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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合同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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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简单加盟合同协议书【第一篇】

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作为的加盟店,特立本合同。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一、基本要求

1、店铺面积(含厨房):120平方米以上。

2、加盟费:一次性付清元。

3、特许权使用费:元/月,按年交。

4、本铺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合同期满后加盟无任何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总让应全额退还,不计息。5、合同期限:三年(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经营应到总店另签合同)。

6、加盟店无权受理其它加盟店,如需加盟或开分店应向总店提出申请。

二、适用区域

1、县级城市。

2、沿海发达地区的城市乡镇,工业园区。

3、地级市、直辖市、省会城市。

三、保护区域

总店保证省会城市,直辖市受权2-3家,地级市受权1-2家,县级城市受权一家。

四、甲方责任和义务

1、同等品质,品牌,价格的物质上在加盟店当地就近购置。

2、凡属总店经营特色的物资供应,由总店统一配送。

总店收费标准为:收取物资物品在当季当时市场进购价的基础上,另平均加收不高于15%的费用,其相应产生的交通运输费也由加盟方承担。

3、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厨师进行专业培训(不另行收费,乙方交通费用自理)。

4、甲方负责有偿提供经营特色菜品的物资供应,以确保加盟

店口味与总店一致。(如:高级辣蟹干锅庄的专业调料)。

5、甲方提供产品组合:川式香辣蟹、川式香辣海虾、香辣鸭

唇、盆盆虾等特色菜肴。

总店收费原则为:先付款后发货的原则进行配送。

乙方一次性付清加盟费甲方履行上述义务。

五、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店面招牌进行装修。

2、按规定缴纳费用(即甲方提供的物资)。

3、乙方不得自行进行对外加盟(如另行加盟导致总店受损,则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4、乙方需及时付清甲方货款及其它所产生的费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停止供货,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技术支持

1、付清加盟费后按照要求加盟店打总店的招牌。

2、由加盟店派厨师到总店进行集中培训,时间30天左右,不收培训费,但产生的食宿,交通费用由加盟方承担。

3、加盟店随时可派厨师来总店参加培训,不收培训费,但食宿、交通费自理。

4、甲方提供产品制作技术,有偿提供高记辣蟹专用调料,在厨师指导下购买其它配料。

5、甲方提供电话咨询。

6、开业前总店会为加盟店的营销出谋划策,并按照当地的消费实力菜谱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7、甲方菜品调整支持乙方同步。

七、双方关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总店和加盟店的关系纯属加盟,加盟店不能代表总店,由此而致使总店受损,则越权的加盟方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八、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本合同,如有毁约按有关合同法处理纠纷,如有合同内容的修改,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

甲方负责人(签章):乙方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加盟店简单范本三: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

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20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业加盟合同书·连锁店加盟合同·瑜伽加盟合同·家具加盟合同

·特许加盟合同·商场加盟合同·加油站加盟合同书·酒类专卖店加盟合同

销售额比率

20xx万日元以下部分交%;

20xx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①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

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②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③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④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⑤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⑥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者;

⑦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⑧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1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心时,总部(支部0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0交付了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十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

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营时;

(6)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合格时;

(7)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欲妨碍时;

(9)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认为其内容不合适时,或者因继承给财产状况带来变化,总部(支部)认为不合适时;或者继承人不是亲自经营在没有得到总部(支部)的承诺将经营委托给第三者的情况时;

(10)延迟呈报营业日报、或总部(支部)指定的财务资料等,使总部(支部)不能掌握经营状况时。

2、当加盟者适合前款第(4)项或第(9)项时,总部不须任何予告就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终结合同的处理

1、解除本合同时,加盟者必须履行以下事项:

(1)立即停止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因合同所行使的权利;

(2)立即撤掉或取消总部指定的商店的内外装修、招牌标志、广告特等,还要将总部提供或许可的徽记、标志、广告特等上交总部(支部),所需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不得索要其购买设备时所需的费用等;

(3)立即返还订货簿、商品目录、价格表,以及其他由总部(支部)配备的文件及一切物品类等;

(4)返还接受总部(支部)指定的商标商品等,其交换价格由总部(支部)审定;

(5)立即清算对总部(支部)及其他关系者的债务。

2、当加盟者未撤掉取消“C公司”的徽记及标志等时,总部可自行执行,在此情况下,撤掉、取消这些所需要的费用由加盟者负担。另外,对建筑物等损伤补修等由加盟者进行并负担费用。

3、加盟者即使在解除合同以后,也要严守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条款。另外,要保证不得有对C公司不利的言行。第二十三条:合同时间

本合同的期限为缔结之日起的2年。以后在期满时两者都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时,本合同就视为再连续一年而自动延长,以后也是同样。第二十四条:管辖法院

有关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要将管辖总部(支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

依据上述加盟合同书的内容,需正式签订如下加盟缔约书:

年月日(以下称“甲方”或“总部”)和(以下称“乙方”或“加盟店”)依据C公司连锁加盟合同书,缔结以下合同:

1、加盟店的名称

加盟店的名称为:C公司店。

2、所属

加盟店的运营管理归属C公司连锁(总部名称)(支部名称)。甲方依据合同规则开展商品进货以及指导援助等业务。

3、加盟金

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支付加盟金150万日元,甲方收到150万日元。

4、设备预定金

甲方规定施工设备的设备预定金额为万日元,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支付。此预定金不附带利息。

5、债务保证

乙方以下列方式作为偿不定期对甲方发生债务的保证:

(1)财产抵押

财产抵押者:;

金额:日元;

债权范围:a.因商品买卖交易、借贷交易、租赁交易、保证交易所发生的债权。b.票据债权、支票债权。抵押用不动产的名称:乙方承诺:没有甲方的允许,不得有向他人转让、租

当担保物不管什么原因,出现变更、消除或减少其价值时,乙方要立即向甲方通知其情况,以增加担保或提供代担保;

制作担保抵押证书以及此登记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当乙方不遵守以上承诺时,甲方可取消其以后的商品进货及其他一切交易。

(2)抵押保证金

乙方对甲方的抵押保证金额为万日元,于年月日以前支付。

(3)有价证券

乙方于年月日以前止向甲方提交下列有从证券:

6、技术指导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加盟合同第八条的技术指导费。

7、分担共同宣传的费用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条,总部实施年计划的共同宣传。乙方作为此宣传的分担金,按甲方的计算,每月交付总销售额的%。

8、联机系统和使用费

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七条第(2)项,主要商品的订货要依靠受发货联机系统进行。乙方向甲方借用并安装指定的计算机终端,并负担以下系统的使用费及机器使用费。另外,乙方要负担安装所需要的费用:

(1)设置安装费为日元;

(2)使用时间为月;

(3)使用费每月为日元;

(4)支付方法为。

有关此机器及使用费,根据系统变更及机器性能的提高等有变更。

9、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1)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七条,乙方每月向甲方支付数据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日元。

(2)依据运营章程第二十八条,乙方向甲方委托加盟店的经理业务。此业务手续费月额定为日元,每月向甲方支付。除此之外,需要制作决算书时,作为其手续费,每件向甲方支付日元

10、特别配送费

依据加盟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特别配送费,乙主负担月额日元。

11、商品手续费

对加盟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甲方进货商品经营手续费的费率,暂时规定如下:

12、特定费用的负担

乙方根据以下内容负担加盟合同第十三条规定的特定费用:

13、委托进货

甲方依照加盟合同第五条向乙方发送商品,但对以下商品根据运营章程第十九条,临时委托乙方进货。

14、委托销售场地

甲方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条,承认加盟店在以下商品部门设立委托销售场地。

15、支付方法

根据运营章程第二十一条,就有关支付方法规定如下:

(1)请求书的截止日期:。

(2)支付日期:。

(3)支付方法:。

16、指定银行

依据运营章程第三十条,就乙方的交易银行规定如下:

银行名称:;

存款种类:;

户头帐号:;

户头名义人:;

17、加入损害保险

乙方依照甲方的指定,国入以下损害保险:

火灾保险:;

机动车保险:;

其它保险:;

以上作为C公司连锁加明合同以及依据加盟合同签订的缔约书的证件,制作成由加盟者及其连带保证人和总部署名、盖章的正本2套,由甲乙双方各持一套。

连锁店加盟商合同协议书【第二篇】

加盟店地址:

加盟商姓名: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加盟商):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内贸易部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加盟,就有关加盟商特许加盟问题达成以下协议,并拟定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品牌——

2、加盟店——

3、加盟权利金——乙方为甲方加盟商,因此获得甲方所授予经营管理行销与必要技术,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授权契约书,并于签约时一次支付于甲方之金额。

4、品牌保证金——为确保乙方日后诚信履约,需缴纳于甲方之品牌保证金,日后除甲方依约办理外,于合同届满、解除,乙方无违约情况发生,甲方应无息返还,如乙方有违约,或造成甲方之损害时,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条 合约期限

加盟商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一年,加盟期满,乙方在原加盟期内无任何违约事件,乙方务必于一年合同期满之前以书面申请签定加盟续约合同,本合同可依约延长一年,品牌保证金转至新合同中。

第三条 门店地址

加盟店地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第四条 特许加盟收费内容及细则

1、加盟商在签署本合同时,为了推动品牌的推广及快速发展,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加盟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本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另:乙方如欲再开新店,也无需在向甲方缴纳加盟费。

2、加盟商在签署本合同时,需缴纳甲方品牌保证金 万元/年,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相关品牌保证金事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可直接从品牌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 商圈规划、门市设备及装潢规范

1、乙方加盟店必须悬挂 招牌,若擅自更改内容、颜色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提供乙方招牌软盘)

2、甲方可免费为乙方评估开店位臵,免费为乙方店内装潢进行设计,若乙方需要。甲方可提供标准作业规划,及代请施工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需要,可自行决定开店位臵,但须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开业。

第六条 商品价格等规定

1、加盟商必须纳入我司的连网管理系统。我司同意加盟商可以有10%的产品自由采购权。

2、委托甲方统一采购商品,以联合采购进货方式降低成本;如有部分商品价格高于乙方采购之价格,乙方可介绍厂商给甲方,以接洽降低成本而让利于各加盟店;如有部分商品只有个别加盟店销售,则可自行采购,但需向甲方申报备案,以服务其它加盟店,以此充分发挥集体团队的力量。

3、针对甲方公布的商品目录及促销商品进行订货及定价销售,零售价可在会员价和正常价之间浮动。如乙方任意削价出售,而扰乱整个加盟系统的正常销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实行款到发货结算。乙方收到商品后,应当即检验商品数量和质量,如有残、次之商品,可作退货处理。在辅导期三个月内,甲方接受无残、次的商品退货或换货。辅导期结束后,甲方有选择地接受乙方的退货,但必须保证退货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用品一个季度内退换,童装20天内退换,童装必需整手),对甲方同意试销的商品仍可在试销期结束后退给甲方。

第七条 商品营业

1、应以独立法人之工商登记及本合同相关的营业项目,以取得合法的从事营业行为,并于开业前检附相关文件给甲方;乙方所营业相关税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内取得合法营业证照后始得正式营业。

2、应遵守甲方所提供之服务项目及营业形态对外经营,乙方不得任意变更。

3、必须独立承担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及有关行政处罚费用。

第八条 保密

1、乙方就合同内容的业务数据、商品价目、操作规程、技术、知识等任何类似文件和数据均作为商业机密,负保密之责任,非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提供第三人利用。

第九条 促销、广告、执行及费用

1、双方同意 的整体促销及广告计划均委托甲方统筹办理。

2、如需自行进行促销广告活动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3、、广告所产生的费用按受益者或共同参与者共同承担。一家店无力在媒体上(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广告,加盟共同参与可降低成本,增加广告力度。

第十条教育训练计划、执行、费用

1、应于经营 加盟店开业前,依甲方安排对加盟店店长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

2、甲方派辅导人员赴加盟店实地培训,乙方应负担辅导人员的车资、餐费、住宿、等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续约

合同期满六十日之前,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约。乙方若无违反所有合同内容,则甲方须同意订定续约合同。甲方有保留更改新合同的权利,但以不增加费用为原则。如市场变化等原因需增加费用时,需经双方协商。如果合同期满时仍有未订定新合同,甲方将终止授权业务。

第十二条 违约、违法、损害、赔偿

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合同中任何条款时,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害方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

2、乙方应明确告之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致使甲方受损害时,甲方将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

3、乙方应遵守甲方加盟店管理规范和服务公约(附)

第十三条 加盟店迁移、转让、退出

1、店租约到期或其它合法原因必须迁移时,乙方必须于一个月前通知甲方,以便办理相关迁移事宜,迁移店位臵须报甲方核定同意后方可开店,以免造成商圈重复。乙方如未依约通知甲方导致影响乙方权益时,概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

2、乙方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转让,同时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加盟店转让给受让人时,甲方将收取转让加盟金10%作为业务辅导费用。转让期只能为原加盟合同的剩余时间,续约应另签合同。

3、因乙方原因需退出加盟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退出,同时与甲方结清货款和品牌保证金,加盟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责任承担

在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违法、逃税、卖假冒伪劣商品等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依合同要求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终止合同

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不另行催告,经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合同。

1、自然终止:合同到期双方不再协议续约的,加盟商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归还相关文本、加盟手册及内部资料。加盟商在合同期内无违约现象的,甲方将品牌保证金100%

退还给加盟商。

2、擅自将加盟合同受权书转让第三人时,或未经甲方许可授权擅自招募加盟店、或擅自开店、或停止营业、或未依甲方规定使用企业识别系统(CIS)、制作物、或违反竞业禁止之约定、或保密义务时。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之同意,擅自以甲方名义或代理甲方作任何法律行为时。

4、违反法律行为或其它有损甲方重大形象商誉之行为时。

5、乙方或其负责人逃避、失踪、限制行为能力或财产上发生困难,导致票据拒绝往来,破产和解,或受法院查封其财产,或因任何原因接受主管机关为停止营业、营业之处分时。

6、其它违背本合同之不法事项,经限期(30日)催告补正而未补正时,乙方依前项约定终止合同时,若本合同未有其它规定时,则选择没收品牌保证金,取消加盟商资格,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如另有损害时须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六条 不可抗拒

如因不可抗拒事件发生,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拒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之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第十七条 其它事项 合同附件

1、同书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习俗、诚信原则公平解决。

2、同书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附件手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管辖。 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可诉请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辖

双方同意如因本合同涉及诉讼时,于安溪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022简单加盟合同协议书【第三篇】

为了发展经济,提高众合实力和市场竟争力,乙方自愿加盟麦福德管理机构,经双方协商议定如下: (麦福德管理机构为甲方――加盟方为乙方)

1、 开设麦福德加盟店选址及开店所需的各项税、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加盟店与加盟店之间最近街道距离必须达到1000米以上。

2、 甲方向乙方收取加盟费为每店贰万元整,管理费为五千元整。办店所用差旅费另收。

3、 甲方提供麦福德品牌商标给乙方使用五年。

4、 加盟店由甲方负责安排设计,统一装修、装备,统一服装、统一包装、统一原材料,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5、 乙方无权印制麦福德商标的服装、包装、宣传广告等,不得随意改变原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商标使用权,而且加盟费不于退还。

6、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制作技术配方,员工培训,店堂操作等系列先进的管理经验,为您轻松开店创造良好的条件。

7、 加盟店地址:

8、 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时限为五年。

(麦福德商标持有人)甲方: 乙方:

20 年 月 日

连锁店加盟商合同协议书【第四篇】

甲方:  乙方:

地址:_____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雅舍家具致力于促进中国家具业的繁荣和发展,努力满足消费者随生活质素不断提高而日益增长的对家居环境改善和创新的需求,实现雅舍为顾客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乙方与甲方具有共同或类似的经营理念,并愿意以优势互补、合作双赢为原则,加盟成为雅舍全国销售体系的一员,提高合作双方的市场竞争能力。经友好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如下:

一、合作前提:

乙方有意加入甲方策划和管理的市场体系,并承诺按照雅舍家具有限公司的要求操作;甲方经过评估及慎重考虑,同意乙方为加盟商。

二、授权范围:

授权的区域范围及经营品牌:

甲方授予乙方在 省 市(县) 区域内享有下列选定品牌及产品的区域经营权:

(二) 授权加盟品牌约定如下:

(1)ARTSYMEN牌( )

三、区域加盟合作的。模式:

1、乙方负责投资和提供雅舍产品专卖场地,甲方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特许经营模式,供应商品及提供统一服务;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乙双方为依法注册登记、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双方的法律关系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共同投资、合伙、雇佣、承包等关系。乙方及其雇员并非甲方的雇员、加盟人、合伙人、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代行雅舍职能和以雅舍委托加盟人名义做出任何决定和行为的权利。

3、签订《雅舍家具区域加盟协议书》的同时,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合同终止后,甲乙根据加盟协议约定确认应归还的履约保证金余额后无息返还乙方。

四、加盟方/乙方的基本权力与责任:

1、乙方享有雅舍产品约定品牌和产品系列的加盟权。

2、乙方须遵循市场规划,不得出现跨区域的违规销售行为。

3、乙方必须在区域内以旗舰店或形象店的模式在主流家具商圈展示雅舍的产品,

4、方开设的雅舍专卖店单店面积标准(实际使用面积)如下:标准面积:20__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总购货额指标(结算价)约定如下:雅舍ARTSYMEN品牌产品每年每月平均不得低于 元。

七、价格及结算方式:

1、乙方作为连锁专卖店成员享受雅舍家具统一出厂价。

2、结算方式一律为款到发货。

3、乙方保证按双方约定结算方式按期付款,否则甲方将不予保证供货;如发生乙方拖欠货款的情况,甲方有权保留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并以欠款额为基数按每天 2 ‰收取乙方滞纳金;

5、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往来款项,或通过银行汇兑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如不按本条款规定操作汇款到非甲方指定账户的款项,甲方不予承认和受理,如因此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为完善应收账款的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甲方实行每月例行对帐制度,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当月双方的往来帐清单并传真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对账单一周之内,采用书面的方式向甲方确认或反馈;如乙方逾期不反馈,甲方视同乙方确认看待;对账单未能按本条款规定操作导致的往来账不准确、不清晰或其它经济纠纷、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品牌使用及维护:

(一)、雅舍标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承诺

1、所有雅舍ARTSYMEN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雅舍ARTSMEN标识以及产品分牌标识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若乙方违反本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在加盟店中或经甲方批准的户外广告、促销推广资料中使用各种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牌标识。

3、乙方及其加盟店不得在其注册登记的商号、公司名称中利用雅舍标识或雅舍分牌标识的全部或部分标识。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雅舍标识及其产品分品牌标识。

(二)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的使用规范

1、加盟店只能按雅舍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以此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雅舍的统一形象。

2、加盟店在使用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品牌标识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A、降低或损害雅舍统一形象,损害甲方商誉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

B、向加盟店职员以外的第三者泄露、传授甲方的运作规范。

C、直接或间接模仿、盗用雅舍标识、产品分牌标识、运作规范于其它品牌或项目,或引导第三者模仿盗用。

3、招牌、商标、标识的撤除

本协议一旦终止(包括合同期满和中途解约),乙方所有加盟店立即丧失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牌标识的使用权。乙方必须从建筑物和附属设备上撤除或消除雅舍标识以及产品分牌标识。如不主动撤除或消除,甲方可自行撤除或消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产品交付、质量责任

1、甲方订货指引中的订货周期是通常状态下的大约交货期限,并非精确交付日的承诺。除非订单有特别约定,又除非是有意的不当行为或严重过失,甲方不应就产品的一般性迟延交货承担补偿责任。

2、乙方应负责其已出售产品的维修、换货或退货。如属甲方责任,乙方应提供证据,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补偿责任。

3、对于乙方由于进行产品供应、运输、仓储或转售而发生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损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4、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凡因本协议规定之产品的缺陷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提起的针对乙方的产品责任诉讼和非诉讼,经生效仲裁、判决、调解乙方已赔付的,甲方应负责补偿。但乙方应在接到有关赔偿请求的通知后48小时内,将该赔偿请求书面通知甲方,并应按甲方有关诉讼抗辩或协商解决的指引进行活动。

十、加盟店的转让

1、加盟店事先未征得雅舍的同意,不得将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的经营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加盟店若私下转让第三者,甲方有权按失效合同处理。

2、如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雅舍认为其已不能再继续正常经营时,雅舍有权物色新的加盟商接替经营,乙方应以善意、利于加盟店存续经营为原则,积极处理债权、债务和营业的移交。

3、如加盟店希望出让或出租店铺时,雅舍或其物色新的加盟商有优先接受店铺建筑或接替、承租。具体让渡价格和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保密条款及雇佣限制

1、加盟店不得向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的任何第三者泄露雅舍按照本协议规定,提供给加盟店的运作规范、商业秘密及有损于雅舍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露。

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将不直接或间接地雇佣、以共同投资、合伙等形式使用任何属于甲方或甲方其它加盟店在职员工或解除雇佣关系不满一年的员工。

十二、合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自动终止;

2、合同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但任何一方提出合同终止,须按提前一个月知会对方;

3、 如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必要时还须追究违约方经济责任:

(1)乙方完成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年度最低购货额不足70%,或连续六个月购货额未能达到年度指标月度平均值的70%;

(2)乙方多次订货在发货期内资金不到位严重影响销售的;

(3)未经甲方或甲方授权人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在专卖店内销售其他厂家、其他品牌之产品的,情节严重拒不改善者;

(4)乙方未遵循甲方的指导价格政策,发生严重扰乱市场行为,对雅舍品牌造成商誉或经济损失的;

(5)乙方店面形象差不达标,甲方书面要求乙方整改和提升,乙方没能在要求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调整改造到位的;

(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未能按照甲方向消费者承诺的售后服务标准履行职责和服务,令消费者的满意度和雅舍品牌的美誉度受损,导致一个经营年度内客户在公共媒介上投诉超过3次的;

(7)甲乙双方正式签署协议后,乙方在三个月内无法落实场地影响约定的开店速度的,甲方有权按失效合同处理。

4、 如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 乙方按甲方正常的订货周期订货,而甲方多次出现不能按期发货,严重影响乙方销售的;

(2)甲方多次发货不对板,或未经乙方同意而强行发货的;

(3)甲方多次出现严重的原厂产品质量问题,而甲方不能按服务承诺妥善解决的;

十三、备注条款:

十四、争议解决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及规定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法律适用

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等各种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十六、 本协议有效期为包 年,从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内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可协商续签。

十七、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增订补充,双方认可后生效,并视同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甲方:顺德雅舍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 地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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