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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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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第一篇】

特别注意:律师函只能由律所和律师发出!!其威慑力,很多时候不是来自于律师函内容,而是来自于律师的身份,来自于这是律师发出的,是一种强势的意思表示,俗称合法的恐吓信。函号:___________致________公司: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公司)的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现就题述事项向正式函告如下:

律师函在对事实部分进行叙述时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那样详备,只需要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简明扼要地将事实与双方争议的焦点总结出来即可。

律师函更多承担的是宣示功能而非分析功能,只是打前站用的,后面还有一系列组合动作,不宜详述,言多必失。 鉴于:

出具律师函一方的好处就是可以组织对你的委托人有利的事实。如果事实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对你的委托人有利,那就强调法律;如果情理对你的委托人有理,那就强调情理,总之不管优势是什么,都要在你的律师函中对它们予以强调和渲染。在强调有利事实的同时,要最小化不利事实。你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让对方相信你的委托人是没有弱点的。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__公司就_____石板材的采购事宜达成了《石材采购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已经完成了货物验收及结算,最终结算款为人民币_______元。

2、时至今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过多次沟通,尚有人民币_______元未支付,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间_______个月。根据以上鉴于事项,本所律师代表_____公司向郑重声明并通知如下:

律师意见由需要送达对象做什么及不这样做的后果两部分组成。这部分就是合法恐吓部分。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规定事项,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注意在用词的时候一定要为双方和解留下空间。

1、请务必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____日内,向_____公司支付石材余款_____元,同时,还应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赔偿(暂计算为人民币______元)。

2、如在前述期限内仍未完成上述工作,则本所律师将代理_____公司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1)应立即向_____公司支付全部欠款及赔偿金。

(2)赔偿因逾期付款而给公司的其他全部损失,包括律师费用等等。

(3)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如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将被强制执行,还将承担执行费用。

3、如于本律师函发出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全部合同欠款及赔偿金,则_____公司将部分免除逾期赔偿金。为此,我们真诚希望能继续与_____公司保持合作关系,并请在收到本律师函后,积极与_____公司或本律师协商,归还相关欠款。我们在维护_____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切实保障自身权益。谨此专奉!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师函【第二篇】

*有限公司: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司与委托人影视制作合同纠纷一案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司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20__年4月贵司与委托人签订了一份《影视制作合同书》,委托人接受贵司委托拍摄制作《20__创业新生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创业盛典》开场视频以及大红鹰品牌宣传视频,合同金额为52,000元,普通发票税点为3%,税后共计53,560元,委托人应在20__年4月20日前交付正片。

嗣后,委托人按贵司要求完成正片制作,并于20__年4月19日完成交付。迄今为止贵司只支付26,000元(含税),尚有27,560元(含税)未支付。

另查明,20__年4月20日,在水立方举办的20__创业新生态高峰论坛暨第二届创业盛典中贵司已使用委托人制作的视频。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经合意签订的合同书对双方皆具有法律约束力,贵司与委托人应共同信守,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自然日内支付委托人27,560元(含税);

2、贵司在未足额给付款项即使用视频之行为已涉嫌侵权,委托人有权向贵司主张权利;

3、贵司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贵司,一份由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__年3月21日

律师函【第三篇】

吴: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杨(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您与委托人舞厅入股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件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您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方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委托人在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弄*号*层开设了一家舞厅,20__年3月您与委托人取得联系,称想要入股该舞厅,适逢委托人经营时资金紧张,故同意您入股,经磋商,双方于20__年3月9日达成口头协议,由您出资55万元获得该舞厅50%的股份,双方共负盈亏。入股后您需对舞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租、物业费、网费、水电费、装修装潢费、消防设施费、日常开支等)按50%的比例履行支付义务,同时您有权参与经营,并按50%的比例对舞厅经营净利润进行分红。

2、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您陆续支付了委托人578,800元,已成功入股(其中10万元由您朋友朱代为支付至委托人)。

3、20__年10月30日您与委托人经友好磋商,就20__年3月9日至20__年10月30日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物业费、网费、装修装潢费及招待费,消防设施费不包含在内)进行对账,签字认可了一份入股清单,经结算在该时间段内您应负担763,元。

4、20__年10月31日之后所产生的各项成本您拒绝按比例承担责任。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已由委托人垫付。

5、您与委托人合作近一年,但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委托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入股协议,在参与经营的过程当中屡屡生疑,拒不履行义务,此已影响到双方合作及舞厅的日常经营。

三、函告内容

为定纷止争,促进双方友好合作,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书面函告如下内容:

1、20__年11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应由您承担的部分共计131,元,清单如下:

房租:39198+39198+39767+=,按50%比例计取:*50%=元;

物业费:*4=,按50%比例计取:*50%=元;

网费:205*4=820元,按50%比例计取:820*50%=410元;

装潢费(五金):1470元,按50%比例计取:1470*50%=735元;

消防设施费:89200元,按50%比例计取:89200*50%=44600元

以上总计为131,元,水电费等另行结算。

2、望您仔细斟酌,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支付委托20__年3月9日至20__年2月28日尚未支付的费用共计316,元,计算方式为:

+=元

3、您在收悉本函后如有任何意见的,可采取电话、邮寄信件等方式联系委托人或本所律师。

以上内容,敬请斟酌,以免讼累。本函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寄至您处,一份委托人留存。

特此函告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

袁 丽 律师

20__年2月27日

律师函格式及【第四篇】

律师函

致: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_________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司致函如下:

贵司运营的_________网站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刊登了标题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新闻/帖子,链接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内容系别有用心的利益团体为诋毁我委托人的声誉并干扰我委托人正常生产经营而捏造,严重背离事实真相,已经构成对我委托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作为媒介,贵司没有尽到对内容的审查责任,导致严重失实的内容信息在贵网传播,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侵害。

根据相关法律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贵网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对于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理应承担禁止其发布、传播的义务。

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司:

立即删除以上网页所刊登的内容,并采取技术手段禁止相关内容在贵网站的传播。否则我委托人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法行为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名誉损失向贵司进行追索。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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