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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协议书(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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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协议书【第一篇】

第一章增资

第一条增资与认购

1、增资方式

投资人以溢价增资的方式,向公司投资人民币**万元(简称“投资款”),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其中,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注册资本,剩余人民币**万元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

2、各方的持股比例

增资完成前后,各方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变化如下表:

3、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公司全部现有股东特此放弃其对于本次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无论该权利取得是基于法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任何其他事由。

第二条增资时各方的义务

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公司批准交易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做出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增资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股东会批准本协议后,本协议生效。

2、投资人付款本协议生效后,公司应开立验资帐户并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款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即取得股东权利。

3、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在投资人支付投资款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事宜。

4、文件的交付公司及创始人应按照投资人的要求,将批准本次增资的股东会决议、经工商变更后的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等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投资人。第三条各方的陈述和保证

1、创始人与公司的陈述和保证:

(1)有效存续。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必要授权。现有股东与公司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一经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即对各方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文件。

(3)不冲突。公司与现有股东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在本协议签署前已与任何第三人签署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也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任何法律。

(4)股权结构。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之外,公司从未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承诺或实际发行过任何股权、债券、认股权、期权或性质相同或类似的权益。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法院查封、第三方权益或任何其他权利负担。

(5)关键员工劳动协议。关键员工与公司已签署或保证签署包括劳动关系、竞业禁止、不劝诱、知识产权转让和保密义务等内容的劳动法律文件。

(6)债务及担保。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负债或索赔;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公司并无任何以公司资产进行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7)公司资产无重大瑕疵。公司所有的资产包括财产和权利,无任何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重大权利瑕疵或限制。

(8)信息披露。公司及创始人已向投资人披露了商业计划、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信息,并保证前述披露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在投资人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及创始人已提供相关文件。

(9)公司合法经营。除向投资人披露且取得投资人认可的以外,创始人及公司保证,公司在本协议生效时拥有其经营所必需的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不存在已知的可能导致政府机构中止、修改或撤销前述证照、批文、授权和许可的情况。公司自其成立至今均依法经营,不存在违反或者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

(10)税务。公司就税款的支付、扣缴、免除及代扣代缴等方面遵守了相关法律的要求,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影响;除向投资人披露的以外,不存在任何针对公司税务事项的指控、调查、追索以及未执行完毕的处罚。

(11)知识产权。公司对其主营业务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权利,并已采取合理的手段来保护;公司已经进行了合理的安排,以使其员工因职务发明或创作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对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或与之相冲突。

(12)诉讼与行政调查。公司不存在未向投资人披露的,针对创始人或公司的未决诉讼或仲裁以及未履行的裁判、裁决或行政调查、处罚。

2、投资人的陈述和保证

(1)资格与能力。投资人具有相应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充分的权限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投资人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有关法律,亦不会与其签署的其他合同或者协议发生冲突。

(2)投资款的合法性。投资人保证其依据本协议认购公司相应股权的投资款来源合法。

第二章股东权利

第四条股权的成熟

1、创始人同意,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满一年成熟25%。

2、在创始人的股权未成熟前,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创始人将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如法律就股权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和创始人,投资人和创始人按照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受让此股权:

(1)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的;

(2)创始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3)创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被解职。

3、创始人未成熟的股权,在因前款所述情况而转让前,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

第五条股权转让限制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向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其它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为执行经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

第六条优先购买权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

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建议时间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共同出售权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并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人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按照创始人拟出售股权占该创始人持股总额的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否则创始人不得转让。

创始人承诺,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建议时间15]个工作日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建议时间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人,视为放弃行使本次共同出售权。

第八条优先认购权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创始人及公司以任何形式进行新的股权融资,需经投资人书面同意,投资人有权按其所持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的比例,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认购新增股权。如果公司其他拥有优先认购权的股东放弃其优先认购权,则投资人有权优先认购该股东放弃的部分。

第九条清算优先权

1、创始人及公司同意,在发生以下事项(统称“清算事件”)之一的,投资人享有清算优先权:

(1)公司拟终止经营进行清算的;

(2)公司出售、转让全部或核心资产、业务或对其进行任何其他处置,并拟不再进行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3)因股权转让或增资导致公司50%以上的股权归属于创始人和投资人以外的第三人的。

2、清算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为:

清算事件发生后,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投资人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建议比例120]%的款项或等额资产,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分配。各方可以用分配红利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实现投资人的清算优先权。

第十条递延投资权

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5年内创始人从事新项目的,在该新项目拟进行第一次及后续融资时,创始人应提前向投资人披露该新项目的相关信息。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该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

第十一条信息权

1、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投资人,同时建档留存备查:

(1)每一个月结束后30日内,送交该月财务报表;

(2)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送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年度财务报表;

(3)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前30日内,送交下一年度综合预算。

2、公司应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投资人。

3、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可在给予公司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公司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财务运营状况。除公司年度审计外,投资人有权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章公司治理

第十二条董事会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投资人有权委派一名董事。未经投资人同意,公司股东会不得撤换投资人委派的董事。

第十三条保护性条款以下事项,须经投资人或投资人委派的董事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1)公司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以各种形式终止经营业务;

(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主营业务;

(3)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缩小;

(4)分配股利,制定、批准或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以及任何清算优先权的设置或行使;

(5)聘任或解聘首席执行官及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付给创始人的薪酬;

(6)聘请或更换进行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7)其它经投资人及创始人共同认可的任何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激励股权

现有股东**。.。.。.承诺,在其持有的经工商登记的股权中,另行提取增资后公司股权总额**%作为公司激励股权。公司若要向员工发放激励股权,必须由公司相关机构制定、批准股权激励制度。

第十五条全职工作、竞业禁止与禁止劝诱

1、创始人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将其全部精力投入公司经营、管理中,并结束其他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

2、创始人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起[建议时长十八(18)]个月内,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参与、经营、投资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投资于在境内外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且投资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建议比例5]%的除外)。3、创始人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建议时长十八(18)]个月内,非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于公司的员工,并促使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若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或未能及时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陈述与保证,均构成违约。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就其损失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各方均应就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知悉的公司及其他方的保密信息,向相关方承担保密义务。在没有得到本协议相关方的书面同意之前,各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前述保密信息,并不得将其用于本次增资以外的目的。本条款的规定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继续有效。

虽有上述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相关方后,各方有权将本协议相关的保密信息:

(1)依照法律或业务程序要求,披露给政府机关或往来银行;及

(2)在相对方承担与本协议各方同等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披露给员工、律师、会计师及其他顾问。

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

2、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相关方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2、如果本协议各方因本协议的签订或执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附则

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即生效。本协议用于替代此前各方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就本协议所包含的事项达成的所有协议、约定或备忘。

2、本协议一式**份,各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中的股东权利、公司治理部分及其他相关内容,与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内容与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组织性文件相矛盾的,除该等文件明确约定具有高于本协议的效力外,均以本协议中的约定为准。任何一名或多名公司股东,均可随时提议将本协议的相关内容增加至公司章程(或变更公司章程),其他股东均应在相关股东会上对前述提议投赞成票。

5、任何一方未行使、迟延行使任何本协议下的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一条款的弃权不应被视为对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放弃。

6、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且该条款应在不违反本协议目的的基础上进行可能、必要的修改后,继续适用。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d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关于股份增资合同协议书【第二篇】

认筹人签署本意向书,表明愿意认购湖北沃地集团公司原始股股份,并同意与湖北沃地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认购书。

认筹人有意向认购湖北沃地集团公司原始股股份: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客户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邀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增资协议【第三篇】

增资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上海市共同签署。

甲方: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 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乙方系,其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

3、 现甲方同意乙方以其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向甲方增资万元人民币,取得甲方%的股份。

4、 甲方已就本次增资事宜取得了其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及其他所有相关批准和授权。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增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增资

本次增资的额度为人民币万元。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约定以其合法持有公司的%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万元)对甲方增资人民币万元,甲乙双方将按照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权出资的相关手续。/

增资完成后,甲方的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万元,乙方持有甲方

%的股份。

股东手续的办理:甲方管理层应为乙方办理股东相关手续。

第二条 利润分配

双方同意,甲方年月日前产生的利润由甲方老股东享有,乙方不享有对上述利润的分配权。

第三条 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的一方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若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协议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的修改、变更或者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终止协议。

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乙方当事人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终止协议。

第五条 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送有关部门备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增资协议》签署页)

上海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增资认购协议【第四篇】

增资认购协议

本《增资认购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省市签署:

甲方(投资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目标公司股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目标公司股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丁方(目标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见本协议附件一。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

2、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3、乙方和丙方是目标公司股东,乙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丙方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乙方和丙方同意甲方增资目标公司。

据此,本协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目标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年月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资本公积万元。目标公司经营范围。 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第二条 增资的认缴

本协议各方一致确认:甲方向目标公司投资万元。其中,万元计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万元计入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

甲方投资完成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如下: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第三条 增资款缴付和股权交割

本协议签署后个工作日,并且目标公司股东会作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增资的决议后,甲方应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全部投资款万元人民币支付到目标公司指定账户。

甲方投资款支付到位后三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应向甲方分别出具出资证明,并将甲方登记在目标公司股东名册,同时目标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目标公司新一届股东会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甲方投资款支付到位后个工作日内,目标公司应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条 税费承担

各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税费。 第五条 公司交接

本协议条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甲方应召集股东会会议,更换目标公司的董事、召开董事会、更换管理层。目标公司原董事、管理层与新任董事、管理层应完成下列文件的交接:

(1)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和公司成立的其他相关文件、税务登记证、银行账户等公司档案文件;

(2)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业务文件和合同; (3)公司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明文件; (4)公司内部制度和管理体系等文件。

房产、汽车和办公用品等的交接。目标公司管理层和目标公司原管理人员在交接文件清单上签字确认后,视为目标公司完成交接工作。

在目标公司增资的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目标公司原印章在甲方和乙方、丙方共同监督下依法销毁。甲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目标公司更换全部新印章。

第六条 公司治理

目标公司增资完成后,甲方、乙方和丙方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 股东会会议 目标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目标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及其他评估机构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事项; (14)审议公司购买或出售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15)审议公司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0%的重大投资事项; (16)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7)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8)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董事,乙方委派名董事,丙方委派名董事,担任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而导致董事会参会人数不能达到法定人数,董事长应当再次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并在该通知发出七日后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仍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每一名董事均仅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过 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

目标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各提名一名担任监事,职工代表一名担任监事。

管理层

总经理由任命,财务负责人由推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 第七条 乙方、丙方和目标公司的陈述与保证

乙方、丙方和目标公司方对甲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目标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资质和能力。

目标公司签署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的,并且不违反 (i)适用于目标公司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意见、判决、裁定或命令;(ii) 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iii)目标公司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

目标公司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的内部批准、授权或其他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 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同意或其他相关手续。

目标公司、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在本协议签署之时,不存在任何针对目标公司且单独或总体地对目标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发生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可能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目标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

目标公司之财务记录和资料完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要求。目标公司财务报表正确地记载和反映了目标公司的资产及债务情况。目标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内容真实有效,乙方和丙方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表外负债,不存在漏计成本、费用及少计提坏帐准备和其他减值准备的情形。

目标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乙方和丙方保证目标公司财产也不存在抵押、质押或留置权,及任何争议和权利瑕疵。

目标公司对其商标权、专利权、域名等知识产权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该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和争议。乙方保证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对目标公司的任何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 乙方、丙方和目标公司对于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一切权利均予以认可,乙方、丙方和目标公司承诺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股权变更登记所需要的一切手续。

乙方和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及其他第三者权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也未被查封、冻结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对乙方、丙方和目标公司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甲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签署本协议的权利和授权。

甲方签署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利范围内的,并且不违反 (i)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意见、判决、裁定或命令;(ii) 甲方的公司章程或营业执照;(iii)甲方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

本协议对甲方构成合法、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不存在任何针对甲方且单独或总体地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甲方的出资款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命令或裁定,也不存在任何未决的、可能发生的或能够被合理预见的可能向任何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行政机关提起的将单独或总体地对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对甲方的出资款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

甲方按本协议缴纳的出资款项的资金均来源合法。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般原则

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对其他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目标公司的违约

以下情况构成目标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目标公司在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目标公司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目标公司违反本协议项下目标公司应履行的任何承诺或义务。 发生目标公司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要求目标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乙方和丙方的违约

以下情况构成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乙方和丙方在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乙方和丙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 乙方和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乙方和丙方应履行的任何承诺或义务。

发生目标公司股东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甲方的违约

以下情况构成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甲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2)甲方在本协议做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3)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甲方应履行的任何承诺或义务。

发生甲方违约事件,目标公司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目标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战争、恐怖行动、**、火灾、爆炸、地震、流行病疫或由于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变更或为受影响方所不能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引发的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因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的14日之内通知协议他方,该通知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声明该事件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视为违约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的任何本协议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均不应构成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的违约,并且不应因此导致就任何损害、损失或罚金的索赔。在此情况下,各方仍有义务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履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协议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协议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各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协议他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1)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 (3)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

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应通知协议他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各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不能协商解决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任何一方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通知与送达 通知方式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专人送达、邮递、传真或电报方式),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1)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2)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3)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4)丁方(目标公司):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送达时间

本协议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邮48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3)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并取得传送确认时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发出通知的当天为节假日,则该通知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视为已经送达;

(4)任何以电报方式发出的通知在通知发出后24小时视为送达(法定节假日顺延)。 变更

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通讯号码或被通知人如果发生变化,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天之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第十四条 其他 附件

本协议附件系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如同已被纳入本协议。如附件与本协议不一致时,以本协议为准。

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而且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各方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完整协议

本协议应取代此前本协议各方之间关于目标公司本次增资的任何和所有(书面的或口头的)讨论和协议。除非经由本协议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

后续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续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具有溯及力。各方可根据后续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或解释。 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 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持贰份,另贰份用于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附件一 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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