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通知(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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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一篇】
______:
你与公司所签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劳动合同》。现因下列项之原因同知终止或解除:
1. 合同期满之日终止,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第______ 条约定的终止条件已出现。现决定以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劳动合同。
3. 试用期内的解除。公司决定以______ 年______月 ______日接除劳动合同。
4. 协商:拟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劳动。请你回答是否愿意。(如72小时内无信息反馈则视为同意)。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______条______款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6. 其他原因结束劳动关系。结束劳动关系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以上终止或解除意见无异议时,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工作业务交接,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日______时前完成
(2)最后一月工资共 ______元,经济补偿金 ______ 元,代通知金 ______元,请于 ______年______月 ______日______时到 ______领取。
(3)社会保险金已交至 ______年 ______月止。
(4)档案处理意见:______
(5)有关证件的处理意见:______
(6)其他需办结的手续:______
全部相关手续办妥后,即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特此通知
通知人(公司):(盖章)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二篇】
xx员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决定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与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劳动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你进行离职结算。请你于___年___月____日前办理离职手续。
特此通知。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收:
年 月 日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三篇】
甲方(单位):___
乙方: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20__年__月__日签订新事(__)聘字第__号聘用合同,并经区人事局鉴证。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工作需要,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20__年__月__日签订新事(__)聘字第___号聘用合同;
二、甲、乙双方互免对方赔偿(补偿)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协议,贴合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经主管部门核准、区人事局鉴证,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放在乙方个人档案,一份交区人事局备案。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第四篇】
______(先生、女士):
___年___月___日与甲方签订的___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___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___月工资___元人民币整。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文书要点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条款执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特别提示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 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6)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内的,或者发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7)终止和解除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
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