行动办公室,明确目标要求,压实责任链条,以有力的措施、强烈的责任担当,坚决做好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做法【第四篇】

一是要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中央部署和省委、市委的工作要求上来,主动作为、积极担当,扎实深入推进专项行动。

二是要强化案件办理,对涉养老诈骗案件,要组织专业审判力量快审、快判、快结,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并注重追赃挽损工作。

三是要强化依法办案,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四是要加强与监察、检察及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社保等多部门的协同合作,从而形成打击整治合力,对发现的此类案件中可能存在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等违法犯罪,要坚决依法予以惩处。

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做法【第五篇】

1

要做实宣传发动工作。各内设机构要结合日常工作,创新宣传方法,丰富宣传形式,延伸宣传触角,营造浓厚氛围,让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目标和意义,为深入开展专项行动、深挖相关案件线索奠定基础。

2

要做实打击整治工作。对外要联合公安机关梳理存案,跟进监督侦办进度,开展专项立案监督工作,回应群众关切。对内要加强“四大检察”联动融合,办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以看得见的办案效果,展现专项行动打击整治成效。

3

要做实总结提升工作。及时总结梳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定期分析业务数据及案件办理情况,注重典型案例培育。

工作目标

依法严惩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问题,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惩治重点

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收藏品等)”、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等各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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