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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书(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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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合同【第一篇】

股权转让即股东依法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自由转让原则为基础,股权限制转让原则为例外。但审判实践中,往往由于当事人各方因对股权转让限制规则的理解不同而引发纠纷。

根据是否给付对价?股权转让可分为有偿转让和无偿转让。有偿转让从某种意义而言,是将股权进行权利商品化,使其成为一种特殊商品在流通领域进行交易的行为。无偿转让主要指因公司股东赠与、继承、夫妻分割财产等情形而使公司股权主体发生变动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一般多因股权交易转让合同。纠纷形成的事由多为:出资未到位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未履行股东同意手续;转让股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后成为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违反了公司章程内容等。当前,认定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所适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一般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公司章程进行综合性审查。在此先举一例:

20xx年2月,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三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甲、乙均已实际出资到位,丙仅出资30万元。该公司章程明确载明:原始股东因任何事由均不得对外转让出资。20xx年5月2日,丁邀请甲、乙、丙到当地某一酒店用餐。席间,丙表示欲将其股份作价60万元转让给丁,甲和乙当时未表态。 20xx年5月3日,丙和丁正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次日,丁持该协议找到甲和乙,要求甲和乙为其办理股东登记手续,并要求公司为其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甲和乙不允。嗣后?甲和乙将丙列为被告、丁列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丙和丁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其理由为:一、丙的出资未实际到位,没有处分权;二、丙的行为违背了公司章程;三、丙的转让行为没有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同时也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四、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和工商管理部门股东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丙和丁的抗辩意见为:一、甲和乙明知股权转让行为而未明确反对意见,应视为默示;二、出资未到位与股权转让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同时丁同意补足出资并同意承担利息损失;三、公司章程不得转让出资的限制条款违反了公司法股权可以转让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四、股权转让行为应由私法进行调整,公司内部股东名册登记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不属法定生效要件,其后果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双方主要的争点为:一是丙出资未到位其股权是否可以转让;二是甲和乙未作表态是否构成默示;三是公司法条款内容与公司章程内容不一致是否构成冲突,如何应用;四是变更股权登记是否属生效要件。笔者认为:

一、出资未到位的股权仍可进行转让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公司财产基础。但出资与股权属不同的法律概念。(1)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属一种违约行为,其他股东对于违约股东享有违约请求权。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可分为不履行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2)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能否认公司的人格。有人认为,出资不到位则表示公司的财产不完整,从而否认了公司的人格。此意见主要是混淆了公司财产与注册资金之间的关系。公司是否具备法人人格,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注册资金数额与公司的财产数额并不等同,换言之,注册资金数额并不等同于股东的股权总额;(3)公司法并未限制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法无禁止便自由”。

二、股东转让股权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时,应给予其他股东必要的承诺期间

其他股东对于拟转让股权股东的转让请求可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但该行为属要式行为,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案例中甲和乙的行为不构成默示。(1)股东未当场表态并不等于默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本案中一是甲和乙没有当场表态的法定义务;二是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定的人合性,应给予甲和乙对丁的资信情况进行必要调查的时间;三是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当然,并非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转让行为均为无效行为。如书面出具征求意见函,其他股东分别书面答复且意见一致的仍可视为股东会意见一致。但应给其他股东必要的答复时间。对于股份转让股东的表决方式理论界亦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行使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亦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故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以资本多数来定。另一种意见认为,股权转让虽属股东会行使的职能,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规定属于特别性规定,特别性规定应优于一般性规定。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应按股东人数来行使表决权。

三、违反章程有效规定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出资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出资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自由组合的结果,公司的章程便是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公司章程内容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股东应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权利分配等方面约定有特别条款时,应从其约定。当然,股权也属于财产权利,按照财产权利的要素,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公司法对于股权的可转让性亦给予了确认。针对本案例,有人认为:该条款限制了财产的有偿转让,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及时调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属无效条款。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从合同层面可以视为合同条款,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原则,股东应全面履行。对于不得转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首先,该约定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属股东的合意;其次,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法规定股权可以转让?但对外转让时设置了一个前置程序,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换言之,其他股东可以不同意拟转让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退一步讲,即使股东一定要转让出资亦可以对内转让,并未限制其有效财产权利的实施;再说,从章程修改程序而言,即使章程中的个别条款不尽合理,仍应通过召开股东会的形式来修改章程,以彰显公司章程的严肃性。

四、股权转让合同并非以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股东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

股权登记属商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股权转让后应办理两项变更登记手续,一项是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一项是工商股东变更登记。对于登记的功能和性质,学界有不同说法,有登记效力说、有登记对抗说,还有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登记效力说认为:公司运作应本着交易自由,管理从严的原则。否则,不利于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不利于稳定正常的经济秩序。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股权登记后才生效,但股权变更而未登记,受让方实际上并未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尚未生效,故将两项登记视为设权性登记?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原经济庭于1997年7月4日给中国证监会的答复中确立了“股份所有权的转移以办理过户手续为有效”的原则;登记对抗说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东实际取得股权属不同概念,有不同的内涵,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有个时间差问题,股权转让合同仅确定了受让方与转让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签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必然履行。受让方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实际取得股权,合同处于生效而未履行的状态。受让方可依法主张违约赔偿请求,亦可主张公司及股东继续履行合同,通过诉讼途径以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身份以代替股东名册登记,并强行进行股东工商变更登记(由法院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部门据此协助登记)?将股东名册登记视为登记效力、工商登记视为登记对抗说认为?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方取得股权的标志?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立并不意味着受让方股东资格的自然取得。但是?受让方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对其股东身份进行确认。一旦登记上册则最终取得股权,股权转让合同至此生效。至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因受让人在股权名册变更登记后便已开始行使股东的权利,工商变更登记仅仅起到对外公示的效力,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然,股权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不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于上述三种观点,笔者赞同登记对抗说。

转让协议书【第二篇】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财产份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在xx市 xxxx厂的财产份额10万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自愿出资10万元,将甲方在xx市 xxxx厂的财产份额10万元,一次性全部买断。

三、乙方已于200x年xx月xx日将10万元财产份额转让款交付给甲方。

四、财产份额转让后,甲方在xx市 xxxx厂的财产份额消失,在该企业的所任职务自行免除。

五、 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的财产份额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财产份额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财产份额未被查封,保证财产份额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 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乙方对甲方在xx市 xxxx厂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对xx市 xxxx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20xx年xx月 xx 日

转让协议书【第三篇】

转让甲方:

身份证号码:_

受让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辽阳市太子河区利龙货物运输中心,于_20xx_年2月在XX区XX村成立,由投资起名为"X市X区X货物运输中心",股权各占50%,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方式

1、现甲方愿意将自己以人民币乙方愿意受让;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_一_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运输中心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运输中心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本协议书生效前(20xx年5月1日),原有的债权债务由甲

共 2 页

方负责。

五、资产情况

车辆:

资产:电脑一台;空调一台。以上车辆和资产归李龙和乙方所有。 下列车费归张玉朋所有:

六、费用使用情况说明

现有备用金:

场地:每年三万元,以每月五千元付给李波,现已付清三个月,方式在本月的利润中扣出。

七、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在李龙、张玉朋见证下签定本协议。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李龙、张玉朋各一份。

转让方(手印):_____ 见证人: 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

受让方(手印):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转让协议书【第四篇】

售车方(甲方): 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 色 牌电动自行车(发动机号: ,车架号: )于 年 月 日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 00),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1、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2、该电动自行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3、该电动自行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4、该电动自行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5、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6、若该车以后办理上牌、保险等事宜,需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好各种手续,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条款。

售车方(甲方)签字: 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20__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__年 月 日

转让协议书【第五篇】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转让技术

应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为: ,该项技术的参数和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适合市场销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将技术资料交付乙方。

2、甲方负责在 年 月 日派出技术人员 到乙方处,指导乙方安装设备和产品试制工作,并保证在年月日以前生产出。

3、甲方人员在离开乙方工厂前必须负责把乙方安排的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培训,生产出合格样品后,甲方人员才可离厂。

三、乙方的义务

1、双方协商议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技术转让和培训费及支付方式:

A、技术转让和培训费总额为: ;

B、技术转让和培训费由乙方分期支付甲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2、在产品试制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3、没有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转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四、甲、乙双方确定以以下方式对乙方的技术转让和培训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验收时间和地点: 。

2、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体书面验收证明,x年x月x日以前乙方不组织验收,视为已经通过验收。

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出技术员,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疵漏,应及时更正和完善;如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甲方应退回全额技术转让和培训费。

六、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和培训费,应按本合同全部技术转让和培训费的40%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本合同从 年 月 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或废除合同.在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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