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合同协议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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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
第一条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
1、甲乙双方已于20xx年11月3日各出资50%依法以拍卖方式取得位于xx县官坝镇建设路49号经营管理用房、编号为24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为划拨、容积率约为400多平方米、计划建筑面积为20xx多平方米。
2、甲乙双方是经协商共同出资合作建房。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条合伙建房
甲乙双方双方合作筹资各50%修建商住楼。在房屋修建过程中收取的房屋预售款各一半,单方不得收取房屋预售款,否则无效。在房屋修建完后没有销售完的房屋产权属于甲乙双方的,任意一方不得擅自出租或者抵押房产,任意一方,或者一方的熟人如需房产必须以市场价购买。
第三条建房资金
建房资金指本合同生效后至房屋经批、修建、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销售完房屋并取得房地产证时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该建房资金均包括双方因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缴的土地使用费或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应补缴的一切款项。
第四条报批手续
本合同在内的所有报批手续均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双方都有义务协助办理一切手续,包括毫不迟延地提供所有必需的材料。
第五条设计、建筑
施工单位的选择: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监督由双方负责,一切设计建筑方面的事宜等均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如因双方或者单方修建则相互监督,责任共担。
第六条权利、义务
甲乙双方必须协调好周边的产权纠纷,协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双方共同承担(含协调赔偿金)。
第七条、甲乙双方保证并共同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修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对方书面或口头同意。
2、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遭损坏的,由双方协商后造成损失的一方独立承担修复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2、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任一方反悔,就得支付清其应承担的费用外,并给予相同数量的违约经济赔偿。
第九条、 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使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本县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依法向有关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双方任意一方帮熟人定房或者承诺自己需要的住房、门面一旦协议好另外一方不负责销售,价格与其他购方一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人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或连同补充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所属权益的公共区域由甲乙双方共同维护共同管理,若需利用由双方协商决定。
甲 方 : 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
建房合同协议书2
甲方(发包方):周广田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揽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在长沙县开慧镇葛家村竹山组建二层私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320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房屋修建的具体情况,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1、工程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2、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1、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2、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现浇)、楼面、屋顶、盖瓦、天沟、阳台、露台、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所有墙面粉水泥砂浆、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1、整栋二次房屋建设包工费,按照建筑面积定价,每平方米216元(包含人工工资及施工工具),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屋檐计算,各楼层不重叠计算;
2、建筑总面积待主体建筑完工后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承包价格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承揽方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四、付款方式:
1、乙方进场甲方预付启动资金人民币伍仟元整(¥5,);
2、乙方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甲方即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整(¥10,);
3、乙方完成第二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甲方即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整(¥10,);
4、乙方工程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即支付至乙方工程款总额的95%,;
5、剩余的5%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按本合同的第六条第3款支付。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
2、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并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3、水电线路采取预埋施工,乙方必须配合水电工(强弱电)进行线路预埋,水电工由甲方负责。
六、质量要求: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若发现图纸有不合理或未明确要求的部分,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取得明确一致的施工方案后乙方方可再进行施工;
2、工程质量应达到《抗震安居房屋建设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建房后的门窗洞口平整、光滑,墙壁无空鼓;
3、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条件的,乙方应按甲方或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或重做,并承担返工、修改或重做的相关费用,乙方拒不履行返工、修改或重做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拒绝支付未付款项。
4、房屋主体自竣工甲方验收合格时起,乙方保质期为壹年,无质量问题的,到期甲方一次性付清质保金,质保期内,如果房屋出现漏水,沙灰墙体开裂等施工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房屋问题反馈后,应迅速及时的进行处理,如超过5天仍未处理,甲方有权单方面另请人处理,工时费及材料费从质保金中扣除。
七、施工安全要求:
1、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房屋建筑施工经验,以确保乙方承揽建设的。工程符合建设施工所要求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2、乙方必须重点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严格按照《抗震安居房屋建设标准》建房,在施工期间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好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消除安全事故的隐患,随时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三大要素加强全面检查和监督;
3、乙方必须按照安全施工规范和技术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杜绝一切事故,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伤亡,或因施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伤等事故,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费用,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甲方实际支付相关赔偿款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乙方必须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1、主体工程工期为五个月,从乙方进场之日起计算;
2、甲方必须在20xx年3月15日(阳历)前建好房屋架空层以保证乙方施工能在此时间顺利进场;
3、乙方必须在20xx年8月15日(阳历)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
4、乙方所需材料,应四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九、其他约定:
1、甲方在乙方施工进场前即在总工程款之外另行支付乙方人民币玖佰元整(¥),此款项为乙方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专用款,乙方不得挪做他用;
2、屋顶骨架制作由甲方负责木材加工,乙方负责搬运及安装;
3、顶层层面加浆磨光由乙方负责施工,甲方在总工程款之外另行支付乙方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4、乙方施工期间伙食甲方只负责提供大米,其余伙食乙方自理;
5、房屋主体一层到二层砌24厘米厚绵墙,二层及以上砌24厘米厚盒子墙,各楼层之间采用钢筋混凝土的围箍梁及钢筋混凝土的立柱整体连接。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
1、甲方如未按乙方工程进度及时提供有关材料,造成乙方停工待料,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所受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承揽的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要无偿返工修理或重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由于乙方其他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3、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提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十一、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上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手印):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合作建房协议书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购有××市×××国有出让地一块,土地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用地通知书:×××号;甲方因资金不足,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合作兴建一栋七层半住宅楼,协议细则如下:
一、甲方负责提供以上地皮,乙方出资人民币880000元,分得建筑面积约200O的威尔士综合楼a座201五房二厅一橱三卫的跃层连排别墅一套,按建筑面积4400元/O。(面积以建筑面积测量为准)
二、乙方出资合作兴建的房产,甲方协助乙方统一办理房地产证,费用由各层各套各自支付。乙方拥有此房产的房地产所有权。房屋使用权限为70年。
三、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甲方经与规划局沟通,初步落实土地容积率≤,建筑密度≤25%,绿化率≥35%,商住比≤。为此,建筑方案设定为沿南北向海达路 55m建进深5m铺面三层(上二层外挑 m),计935O,占地275O;南北向分别建三幢一梯两户六层半加一连排别墅,底层技术层架空,建筑面积480O;一楼以上东西方向部分外挑 m,单层平均建筑面积584O,占地480O;共计十八户3801O(584*6+584/2=3801)。骏工验收后沿东西向建进深6m宽4m车库18间,计576O。
四、建筑及装修要求:1、建筑采用框剪结构(超建面积罚款由甲方负责)。2、装修:外墙采用青石等石材做墙基贴面和高档外墙涂料,入户为毛坯交房,外墙窗用电泳铝合金窗,入户门为防火钢门,水电设施由甲方预留入户,城市征地建设费及道路建设费由甲方负责,甲方须保证房屋建筑质量,如果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按原有布局乙方第二次装修及更改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付款方式:第一期付款,协议签订生效后支付20万定金;第二期付款,土地证办理至甲方公司名下,支付30万元;第三期付款,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七日内支付35万建设费用;第四期付款,房屋验收合格交付日,支付尾款并交纳相关的购房税费。乙方如未能准时交款给甲方视为自动放弃产权,乙方合作建房收据作废,律师见证费由乙方负责。
五、双方有权享有该楼的公共通道设施,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公共设施管理费(保安员工资,公共部分电费,保安办公室等相关住户共同费用按住房面积计算)。公共设施需维修时按双方所占的房产面积比例分摊支付。
六、房产交付使用后,如需改装,以不影响整体结构为原则,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损坏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本协议双方签订后经见证部门见证后生效,如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违约方应作相应经济赔偿。
八、本合作协议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互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九、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使该物业受损,甲乙双方共同获赔偿,获赔金额甲乙双方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涉及相关费用亦依此比例交纳。
十、甲方不得在以后日子里,收取任何其他管理费及其他杂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部门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合作建房协议书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签订《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并签订本协议,纯属个人自愿。
第二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遵守本协议及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三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拥有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权利,承担本协议规定的参与人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承诺自己已经完全了解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况,保证会时时关注全国各地个人合作建房的进展,确信自己已经了解个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种风险(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等)。
第五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对本协议的法律依据——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熟知并充分理解其含义。
第六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已经知悉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组成,并了解他们签订的《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性质和内容。
第七条、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由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成员全体或者由发起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作为本《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所指向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二章 个人合作建房
第八条、“个人合作建房”是个人出资合作建房的简称,指的是一个地区的多个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一定的形式(个人合伙协议)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个人合作建房”还包括团购及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九条、“个人合作建房”有别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集资建房,也有别于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条、“个人合作建房”以参与人自住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为初始目的。
第十一条、参与人通过“个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权属人拥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权。
第十二条、“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具有公益性,但是,个人合作建房属于非盈利性的个人合伙。第十三条、个人合作建房房价的确定以包括土地成本(项目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税费、必要的发起费用、必要的项目运作费用等支出为依据。
第十四条、“个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愿开放、安全、民主管理、公开、合作、非盈利、成员分配、关心社区、公共利益优先、教育培训等原则。
第三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群自然人自发发起,通过签订“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而联合起来,共同出资购买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团购、联合竞拍等方式。
第四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发起
第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全体或者发起人团队指定的其中某一发起人为“个人合作建房协议”(协议性质为“个人合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通过签订《西安市“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以公益为出发点,以非盈利性为依归,以必要的发起费用、项目运作费用得到合理补偿为前提。
第十九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同时也可以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参与者。
第五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职责:
(一) 召集和组织西安的“个人合作建房”;
(二) 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 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四) 起草和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
(五) 寻找和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七) 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八) 制定 “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资金监管方案;
(九) 聘请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十) 组织具体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权利:
(一) 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 参与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 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的文本;
(四) 参与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 参与确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
(六) 参与招募并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
(七) 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
(八) 参与聘请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顾问团成员;
(九) 参与制定和确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义务:
(一) 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分工,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 依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确定的原则,先行垫付必要的发起费用和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前期费用;
(三) 自觉维护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团队的团结;
(四) 自觉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和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
(五) 自觉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及发起人团队制定的各项制度和规则。
第六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召集人:林叔权律师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的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首席召集人的职责:
(一)召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
(二)提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会议议题和议程;
(三)指定发起人会议临时召集人;
(四)建议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分工;
(五)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新闻发言人,代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处理与媒体的关系;
(六)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参与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的活动;
(七)尽可能保障西安“个人合作建房”活动的合法性和各种文件、协议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发起人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发起人会议,研究和决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事务。
第二十六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团队实行协商一致的议事制度。
第二十七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联合竞拍项目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文本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选定和合作方案的确定、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者的选定规则的确定需经发起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七章 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的变更
第二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发起人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下可以退出发起人团队。
第二十九条、有人退出发起人团队时,可以增补也可以不增补发起人。
第三十条、增补发起人时,发起人人选应经全体发起人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一条、增补的发起人应补签本协议。
第三十二条、经首席召集人提议并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同意,或者经过过半数发起人决定,可以决定除名某一发起人。
第三十三条、退出发起团队的原发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发起人仍可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
第八章 发起团队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团队的财务制度由发起人会议制定;
第三十五条、实行发起人团队的会计、出纳与监督三分开制度。
第三十六条、“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资金监管原则和制度在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协议”中规定。
第九章 发起费用
第三十七条、发起人筹措发起费用。发起费用作为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开办费,摊入首个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第十章 合作建房项目运作费用
第三十八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按合作项目总造价的3%提取项目运作费用。该项费用已经包含第三十七条的发起费用。
第三十九条、项目运作费用按合作建房项目进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条、提取的项目运作费用用于支付发起人办公、出差、应酬、会议、聘请顾问团和工作人员及发起人报酬等支出。节余部分归发起人团队支配。
第四十一条、项目运作费用由发起团队包干使用或者支配。参与人同意发起团队全体或者成员个人无须披露项目运作费用的用途及明细。
第十一章 代理公司及代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发起团队依据需要选择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项目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发起团队的委托代理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报建、施工……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费为个人合作建房项目总造价的2%。
第四十三条、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具体项目的参与人必须认可发起团队选聘的代管、代建公司,并承诺遵守发起团队与其签订的《代管、代建协议书》。
第十二章 合作建房参与人的责权利
第四十四条、出资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项目。
第四十五条、参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讨论。
第四十六条、参与寻找和确定西安用于“个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团购项目及联合竞拍项目。
第四十七条、参与寻找西安“个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条、参与 制定与西安“个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