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租用合同【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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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阿姨聘请合同【第一篇】
甲方(雇主):
身份证号码: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码:
根据《_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家庭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每日三餐。
2)乙方为甲方做好看管小孩和每日三餐之外的其他家务工作,包括室内保洁、清洗衣物等。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的正常食宿,其他开支乙方自理;
2)甲方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视、不虐待、保证乙方服务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
3)乙方由于个人原因突发急病或其他伤害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不要措施,但产生的治疗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予承担;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传染病系列进行检查,如果体检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体检如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解聘,期间的劳务工资按日结算;
5)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将同乡、朋友、亲友等带入家中;
6)甲方如发现乙方有不良习惯不适合甲方要求时(不良习惯包括嗜酒、吸烟、个人不卫生或其他疾病等),甲方有权及时解除协议,工资结算至解除协议当日,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7)甲方如发现乙方有损甲方权益的行为或不能胜任本服务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乙方如离职须提前15天通知,如擅自离去,甲方有权不支付服务费家庭雇佣保姆协议书家庭雇佣保姆协议书。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享有按月、按时得到劳务工资的权利;
2)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回家处理时,应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履行请假。不得擅自离岗;
3)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一切不合理的需求,有权维护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4)乙方不得随便翻拿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送_门依法处理;
5)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每月休假期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待遇
服务费用为元/月,甲方于次月日支付上月服务费给乙方。
以上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签字之日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姆雇佣合同【第二篇】
一、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所谓雇佣关系,我国民法理论上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是一种契约,是基于雇佣合同成立的,但我国法律对雇佣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学界对两者的关系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并列说,认为两者是不同的劳务关系;一种是包容说,认为雇佣关系包含劳动关系。对二者的区别,台湾着名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本案原、被告的关系是属于我国民法所调整的雇佣关系,还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如果属雇佣关系,则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意见》裁判;若属劳动关系,则原告面临被驳回,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现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属雇佣关系,理由是原告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原告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只能按民法中的雇佣关系调整。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劳动法》只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特种单位需招用未成年人的,须履行审批手续”,并未规定禁止招用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且现实存在很多超过退休年龄仍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如果将这部分劳动者排除《劳动法》保护之外,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因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如果只从形式上考虑,本案原、被告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但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时还要结合法律适用来分析案情,故同意上述第一种意见,理由是:一、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国务院的实施条例是对劳动法的一种补充,并不矛盾,超过法定年龄退休的劳动者,已不受劳动法调整。二、适用民法按雇佣关系处理更有利于保护这类劳动者。我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它是一种补偿性质,标准相对较低,例如无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者也无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而按照雇佣关系处理,雇主应承担的是民事赔偿责任,标准相对较高。
之所以产生上述两种不同认识,也与我国《工伤保新条例》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资格没有明确界定。而各省在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中对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也有差异,例如2003年12月1日颁布实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受伤害人员是用人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而2003年12月19日颁布实行的《河南省实施暂行办法》则无这样的明确规定,其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工伤申请需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并没有将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笔者希望有关 机关在修订法律法规时对此予以统一和明确。
二、雇员的过失能否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对雇佣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雇佣活动作了解释:“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笔者理解:广义上劳务关系包含雇佣关系,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劳务关系加了定语“个人之间”,也就是狭义上的劳务关系。关系双方地位更加平等,对提供劳务一方约束力更小,约束(管理)手段更少,劳务性质更单纯,工作时间更灵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雇佣活动”强调了雇主授权或指示,且是一种有规模、有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应有区别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只有这样,让雇主担责而非根据过错担责才更合理。根据以上理解,笔者认为,个人之间雇佣的“家庭保姆”从法律上应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同属个人之间雇佣的“私人保镖”则属雇佣活动,希望最高法院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作更明确的解释。
就本案而言,是按《侵权责任法》原告的损害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还是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由被告作为雇主承担完全的责任?有意见认为:既然雇佣关系也属于劳务关系,本案原、被告也是个人,且《侵权责任法》从法律位阶上优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时间也晚于后者,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即原告存在过失,应减轻被告的责任。笔者还是倾向另一种意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雇佣活动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规定,本案被告开办的工厂,从事的是一种有组织、有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个人之间的雇佣,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过错往往与被告是有关系的,因为雇主往往有能力通过管理和技术更新防止事故的发生,因此,被告作为雇主应承担完全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为何对雇佣关系及其民事纠纷的责任承担没有进行界定和规范,尚不得而知,在此也不作深入分析,但法律规定的欠缺是人们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笔者希望有关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完善《侵权责任法》,以减少歧义,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三、雇主的赔偿责任是否包含精神损失
雇主的赔偿责任是否包含精神损失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雇主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责任的承担在照顾弱势一方的同时,还要考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故精神损失的计算应从严掌握为宜,应以雇主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商业保险能否抵偿雇主责任
保姆雇佣合同【第三篇】
“本来只想为爸爸找个保姆做家务,没想到她竟当起了家里的‘女主人’。不但陪吃、陪喝,竟然还陪睡觉。”市民刘先生无奈地说。最近,记者在成都市一些劳动就业市场上了解到,目前有很多“流动人员”在职业介绍场所悄悄推销这种“特护保姆”。
家住成都市成华区桐梓林小区的刘先生说,由于母亲过世早,家务活都是他做。两个月前,需要出差一段时间,他担心63岁的父亲无人照料,便想到家政公司请一位保姆。可是,咨询了许多家政公司,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保姆。后来,他只好去顺城大街人才市场。经过一位中介人员的介绍,他找到了一位45岁的农村保姆。当初双方约定先试用,工资为每个月1000元。
一周后,刘先生出差回到家。他发现这位保姆除了打扫房间、做饭、洗衣服等本职工作以外,还直接支配他父亲的养老金。每天晚上,竟然进入他父亲的房间里睡觉。一次交谈中,父亲告诉刘先生已经为保姆涨了工资,每个月1800元。对此,刘先生感到十分气愤,决定要解雇这位保姆。但没想到,刘先生的父亲却坚决不同意。刘先生不好意思直接责备父亲,可总是对这种保姆不放心,担心父亲被骗。
随后,记者来到顺城大街人才市场。在市场旁的路边上,一些人举着牌子到处推销,牌子上写着“房屋中介、家政服务”等字样。记者假称家里有60多岁的父亲没人照顾,想请一位保姆。一名男子马上凑过来说:“想找什么样的?我们这里有‘特护保姆’。”当记者询问有关特护保姆的工作范围时,这名男子解释说,就是照顾老人的生活。如果有需要,还可以陪过日子。但陪过日子的价格比较高,每个月要1500~1800元。记者表示同意,想先看看这位特护保姆。10多分钟后,这名男子带来一名40多岁的妇女,还对她说,“人家可是老干部,养老金高,一定要好好照顾老爷子。”
保姆阿姨聘请合同【第四篇】
甲方(雇佣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被雇佣方):
身份证号码:
应甲方需求,乙方申请,双方子女同意,赣西队离退办领导为见证人,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家政服务。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做饭、洗衣、打扫卫生以及适当的户外劳动等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提供工作所需的工具及护具。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按月付给乙方工资 元,不得拖欠克扣。
5、甲方认为乙方不适合或不能胜任保姆工作,或甲方去世后不需要乙方提供保姆服务时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期内乙方自愿居住在甲方家中,乙方需完成甲方家中的日常家务,如做饭、洗衣、打扫卫生以及适当的户外劳动等,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天,乙方如需休假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得到同意后方可离开。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甲乙双方按照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由甲方每月付给乙方报酬800元整,乙方的食宿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的其它开支自理。
4、乙方在被雇佣期间应有良好的身体状况,如果出现重大病症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甲方的所有财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有违法行为,不能随意将他人带入家中,或带入家中居住。
6、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因个人技术出现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自己负责,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7、无论何种原因,当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离开甲方家,不得滞留。
8、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直至向司法部门控告。
三、合同签订与解除
合同书一年一签,自签字后一年内有效,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续签。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保姆雇佣合同【第五篇】
乙方(雇员):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姆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1.看护小孩;
2.清洗小孩衣物;
3.家务(室内保洁)。
二、服务时间
1.每天 时 分至 时 分。
2.乙方每月可休息 天,具体休息时间双方临时商定。
三、服务费用
1.服务费用为1000元/月,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给乙方。
2.因特殊情况,乙方需要加班(指晚上留宿),则甲方须每晚另行支付20元加班费。
四、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上述服务内容提供服务;
2.甲方发现乙方患有疾病等不适合继续看护小孩的情形,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3. 甲方有义务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时支付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为其工作提供必备设备或条件;
3.乙方须自觉履行上述服务项目,细心照顾小孩;
4.乙方不得随意将他人带入甲方家中,不得随意翻动甲方家中物品,如有偷窃等违法行为,甲方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乙方如遇亲友生病等急事,需临时离开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工作期间,如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及其家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毁,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如欲解除合同,则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不辞而别,否则,甲方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8.乙方在非工作时间(包括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