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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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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全文1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并没什么特殊不一样,只是没有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长期合同还是短期合同,要取决于每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不能一概而论,遇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同样可以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负违约责任。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面就是山草香给大家整理的5篇劳动合同法,希望可以加深您对于写作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认知。

劳动合同法2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易豆网提供全员劳动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姓名:

法定代表人: 性别:

委托代理人: 出生年月:

厂址: 家庭住址:

所属区:

根据《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局《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劳动合同法全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包含 个月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或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根据培训学校作息制度执行。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双方确定乙方实行月工资形式:

工资标准按照培训学校薪资体系执行。其他奖金、补贴等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制度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10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第八条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九条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婚假、丧假、(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培训学校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三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甲方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甲方违法解除和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八、其 他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

2、保密协议。

3、岗位协议。

4、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1、乙方不得无故要求解除本合同。若乙方有正当理由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乙方方能离职。若乙方未提前通知甲方便擅自离职的,乙方需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内让乙方参加由甲方选定的业务培训,培训费及差旅费由甲方支付。乙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年时间,乙方在竟业限制期间内不能在甲方的营业机构所在位置周边的30公里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的业务。本条款不因本合同终止、解除而失效。

3、乙方参加甲方期末各岗位竞聘上岗,如乙方竞聘失败,则听从甲方安排其他工作,若乙方不愿意,则自动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法全文4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安徽省、合肥市的有关劳动政策及法规,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了《_____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工作考核的相关规定

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职位、工作地点的决定。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工作成绩考评,并通过考评结果给予相应的职位和待遇,甲方可以根据考评结果是否对乙方进行晋升、加薪等奖励或降职、降薪等处分。

2、保密条款

下列内容属于甲方商业秘密范围,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

乙方从甲方获知已经或将要用于(包括未公开的)行业或业务中的技术信息与经营、管理信息。

甲方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以及与业务、管理有关的合同、客户信息、管理制度、表格、工作标准、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业务相关资料。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相关协议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乙方不得打听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经包含了保密费用,员工离职后承担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不得以任何额外补偿为条件。

3、公司制度执行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公司已发布或今后将发布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甲方公司规定标准、流程及权限操作执行,不越权或违反流程处理任何事情;乙方有越权或违反制度、流程行为的,须接受各项制度、流程配套考核办法考核,甲方视其严重程度有权无条件解除乙方劳动关系,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乙方是否越权或违反制度流程处理事项的依据,除留有乙方签名的书面依据及其他证明是乙方所为的有效证据外,还包括乙方身份在甲方各信息系统中的处理记录。乙方有义务保护其各系统中使用的用户密码,如有密码泄露等原因至使他人以乙方身份在系统中处理相关事务的,则其责任仍然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忠于甲方公司,维护甲方利益,始终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不得收受业务单位或结算人员的礼品、钱财,不得发生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无论收受金额大小,乙方的月度奖金、年终奖全部取消,同时甲方公司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之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⑴ 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

⑵ 乙方在职期间自营或在其他与甲方相同或者相近的单位从事第二职业的。

⑶ 甲方因经营管理的需要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职位、岗位、工作地点,乙方不服从甲方公司调动或安排的。

⑷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的,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乙方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主动提出辞职的,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严格按照甲方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办理的有关离职的其他各项手续。保证积极配合移交工作及移交因乙方职务持有或保管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书面或电子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资料、设施设备、钥匙、公司印章、备用金等),在得到甲方确认后正式办理离职手续,乙方若移交不完整而离职的,甲方有权不予发放剩余未结算所有工资,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且乙方未结算工资不足以赔付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违约责任

乙方应在合同期间内及合同期满后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乙方若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相当于乙方在甲方一年的工资收入(按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平均年薪,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甲方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⑴ 甲方招聘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⑵ 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各项培训费用。

⑶ 甲方出资配备的相关设备以及各种用具器材等。

⑷ 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用、仲裁费用。

6、免责申明

乙方自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即承诺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续约,今后若有劳资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7、处罚与赔偿

甲方根据公司的奖惩制度的规定,可以给予乙方警告、能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降级、辞退等形式的处罚。

乙方违反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根据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8、甲方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已经充分了解本补充协议所有内容并自愿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

9、本补充协议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____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______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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