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动合同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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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第一篇】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是私营企业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
第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教育职工爱岗敬业,共谋企业发展。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参加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私营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承认工会章程,均可自愿加入工会;在原单位已加入工会组织的,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承认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从开业之日起依法建立工会。各级地方工会应当帮助、指导私营企业组建工会。
工商行政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注册登记或者年度检验以及执法监察时,应当督促私营企业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
第八条 私营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选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员一人主持工作,也可以由若干私营企业联合组成一个基层工会委员会。
私营企业工会的建立应当依法报请上一级工会批准。
第九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与企业主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由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工委员,由女职工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国家主人翁精神,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鼓励职工提合理化建议,进行技术协作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对职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术,提高职工素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私营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
私营企业工会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私营企业在劳动合同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规定,私营企业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应当建议企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有效处理决定。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参加对职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的调查,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侵犯职工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工会应当予以制止和要求处理。职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的,工会应当提出意见给予支持并帮助。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按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照国家规定为职工交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参与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或者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
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应当有女职工代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研究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私营企业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发生停工、怠工时,工会应当同企业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工会开展活动,一般不占用工作时间,如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同意。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变动其主席、副主席职务。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内,除法定事由外,企业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征得本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设施。
所有权属于私营企业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会的私营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私营企业不支持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应当从职工提出组建工会之日起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2%向上一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筹备金待工会建立时按规定返还企业工会。
私营企业工会应当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私营企业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讼:
(一)阻挠、限制职工依法组织、参加工会和阻挠上级工会到私营企业帮助、指导筹建工会的;
(二)非法撤销工会组织的;
(三)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
(四)不当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劳动合同,对依法行使职权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所有权属于工会的财产、经费的;
(六)私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交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七)私营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经本企业工会提出仍不纠正的;
(八)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侵犯职工或者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工会工作人员,给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本企业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批评教育,或者建议罢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第二篇】
私营企业职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农业人口( );非农业人口( )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向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年。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担任_________工种。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生产(工作)条件
为保证乙方完成合同要求的生产(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保障乙方的安 全和健康,甲方根据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具体内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五、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实行五天工作制后从新规定)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须经工会和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每月_____日发放工资。超过当月发薪日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总额的1%赔偿乙方损失。
4.甲方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
六、保险和福利待遇
1.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的规定,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_____%,乙方按本人工资的____%,按月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3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发给乙方生活补助费;合同期未满的,加发失业救济费,其标准为:
工资每满一年或距合同期每差一年发给乙方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半年以上不到一年的以一年计,工作时间(或合同期)超过十二年的,以十二年计。
3.甲方参照国家或省的失业保险有关规定向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失业保险基金,乙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
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 病假工资。
6.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7.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假日为_____________,公休假为______,婚丧假为_____,探亲假为_______.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干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的实施细则,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须征求工[:请记住我站域名/]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人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应征入伍,或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为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5.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一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但试用期经发现不合格的、因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另外,符合第七条第3款(1),(2),(4)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解除合同,甲方应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7.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是否续订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同意续订合同,应办理续订合同手续。如 不终止执行又不履行续订手续,合同将视为自动续订同一合同期限。
八、双方需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自理_____.发给住房补房补贴每月_____元。
2.甲方自办职工食堂,乙方伙食按饭菜成本收费_______.甲方负责乙方在外搭伙的管理费_____.发给伙食补贴(每月_____)
3.甲方按国家规定,每月发给乙方各种补贴_____元。
4.除第七条第2款外,属于_____等情况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除第七条第3款外,属于_____等情况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6.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_____年,否则,乙方须须支付甲方所付培训费。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如遇违约时,违约方应按本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及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
十二、本合同旨在确定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有关条文的具体实施,甲方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第三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是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的管理机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负责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劳动部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和受区、县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委托的街道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劳务市场服务组织),负责为个体工商户介绍帮工和为私营企业介绍职工。
第五条 区、县劳动部门的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可在本市郊县及外省建立相应的劳务基地,组织劳务协作或地区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确定招用工人数量,但个体工商户雇工最多不得超过7人(含7人)。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应贯彻先从本市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后从本市农村人员中招用的原则,确需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外地务工人员指标。未经批准,严禁招用外地务工人员。
第八条 从事商业、旅店和出租汽车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从事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区、县劳动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控制外地务工人员数量。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渠道招用人员:
(一)到劳务市场招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持本市工商执照、区、县劳动局开具的“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样式附后)和招工简章,到劳务市场进行登记并办理招用本市及>!
(二)到劳务基地招用。雇主持劳务市场服务组织开具的证明到指定的劳务基地直接招用人员。招用人员后必须再到劳务市场进行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通过亲戚、朋友介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通过自己的亲戚、朋友介绍本市人员,也可以按区、县劳动局出据的“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的人数由亲戚、朋友介绍外地务工人员。招用外地人员必须持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和“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招用手续。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如招用外地已婚育龄妇女做工,必须持本市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
第十一条 雇主不得招用家庭服务员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做工。
第十二条 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外地务工人员必须持有乡以上证明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市民一人做保证人(不含雇主的父母、爱人)。保证人与雇主应签订“保证协议书”(样式附后),并每保证1人向雇主缴纳保证金100元(待被保证人劳动合同到期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劳动部门监督雇主如数返还保证人)。
第十三条 劳务市场服务组织按“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的招工人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组织、介绍外地务工人员,并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签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协议书”(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劳务市场招用工人后,由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具“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
第十五条 区、县劳动局按“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审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外地务工人员数量,查验保证人的常住人口卡和“居民身份证”、“保证协议书”和保证费;为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开具“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持受雇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为外地务工人员申报暂住户口、办理在京“暂住证”。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人员后,按《办法》的有关规定10日内到区、县、街道、乡镇的劳动部门办理如下手续:
(一)通过劳务市场招用的。雇主持“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到经营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办理雇工登记手续,雇用外地人员的还须持“暂住证”和《用工簿》到区、县劳动局领取《外地人员做工证》;
(二)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雇主雇用本市人员的(农民持乡政府证明),到经营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办理雇工登记手续;雇佣外地务工人员的,持“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到经营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办理雇工登记手续,然后持“暂住证”和《用工簿》到区、县劳动局领取《外地人员做工证》。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受雇人员需要转户受雇的,持“受雇职工登记卡”5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一)通过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介绍的,到劳务市场办理转户或 求职登记手续;
(二)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本市人员到雇主经营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办理转户登记手续;外地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到雇主经营地的区、县劳动局办理转户登记手续。
无“受雇职工登记卡”的人员,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转户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后,外地受雇人员不再从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工作,是通过劳务市场介绍的,由劳务市场服务组织与劳务基地负责其返回原籍;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的,雇主必须在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7天前通知保证人,由保证人督促受雇人员返回原籍。
受雇人员的《外地人员做工证》由区、县劳动局收回。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有关公安部门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
__________劳务市场(职业介绍所)同意
户(企业)名称:______,在本年度内招
用外地务工人员,请予组织安排。人数、工种、年龄、男女
比例和工作期限如下:
----------------------------
| | 人 数 | | | |第 第
|工 种|-------|年 龄|工作期限|备 注|一 二
| | 男 | 女 | | | |联 联
|---|---|---|----|----|----|存 交
| | | | | | | 劳
|---|---|---|----|----|----| 务
| | | | | | | 市
----------------------------根 场
区、县劳动局
年 月 日
保证协议书
为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用工,保证人:
(以下简称甲方)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以下简称乙方),拟定保证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1.甲方不得介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雇佣的人员;
2.甲方每介绍一名外地务工人员,向雇主缴纳保证金100元;
3.甲方对不符合乙方要求的外地务工人员,要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4.外地务工人员如发生劳动合同期未满或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的问题,乙方可用保证金做为经济损失的补偿,但甲方还要负其他方面的责任;
5.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后,外地雇工不再从事个体或私企工作的,由甲方负责督促其返回家乡。
二、乙方的责任
1.乙方要看甲方介绍的人员是否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允许的范围;
2.受雇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要及时将保证金退回给甲方;
3.对劳动合同期未满或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辞而别的受雇人员,乙方除扣压保证金外,还要与甲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4.乙方从雇用人员之日起计发工资,并解决受雇人员的住宿问题。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章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不履行协议,否则责任自负。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乙方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工人协议书
为解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正常渠道,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______区、县劳务市场或____街道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下称乙方),特拟定招用工人协议。
内容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91年第3号)和“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负责为乙方组织、介绍本市和外地职工。
2.甲方负责为乙方招用的受雇人员开据“受雇人员录用证明”。
3.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招工要求,不得推诿、扯皮。
4.对不符合乙方在年龄、男女比例要求的受雇人员,由甲方负责。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招用人员时,应向劳务市场或职业介绍所出具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区、县劳动局出具的“外地务工人员指标证明信”和招工简章。
2.对甲方按乙方要求推荐的人员,乙方不得拒绝,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办理招用手续。
4.乙方雇用受雇人员之日起计发工资,并解决受雇人员住宿问题。
5.试工期间受雇人员不符合条件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7天通知甲方。
6.受雇人员在受雇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时,除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属乙方责任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章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不履行协议,否则责任自负。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雇人员录用证明信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 性别 年龄
来自 省(市) 区(县 乡镇)
现被 区(县) 街道
乡(镇)的个体工商户(私营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录用。
现在京住址:____________,特此证明。
此证明十日内有效区(县)劳动局主管部门
区(县)劳务市场服 务组织
年 月 日
第一联 存根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第四篇】
1 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
企业民主管理-- 工厂管理委员会
建国后,中国的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在当时的国营企业里,劳动者摆脱了受剥削的地位,成为企业的主人。企业中,阶级矛盾不复存在,但是依然存在公和私的矛盾。当所谓公和私的矛盾是指国家的长期利益和个人的短期利益存在差异,而两者必须兼顾。当时,在国营企业里,依据发展生产,公私兼顾的原则,工人广泛地参与到企业的管理和运营中。在1949 年的公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在国营企业中,在厂长的指导下,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度。1950 年2,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指出:为了迅速完成恢复与发展生产这一中心任务,必须对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原官僚资本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不合理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而这一改革的中心课题就是,在国营企业工厂里,设立有劳动者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厂管理的民主化,使劳动者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以发挥其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工厂管理委员会按照工人和管理者同数量的原则组织设立,对企业的一系列生产和管理问题,例如:生产计划,管理制度,组织生产,人事,工资。福利等具有决定的权限。
厂长任工厂管理委员会的主席,负责工厂的管理和生产计划的指定,有向工厂管理委员会报告的义务。另外,在工人人数达到200 人以上的工厂里,必须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国营企业工会的代表者会议,听取并讨论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报告,参与工厂的经营和管理,而且负有对工厂管理委员会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正是由于劳动参与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建立,解放前官僚资本主义企业中劳动者受剥削受奴役的管理制度被废除,劳动者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管理中,参与企业的生产计划、人事工资以及福利制度的制定,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实现了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建国初期,通过企业管理的民主化,在国营企业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劳动关系。
2 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劳资协商会议和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