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汇集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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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第一篇】
一、问题表现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对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这种工程承发包双方责任、利益不对等的“阴阳合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合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暗中以垫资为条件,违法发包;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甚至部分业主已使用工程多年,仍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筑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他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1.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2.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4.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第二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正常履行
Abstra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very important content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A contract management personnel must strictly conduct the performance and change of the contract based on familiar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elevant content of project contract.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ensure the normal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s; contract management; normal performance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特点
1. 经济法律关系的多元性。
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管理,而承包单位则涉及专业分包材料供应和设备加工、以及银行、保险等众多单位,因而产生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都要通过经济合同来体现。
2.内容庞杂、条款多。
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和建设项目受多方面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合同中除一般条款外,还包括特殊条款,并涉及保险税收、专利等多项内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3.合同履约方式的连续性和履约周期长。
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的,由于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循序渐近地进行,所以,履约方式也表现出连续性和渐进性。这就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要随时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4.合同的多变性。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设计变更或合同条款的修改,所以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变更的管理,做好记录,作为索赔、变更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建筑企业施工合同管理与投标管理脱节
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有着密切的内部联系,它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资金投入的法律性文件。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经济标’、‘技术标’编制及管理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管理分属公司内不同职能部门及工程项目组。一旦投标中标,施工合同与甲方签订后,此‘合同’只是以文件形式转给项目经理部,技术交底往往流于形式,最终使得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严重脱节。
2.很多中小项目没有按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
为了培育和发展规范化建筑市场,自1991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又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的是规范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维护建筑行业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但是,一些建设单位不能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施工合同,个别企业自制不规范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也有的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的程序报建及招、投标,由建设单位自己指定施工单位,用自己制定的施工合同文本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3.施工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内容。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招标文件是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的订立施工合同的要约,投标文件是施工企业回复建设单位要约中全部条款的承诺,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做出按要约签订施工合同意思的表示。由此看来,招投标文件是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但有一些业主存在着买方市场优势地位,或者要求附加条款,或者强调施工企业一次包死,不计风险包干费,使最终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及投标书出现较大的背离,从而为施工合同的执行带来很大困难。近几年来,建筑市场内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尤其是《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实施,各级政府对一定数额以上的建筑项目明确要求应按建筑程序办事。然而,仍有一些单位依仗天高皇帝远,对个别项目不报建、不招标;或先招标,后报建;或明招、暗定;较普遍的存在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随意压减工期;压减造价;提高质量要求等等。最终都是使施工合同的管理及执行得不到保障。
4.施工合同中用词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导致合同履约率低。
由于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多、相关文件多,其中错误、矛盾及二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承包商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业主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施工单位根据业主的意思,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草拟合同协议条款,经业主认可后签署,往往几经确认,最后招、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差很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重要的是与甲方代表及上面领导的‘沟通’,造成合同文字表述错误和矛盾用词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合同用词错误、矛盾,或设置二义性问题,留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承包商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业主,主要表现在‘质量等级’要求提高;‘工程进度’要求缩短;‘工程造价’要求让利,最终或违反自然的建设规律,或低于工程成本,使得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低。另外,确有一些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后放松管理,不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或材料、机械资源从不同项目工地互相拆借,或资金投入不足,或部分资金转移,拆了东墙补西墙,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工期拖延。
5.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
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普遍也存在,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及总结、归纳,合同管理粗放。合同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建立信息化的合同管理制度,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措施
1.大力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第三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2013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新版示范文本执行,原99年版示范文本废止。那2013版示范文本的可执行性如何呢?
要看可执行性,首先看是否要求强制执行,这一点在示范文本的说明中已明确表述为:《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这清楚的表明示范文本编制单位无意干预企业间的合同订立行为,尊重企业自主决定,贯彻市场投资项目建设交由市场调控这一改革指导思想,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在建设领域的新的进步。但在实际执行中,还有些地方存在要求施工合同备案,将合同备案与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联,变相强制要求使用示范文本的行为,这种权大于法的行为需要警惕,也需要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捍卫自身权益。
既然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2013版示范文本的可执行性取决于合同双方对文本本身的认可度,取决于文本本身与市场实际情况的贴合度。好产品自然有普及的可能,烂产品自然会遭到市场的零落。那2013版示范文本条款与市场的贴合程度如何呢?
首先看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经过长期的实践,这种合同组成模式已得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普遍认可,并熟练应用,与国际施工合同体系也越来越接近,有利于合同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快速理解。
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合同文件构成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体系了合同的严谨性,关于合同文件构成、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份数等,均是为后期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作预防性准备。
与99年版示范文本相比,有如下改进:
1、协议书第四条将“合同价款”修订为“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描述更准确更清新。
2、协议书第六条合同文件构成将“投标书及其附件”修订为“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这一改变有两个意思表示:将投标书改为投标函,解决了实际操作中投标单位利用投标文件繁多,招标单位无力审核,而在投标书夹杂背离招标文件的条款,堵上了这一漏洞。“如果有”三个字表明编制单位已充分考虑到招投标并不是合同签订的必要条件,招投标与合同签订都是企业自主决策行为,政府不应干涉。
3、增加了联络、知识产权、职业健康、环境保护、测量放线、样品等条款,对工程施工涉及的问题考虑更全面,既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又与国际惯例接轨。
在借鉴FIDIC条款基础上,在2013版示范文本中创设八项合同管理新制度。
1、通用条款第、款确定承发包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但客观上会增加双方的成本;
2、通用条款第款确定市场价格波动的变更调价制度,明确合同双方承担风险范围及幅度,避免风险发生时因施工单位无力承担过多的风险而导致无法履约,进而造成双方更大的损失。;
3、通用条款第款确定逾期付款的违约双倍赔偿制度,避免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当成低息银行;
4、通用条款第款规定质保金返还的缺陷责任期度,在不免除施工单位保修责任的情况下,提前释放资金,提高资金效率;
5、通用条款第和款规定两项工程移交证书制度,是对物权法的响应;
6、通用条款18款确定风险防范的工程系列保险制度,承认风险的不可抗性;
7、通用条款第和款规定索赔过期作废制度,强调索赔的及时性,减少后期纠纷;
8、通用条款第款规定争议过程评审制度,鼓励民间专业调解机制的形成,培育行业自律能力。
那2013版是否就完美无缺了呢,笔者认为还是存在如下缺陷:
1、协议书中要求双方承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内容相背离的协议。这一表述是想解决阴阳合同的问题,但阴阳合同出现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强迫合同双方接受其制定的合同,不允许合同双方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问题在政府,不在企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第四篇】
原建设部的《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文件中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随后,各省市依据该文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本省市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规定,并在费用内容、计价、费用支付、监管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从费用内容上看,建办〔2005〕89号文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这一点各个省市虽有不同,但大多数是基本一致的。而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各省市的做法差异较大,有的省市是把安全文明施工费进一步划分为基本费+奖励费,有的则是基本费+现场评价费+奖励费,而大多数的省市则不进行划分,如表1所示。本文认为,从奖励创优,多投入多回报的计价机制来说,相对于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来说,把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为基本费、现场评价费和奖励费是比较好的划分方式。因为施工企业要得到更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加大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投入,这对保障安全文明生产有很大的帮助,相对于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划分有更多的灵活性。本文下面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划分为基本费、现场评价费和奖励费这三笔费用,并分析其计价问题。
1基本费的计量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本费是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必须投入的基本费用。目前,基本费的计价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定额计价法,即在计算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遵守政府部门的费率,按照计算基础×费率的形式进行计算。该计算基础通常情况下有直接费、人工费+机械费、分部分项工程费等形式。根据该方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采用的报价必须执行规定的固定标准或者区间费率,颠覆了“由施工方案决定报价”的基本思路,依然遵从“定额做法”的思想。由于不同施工单位执行费率一样,计算基数又相差无几,因此在这种计算方法下,通常计算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基本费的总额几乎是一致的。然而,实际中在安全投入上不同的施工单位有时差别是很大的。显然,这并不是最合理的计算方法。另一种是清单计价法。目前,深圳市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方法就是采用清单计价的方式计算。见表2~表4。采用清单计价的方式,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进行进一步划分、列项、编号,并明确工程内容。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认真分析招标文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根据施工方案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进行报价。从工程造价日益以市场为主导的角度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报价,符合未来的趋势。采用这种方式也可以避免不同施工企业基本费报价相同,投入却不同的矛盾。同时,清单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承包商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上的投入。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如果没有做到清单要求的内容,或做得不符合要求,业主即可以有理由扣除相应的费用。相比定额计价法,清单计价法显然更加合理。
2现场评价费的计价
3奖励费的计价
目前列有奖励费的省份有海南、河南、广东和江苏。在合同签约阶段,奖励费以规定的最高暂定费率列入合同价款中。而在合同履行阶段,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进行检查和评定。施工单位获取相应的文明工地称号后,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该笔费用。在建筑工程中,优质工程质量奖也是常见的奖励费。在实务中,优质工程质量奖在合同中的约定是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百分比,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获得约定的优质工程质量标准的奖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它属于建造合同收入中奖励性质的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奖励费与优质工程质量奖相类似,它们都是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加大投入的回报。但不同的是,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奖励费是要作为措施费的一部分计入合同价款当中,而优质工程质量奖一般做法是在投标函附录中做出明示而没有进入投标报价。本文认为,既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奖励费与优质工程奖具有共同的特点,且性质是相同的,因此完全有可能而且可以把前者也列入到投标函附录中明示进行操作,而不将其列入到投标报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