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文档 > 委托书 >

银行委托书范例(精彩5篇)

网友发表时间 1242476

【前言导读】此篇优秀法律文书“银行委托书范例(精彩5篇)”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吧!

银行委托书【第一篇】

序号: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__________管理处(乙方)长期向住户(甲方)提供物业管理的各项服务。为方便甲、乙双方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付结算,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在乙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开立帐号或活期存折。乙方向甲方提供提供收款依据的单据,甲方许诺其付款银行接到特种委托收款凭证后,银行通过电脑将款项划转至乙方帐号。

二、甲方应付乙方管理费等不得拒付。甲方帐号无款支付时,应主动将款项转到开户银行,每月_____日前乙方将缴费通知单送至甲方信箱,_______日为银行划款时间,到期若无款支付,乙方按双方约定,逾期每天按应收费用总额的_____‰收取滞纳金,继续拖欠付款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三、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查询和咨询,结算中若有差错出现,由乙方负责处理在下月划款中退款或补差。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签署后,由甲方送甲方开户行加盖复核章(并留一份)后,交由乙方签收,退回一份予甲方保留,乙方及其开户行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签订后,从_____年_____月份起正式银行托收,以前费用需交现金或支票。

甲方(单位或个人盖章):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名称:____________

人民币帐号(储蓄):_________ 人民币帐号:______________

楼层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住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银行委托书【第二篇】

委托理财有风险

李大妈是一家银行的储蓄客户。银行的工作人员向李大妈推销一种理财产品,称“预期年收入率”最高达25%,上不封顶。

粗心的李大妈也没有详细阅读,就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并向银行存入了10万元本金。

一年之后合同到期,李大妈却发现自己的账面上仅剩下万元,银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她支付投资收益,反而还使她的本金损失了万元。

李大妈与银行争吵。银行方面却说,她购买的产品准确描述应为“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所谓“预期年收入率”并不代表一定获得保证的收益。并称该点在协议的第三页有明文提示,双方对协议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都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所以,银行不存在违约问题。

争吵未果,李大妈愤然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她的本金损失及投资收益合计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银行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李大妈应对合同约定的后果承担责任。而根据资产管理报告,李大妈的10万元本金在理财产品到期时的净值确实只剩下万元。银行如数返还,并没有违反协议内容。损失只能由李大妈自己承担。

法官指出,银行胜诉的关键是其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而李大妈没有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对协议没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应视为是其个人放弃自己的知情权,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李大妈自行承担。

委托炒股险赔光

既然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无效,那么个人委托炒股会实现“保本”吗?老廖的遭遇告诉我们,也不会。

2008年,老廖书面委托一个传说中的“神人”操盘手小汪,为自己买卖股票和管理资金账户,投入本金20万元。小汪承诺,一年之内老廖的账户金额将达到25万元,如未达到,则愿承担责任。一年期满后,老廖竟然联系不上小汪了!老廖赶紧来到证券公司查询资金对账单,发现自己原本20万元的本金仅剩下万元。

老廖当时就傻眼了,一气之下,把小汪告到法院,要求小汪返还本金20万元。法院也无法找到小汪,只得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老廖和小汪虽然签订了委托合同,但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条款,所以判决该委托合同无效,小汪应返还老廖20万元本金。

法官指出: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本案中,小汪作为公民个人接受委托,为老廖股票投资,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对于证券服务机构从业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委托合同无效。

“保本条款”法不保护

细究现行法律,我们会发现,目前不论是个人还是证券公司,其与客户所签订的“保本条款”基本上都没有用,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银行委托书【第三篇】

担保等于自杀

其实不然

关键是

你如何设防

——让对方提供

反担保

请看

一、案情简介

1993年5月10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0万美元,借款种类为流动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4.75%; A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否则对违约使用的贷款加50%的罚息;借款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调整幅度,相应调整借款利率;A公司必须保证按期还款,如需延期,经甲银行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未经甲银行同意而发生逾期还款的,甲银行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加收20%的罚息。 A公司为了从甲银行贷款,在该公司总经理杜某与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已协商的情况下,由该公司副总经理齐某从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处取走盖有乙银行公章的空白信纸两张,其中一张用于填写乙银行为 A公司90万美元贷款的担保书,落款时间为1993年5月8日。乙银行向甲银行出具的担保书注明:“A公司从甲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该公司还款,我行愿为该公司进行担保,如到期该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直接承担还本金90万美元和付利息的责任。”该担保书交甲银行后,甲银行提出还需有外汇额度担保单位,故A公司请求B公司给予担保, B公司提出如无单位为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本公司不予坦保。在此情况下, A公司即用从乙银行取得的另一张盖有该行公章的空白信纸填写了乙银行为 B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书,落款日期为1993年5月10日。反担保书注明;“A公司经由 B公司担保从甲银行贷款90万美元。为确保B公司的权益,我行愿为 B公司进行反坦保。如到期A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时,我行将负责贷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 B公司收到乙银行的反担保书并到乙银行的上级主管行核对乙银行的印模属实后,于1993年5月l1日为A公司出具了担保书,该坦保书注明:“甲银行与 A公司在1993年5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我单位愿为A公司提供贷款本金90万美元的担保,并无条件承坦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连带责任。同时,如贷款到期前借款人无外汇额度,保证为借款人提供90万美元外汇额度”。该笔借款到期后, A公司末按时还款,甲银行在多次催促还款无果的情况下,于1994年10月以A公司、 B公司、乙银行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甲银行与 A公司签定的借款合同有效, 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违法行为,对此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乙银行原行长李某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乙银行公章的空自信纸,视为乙银行已授权给 A公司,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乙银行承坦,故乙银行对 A公司的借款坦保、对 B公司的反担保成立,乙银行应对 A公司偿还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鉴于乙银行为 B公司出具了反担保书及国家取消外汇额度的政策规定,免除 B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和《借款合同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 A公司偿还甲银行借款本金90万美元和利息、罚息44166.20美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逾期加倍交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乙银行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

乙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乙银行上诉称:A公司骗取担保,并在所谓的担保书和反坦保书上伪造其原行长李某本人签字和印章,故担保与反担保属丁无效民事行为,乙银行不应承坦责任。即便担保成立,该笔贷款已办理了展期手续,担保关系已完全解除。 B公司的担保是全额担保,应无条件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完全免除 D公司的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甲银行答辩称: A公司没有骗取担保,担保内容不是私自填写的,坦保书上的印章也非私刻,故乙银行为 A公司的借款担保成分,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乙银行提出该笔贷款已展期,担保关系已解除,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案贷款是否展期,并不影响乙银行依据该担保书约定而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公司答辩称:本公司为 A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是以乙银行为我公司提供反担保为前提条件的,乙银行对本案贷款本息负连带消偿责任合理、合法,本公司无需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A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A公司与甲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签订的,不违反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精神,应认定为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 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 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视为 乙银行已授权给 A公司。 A公司以乙银行名义填写的担保 书与反坦保书应认定有效,乙银行对本案借款90万美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是以乙银行为 其提供反担保为前提的,乙银行应承担反担保责任;随着国 家外汇额度政策的取消, B公司承担本案外汇额度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乙银行关于 A公司骗取担保,该担保无效及A公司与甲银行对借款合同已办理展期,应当免除其担保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证明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二审法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于1995年8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为他人提供担保并不等于自杀,关键是谁为你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担保人替债务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是,担保人要实现其追偿极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如无自我保护措施,就等于自杀,但若有人为你提供反担保,你就会受到保护。本案中, B公司在为 A公司向甲银行提供保证担保时,要求有单位为自己提供反担保,并与乙银行设定保证担保,就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自我保护措施。

启示之二:必须加强对公章、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和空白信笺的管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委托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定,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签订人末持正式的书画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合同签订人有无权是较难认定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21日了《关于贸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该解答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权,介绍信中对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合同应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乙银行向 A公司出具作为担保用途的盖有公章的空白信笺,从法律上讲乙银行已授予 A公司权,A公司以乙银行的名义填写的两份担保书都是有效的,乙银行应承担向甲银行和B公司提供担保的责任。

启示之三:必须重视对法律、法规的学习。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不仅要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等,还要修改、废止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要想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认真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本案而言,乙银行把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上诉理由的依据之一,是其败诉的主要原因。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8年1月9日了《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根据批复,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的,视为成立了新的法律关系,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1994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该规定第31条还规定:“本院以前关于保证问题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但已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规定进行再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批复》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一致,该批复自行废止。乙银行把已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上诉理由的依据之一,显然是不能成立的。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对此问题又作了新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银行委托书【第四篇】

委托单位名称:xxxxxxx

委托单位账号:xxxxxxxxxxxx

委托单位地址:xxxxxxxxxxxxxxxxx

委托单位开户行:辽阳银行 支行

受托人姓名:xxx

受托人身份证号:xxxxxxxx

工作单位:xxxxxxxxxxx

致:辽阳银行 支行: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作为我单位的业务办理人员,为我单位在贵行办理企业网上银行申请/变更/注销/其他(请注明具体内容)等业务,其他业务说明:

授权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单位对上列受托人的办理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并自愿承担风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泄露、凭证遗失、预制证书存储器和密码交回不及时等),如因本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授权事项和权限不明的,受托人所有行为也由本单位承担。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银行委托书【第五篇】

贷款卡查询授权委托书1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 ,身份证号码 代办自然人贷款卡申办及领取事宜,其签字本人均认可,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卡查询授权委托书2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

因本人有事,不能前来到场办理贷款卡,特此委托 ( 身份证号码 )到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征信管理处办理“ ”(身份证号码 )自然人贷款卡。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贷款卡查询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xxx,女,xx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xxx,女,xxxxxxxxxxxxxxx

由于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个人贷款卡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梁雪俏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贷款卡查询授权委托书4我系 (这里填写委托机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将授权委托 (这里为被委托机构)公司的 (这里为被委托人)为我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 支行办理代办贷款卡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 理 人: (签字) (如有必要还可添加贷款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委 托 人:(委托公司)

法定代表人: (需签字或盖章)

相关推荐

热门文档

52 1242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