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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劳动合同【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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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____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______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021建筑工人劳动合同范本【第二篇】

合同编号:甲方(用人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

委托代理人:,本市(县、区)办公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市)市县(区)乡(镇)村(街)

本市(县、区)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具体约定为:

第二条试用期约定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无试用期;

b.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岗位和工作内容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种(岗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在乙方能够胜任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从下列a、b、c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标准,每月工资总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按月工资标准计算劳动报酬,每月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b.按工日工资标准(1工日=8工时)、根据乙方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劳动报酬,每工日工资为¥元(人民币大写:);

c.根据乙方完成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具体标准为:

第五条甲方应按本合同附件样式制作记工考勤卡,交乙方保管,作为计算工资的原始凭证。甲方应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对乙方每天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量)等在记工考勤卡上予以记录;甲方项目部应在每月月中和月末对记工考勤卡上的记录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对于乙方非因本人原因而全天不能工作的,甲方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列入当月工资支付给乙方。

第七条工资按月支付,具体支付、结算方式为

(从下列a、b中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支付、结算方式,每月支付额均不得低于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a、每月日前结算付清上月工资;

b.每月日前支付¥元(人民币大写:),余款按如下约定结算支付:

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银行代发:甲方为乙方在银行开立工资结算账户,工资发放均通过此账户进行;

b.现金发放:甲方直接向乙方发放现金,乙方本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并签名确认。

四、工作时间

第九条工作时间为(从下列a、b中选择):

a.人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2天。

b.甲方根据建筑业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报劳动部门备案。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甲方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保险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执行,具体如下:

六、劳动保护

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行业劳动卫生、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合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二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应达到安全、卫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cj146-20__)。

第十四条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对甲方管理人员漠视职工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七、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八、本合同的解除、变更、终止

第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2、乙方提供虚假身份证、资格证、上岗证、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4、乙方有偷窃、打架斗殴、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确保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完成的。

第二十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5日内,甲方要与乙方进行工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未发放工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约责任规定如下:

1、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发放工资,且未征得乙方同意的,除须全额补发工资外,还应按每天¥元(人民币大写:)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发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其他:

十、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双方约定: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现行法律法规、本省规定有抵触的内容,按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劳动合同法【第三篇】

课程目标:

1、帮助学员理解和把握员工关系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基本法律规定、方法和技巧,避免陷入各类误区

2、帮助学员全面、系统提高员工关系管理实操能力;

3、帮助学员掌握应对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施行后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与处理办法;

4、帮助企业在新法环境下及时调整管理思路,维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课程大纲:

一、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相关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

1、新旧法对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对比分析;

2、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的程序要求给用人单位带来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3、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重要地位,对案件胜败的决定性影响;

4、规章制度的公示技巧与方法;

5、规章制度制定、修改是“共议”还是“共决”?

二、员工招聘及录用规章相关操作实务

1.确定录用条件

2.避免就业歧视

3.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4.录用通知

5.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三、员工入职相关法规及操作实务

1、入职把关不严的风险及入职审查的导入;

2、双重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带来的风险与应对;

3、劳动者虚假身份证、学历证明,虚假从业经历、传染疾病等问题的风险与应对;

4、入职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及对用人单位带来的法律风险;

5、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的新规定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带来的影响,用人单位如何降低用工风险?

6、入职登记表的设计技巧及对今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重大影响;

四、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操作实务及适用技巧

1、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期限的强制性要求对企业用工管理的影响;

2、劳动合同法规定超过一个月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合同的,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借故拖延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如果避免法律风险?

3、由于劳动者的原因导致超过一个月或一年以上未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双倍工资?是否视为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针对历史遗留下来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与应对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的显著变化对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深远影响;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铁饭碗?是不是终身制?会不会导致隐性成本的增加?

3、用人单位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何风险?员工工作10年以上,又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获得支持?

4、用人单位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5、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拒绝?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还有权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到底有几次选择权?

6、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存在的一个陷阱及应对方法;

7、合同期满劳动者由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原因续延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继续留用劳动者,但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是否也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连续工作连续与连续两次固定期限中的“连续”如何理解?中途断开一段时间是否可以不再“连续”?

六、违约及补偿

1、哪些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在无效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辞退劳动者是否适用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2、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有何变化?员工辞职条件有何变化?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者在适用期辞退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应如何应对?

3、劳动法规定除22条、23条的情况以外,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责任,但劳动者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否赔偿?如何设置?

4、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应否给付经济补偿?

5、当企业和劳动者都有违约行为时,违约责任如何分配?

6、26条中的排除劳动者权利应当如何理解?如有单位约定先给付工资的80%,年终再给付20%,是否违法?

七、劳动争议解决

1、劳动争议的主要风险

2、劳动争议的基本技巧和规则

3、举证责任和运用

4、劳动关系成立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后发生争议,如何适用法律?

5、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应当如何应对?

劳动合同法【第四篇】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劳动合同法》"附则"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扩大了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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