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范例最新4篇
【导读指引】阿拉题库漂亮网友为您分享整理的“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范例最新4篇”法律文书资料,供您参考学习,希望这篇文档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下载分享给朋友吧!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第一篇】
关键词:离婚 子女 抚养 婚姻法 解释 哺乳期
一、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的归属
1、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裁判原则和大致方向
离婚分为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顾名思义就是夫妻双方通过协商依据婚姻自由的原则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分割达成书面协议,由民政局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并予以离婚登记的行为。诉讼离婚是指一方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对离婚纠纷做出判决的行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中重中之重的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问题。在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笔者以为用此原则指导判决在实践中过于笼统,不利于《婚姻法》的贯彻实施。
2、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规定最为明确的当属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法与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笔者以为此意见在立法技术上存在太多暇眦,且23年前的意见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急切需要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其进行更好的完善。
二、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1、子女的年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都要求抚养子女则依据双方的抚养条件做出有利于子女的判断;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意见最为离婚案件确定抚养权归属的主要因素”。于是乎实践中各级法院依据最高法院23年前的意见结合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两周岁以下的婴儿作为判决归女方抚养的重要依据。这在今天的大部分家庭都是一个孩子的中国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增加了不安全隐患。
2、哺乳期的相关规定
现行《婚姻法》全文并没有对哺乳期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照搬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将哺乳期认定为一年。有的基层法院直接将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混合使用将哺乳期认定为两年。有的基层法院回避哺乳期的具体时间直接使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将哺乳期认定为两年。以上三种争议没有统一定调是一个在立法技术和实践中急需改变的问题。
3、母亲自身条件和尽义务程度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和实践中由于以下四种原因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可能归父亲。母亲自身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亲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自身生活环境和经济能力不利于子女成长以及不尽抚养义务。这些规定较为完善但是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婚姻法的影响
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子女可以随父亲生活的情形“做过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丧失生育能力的”。实践中父亲一方年龄较大再次生育几率较低的也可以考虑抚养权归父亲所有。那么这个意见有很鲜明的时代烙印。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革不再采取强制绝育措施,以及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落地生根相关规定必将为历史所淘汰。
三、现行《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实践中的对策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是否适用非母乳喂养的子女?如果适用,那么适用多长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条件的改善,以及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子女不再实施母乳喂养。越来越多的母亲忙于事业也不再对子女进行母乳喂养,那么对此法条的理解也开始出现偏差。所以非母乳喂养是否适用第三十六条问题亟待明确。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没有对哺乳期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审判口径不统一。有的依据1993年11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混合使用。有的依据《劳动法》六十三条认定为一年。有的甚至依据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来认定哺乳期为一年。所以,以后的司法解释应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予以明确规定。
计划生育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很多地方曾经长期推行的“一孩制”导致了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成为最棘手的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断。”这就为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权争议埋下了伏笔。随着离婚案件的日益增多“计划生育”与离婚子女的抚养矛盾日益突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严重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日益放宽,这个矛盾有望得到自然解决。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第二篇】
关键词:彝族 未成年子女 抚养权 问题
一、彝族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现状
在经济转型期,我国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及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冲击,彝区人民的社会意识和婚姻观念不断发生变化,使彝族的婚姻普遍脆弱。在彝族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都是依靠彝族习惯法来调解,婚姻纠纷也不例外。彝族习惯法是彝族人长期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一套行为规范,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与发展,它地方法性浓厚、具有滞后性,所以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成文法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
个案一:峨边彝族自治县西河镇底底古村阿仲某某,吉克某某结婚,按照彝族婚姻习俗男方给女方家婚嫁钱万元。当时女方阿仲某某25岁,男方吉克某某22岁,婚后第三年生了大儿子李A,第六年生了二儿子李B。婚后女方阿仲某某一直在男方家务农,照顾男方的父母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
此后,女方一直在男方家照顾孩子,男方一直在外务工,僵持了两年后,双方在彝族民间调解员鲁克某某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如下离婚协议:女方无过错,是男方无正当理由抛妻,所以男方向女方家族打100件啤酒并且向女方家族r礼道歉,另外还给予女方过错赔偿金、青春损失费和调解费共4万元整。两个未成年的儿子都归男方抚养。女方不用给付抚养费,可以随时见两个儿子。笔者在采访阿仲某某时,她哭诉道:从离婚离婚5年来她只见过孩子一次,那次见面的机会都是因为孩子住校读书,所以她就买了几套衣服偷偷地跑到孩子的学校见孩子。生怕被男方家发现,再三叮嘱大儿子李A把新衣服放在学校里洗换,不准带回家。
个案二:吉克某某嫁给鲁克某某,怀胎7个月的时候,男方遭遇车祸当场死亡。鲁克某某是家里唯一的儿子,家族中又没有合转房的近亲属,所以这桩婚姻关系在双方家族的协议下解除。对于遗腹子所达成的协议是:女方吉克某某在其娘家生养,孩子取名时,必须跟男方姓。男方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的规定。孩子到入学年龄时,男方家就把孩子接来抚养。
二、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存在的问题
彝族习惯法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在解除婚姻时,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不考虑男女双方的经济能力、职业、生活环境、不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无条件的归男方所有且子女必须跟父亲姓。
彝族人民对子女抚养权的认识存在误区:彝族有句谚语是这么说的“人类都是父亲的孩子”。彝族人觉得,妻子是男方家出了钱娶到的,所以婚后所生子女都是男方家。所以认为只有男方有抚养权。要是把这个抚养权让给女方的话,会让男方整个家族丢脸。在男方无条件抚养的情况下,宁愿让男方家族轮流抚养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也不能让女方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不会向女方收取抚养费。所以,一般来说彝族离异中的妇女对未成年子女无抚养权。只有遗腹子考虑到孩子需要喂乳,双方就不存在“身价钱”退赔的纠纷,就没有矛盾。
这样不仅侵夺了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而且不利于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彝区的有些妇女在婚姻上被抛弃和遭受离开孩子的双重打击,文中个案一阿仲某某就是这种情况。无故被男方所抛弃。自己辛苦生养的两个儿子,也不能归其抚养。执行探望权的过程中,男方觉得,离婚时,女方索要了钱,而且在索赔的过程中产生了矛盾,虽然最后达成协议时,女方可以随时见孩子,但是在执行探望权的时候,男方不会配合,甚至阻碍执行。
三、完善彝族离异家庭中妇女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制度
1、通过基层组织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
彝族是一个有着悠久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的古老民族之一,只要分布在中国的西南部。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发生的纠纷基本上靠民间“德古”来调解,德古调解的结果虽然并不一定都公平,但是大家都会乐意接受。所以彝族农村地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德古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只用彝族习惯法、遵循先例,全靠彝族德古来调解婚姻纠纷的话,所调解的结果可能不符合国家法的精神,甚至与国家法冲突。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彝区妇女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基层组织来宣传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彝区人民知法、懂法、守法。这样的话,彝族妇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顺利的通过国家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要充分体现“未成年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彝族德古在解决婚姻纠纷时,要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考虑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有利因素,选择其中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来抚养离异后的未成年子女。比如说男方吸毒、无经济来源等情况,女方条件明显比男方优越的情形下,就把未成年子女让女方来抚养。男方给付一点抚养费,若是女方条件没有男方好,没有抚养的能力,就让男方来抚养,女方给付一点抚养费。在婚姻关系终止后,双方都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在抚养权利义务确定后,中途出现了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因素时,就变更抚养权。这样才能让彝区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3、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在处理彝区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必须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不能强制未成年子女跟任何一方生活。这样不仅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李秀华。妇女婚姻家庭法律地位实证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2]张晓蓓。彝族妇女在婚姻习惯法里的法律地位[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6).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第三篇】
有孩子离婚协议书抚养权一
男方:周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女方:吕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身份证号码:
男方周xx与女方吕xx于xx-xx年xx月认识,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登记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xx.因xx-xx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协议书孩子抚养费。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支付xx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xx元,双方各分一半,为xx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支付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xx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xx-xx年xx-xx月xx-xx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xx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xx-xx方于xx年xx月xx日向xx-x所借债务由xx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xx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x-xx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xx-xx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xx-xx元给对方(按xx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xx年x月x日
女方:(签名)
xx年x月x日
有孩子离婚协议书抚养权二
某男,男,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离婚协议书孩子已成年。身份证号: 。
某女,女,汉族,生于19 年 月 日, 人,现住 。身份证号: 。
某男 和某女 经人介绍后恋爱,于1988年 月 日在武汉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有一女:xx-x,现年23岁。基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订立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女儿xx-x现年23周岁,已成年,即不存在抚养问题。依Xxx自行决定,今后随某女 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机动车辆:年月日由某男 之姐 赠予的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
2、男女双方目前均无存款及股权、股票、债券等。
3、房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 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孩子已成年》。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处理。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第四篇】
于是乎,离婚时抢孩子、离婚后滥用探望权的情形时有发生。
面对这些让人头疼的纠纷,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之争往往是离婚大战的重点,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只享有探望权。实践中,存在大量由于争夺抚养权和行使探望权而引发的纠纷,本文将通过4个真实的故事揭示抚养权与探望权之争背后的法律要点。希望父母们牢记,面对矛盾的时候,永远要以有利于子女为解决原则。
夫妻双方条件相当,子女意见
是否可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参考?
重庆的于先生和赵女士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6年两人生下了女儿。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夫妻俩却因为孩子的教育问题闹得不可开交,家里从此每天都鸡飞狗跳。好不容易熬到上了小学,两人都动了离婚的念头。于先生开了一家旅行社,收入不菲。赵女士刚结束深造,拿到了名牌大学的博士学位,进入外资企业的中级管理层,年薪非常可观。但于先生的旅行社开在重庆,赵女士的工作地点在上海。离婚诉讼一审时,法院认为双方均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环境,但赵女士的工作地点远离家乡,不利于孩子的稳定成长,故将抚养权判给了于先生。
这对赵女士来说是一个晴天霹雳。爱女是她一手带大的,于先生虽然收入比她高,但旅行社的工作常常使他难觅踪影。更何况,于先生爱好,孩子常常被交给麻将馆里的陌生男子看管,这让当妈的如何放心?
赵女士立刻提起上诉,她认为孩子已经9岁了,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在重庆读书时活泼开朗、成绩优异,赵女士并无证据证明与于先生一起生活不利于她的成长。且尚未满10周岁,故她的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子女抚养权的依据。
赵女士仍不死心,提起了再审。此时孩子已经年满10周岁,明确表示希望和母亲一起生活。再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人均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抚养女儿的能力。在双方物质教育条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全案的证据来看:首先,赵女士职业较为稳定,更有利于教育和抚养;其次,作为女孩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她生理发育和健康成长;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孩子年龄已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本人明确要求跟随母亲生活。因此,由赵女士抚养更为适宜。最后,法院改判孩子与赵女士共同生活。
抚养权已经判给了对方,还能要回来吗?
大学毕业后,纪雪嫁给了自己的同学石诚。但没想到,婚前温文尔雅的石诚,婚后竟然有家庭暴力行为。为了两个年幼的女儿,纪雪咬咬牙忍了下来。
2015年,纪雪被查出了乳腺癌,治疗支出了一大笔费用,而且即便痊愈,也还有漫长的恢复期。石诚却在此时落井下石,提出了离婚。石诚为尽早达成离婚目的,又开始频繁地对纪雪实施精神和身体暴力。纪雪不堪重,不得已与石诚协议离婚,并将两个女儿交由他抚养。
离婚后,石诚将两个女儿送回了自己的老家,由父母替他抚养。那里不仅生活与教育环境落后,石诚的父母又年老体弱,照顾两个孩子很费劲。
纪雪知道女儿们的处境后又着急又心疼,刚一结束乳腺癌的治疗,就将石诚起诉到法院,要求拿回两个女儿的抚养权。法院认为,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综合处理。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应予支持。
结合本案,原被告离婚协议书显示,由于原告罹患乳腺癌,病情严重,没有能力照顾孩子,大女儿与二女儿均由石诚抚养。现纪雪病情稳定,且在内分泌治疗期间不能生育,有固定的住所和较高收入的工作,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法院又考虑到石诚未再婚,平日对孩子生活和学习照顾有加,从公平原则角度出发,结合纪雪的身体条件,大女儿的抚养权变更为纪雪所有,小女儿由石诚继续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
行使探望权受阻,如何救济?
张达和妻子赵冉经朋友介绍结婚,2008年生下儿子张一智。后来因价值观差异较大,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时,两人约定张一智由父亲张达抚养,母亲赵冉享有探望权,每个节假日都可以接张一智团聚,平时近亲遇有大事可提前联系对方接孩子。儿子如果自愿提出随母亲生活,尊重儿子意愿。
离婚后,赵冉常常带着礼物去看望儿子,开始张达还愿意让前妻来看望儿子,后来担心儿子和前妻联系过密,就干脆把儿子藏了起来,不让赵冉见面。赵冉发现自己往张达家寄的礼物也都被拒收了,每次心急火燎地上门去见儿子,都是吃闭门羹。
迫不得已,赵冉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张达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她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张达、赵冉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孩子的探望权予以明确,但在方式、时间上未进一步约定,赵冉现要求确定探望张一智的时间、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赵冉依法享有婚生子张一智的探望权,被告张达对原告赵冉履行上述探望行为负有协助义务。法院判决后,张达与赵冉约定了探望孩子的时间为周六早9点,赵冉每周都有一天与儿子相处的时间。
一方滥用探望权,可否申请
中止探望?
王浩是一名高中学生,今年16岁。在他3岁的时候,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那时他年龄尚小,抚养权被判给了妈妈李云。但是由于母亲疏于对王浩的照顾,王浩的父亲起诉,变更了王浩的抚养权,王浩开始与父亲一起生活。
在后来的几年里,王浩一次也没见过李云,关系逐渐疏远。可没想到,一天放学,王浩竟在校门口遇见了多年未见的母亲!王浩低头装作没看见,打车就往家去。刚一下车就被一个人拦住,把他往另一辆车里拉,告诉他:“你母亲想见你!”王浩吓得挣脱了他,打车就逃,在外面晃到了晚上11点才敢回家。后来一段时间,每天放学李云都在王浩的校门口等着,拿出各种吃穿用品对他嘘寒问暖。王浩不堪其扰,开始害怕上学,精神状态和学习成绩都一落千丈。眼看就要面临高考了,这样下去自己的前途就要毁了,王浩将母亲李云告上了法庭,请求中止母亲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正确行使有利于子女的正常成长。本案中,被探望人王浩已经16岁,具有一定的是非判断能力,是否接受母亲探望以及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应充分尊重和参考本人意愿。如强行为之,则不利于王浩的身心健康及正常学习生活。
现在王浩正在高中学习阶段,在平衡稳定的状态下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对此,作为生母的李云应给予尊重和理解,故对王浩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中止李云探望权。
一、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原则是子女利益最大化。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是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况,一般随女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若双方协商无效,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保障子女权益为原则进行判决。但父母一方有以下情况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另一方有久治不愈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周岁以上的子女,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故判决时应考虑子女意愿。
二、离婚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
抚养权?
未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ψ优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