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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解除竞业协议合同范本(精推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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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解除竞业协议合同1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

鉴于:

甲乙双方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签订《门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甲方将坐落于____市____区______街(路)____号____ 层门市/住宅租给乙方。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因________________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

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一、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并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

二、返还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等后,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返还乙方扣除违约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_________)。

三、乙方必须在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 四、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____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___________ 法定(授权)代表: 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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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2

[关键词]竞业限制 规制内容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1-0028-01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不会由于劳动者的离职遭到泄露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手段,是通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对劳动者离职后的一定择业范围进行限制,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偿的意思自治的表达。从而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达到促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目的。本文通过对我国竞业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从而阐述及明示了竞业限制法律的规制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人员和范围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相对弱势的,所以法律不可能让所有的劳动者都进行竞业限制,那样的话一部分劳动者可能就会面临生存的挑战。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表明了普通的员工一般不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用人单位用“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条款来界定是否需要签订,往往这样做单位就可以继续适用该条规定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此类人员常见的主要是销售人员。二十四条中规定的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核心价值秘密的相关人员。在发放补偿金方面用人单位也不会对所有离职人员都给予此待遇。瑞士债法第340条中规定:“竞业限制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拥有客户资料或知悉运营秘密,并以此信息进行相关竞争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为限。”这样的原则与我国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相似。首先,既然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依据协议劳动者可能会面临跨行择业或失业的风险,所以对竞业限制的范围要有严格的界定。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肆意地来界定商业秘密及限制的范围,难免会造成夸大事实和滥用权利的后果,所以竞业限制的地域、人员范围都应当按照构成与用人单位相竞争的人员和地域范围为限制。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对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必须做出合理的经济补偿,并将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写进竞业限制协议中,这样才能构成一个有效力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来说对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数额,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当然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除了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之外,还受既定协议的约束。

四、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

(一)保密协议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因为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而竞业限制限制的是劳动者从事某种业务或行业,是用来维持用人单位在某方面的竞争优势。

(二)竞业限制协议只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保护商业秘密只是竞业限制的目的之一。

(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没有期限、无需补偿的;竞业限制是有期限,而且用人单位是需要补偿劳动者的,而竞业限制时限最长为2年。

(四)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仅限于保密,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

五、未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

竞业协议3

规则一:竞业限制协议不简单地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导致无效

小王在某IT公司从事编程工作,与公司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并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小王不管因何原因离开公司,一年之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承担违约金二十万元;作为补偿,公司将按小王的守约情况给予经济补偿费。”不久,小王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按时帮其办理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小王要求公司给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未置可否。小王离开公司后未找工作,公司也未向他支付经济补偿。

三个月后,小王再次向原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要求,而公司表示:公司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未支付经济补偿,就意味着放弃了令小王遵守经济补偿的要求,竞业限制协议自动解除,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解读: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也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对于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各地的执行口径不一,且争议较大。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此时,如果认定竞业限制无效,则对劳动者不公平。因此,根据《解释四》公布稿放弃了征求意见稿中劳动者可单方主张无效以及经济补偿按原工资待遇计算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不简单地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导致无效,在保持竞业限制协议有效的基础上,确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计算标准也不再是100%原工资待遇,而是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此规定,案例中小王与某IT公司未事先约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但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规则二:竞业限制的效力不受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影响

2009年6月,网游企业九城就劝退《魔兽世界》员工事件表态,称公司将劝退大约300名原《魔兽世界》员工,其中大部分是客服人员。有人在论坛爆料称,有客服部经理表示如有员工不服从赔偿条件将由公司主动裁员。

一九城员工说:“我们当时签订过禁业协议,前一批去的同事告诉我们,公司将进行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偿,但我们没法去其他类似的公司工作,这样也就等于强行断送了我们其他求生之路。”九城表示,将与这些员工解除业内常规的禁止竞业限制,让他们能寻求更佳的工作机会。

另据网上流传九城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前,甲方(九城)有权单方面完全或部分放弃要求乙方(员工)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签署《关于竞业限制事宜确认函》。”

法规:《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最高院认为,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都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劳动合同解除实行的是法定制度,而竞业限制实行的是约定制度,竞业限制具有相对独立性,其与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并列关系,而非逻辑递进关系。当用人单位违反不同的义务时,劳动者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救济。据此规定,案例中不管九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依法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

但需注意的是,原来一些地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但依据《解释四》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九城与员工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开始前,九成有权单方面完全或部分放弃”的条款是否属于所谓的“另有约定”?笔者认为,它排除了劳动者的同等权利,而只有约定双方平等协商,任何一方都可以承诺或放弃的条款才是合理的。

规则三:因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解除合约

小周2012年国庆节前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离职前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签订时公司财务说给他开了银行账户,会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存到账户上,每月约1700元。此后小周每月收到经济补偿款。2013年元旦过后,一家与原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找小周加盟,开出的报酬很有诱惑力。小周先去银行注销了那个账户,一个月后以未收到经济补偿金为由,入职新的公司。原公司要求小周承担违约责任。

法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最高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有效竞业限制协议是一个双务合同,用人单位负有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的义务。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期间的主要生活来源。如果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未按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合同法原理,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但案例中,小周为了规避竞业限制,故意注销自己的银行账户,导致公司无法往账户里存钱。此时公司并无过错,小周仍然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义务。退一步说,即使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一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小周也不能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由于竞业限制涉及到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同于其他一般合同。因此,《解释(四)》确定了三个月的合理期限。

规则四: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

姚先生2008年进入甲公司,在新产品研发部门从事民用客机某电子元件的研发工作,并担任该研发小组的副组长。由于该技术与从事同类产品研发企业相比具有极强的竞争力,公司与姚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姚先生离开甲公司后24个月内不得进入与甲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为此甲公司每月支付姚先生相当于其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竞业限制补偿。

2009年12月,姚先生辞职。2010年5月,姚先生收到甲公司的通知,告知其甲公司将于6月份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并将从6月起不再向姚先生支付补偿金,因为国内数家公司均已经引进国外同类技术,甲公司原有技术已毫无保密必要且已向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公布此项技术。姚先生要求其继续履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姚先生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法规:《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所以应当赋予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当用人单位认为其商业秘密无需再继续予以保密时,竞业限制也就丧失了其所依附的基础。而且,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丧失保护必要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对于竞业限制的解除,《解释(四)》公布稿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替代了征求意见稿中须协商一致的规定,同时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从而在二者之间实现了较好的利益平衡。

据此规定,案例中甲公司可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额外支付姚先生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规则五:支付违约金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赵相林于2006年7月1日起在耐克中国公司工作。2007年3月28日,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为在公司工作期间及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十二个月。同时还对竞业禁止的补偿及违反时的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2008年2月,时任体育市场部经理的赵相林提出辞职得到准许,劳动关系于3月4日解除,耐克公司要求赵相林在离职后6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公司依法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自4月1日起,赵相林到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5月9日,耐克中国公司向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公司停止接受赵相林为该公司提供服务。5月16日,赵相林与阿迪达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耐克中国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赵相林的涉案行为构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2.被告赵相林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3.被告赵相林向原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26000元。法院判决如下:1.赵相林继续履行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赵相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126000元。

法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解释四》公布稿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新增了劳动者违法竞业限制约定,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需按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规定。这一规定具有合理性,体现了竞业限制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避免劳动者恶意跳出竞业限制的行为。这样的规定同样有利于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否则劳动者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会导致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混乱。

自愿解除竞业协议合同4

*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号:______

双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由于乙方的______问题,离开本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第___条第____项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发至______年____月为止,在本协议生效日一次结清。

二、*方确认乙方已完成所有工作交接。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保密条款及双方所签《保密协议》的效力。

四、双方放弃其他权益,但是,原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及双方所签《保密协议》设涉及的权益不在放弃之列。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劳动合同》同时解除。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号:

*、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无固定期限 □为期年 □以完成工作为期限□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现经*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经  提出,*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结。

二、乙方的离岗日期为  年 月    日,乙方应当按照*方《离职管理规定》的交接流程进行工作交接。如乙方交接不清,导致*方损失,其应向*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一次*支付**元(¥       )。该费用为*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结算*、未休带薪年休假*报酬、加班费、值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罚金、津贴、社会保险费用等)。

在签订本协议前,双方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权益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因此双方确认本条所述费用为*、乙双方所(  )协商之数额,若与(  )数额有所出入,乃为一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故任何一方不得以存在重大误解或协商数额显失公平等为由主张撤销本协议或确认本协议无效。与上述所有款项相关的所有(    )由乙方个人依法承担,由*方在此款项中依法代扣代缴。

乙方通过上述费用自行缴纳劳动合同存续期期间的社会保险差额部分。

四、*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  年 月止。

五、*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向*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六、*方按照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为乙方办理退工退档及社会保险减除手续,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因乙方原因导致*方无法正常办理上述手续的,*方不承担责任,如造成*方损失,*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七、*乙双方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签署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继续有效,不因劳动关系解除而受到任何影响,*乙双方仍应严格依约履行。

八、本协议签订后,*乙双方就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方进行诋毁、恶意中伤、或进行任何有损*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也不得再提起任何异议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争议仲裁、监察投诉、举报、民事诉讼等)。一经发现,*方有权将已付款项全部追回,并向乙方追究进一步责任。

九、乙方在此确认,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一次*对价补偿包括对乙方在*方的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期间基于借调关系、劳动关系等可能获得的全部补偿,乙方与*方的关联企业再无任何争议。

十、本协议自*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贰份,*乙双方各持一份。

(此后无正文)

*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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