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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范例精编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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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续签申请书1

申请人:___,男,汉族,____年x月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住__市________,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河北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市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电话:_______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11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11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综上,共计七个月。

第二,申请人因患病较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被申请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九个月的工资作为医疗补助(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以书面形式确立。但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支付双倍工资。

第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因申请人2011年9月18日住院治疗,所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2011年12月18日之后才能解除,但被申请人只支付了2011年9月份之前的工资,应将剩余工资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故应按该条之规定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综上,共计三个半月。

第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不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所以应为申请人补交。

第六,《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医疗保险,这导致申请人无法享受相关的医保待遇。鉴于被申请人存在重大过错,其承担这部分费用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申请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贵委员会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市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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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2

未婚先孕者合同期限也可顺延

张小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置业公司担任销售员,她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 2月 7日到期。2007年 12月 24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2月9日,张小姐到置业公司上班,置业公司通知她劳动合同已到期,移交手续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张小姐告诉公司自己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坚决不同意。张小姐提起了仲裁,并且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庭审中,公司认为,张小姐未婚先孕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且她也没将怀孕的情况及时告知公司。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不应享受上述待遇的说法于法无据,驳回了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期内怀孕理应享受产假工资

陈女士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04年 5月 17日进入一家医院担任护理工作,与医院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至 2007年 5月 16日止。陈女士上班至 2006年 8月 30日并领取了该月工资,此后陈女士住院生孩子,未再上班。2006年 9月,该单位向劳动局办理了陈女士综合保险的退工手续。2007年 1月,陈女士因支付产前假工资、产假工资、补缴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等事宜,与单位发生争议,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中,陈女士称,其在劳动合同期内怀孕,可单位以生孩子为由,让其办理了回家休息的相关手续,之后才被告知已被辞退。而单位则称,办理辞职手续是陈女士本人的意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本人填写了“人员离职登记表”,但从该表来看,并不能反映出是由陈女士提出辞职的事实,且“辞职申请书”中的内容(字样)并非陈女士本人书写,故对该“辞职”系由陈女士提出的事实不予认定。由于该争议中陈女士未提出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在休假期满后,亦没有回单位上班,故认定双方在劳动者休假期满前存在劳动关系。裁定单位应支付陈女士产前假工资和产假工资,为陈女士办理2006年 9月至产假期满期间的外地劳动力综合保险费。

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孕妇也受保护

2006年春天,成女士进入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2007年 1月,成女士经医院诊断怀孕,一直在公司工作到 3月份。4月初,成女士病休了一段时间。谁知,等病休结束来上班时,却被公司告知已被辞退。为了要一个说法,成女士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由公司为成女士办理招工手续,并支付相应钱款。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成女士与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公司为成女士补办招工手续,并支付相应钱款。

释疑

孕期歧视可向监管部门投诉

近年来,女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笔者对女职工较为关心、关注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集中支招,以期能够给女职工们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王小姐:我结婚已好几年,至今还没有孩子。现实告诉我们,公司里只要有女职员怀孕了,很快就会有人顶上你现在的位子,你 “休息”,就等于自己炒了自己。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年签一次劳动合同,等我生产完后劳动合同续签是否会受到影响,我该如何维权?

支招:有的企业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采取歧视政策,有些是直截了当的,有些是隐性的。

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除非职工本人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与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常女士:好不容易在一家化妆品公司找到了一份自己满意的工作,可工作了近一年,公司却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总说急什么,钱不少你就是了,我也无话可说。上个月,我查出怀孕了,心里相当高兴,可仔细一想,又有点矛盾,生怕被“炒”。几天之后,还是被单位“炒”了,没有任何补偿。找公司说理,公司说没签合同不能给钱。请问我该如何维权?

支招:常女士所在化妆品公司不和职工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受处罚。从常女士提供的情况看,她与公司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在这期间怀孕依然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不能被辞退。常女士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值得提醒的是,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如平时的考勤卡、发工资的小条子、加班记录等,以及周围同事、包括平时所接触的客户的证明材料等等。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书3

2016年8月26日,在郑州市博才中学担任初二语文老师的李娟准时上了班,新的学期开始了,这所民办中学也全面进入紧张的学习氛围。

与其他教师笃定而平静地进入工作状态不同,李娟显得心事重重,备课、讲课也老是走神。之所以这么不淡定,是因为她心里藏着一个“不可告人”的秘密――她已经怀孕两个多月了。

怀孕是件喜事儿,李娟缘何如此紧张呢?原来,李娟和学校60多位老师一样,都和学校签有劳动合同,合同针对女教师有项特殊规定:育龄女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如本学年打算要孩子的,最好在下学期怀孕,如果在上学期怀孕而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因其他原因本学年下学期不能继续工作或中途辞职者,需要承担其他老师的代课费和招聘费共3000元。

对于这个堪称奇葩的条款,李娟签合同之前就有些犹豫,她婚龄3年,26岁属于最佳生育年龄,签了这样的合同意味着连正常怀孕的自由也被剥夺了。不过,当时校方催着赶紧签合同,加上其他女教师都在合同上签了名,怕因此丢了工作的李娟也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工作满一年后,她又和学校续签了一年合同。

没想到2016年暑假时候,李娟发现自己竟然计划外怀孕了。想到劳动合同里的那条奇葩规定,不由得心里一沉,按照劳动合同里“女教师怀孕后没有产假”的规定,再加上她是在上学期怀孕,学校肯定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李娟的心里没有新生命带来的惊喜,只有无尽的烦恼和担忧。李娟和老公按揭买房不到一年,经济较为窘迫,两人本打算3年内不要孩子,可一想到自己正值最佳育龄期,也不忍心放弃这个意外到来的小生命,小两口商量了一下,决定生下这个孩子。

怀孕早期并不耽误上课,李娟打算到了肚子藏不住秘密的时候再跟学校摊牌,她想为未来的宝宝多挣点奶粉钱。于是,开学初期,她瞒下了自己怀孕的事实。

尽管李娟隐藏得很深,但她怀孕出现的一些反应却瞒不过作为过来人的同事。国庆节后的一天,李娟在学校食堂吃饭,因为饭菜较为油腻,她感到恶心,就到卫生间干呕起来,被同一个教研组的黄姐看见了,黄姐俯在李娟耳边,悄悄地问:“李老师,你是不是肚子里有宝宝了?”

李娟与黄姐平时关系不错就没有瞒她,并恳求她替自己保守秘密,她想多干两个月,肚子大了瞒不住时再向学校提出辞职,黄姐让李娟放心,保证会严守秘密。

孕肚难掩无奈辞职,争取正当利益遭斥责

李娟挺著有孕之身继续工作,有不适反应时,她就躲到同事视线之外悄悄处理。孕妇对饮食要求高,有时饭菜不可口,她就只吃水果,深谙内情的黄姐平时对她非常照顾。从黄姐口中,李娟得知了学校里和她一起怀孕的还有两位女教师,一个是教数学的罗淑静,一个是历史老师董玉青。

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第三节课结束后,看到办公室没人,黄姐悄悄对李娟说,不知为何,另外两位怀孕的女老师被校方知道了实情,校长已经找她们谈了话,让李娟也当心些。

黄姐的话让李娟感到意外,却也在意料之中。她所在的虽是所民办学校,但人际关系较为复杂,有一些员工经常会把教师中谁准备跳槽、谁打算怀孕等敏感信息透露给校方,学校很快就会做出相应反应。

经过一夜的思考,李娟决定向校方坦白自己怀孕的事实,自秋季开学后她已干满两个月,接下来的一个月,肚子就会“出卖”她,与其让校长找到她谈话,还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说不定校方网开一面,不会扣除合同上写明的3000元代课及招聘费用。

第二天上午,李娟找到了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梁彬,向他汇报了自己怀孕的情况。梁校长黑着脸指责李娟不诚实,应该在秋季开学初就向学校汇报,那样学校可以提前招聘,尽快找到替代人选。学校一再强调,中途换老师既不利于教学,也会拉长学生与新来老师的适应过程,她这么迟才向学校报告,让学校很是被动。面对校长的指责,李娟感到既无奈又委屈。

与校方摊牌一周后,李娟被副校长梁彬叫到了办公室,梁彬桌子上放着李娟与校方续签的劳动合同。梁校长说:“小李,这是咱们事先签订的合同,根据协议,你写个辞职信,就可以办理手续了!”看着梁校长不带任何感彩的面庞,李娟心里堵得难受,但她还是委婉地提出:“梁校长,我写辞职信可以,但我有个请求,合同上规定的扣除3000元代课及招聘费用这一项不太合理,能不能不执行?”

对于李娟的提议,梁校长板起脸,以不容置疑的口吻说:“一切都要按合同办事,如果我给你开了这个口子,其他员工再提这样的要求怎么办?”

李娟对校方的规定提出质疑:“学校让女教师按规定怀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而且合同里辞职就要扣除3000元钱那一项就是霸王条款!”李娟的话让梁校长勃然大怒:“合同是按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的,当初签合同时,你为什么不说是霸王条款?”被梁校长一番训斥,李娟眼里涌出了泪水,她捂着脸从校长办公室退了出来。

怀孕教师联手维权,奇葩条款被裁定无效

第三天,李娟向学校递交了辞职信,办理了交接手续。到财务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合同扣除3000元钱后,李娟仅领到230元工资。

辞职回家后的几天内,李娟的情绪依然无法平复。和她一起“被辞职”的还有两个怀孕的女教师罗淑静和黄玉春,她们也都觉得学校的做法不合理。

李娟从一个律师朋友那里了解到,学校当初与聘用教师签的合同属于霸王条款,而且规定女教师应在上学期怀孕的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辞职时,学校从她们的工资里扣除代课费和招聘费的行为更是违法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员工干满一年还能获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她们三人都在学校工作了一年以上,都有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资格。

听了李娟的话,罗淑静、黄玉青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2016年11月18日,李娟、罗淑静、黄玉青三人向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以郑州博才中学违反劳动法逼迫教师签订霸王合同,及合同内容违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为由,请求仲裁委裁令校方退回三位申请人被扣除的每人3000元工资,并赔偿三位被辞退女教师每人3200元的经济补偿金。

博才中学在随后提交的仲裁答辩书中称,该校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学校有30多名女教师,签订合同时无人提出异议,都是自愿签订的,学校是在严格执行合同。女教师上学期怀孕,下学期分娩会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未满一年换老师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本着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态度,校方才在合同中做出那样的规定。

2016年12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仲裁委下达仲裁通知书,裁决书称,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有限制女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博才中学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明显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裁令博才中学退回三位仲裁申请人每人3000元被扣工资,并补偿每人3200元经济补偿金。仲裁书下达后,博才中学没有提起上诉,李娟三人如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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