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人员聘用合同(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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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协议【第一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宁*交流服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宁*交流服务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可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
(1)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2)管理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根据实际需要,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3)按现行政策办理身份确定、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年度考核、工龄计算、考研及出国政审等手续;
(4)协助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确定、申报;
(5)中共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管理;
(6)出具社会养老保险交纳手续;
(7)办理人才流动手续;
四、甲方与乙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不涉及本人编制,甲方不负责乙方工资福利、伤病残亡等事宜,乙方的一切法律行为由乙方负责。
五、委托代理期间,乙方应按年度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甲方汇报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并将年度考核以及新取得的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归档材料,及时转交甲方审核,存入乙方档案。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变动的,要及时告知甲方。
六、按照上级收费规定,乙方应按年度向甲方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缴费标准为每年元。乙方从办理委托代理之日起至少付清一个年度费用,以后每年同日付清下年度费用,逾期加收15%滞纳金。
七、合同期内,乙方需办理人才流动等手续的,对符合条件的,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出具相关手续,转移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关系转出,本合同即自行终止。
八、合同期满,乙方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合同续签手续。合同期满30日内不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的,甲方不再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九、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将所持有的合同书送交甲方,委托管理党员等关系的应即时将关系迁出。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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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合同如与国家及省市县有关人事管理规定相违背或政策调整,均以最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人事代理协议【第二篇】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提供人事事务代理服务。现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代理服务形式与内容
甲方负责将所需代理的员工名单和员工相关资料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委托后向甲方提供服务。
乙方依法为甲方提供以下代理服务内容:
1.服务地区:上海市行政区域;
2.代办录用、退工手续;
3.代缴社保、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按社保缴纳地区有关政策,负责为被代理员工核算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和承办具体手续(包括月报表,人员增减时的转移、补缴,年终对帐,每年核定基数等工作);
4.就代理内容和具体操作流程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5.其他服务事宜根据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
第二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配合向乙方提供代办手续所必需的全部材料、单据和印鉴(印鉴经甲方同意后使用);
2.甲方应于每月15日以前向乙方确认当月的员工变更情况,超过15日的,列入下个月度办理相关手续;
3.甲方应于员工离职发生之日起的3日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完整的退工办理材料;
4.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5.甲方委托乙方代办手续时,需要支付国家规定费用、行政性收费、其他机构合法收费或工本费的,甲方须向乙方足额预付;
6.甲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或代理员工实际工作地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在收到甲方代理委托并确认代办材料完整无误时,应及时受理;
2.乙方应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理的有关结算报表交于甲方;
3.收到甲方按时支付的费用后,乙方必须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代收代付费用;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费用后,应出具合法的收款凭证;
5.乙方提供代理服务时,应依法操作,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乙方对甲方单位及员工资料保密;
第四条费用结算
1.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为每人每月150元。
2.代理服务中发生的国家规定费用、行政性收费、其他机构合法收费或工本费,由甲方承担;
3.乙方为甲方提供员工人事代理服务的时间,以乙方实际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月份作为起始月,以该员工办理正式退工手续为终止月份,按月核算代理费用;期间如因甲方或甲方员工的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其他服务内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凡牵涉到甲方员工需合法补缴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情况,乙方可提供补缴的服务并按照补缴人数结算服务费用,对于已有人员增加缴费金额的,乙方不再另行收费;
5.甲方应于每月24日前根据乙方的结算报表将当月所有应付费用支付到乙方指定的收费账户,逾期不能支付的,乙方有权停止服务,甲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负责。乙方指定的收费账户如下:
户名:
账户:
账号:
第五条本协议期限、续约、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没有异议,本协议可自动顺延;
3.甲乙任何一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协议时,均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否则,仍应按照乙方实际提供服务的期限支付费用。
第六条协调原则和争议处理
1.本协议期内,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法定征缴费用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甲、乙双方应遵照最新的规定执行,必要时可协商修订本协议条款;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期内若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对已经(或将要)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
(2)经营计划和经营状况;
(3)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资料;
(4)商业操作手段、业务经办流程、收费标准和财务数据;
(5)其他依法受到保护的事项。
2.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开始,到该商业秘密公开时为止。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对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于上海市签订,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
1、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甲方需要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员工详单(合同签订后可通过《代理员工社保缴纳通知书》增加服务对象)。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代理协议【第三篇】
编号:
甲方: 市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乙方将所聘用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委托甲方代理。
二、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乙方委托的代理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人员调动、辞职录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接收、职称评定(确认)、辞职、出国(境)政审、出具人事证明、人事档案管理等。
三、乙方负责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假期、专业培训、思想教育以及因离职而产生的补偿等费用。乙方与聘用人员的其他权利义务由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约定。
四、乙方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事管理人员负责人事业务工作。甲方应乙方要求对乙方的人事业务工作予以指导。
五、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缴纳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经双方商定,同意委托银行采用同城专项收款结算方式,乙方按月划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费给甲方。如乙方逾期支付保管费用,逾期下月起甲方即有权停止一切代理服务。
六、乙方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协助办理其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七、乙方如遇停业、破产、解散等情况应妥善安置聘用人员,甲方协助办理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八、乙方每年工商年检后15日内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乙方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人事联系人、《人事代理费定期借记业务付款人授权书》登记事项等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市人才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帐户:
帐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网站:
邮箱: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人事负责人:
人事经办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邮箱:
注意事项:1、签订本协议时须附加盖单位公章的《人事代理费定期借记业务付款人授权书》一式叁份(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要签章)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单位提供上级机关批文和相关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2、本协议用a4纸横向打印。
人事代理协议【第四篇】
甲方(受托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
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项服务:
1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事宜;
5办理出国(境)政审、申办出国(境)证照的有关手续;
6出具婚姻、生育状况、公证等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7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事宜及退休的相关手续;
8代管党组织关系;
9办理人事调动并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
10接受各种培训申请,进行就业指导,提供人才素质测评;
11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二、乙方的责任:
1、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按珠府[1998]15号文第十条规定,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3、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七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4、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5、自觉遵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
同书》。
三、非珠海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四、本协议签定期限最短一年。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期满可续签。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签名):
代表:(签章):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
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同时,自愿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一旦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有权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相应作出人事行政方面包括除名、退档等处理。
二、根据国家《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根据自己的情况,保证做到:
1、未婚人员(含已离异)自觉执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申请结婚,自觉按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
2、已育人员,保证在年月至年月之内不生育。
3、已婚人员,如需生育,自觉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领计划生育指标。
4、已婚已育人员,坚决做到不计划处怀孕,不计划超生。
5、计划外怀孕人员,自觉接受计生部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采取的措施终止计划处妊娠。
6、计划处生育人员,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由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处理。
三、第二条中乙方情况有变,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签定新的合同,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甲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
(盖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