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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的格式及【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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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收据【第一篇】

关键词收据 管理 风险

收款收据,产生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用于证明所收取款项的内容、金额及时间的凭证,仅适用于企业内部,诸如收取职工押金、临时性货款等。其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收款凭证,是企业重要的财务原始凭证,在现有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普遍存在。它的存在给企业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便利,但如果管理不善,也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所以有必要对收据使用过程中的收、发、存三方面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收据的取得、存放

收据的取得有自制、购买两种方式,通常设置有一式三联(客户联、财务联、存根联)其中:客户联与财务联须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客户联交由客户保存,用于证明其已交付相关款项,准予相关部门办理其对应业务;财务联作为财务记账凭证后附的原始单据,用于证明已收取了相应业务款项;存根联交由开收据方留存,用于记录业务的完整性,以便日后核对、备查;从而在管理上形成一个闭合的环节。

收据应由企业指定部门统一购买或制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发放。首先,应设置收据使用登记簿,将所购买(自制)收据的数量及每本收据的号码编排进行登记;其次,启用前应检查有无缺号、缺联、少份、错号等现象,如有上述情况之一发生,此本收据不能使用,应及时调换或重制。再有,应在收据封皮的左上角记录收据的起止号码,以便管理、核对。

二、收据的发放与使用

收据使用部门领用空白收据时,由部门负责人统一到收据管理部门领取,采取验旧换新的方式,在领取新收据时需交回旧收据,领用时,应先清点核实有无少联、缺号、错号等现象,如有整本退回。核实无误后,如实填写收据使用登记薄,将领取数量、号码进行登记,双方签字认可。各收据领用部门要妥善保管收据,如有遗失、被盗等情况发生,应查清编号及时上报收据管理部门,以便处理。

收据的领取数量根据每月计划使用量核定,用完的收据存根或停止使用的空白收据,不得自行销毁,须按规定的期限交回收据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处理。核销时收据管理部门须复核收据的使用情况,如有作废的情况发生,记录在收据封面指定位置,使用人和保管人员同时签字确认并登记备查。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关规定,出纳人员只负责办理现金相关的收、支业务,不负责开具收据及最终收回、核销收据。故开具收据这项工作应交由非出纳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办理。具体流程如下:(1)经办人凭相关业务部门开具的《收款通知单》,将现金交至出纳处;(2)出纳收到款项后通知收据开具人员开具收据;(3)收据开具人员根据“收据”的具体事项详细填写经办人、收款事项、金额、收款日期等内容,并要求出纳等相关人员签字,完成后将一式三联中的“客户联”递交经办人(现金支付方);(4)剩余两联,“财务联”转交给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据此登记现金日记台账,并将此联送交会计人员做记账凭证使用;“存根联”由收据开具人员保管,用于日后核对、备查。

开具收据时应按收取款项类别,分联填写,严禁多个款项使用一联收据,必须做到严格按号码顺序填写,不得跳号,且须一次套写所有联次,保证全部联次内容一致;若发生错误,必须重新填写,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及撕毁。填写错误的收据经所在业务部门主管和财务主管同时签字确认,方可视为作废;作废收据必须加盖“作废”章或加注作废标记,且三联全部保存在收据本上,不得有缺号或缺联。

三、收据的保管

收据的保管工作包括对空白收据和已使用收据的管理。首先,收据管理部门应定期清理一次库存空白收据,将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编码与实际库存编码进行核对;并于年终将已使用收据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存档保存,归档前首先要核查已使用收据数量、编码是否与台账记录相符、是否有跳号、缺号现象,已作废收据是否加注有“作废标记”并三联全部收回,若不能同时满足以上要求,则不予归档。其次,收据管理部门要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核实开出收据的金额与财务部门收到的款项是否一致,如有差额,查明原因、尽快处理;再有,收据管理人员业务交接要有严格的制度,如开具收据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不能继续管理收据,应将收据管理台账、未用收据和已使用收据存根一并移交给接收人员,交接时,应对收据进行全面检查,要求无缺失、开出收据和财务收到款项一致等,移交过程应由第三方人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监督,双方移交后相互办理工作交接签字手续。

四、案例分析

某审计机构在对某公司的企业内部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发现其在“使用收据”的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建立收据管理台账、已作废收据三联保存不完整及已作废收据未加盖“作废”章或未加注作废标记等现象。

首先,就“未建立收据管理台账”可能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企业未建立收据管理台账或台账信息不清晰都会导致企业管理层无法清晰掌握购置、使用收据的数量、编号情况,收取的款项是否与实际业务发生情况相符、收据开具的金额与收到的款项是否相符等信息;更有甚者,如若其中的一本或若干本收据被某人或某单位获取而未被及时发现,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收据招揽业务实施诈骗,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其次,再来谈一下“已作废收据三联保存不完整及已作废收据未加盖“作废”章或加注作废标记”情况下可能存在的潜在的风险;如企业已作废收据中客户联未收回,该客户联也未加注作废标记,则这联收据依然有效、依然可以作为该公司正常业务的收款凭据,如某人以公司名义将此联开具给客户并私自收取款项,将会给企业带来财产损失及法律纠纷;同样,已作废收据未加盖“作废”章或未加注作废标记,被工作人员误当做正常收据开具给客户或被某不法分子获取,也存在同样的风险。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产业的多元化发展,经济形式呈多样化,收据作为一种常用的收款凭据,会在越来越多的业务领域发挥作用,收据管理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一部分就会变得尤为重要。所以,健全收据管理制度、加强收据管理力度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王兵,刘力云,鲍国明。内部审计未来展望[J].审计研究。2013(5).

[2]沈维成。论内部审计与企业价值[J].中国内部审计,2011(8).

收款收据【第二篇】

关键词:应收票据;贴现;会计核算

票据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现已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国内,商业汇票被广泛使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只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都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对于会计核算而言,收到商业汇票的一方为收款方,会计核算使用“应收票据”科目;而对于付款方而言,则用“应付票据”科目进行核算。本文仅针对收款方一些常见的经济业务进行探讨。《牛牛范文·》

在我国,商业汇票均为不带息商业汇票。但为教学的需要,还需设置带息商业汇票的核算。

1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不带息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取得不带息商业汇票时

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其他科目。

到期时

1)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无法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带息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

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其他科目。

计息

原则上是每月计息,但为简化核算,可在6月30日或12月31日两时点上计算利息。因为这是半年报及年报的时点,这样的会计处理不至于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判风险。

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到期时

1)收回票据款时,借记“银行存款” (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差额)科目。

2)无法收回票据款时,借记“应收账款” (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 (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 (补计的未计利息)科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很多的资料及以前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面值及已计提的票据利息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未计提的利息不再计提。新准则则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依笔者拙见,如果对未计提的部分利息不再计提,将导致付款方因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收益。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笔者以为,应该对未计提的利息进行补提,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这也与付款方因无法支付到期商业汇票而转入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相一致。

2商业汇票的贴现时的核算

如果在中途需要变现,则可进行贴现。

商业汇票的贴现根据其风险是否转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即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尽管从理论上讲,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可能兑现的概率要高,但我们不能简单以为银行承兑汇票就属于无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就一定是带有追索权。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并不是全无支付风险的。企业在贴现应收票据时,应当事先约定该商业汇票是否带追索权,而不应简单地以商业汇票的种类判断其是否具有追索权。

不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无追索权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及“财务费用”,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到期时:

1)如对方付款,无需做账务处理。

2)如对方不付款, 在不附追索权情况下也无需做账务处理。

带有追索权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及“财务费用”,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到期时:

1)对方付款,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对方不付款, 在附追索权情况下,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同时,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因短期借款发生有借款利息费用,则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账上款项不足支付短期借款,则只需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无追索权带息商业汇票贴现, 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到期时:如对方付款,无需做账务处理;如对方不付款, 在不附追索权情况下也无需做账务处理。

有追索权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1)计息时:跨6月30日或12月31日两点时计息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2)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按贴现净额),贷记“短期借款”(按到期本息),按两者之间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到期时:如对方付款,应补记利息,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如到期对方不付款, 在附追索权情况下,先补记未计部分利息,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转销应账票据账面余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按本息之和),同时,借记“短期借款”(按本息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短期借款发生有借款利息费用,则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账上款项不足支付短期借款,则应补记利息,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转销应账票据账面余额至“应收账款”科目,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若短期借款无力支付,挂在账上。只是要按相关规定计算并计提借款利息。

3应收票据减值的核算。

应收票据相比应收账款而言,虽然比应收账款风险小,流通性强,但因仍属于延期收款性质,如果出现减值迹象,也应该计提坏账准备。可参照应收账款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票据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坏账准备-应提的应收票据减值准备”科目。

参考文献:

收款收据【第三篇】

一、经济往来中票据的业务处理

(一)还款、结算、报销时有关票据的处理

1、还款后原借、欠、收据的处理。实践中,还款向来有退条和开收据两种做法。笔者所见,两种方法各有其优缺点,而退条的弊端可能多一点。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职工借款的借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下面,收回欠款或收回部分欠款时,应当另开还款收据,不得退还或更换原借条,也不得以在原借条上批注“××年×月×日还款××元,结欠××元”取代应开具给还款人收据。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的往来,凡以借条、收条、欠条等条据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情况外,还款时原立票据的处理原则应与以上规范相同,即不退、不换、不改原据。如果因向外单位或外地个人索债需要出示原据,可以复印件代替。

2、报账冲减借、欠款的票据处理。实践中,以经过审批合格的报销凭证抵偿借款、欠款的情况较多,而因会计人员处理方法不当引发的纠纷也较多。对于采购人员带出的转账支票、汇票,或以电汇、信汇形式向在外采购人员提供资金而由采购人员收回发票的,采购人员以发票向会汁人员报账抵冲往来款项时,会计人员往往不愿意出具还款收据。他们的理由是:(1)还款为转账,不需另开收据;(2)汇出款项时,除采购人员自带的支票、汇票有采购人员签字的以外,汇到外埠的款项通过邮寄、电传的,收款人或收款单位并没有出具收条,所以以发票冲账时也不必出具收条(收据)。其实上述理由是似是而非的:一是就还款销账这一点而言,转账与现金结算形式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界限。采购人员带回的发票,如果会计人员接收后没有出具冲账的收据,有些出纳人员就可能打上现金付讫戳记就成了现金结算。发票金额较小的情况下更容易出现弊端;二是就汇出(转出)款项的收款手续而言,无论转账支票、汇票、信(电)汇款等转账汇划款业务,采购人员支用款项或取得票据都是“有案可稽”的,采购人员将发票等报销凭证交给会计人员时就必须取得收条,否则,发生纠纷时,报账还款的情况就无法查清。因此,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会计人员收受他人报销凭证或其他涉及往来支付的收据,要么以现金付款,要么出具还款销账的收据,绝不能收到报销凭证后让报账人“空手离去”。

(二)暂存、预收款项支用的票据处理。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作为购货方,有时会预付一定的款项暂存在供货方,以用作往来结算或其他用途。事后,购货方如果动用这些款项,要不要办手续,应当办什么样的手续,实践中也往往出现问题,导致纠纷。有些单位作为供货方,发货时直接从预收暂存款中转账划出,发票交给购货方时不要对方签字,更不要对方写收条或在发票收款联签注转账说明,结果也往往会引发纠纷。防范这些纠纷的方法有:一是如果准备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应在向其开具发票或提交发票时,要求对方在发票收款联注明“货款在暂存(或预付)款中支付”并签字,或者由供货方写好收到发票的收条,说明从暂存款支付货款,请购货方接收发票时签字;二是如果因暂存款不足以支付货款等原因供货方不打算开具发票但要扣收款项,则要求购货方在收货凭证上作类似说明,或者在出具的欠条上写出类似内容。

二、收取、转交及空收款项的票据处理

(一)一般交易及往来结算的收款条据。按照会计业务的惯例,出纳人员(包括收款员,下同)的责任是凭票收款,“票”给付款人的几联(或一联)中就有一联属收条性质,出纳人员原则上不自开自收。但在实践中,往来结算的收条或收据多由出纳人员自开,有些出纳人员缺乏工作经验,对于可能在近期结清或欠付报销款项的条据往往以白纸单写,不留存根,会计俗语叫“撒手飞”,这样时间稍久,出纳人员忘记后即成为现金长款,有时与现金短款抵消则更难觉察。待持据人来索款或核对时,出纳人员则陷入被动甚至被怀疑为贪污。因此,出纳人员开具涉及往来或收入的票据,均应至少两联,其中一联留存。

(二)代收款项的转交。在企事业单位,总难免发生由其他人员为出纳人员代收款的事项。代收款项应当如何转交给出纳人员,也是会计业务中容易出现纠纷的事项。现实中,代收人员一般总是出纳人员的同事、熟人,代收款转交时,多数情况下将现金与发票(或收据,下同)收款联一起交给出纳人员即告了事。以后如果该收款联丢失,或者出纳人员故意弃毁,出纳人员又“记不得”或不承认款已收讫,责任则全由代收人承担。防范这类纠纷的办法有:(1)有关发票存根不是由出纳人员收存的,由出纳人员在发票存根联签字;(2)代收笔数较多的单位,可设置代收款交款流水账,由代收人逐笔登记和保存,交款时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3)代收款数额较大的,可由代收人直接存入开户银行,在缴款单款项来源栏内写明“××(代收人)代收××款”。

清欠人员代收款项转交出纳人员时,除由出纳人员开具收条给代收人的情况外,也可以参照上述转交款方法处理。

收款收据【第四篇】

1、联社人员曾两次亲耳听到该中心人员讲,工程到目前仍然拖欠工程款400多万元,该中心所提供的资料与其人员所属明显不符!

2、房屋只有在竣工验收、进行建筑质量评定之后才能办理所有权证件,而本宗贷款抵押物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和质量评定,直接办理所有权证件不符合法律规格,其是否有效有待考虑!

3、企业之间往来应当开具正规发票,未开具正规发票的,将面临巨额的罚款,因此使用收款收据作为付款凭证明显不合情理,该中心提供的收款收据不能作为正式付款凭证使用!

5、该中心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表明截至2008年7月底,该中心万元的资产中,其中万元属于“其他应收款”,只有不到3000元的货币资金,资金流动性极差,不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6、在县财政不投入资金的情况下,根据该中心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在又未增加借款等现金负债的情况下,支付170万元的现金明显与资产负债表不符!

收款收据【第五篇】

关键词:会计业务 条据

前言

会计业务中的往来条据如何处理,往往因为没有书写条据或书写不当,在事后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而作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或仲裁者,包括单位财务负责人、单位领导,甚至法院审判人员,也往往因为当事人缺乏作为书面证明的条据,或者提供的条据意思表示不清、种类不对路、或者对条据意思表示的解释各异,而无法判断其是非曲直。如何正确地对往来条据进行处理呢?

一、往来条据的种类、特点、使用范围

借条。借条又称借据、借款据或者借款凭证。借条是确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原始凭证。除支付报销款项、支付无需归还的款项和确认以往债务外,其他款项支付皆可用借条。

领条。领条是确认应领款项(或物资,下同)已实际领取的原始凭证。通常情况下,领条表示两重含义:一是应领款项已收到;二是所领款项属于收款人应得,无需归还。因此,会计处理上,领条用于报销,或用于冲销往来代办收付。

收条。收条是在不宜使用借条、领条的情况下,收款方出具的确认已收到款项的原始凭证。收条一般用于预收账款、接受投资、接受捐赠这类收款,以及用于收到不退还原借条、原欠条的还款。会计实践中,收到委托人转交或代为返还的款项、受托代保管款项,以及非现金票据或实物接收,也多使用收条表示收讫。

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是印有固定格式的用以确认应领、应收或借入款项已经收到的原始凭证。诸多种类条据中,收款收据现实使用最多,包含业务内容最广泛,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纠纷也最多。收款收据被应用于借、领、收、欠以及销售等各方面业务事项。

欠条。欠条是指债务方出具给债权方确认应偿还,但尚未偿还款项数额的书面证据。因此在条据大类中,欠条性质特别,它只是体现对已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并不因之导致款项的立即收付。

送货单与以上几种往来条据不同,送货单与会计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的关系,不如以上几种条据密切,但送货单作为往来条据的作用不低于以上几种条据。货款清收纠纷中,不少供货单位因为未出具送货单,或者送货单没有收货单位经办人签字,也没有收获单位公章,使得本单位在争议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甚至输掉整个官司。因此,企业销售过程中,凡不属于现金买卖,比如先供货、后收款,或者先收款(预收)、后交货,交货时都必须出具送货单并要求收货方签字或盖章。

此外,还有一些文字或签字并不独立成为条据,但与有关内容结合则起到条据的作用,比如本文以下介绍的在发票或其他有关原始凭证上加注签名,均属广义的条据出具范围。

二、条据的盖章与签字

按照规定,从外单位取得的条据(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出具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条据,必须有收款人(或代收款人,下同)的签名或盖章,否则不得付款。对于单位与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之间,或这些部门之间的往来条据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为防范经济纠纷并对单位或会计人员造成不利后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条据,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根据民法原理,单位出具的条据,即盖了公章,个人又签字的,除条据上另有特殊说明外,视为单位行为,个人不论与出具单位关系如何,均推定为经办人。如果上述条据引起诉讼,个人不作为当事人(原告或被告)处理,但如果应有单位盖章而未盖,只有个人的签章或签名,即使已写有单位名称,如果持据方不想找单位或出具条据单位不认账,盖私章或签名的个人将会在诉讼中成为被告。

认真防范无效代签及冒签冒领条据

代签。属于代签的条据,条据的收款人事后不承认,原因一般为代签方法不规范,代签字办理借、领、收款时,有些代签人只签被代签人即条据的收款人或欠款人的姓名,不签自己即代签人的姓名。事后易发生纠纷时,被签人说自己没收到款项也没有签字而不予认账,代签人因没有签写自己的姓名,事后一赖了之也奈何他不得,甚至纠纷发生时已不记得谁代签的。因此,对于代签字的,都必须同时由代签人书写被代签人和自己两个人的姓名,代签人自己签名后应加“代”字。

冒签。指冒用他人姓名即法定收款人的姓名签字。实践中,这种纠纷案发率较高,原因是不少人对签字的条据不附加条件,只要一见到签字条据特别是熟人的签字条据就深信不疑,给心术不正者甚至坏人代签冒领提供了便利。

妥善处理好碍于面子的写条、签章问题一些属碍于面子的签字业务,由于收款人是付款人的领导或要好者,付款人不好意思要收款人出具借、领条或欠条等,事后收款人赖账或忘记,造成纠纷则付款人被动。会计人员可事先写好条据,只留签名处请其签字盖章。

三、经济往来中条据的具体处理

还款、结算、报销时有关条据的处理

还款后原借、欠、收据的处理。实践中还款有退条和开收据两种做法。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职工借款的借条,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下面,收回欠款或部分欠款时,应当另开还款收据,不得退还或更换原借条,也不得在原借条上批注,取代应开具给还款人的收据。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的往来,凡以借条、收条、欠条等条据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外,还款时原立条据的处理原则应与以上规范相同,即不退、不换、不改原据。如果因向外单位或外地个人索债需要出示原据,可以复印件代替。

报账冲减、欠款的条据处理。实践中,已经过审批合格的报销凭证抵偿借款、欠款的情况较多,而因会计人员处理方法不当引发的纠纷也较多。

对于采购人员带出的转账支票、汇票,或以电汇、信汇形式向在外采购人员提供资金而由采购人员收回发票的,采购人员以发票向会计人员报账冲抵往来款项时,会计人员往往不愿意出具还款收据。不论在什么情况下,会计人员收受他人报销凭证或其他涉及往来支付的条据,要么以现金付款,要么出具还款销账的收据,决不能收到报销凭证后让报账人“空手离去”。

暂存、预收款项支用的条据处理

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作为购货方,有时会预付一定的款项暂存在供货方,以用做往来结算或其他用途。事后,购货方如果动用这些款项,则供货方在开发票时,应要求购货方在发票收款联注明“货款在暂存款中支付并签字”,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四、收取、转交及空收款项的条据使用与处理

一般交易及往来结算的收款条据

按照会计业务的惯例,出纳人员的责任是凭票收款“,票”给付款人的几联中就有一联属收条性质,出纳人员开具涉及往来或收入的条据,均应至少两联,其中一联留存。

代收款项的转交

在企事业单位中,总难免发生由其他人员为出纳人员代收款的事项。代收款项应当如何转交给出纳人员,也是会计业务中经常出现纠纷的事项。防止这类纠纷的办法有:①有关发票存根不是由出纳人员收存的,由出纳人员在发票存根联签字;②代收笔数较多的单位,可设代收款交款流水账,由代收人逐笔登记和保存,交款时由出纳人员逐笔签字;③代收款数额较大的,可由代收人直接存入开户银行,在缴款单款项来源栏内写明“x x(代收人)代收x x款”。

空收款项的条据处理

所谓空收款项,是指收款凭证如发票等已开,但付款人既未交款又没有出具欠条,收款方也不拟在应收款挂账的情况。销售或清欠业务中,常发生客户或推销人员、清欠人员要会计人员开具尚未收款的发票,或者由会计人员提供盖章的空白发票给推销、清欠人员自开,这类事情发生的纠纷近年见到不少。

情况之一,是发票提交受票方时,受票方往往不能当即付款,而出票方只要求受票方经办人在发票的收款联上签名,就将开好并盖章的发票联交给受票方。事后受票方赖账,出票方凭收款联上的签名无法认定受票方欠款,导致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情况之二,是推销、清欠人员将货款,特别是现金交出纳人员时,因为发票联已交受票人,收款联与现金一并交出纳人员,出纳人员没有另开收条,导致与上述代收款项转交同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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