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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协议范例【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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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导读】此篇优秀法律文书“佣金协议范例【精彩4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佣金协议【第一篇】

中介服务机构因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要收取一定的酬金,叫做佣金(commission),也称“手续费”(brokerage)。是否支付佣金以及佣金的比例大小会影响到买卖双方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利益分配和买卖能否达成,因此合理确定佣金的大小比例是国际贸易洽谈的重要环节。按照国际惯例,目前的付佣方式一般有3种:

(一)明佣。是指在买卖合同、信用证或发票等相关单证上明确表示的佣金额[1]。简单地讲,就是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明佣是中介服务机构交易结束后据以向委托人索要佣金的重要依据和证据。因此,它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介服务机构的报价中。

(二)暗佣。暗佣是指在合同中不标明佣金率和“佣金”字样,而由委托人与中介服务机构另行签订的“付佣协议”或“协议”规定的佣金。简单地讲,暗佣就是发票外佣金,是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暗佣的金额对真正买主保密,由卖方暗中支付给中介服务机构的费用,等到卖方货款收妥之后,另行支付给中介服务机构。在实务中,中介服务机构为了获得“双头佣”,常常要求委托人不要在买卖合同中写明佣金,而采用暗佣。

(三)累计佣金。是指出口企业对包销、客户签订合约,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推销一定数量(或金额)以上的某种商品后,按其累计销货金额和佣金率支付给客户的佣金。通常,累计佣金在实际支付时,确认为经营费用或销售费用,而不可以直接扣减收入。

根据国际惯例,外贸企业在佣金支付时间上一般实行在买卖合同履行完全额收汇后才支付佣金给中介服务机构。其目的在于将中介服务机构的利益与该合同的履行状况融为一体,使得中介服务机构会努力地促使交易各方更好地履约,以得到他欲得到的那一部分利益。特别是当买卖双方初次交易出现误解和纠纷时,中介服务机构的沟通及调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二涉税问题

在税收法律法规方面,对佣金的政策是从无到有、日渐完善的。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范围中,“佣金”的列支问题也正在逐步完善。如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作为销售费用予以税前扣除,条件是:(1)支付佣金取得有合法真实的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另有规定者除外)[2]。尽管如此,在佣金问题上,税收政策仍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一)凭证问题。我国税法规定的“合法真实的凭证”一般是指税务部门认可并通过政府指定部门印制的各种“发票”、“收据”或特定“结算单”。在国际贸易过程当中,往往从事出口的企业所寻找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咨询商为境外企业,发生相关服务的真实性很难在实际检查过程中进行核实,将佣金支付给国外公司或个人后,国内贸易公司申报扣除佣金费用需要提供的凭据应包括银行的付汇凭证和取得的国外公司开具的发票。但问题是国外并不存在统一的法定发票,国外公司提供的所谓“发票”一般是其自制的纸质文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样,国内贸易公司就存在“仿造”国外公司开具发票的可能性,在取得国外公司开具发票这一环节上,税务机关缺乏严密的税收监控措施。

(二)佣金支付对象问题。国外在涉税的相关问题上并不以发票为计税依据,与我国还存在着一些差别,因此业务是否真实发生、佣金支付对象也是我们在核实佣金能否据实扣除的重要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二、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因此企业在税务处理还应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等,支付给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人和代表人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要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来确定,不能随便列支;第二,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三)佣金的扣除限额问题。通常,明佣在确认收入时直接按除佣净额确认,而暗佣按未扣除佣金的收入确认,并且暗佣也需要合法的发票作为会计凭证附件。但是无论明佣还是暗佣,佣金在5%以内税务上才认可予以税前列支。但是,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往往对佣金税前扣除的最新政策了解不及时,超比例列支佣金支出是对外贸易公司具有代表性的普遍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四)将折扣视为佣金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折扣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折扣,名目很多。凡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折扣率的,叫做“明扣”,例如:“CIF伦敦每公吨200美元,折扣3%”;凡交易双方就折扣问题已达成协议,而在价格条款中却不明示折扣率的,叫做“暗扣”,这种做法属于不公平竞争,公职人员或企业雇佣人员拿“暗扣”,应属贪污受贿行为。对于明确的折扣问题,会计上和税法上都另有规定,并不按照佣金的有关规定予以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而在实际贸易中暗佣和暗扣都不是在合同中列明的项目,加之外贸进出口企业多为境外外资机构,调查取证存在一定困难,致使税务机关无法明确区分究竟支付给境外机构的该笔款项是作为暗佣还是作为暗扣处理。若是暗扣,那么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若是暗佣,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的规定比例扣除。

(五)涉嫌企业转移利润问题。我国新税收征管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跨国公司和关联企业的利润转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目前境内机构支付佣金带有自由佣金和法定佣金的双重性质。一方面佣金的高低由出口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1996年6月28日[96]汇管函字第186号)第四条的规定“出口项下凡超过合同总金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支付,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1)出口合同正本;(2)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佣或暗扣);(3)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4)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5)银行汇款凭证及外汇局售汇通知单。”这就对佣金的支付在额度上进行了一定的控制[3]。但是,如果企业的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以及佣金后,仅仅得到相当小的一部分利润或者负利润,或者这项佣金支出已经占到了企业收入的大部分,即便这笔佣金支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那企业是否有可能通过佣金的方式转移利润到境外的个人账户或者境外关联机构账户,由于目前对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和个人的检查还存在时间和技术上的困难,在此我们也仅仅从谨慎性的角度考量这个问题,它可能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情况,只是目前我们还无法采用相应的手段去探明究竟。

三解决对策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中介业务也蓬勃发展,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国际分工的重要环节,借助中介能够有效地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和对未知市场的开拓。对该业务的探讨和研究不仅仅是为了已有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更为重要的是推动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完善,合理界定中介机构的佣金收入,并将其纳入税务机关的征管范围,详细了解佣金的来源、去向、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问题,能够有效提高对非居民税收的管理水平,防止税款流失。

(一)加强沟通管理以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手续费和佣金的支付结算方式日趋多样性,国际贸易项下的佣金问题只是其中之一。由于许多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对佣金涉税的有关规定并不了解,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是针对暗佣问题,往往企业与国外中介机构之间使用口头协议形式,无法提供明确的合同,造成了相关税收上的扣除限额问题,由此带来企业税务管理的风险,也增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因此应当着力加强外贸企业涉及到佣金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及时与企业相关会计人员和业务人员沟通,核实业务背景和会计处理,促使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建议企业将税收风险管控贯穿到业务开展的全过程。

(二)明确、细化税收政策,提供准确详实的政策依据。现有的税收政策对于明佣、暗佣、明扣、暗扣并未作出详细的界定,税务机关即使发现上述问题也很难在政策上寻求支撑,这造成税收政策执行难度较大;对于某些企业来说,佣金已经成为企业开展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的支出,而对于这些方面的相关税收政策,如果不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很可能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建议相关政策部门根据新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涉税项目制定相应政策,明确收取佣金行为所属的劳务项目;完善佣金的“劳务发生地”概念较好地解决我国外贸公司因利用“佣金虚胖”而带来的各种税收问题。

佣金协议【第二篇】

严卫楠为什么会对中介的行为如此愤怒呢?她和中介又是怎么打上官司的呢?

“金牌客户”享受优惠佣金

故事还得从2009年9月说起,当时严卫楠一家想要置换房屋,由于此前买房时曾委托过某知名房产中介公司,严卫楠对其提供的服务表示十分满意,因此这次买房,严卫楠又找到了这家中介。随后通过这家中介公司,严卫楠看中了曹先生名下的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金平路上的房屋。双方很快就在该中介处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买卖双方在事成后各自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款1%的佣金。

一个月后,双方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屋成交价格为280万元。2个月后,又办理了房屋交易和交接手续。中介公司帮助买卖双方完成的房产交易,严卫楠理应按约支付佣金万元。但据严卫楠声称,由于自己曾经通过该中介买过房子,因此成了它的“金牌客户”,如今自己所居住的房产又在这家中介门店挂牌出售,所以她在正式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前,曾经和中介商量过减免部分佣金的事宜,当时中介也非常爽快地答应了,双方协商后最终确认:严卫楠只须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万元即可,合同约定的另外万元佣金免除。

中介不认账讨佣金

然而严卫楠做梦也没有想到,2010年1月,就在完成全部房子交易手续还不到一个月后,中介公司却突然“翻脸不认人”了,居然否认当初的减免承诺,并将严卫楠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中介公司认为,根据之前签订的有关合同,严卫楠应向其支付佣金万元,但他们只收到了万元,余款万元至今未收到,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严卫楠支付居间服务费余款万元及其按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的利息。

严卫楠则反击称,自己是中介公司的“金牌客户”,之前已经就优惠待遇与中介公司协商一致,并按约定支付了佣金万元,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没有拖欠的情况,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

但是,中介公司坚决否认了双方曾协商减免佣金一事。

跳槽员工出庭证实“优惠”

就在双方相持不下之时,严卫楠联系到了当时的房产经纪人鲁常亮(化名)。幸运的是,鲁常亮如今已经离开了原来的中介公司,在严卫楠的再三恳求下,鲁常亮终于答应出庭作证。

在法庭上,鲁常亮说道:“本人在2009年2月至2010年10月间在XX中介公司工作,并参与了严卫楠和曹先生房屋买卖的居间工作。”据鲁常亮陈述,因严卫楠另有房屋在中介公司销售,所以当时就向中介公司提出要求减免交易的佣金。“这件事情是我上报上去的,也经过了我们门店经理和业务总监的同意,所以后来严卫楠就支付了万元佣金。”

法庭经过认证分析,认为证人鲁常亮系涉案房屋居间经办人,对案件事实是了解的,其所作证词有较高的客观真实性。证人虽系中介公司原员工,但与中介公司无其他利害关系,也无与严卫楠有相应利害关系的证据,故其所作证词是相对公正的。鲁常亮对严卫楠和中介公司协商佣金事宜过程中有关事情过程等细节性陈述,较为符合实情。因此,对证人的证词予以认定。

格式条款非充分协商

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公司促成了严卫楠和曹先生签订买卖合同,严卫楠应当支付报酬。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约定的具体佣金数额到底是多少?是《居间合同》上写的万元,还是严卫楠和证人鲁常亮口中所说的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严卫楠提供的居间协议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第5条系格式条款,并非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而成,且该条款约定买卖双方各向中介公司支付房价款1%的佣金,因此足以证明在签订居间协议之时未就佣金的具体数额进行过协商,并达成一致。

而此后,经严卫楠恳求,同时鉴于严卫楠另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之情节,中介公司同意了严卫楠仅支付佣金万元的要求,至此,双方方才就佣金数额协商一致。现严卫楠履行了付款义务,中介公司再要求其支付佣金,与法不符,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佣金协商应签订补充条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法官杨克元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方便操作,房屋买卖时,房产中介出具的相关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它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合同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二,格式条款具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其中情况的,该合同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在购房人与房产中介因格式合同性质的《居间合同》产生争议时,可以抓住以上三点据理力争。

本案中,原告由于获得了原房产公司员工的证言支持,因此获得了胜诉。但更加保险的办法是,在双方协商确定佣金优惠幅度后,在《居间合同》后签订补充合同或加入补充条款,把佣金优惠的金额和幅度用白纸黑字全部写清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佣金优惠口头协议可能带来的麻烦。

理财金手指:佣金谈判有门道

无论是股票交易、期货交易还是房地产交易,只要是处于充分竞争的投资领域里,中介服务商的佣金多少都是可以谈判的。比如,券商对客户股票交易收取的佣金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如果你去谈判的话,往往能争取到千分之一甚至更低的佣金(记者了解到的最低佣金达万分之三)。

同样的道理,房地产中介领域的竞争激烈程度比证券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你不去争取的话,房产中介一般都会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房屋成交价1%的佣金(实际上最终都是由买家承担)。但如果你争取的话,往往能将佣金谈到标准收费的50%甚至更低,如果对方面有难色,则直接表示要从其他中介处购买该房屋,毕竟相中的房屋总在那里。规模再大再强势的中介,只要遭遇同行竞争,在佣金要求上往往都会有所松动,因为赚钱少点总比忙活了半天给别人做嫁衣强。

佣金协议【第三篇】

销售合同书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被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甲方_________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区域

1、乙方的区域为:_________地区。

2、区域扩大或缩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二、产品

1、乙方销售甲方的产品为:_________

2、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3、约定新产品(是/否)包括在内:_________

三、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地区的独家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区域内另设其他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4、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必须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对于乙方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销售合同参考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被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甲方_________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区域

1、乙方的区域为:_________地区。

2、区域扩大或缩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二、产品

1、乙方销售甲方的产品为:_________

2、商品种类增减的条件及方法:_________

3、约定新产品(是/否)包括在内:_________

三、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地区的独家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区域内另设其他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4、乙方在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必须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对于乙方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期限

1、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年,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产品销售合同范本阅读

第一条 约因

制造商姓名__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简称制造商),同意将下列产品_______(简称产品)的独家权授予人(简称人),人姓名________,其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

人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简称地区)推销新产品:__________

第二条 人的职责

人应在该地区拓展用户。人应向制造商转送接收到的报价和定单。人无权代表制造商或签订任何具有约束的合约。人应把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包括装运期和付款)对用户解释。制造商可不受任何约束的拒绝由人转送的任何询价及订单。

第三条 业务的职责范围

人是________市场的全权,应收集信息,争取用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人应精通所推销该产品的技术性能。所得佣金应包括为促成销售所需费用。

第四条 广告和展览会

为促进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人应刊登一切必要的广告并支付广告费用。凡参加展销会需经双方事先商议后办理。

第五条 人对用户的财务责任

人应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当地订货的支付能力并协助制造商收回应付货款。通常的索款及协助收回应付贷款的开支应由制造商负担。

未经同意,人无权也无义务以制造商的名义接受付款。

第六条 用户的意见、人的作用

人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及时通知制造商并关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为宜。

第七条 向制造商不断提供信息

人应尽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4个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报告。

第八条 保证不竞争

人不应与制造商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人更不应制造产品或类似于代销的产品,也不应从与制造商竞争的任何企业中获利。同时,人不应或销售与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不论是新的或旧的)任何产品。

此合约一经生效,人应将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有约束性的协议告知制造商。不论是作为的或经销的,此后再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告之制造商,人在进行其他活动时,决不能忽视其对制造商承担的义务而影响任务的完成。

本协议规定在此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人不能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予以竞争,本协议终止后的一年内,人也不能其他类似产品,予以竞争。

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制造商所有,人应在协议终止时归还给制造商。

第九条保密

人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机密,也不得将该机密超越协议范围使用。

第十条 分包人

人事先经制造商同意后可聘用分包人,人应对该分包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工业产权的侵犯

人应观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制造商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制造商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人应据实向制造商报告。人应尽最大努力并按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制造商将承担正常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第十二条 人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制造商不得同意他人在该地区取得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力。制造商应把其收到的直接来自该地区用户的订单通知人。人有权按第十五条规定获得该订单的佣金。

第十三条 向人不断提供信息

为促进活动,制造商应向人提供包括销售情况、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制造商应将产品价格、销售情况或付款方式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人。

第十四条 技术帮助

制造商应帮助人的雇员获得产品的技术知识。人应支付其雇员往返交通及工资,制造商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佣金额

人的佣金以每次售出并签字的协议产品为基础,其收佣百分比如下:

______美元按______ %收佣

______美元按______ %收佣

第十六条 平分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人为争取订单都作出极大努力,当订单于某一人所在地,而供货之制造厂位于另一人所在地时,则佣金由两个人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商业失败、合约终止

人所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如制造商不予接受则无佣金。若人所介绍的订单合约己中止,人无权索取佣金,若该合约的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计算佣金的方法

佣金以发票金额计算,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海关税或由进口国家回收的关税等应另开发票。

第十九条 佣金的索取权

人有权根据每次用户购货所支付的贷款按比例收取佣金。如用户没有支付全部货款。则根据制造商实收货款按比例收取佣金,若由于制造商的原因用户拒付贷款,则不在此限

第二十条 支付佣金的时间

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人说明佣金数额和付佣金的有关商畅V圃焐淘谑盏交蹩詈螅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第二十一条 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第二十二条 排除其他报酬

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九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一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年的12月30日终止。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终止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五条 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人座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第二十六条 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人若储有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批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第二十七条 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付人佣金。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第二十八条赔偿

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制造商总部________所在国之现行法律。

第三十条仲裁

固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________的法律________仲裁解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提名一位公证人。

如两名仲裁员在30天内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第三十二条 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 留置权

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第三十四条 无效条款

收佣金推广协议合同【第四篇】

甲方(授权方):______

乙方(获权方):______

甲乙双方就“”的海外代理推广合同一事达成协议。具体合同内容为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 “本游戏”是指甲方拥有著作权及最终解释权的游戏产品 “”

2. “授权费”是指甲方与运营方签署本游戏的独家代理运营合同或以预付分成方式支付后,在指定期限内运营方向甲方支付的授权许可费用或预付分成费用。

3. “游戏收益”指运营方透过任何形式于游戏中所取得的收入,如游戏点数卡(包含但不限于实体、虚拟或任何渠道所销售的游戏点数)、虚拟道具(包含但不限于实体、虚拟或任何管道所销售的游戏中的虚拟装备、道具)、周边产品(包含但不限于实体、虚拟或任何渠道所销售的游戏中肖像形式的周边产品)、游戏产品包等任何藉由游戏所取得的收入。

4. “游戏收益分成”是指运营方从每月的游戏收益中支付给甲方的分成。

5. “报酬总额” 是指甲方以收到运营方授权费及预付分成和运营分成的一定比例,再扣除手续费后支付给乙方的报酬。 (比例按第四条结算方式为准)

第二条 授权地区及版本

代理授权地区:______ 。

代理授权语言版本:______ 。

第三条 授权内容

1. 甲方授权乙方,在上述地区代理甲方洽谈本游戏的独家代理运营权。

2. 甲方授权乙方的代理权限如下:______

3.各地区的最终合作条件应通过甲方同意决定。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 当授权地区的运营授权合同签署完毕,且甲方收到当地运营商授权费首付款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最终达成协议的授权费的 20% 。并按实际运营分成收入的5%作为乙方报酬。

2. 付款方式:______

1)甲方在运营商每一笔款项进入甲方账户且收到乙方相应的技术服务发票后拾伍(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实收人民币的 20% 支付给乙方。运营分成的5%按结算期定期于乙方结算。

2)甲方应按照如下账户信息将报酬以人民币方式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收款单位: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帐号:______

第五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日起满一年。

第六条 汇款手续费以及收款手续费

甲乙双方在履行支付义务过程中产生手续费时,汇款手续费是由付款方承担,收款手续费则由收款方承担。

第七条 履行义务

1.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已有联系的运营商及其洽谈进展情况。

2. 乙方应积极参与运营商和甲方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确保《____________》快速上线。

3. 甲方根据各运营商及乙方的需求,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推广过程中所需要的本游戏相关资料。

4. 甲方与海外运营方正式签署独家代理运营合同书之前,应由三方(甲方、乙方以及相关运营方)共同签署备忘录(MOU)。

第八条 合同终止

1. 在合同有效期限满提前一个月内,若双方未提出任何书面通知,本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

2. 若与所有指定授权地区的运营方均已签署本游戏的独家代理运营授权合同,本合同将自动终止。

第九条 保密义务

1. 对于因本合同的签订或者履行而获知的对方技术方面及业务方面的机密信息(含资料及本业务的产物,以下相同),甲乙双方仅用于本业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披露给第三方。

2. 无论前项规定如何,下列各项信息不属于前项的机密信息。

1) 已经众所周知或公用的信息

2) 非获知方责任而众所周知或公用的信息

3) 在公开之前,获知方已经正当拥有的信息

4) 获知方在无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

5) 因法院等的命令或者法令要求而公开的信息

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

(以上)

签署:______ 年 月 日

(甲方)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日期:______

邮编:______

日期:______ (乙方)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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