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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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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1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在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合同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中,你可能会遇到合同欺诈或者毁约行为,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

(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

(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

(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

(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

(九)提供虚假担保;

(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以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以恶意串通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

(四)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

(五)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1月13日起施行。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山草香为大家整理的3篇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到这里就结束了,希望可以帮助您更好的写作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终止合同的处理办法2

终止合同的处理办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1)第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 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 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 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详见施工合同范本)

2、剩余工程规模如果超过了200万元,即达到了国家规定的单项施

工合同200万元以上,则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第七条规定

(2)《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第30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3、如果剩余工程规模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也应该进行招投标。

(1)《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第229号令)

第二条规定。

从以上法律法规都有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实行的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建议招标人在解除合同之后,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解答3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解答

问:制定该办法的依据及必要性是什么?

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在之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管,主要依据《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20,上述规定被废止,因而现形成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既无法律法规级的规范,也无规章进行规范的状态。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交易无所不在,与交易相伴的合同行为无所不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依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并通过规章的实施,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问:办法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答:通过对合同活动的调查和研究,我们认识到,当事人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较为突出:首先,利用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即合同欺诈;第二,利用合同,采用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方法,牟取非法利益;第三,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

据此,办法调整的范围及主要内容也相应分成以上三个基本部分,并根据每类合同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制定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现实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有不平等现象,一方时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不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的合同活动不仅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据此,在制定办法过程中,我们确定并遵循以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为基本原则。

问:合同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的合同违法行为,应是指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问,在办法中是如何体现既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又有效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答:在我国现实的合同活动中,私权的滥用、甚至被恶意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这种状况干扰合同意思自治、侵犯合同自由、破坏合同公平,不仅导致合同纠纷频繁发生,而且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对经济秩序也造成恶劣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务院专司合同行为监管的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在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和采纳的前提下,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要求,对合同活动给予行政指导;另一方面,要依法对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的合同违法行为给予监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行为实施的行政指导及行政处罚都需要针对具体的合同民事活动。这种对合同民事活动的介入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合同自由、合同意思自治及合同公平,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是为了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这既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社会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鉴于此,办法针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另一方面还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导”的规定。

问:针对有关单位与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在合同中实施的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的上述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其性质也是恶劣的,应该被禁止。

因此,在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此类行为,从事此类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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