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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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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_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陈________ 身份证号:301112________________

乙方父亲:陈________ 身份证号:3011119________________

乙方母亲:王________ 身份证号:3111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年6月17日,在甲方木业厂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右手大拇指受伤,导致右手拇指末节甲中段以远毁损,功能部分丧失。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为工伤。 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4000元。该赔偿金包括:

①乙方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

②生活护理费用、

③住院伙食补助费、

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⑥伤残就业补助金、

⑦营养费、

⑧继续医疗费用、

⑨未发的________年5、6月份工资、

⑩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乙方住院期间向甲方暂借4000元(出院时退回417元),用于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金中作出补偿。

五、如有:

①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赔偿金、

②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

(盖 章) (签 名)

签订日期:20________年8月14日 20________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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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因履行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争议。现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商事调解中心按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双方一致(可选择):

1、选定 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择):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书3

当事人:田________、女、汉族、现年51岁、文盲、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________,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________,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________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10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10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________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________法律援助工作站

20________年10月10日

调解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____,乙方____在____市公园道一号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李能国老婆一人受伤,经内部调解,决定一次性解决,医药费、路费、餐费、药费5005元,饭费422元,车费70元,超市购物票元,共计元。

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提供人民币5500元给乙方;

二、在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协议签字后,双方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上级司法机关上诉;

五、协议签字后,双方应保证不得因此其他争端,如因乙方原因出现其他事故,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均由该方负责;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心实意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七、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人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调解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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