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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辽宁省劳动合同法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废止【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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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合同法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废止【第一篇】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所:

根据《xxx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员工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本合同为固定期限。

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三、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从事针车、手工工作,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在_________。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以下工作标准

1、16到4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3、熟练帮面针车工、手工和具备完全操作整鞋的技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辽宁省劳动合同法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废止【第二篇】

甲方:

乙方:

现居住地址:

家庭地址:

电话:

因工作需要,甲方招聘乙方作为餐厅服务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1、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餐厅从事服务工作。

2、工作地点:

1、乙方在上班期间,乙方外出必须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外出。

2、乙方工作时不能偷懒,必须认真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若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完成,甲方有权批评乙方,若乙方工作效率实在太低,甲方有权扣乙方工资。

3、乙方在工作必须热情、周到、主动,诚信、不做小偷小摸的事,若偷拿客人、主人、同事的东西,甲方有权开除乙方,并有权要求一定的赔偿(包括本月工资和奖金扣除)。

4、甲方总共押乙方500元的工资,到合同期限满,甲方将全部支付给乙方,若乙方做不到合同期限,甲方有权不退回所押工资。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____元。

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辽宁省劳动合同法 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废止【第三篇】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服务员工作,聘用期限为 ,时间为_______年__月__日至 _______年__月__日。试用期为。约定期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1)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度。

(2)甲方给予乙方每月 天例休,在不影响正常营业情况下,由甲方部门合理安排。

(1)甲方支付乙方每月工资_____。

(2)甲方负责乙方工作期间内的食宿。

(3)甲方保证为乙方提供完善的工作条件。

(4)甲方有权根据乙方人员的劳动态度和工作效率对工资做出合理的调整。

(1)乙方必须身体健康,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安排,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3)上班期间必须保持服装和个人形象整洁。

(4)乙方需交纳制服及工作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合同期满,乙方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此保证金随工资一同退还。

(5)乙方由于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必须提前 天通知甲方,给予甲方足够的时间重新聘请替代人员,或由乙方推荐合适的替代人员,方可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扣发当月工资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违反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的。

(2)聘用期间乙方触犯法律、法规的。

(3)因病或因事不能完成工作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人: 乙方:

时间: 时间:

章奖励与处罚【第四篇】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劳动保护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通过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有重大贡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者采取紧急措施,为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在事故抢险中有功的。

第四十一条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安排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未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强令确诊有职业禁忌症、职业病的职工从事原岗位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三条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

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四条阻碍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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