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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方法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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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的措施1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全部生产经营活动,均是围绕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开展,他们对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履约的过程。目前,建设工程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降低合同履约的风险,从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述及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1、建筑工程合同的概述

建设工程合同指的是一种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和基础上签订的法律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其签订目的是为了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承包双方之间的责任及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积极促进合同双方进行合同条款的履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及效益的重要手段。建筑企业只有充分的认识到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性,将合同管理看作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才能够使得企业在今后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权,进而保障企业效益实现的最大化。

2、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加强工程的合同管理,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对工程承包活动进行预测,有效的避免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的随机应变及发展的能力。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还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市场的秩序,并且还形成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加强工程的合同管理能够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对工程造价和缩短工程工期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就我国当前的现状而言,建设市场还有待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在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因而,加强和提高施工的合同管理对建筑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文本不规范

国家工商部门为实现建筑市场健康有效的发展,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以求全面的体现出合同双方之间的责任、权利及风险。但是在具体签订合同时,为了个人的利益而往往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采用一些不规范的、私自制作的文本进行签约。这些自制的合同文件中往往会出现较多笼统的、模糊不清的文本条例,当遇到工程风险时,能够较好的转嫁责任。甚至有合作双方仅仅是采用口头或是政府命令的方式安排内容,等工程完成之后再象征性地签订工程合同。可以说这样的合同根本就不能够起到约束作用,不能使得建设工程管理够朝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发展。

2、缺少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

在如今的工程合同管理中,因建设项目对合同管理体系建设的忽视,使得合同管理的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的不明确。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不履行相应的制度,或是在履行制度时不履行制度的相关手续,缺少相应的评估及审查制度。此外还存在不少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审查监督合同效力低下。很多建设工程单位自身并不具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能力,因而遇见工程时,会将合同委托给监理公司,但是就国内的监理公司而言,多数监理公司在机构设置上不完善,合同的管理能力减弱,不能够完美无缺的做好建设工程单位交付的委托任务。

3、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

就具体的施工企业来看,经常会出现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没能够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责任义务,建设过程中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或手续进行变更、签证或取得业主的相关影响工期的书面文件,导致最后施工企业吃亏,这一问题的出现也直接制约建筑工程合同健康有序的发展。

4、缺乏专业的人才

工程合同事实上是集制定、签订、管理于一体的一项综合系统过程,其合同一般涉及到管理、经济、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内容。如果在制定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合同人才会使得合同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倘若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纠纷时,会手足无措,此时在寻找外援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支出,并且还会对工程建设企业带来众多不利的影响。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途径

1、强化法律意识

建筑行业合同的重要性,人们都能够认识到,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确实不够重视,因此需要强化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中,如果承包商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就不会对合同进行仔细研究,很有可能导致乙方出现违约情况。因此在签订合同中,承包商需要严格审查合同的公平性、严密性以及合法性,避免在后期引起合同纠纷。

目前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专业知识能力,市场变化的需求。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筑工程在进行招投标的过程中,当地地区或者是行业处于保护主义,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明招暗定的情况。在资格预审阶段相关人员没有对机构的资质严格保管,导致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因此需要强化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严格考察承包商资质以及诚信度。通过严格保管做好承包商的资质管理,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从根本上解决压价的情况,各建筑行政部门也需要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行为,保证建筑市场的规定化。

3、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中,需要不断建立并完善合同管理支付,优化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在合同管理中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现有经验,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市场发展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规范化施工合同,可以参考FIDIC文本格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化发展。在管理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也需要建立组织机构。对于业主而言,合同管理牵扯到投资、质量以及进度等。合同管理相关的部分应包括与合同签订、谈判等相关的所有部门,保证管理工作的高效性。

4、完善风险预控体系建设

加强合同管理中的过程化风险控制手段,建设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首先,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对不同的风险进行等级化的区分研究,其主要的方法是通过对合作对象的信用度的考量来具体的分析,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在对应其等级化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经常性的和相关部门针对合同管理中的风险进行会议商定讨论,通过彼此意见的交流,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具体工作中,工作人员需认真的审核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对其中明显的风险点,要进行根源性的改进,将改进意见通过报告的形式列明,以最优方法,将其风险降低到最小。同时,还需针对风险的流动性建设跟踪管理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努力解决。

5、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此体系建设是为了加强具体的工程合作双方相互之间的了解,增进彼此的信任,推动合作进一步发展。同时,也是保障合同顺利签订实施的基础。因此,合同双方都需要建设各自的信用评价系统,主要评价的内][容包括:对方的组织结构,日常经营状况,及资金财务情况。对其进行等级化的分析,对主要的合作对象还要建设相应专属档案管理,并将其信用评价等级纳入其中,经动态化的档案管理,进行及时的改良更正。对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得出其信用度较好的单位,给予有限合作。

合同管理的措施2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不足;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一、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未建立合同管理体系

在我国,对于专门的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在许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施工单位等都没有成立。对于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通常情况下,建设行政主部门都是委托监理部门或其他机构进行相应的负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合同纠纷容易在工程中标后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对于合同管理工作施工单位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导致合同管理工作不能顺利地展开。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通常情况下,只注重工程项目的前期投标工作,工程中标后,对施工合同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同时缺乏系统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且部门之间没有厘清权力、分清职责。健全的合同管理体系和有效的机制没有形成;对于合同管理,缺少必要的审查,以及有效的监督,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合同管理流于形式。

2、执行合同的力度不够

在起草、签署、管理合同的过程中,很多施工单位通过经营部门进行负责,一旦工程项目中标,签订施工合同后,通常情况下,将施工合同通过文件形式转交给项目经理部,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详细地对合同情况进行交底,由于项目负责人自身缺乏合同方面的学习,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发生违背合同条款的行为,进而在一定程度容易引发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3、合同价款引发纠纷

在我国,由于公路建设市场依然比较混乱,缺乏规范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业主与施工企业之间,在地位方面出现不平等,导致违法或违规的行为出现在部分工程承包中,合同内容过于简单,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工程变更、索赔等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损害了施工方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施工企业缺乏合同法律意识,在经营管理范畴内,事前基本上没有纳入合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合同条款比较齐全,但是缺乏具体性和明确性,对于内容通常情况下只有原则性的约定,对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约定,进而产生合同纠纷时,在一定程度导致施工企业得不到有效的补偿。

4、施工索赔难

通常情况下,公路工程的施工条件、工程量、物价等在一定程度上会给施工单位造成额外的损失,并且正常的施工利润往往受到政治、经济、合同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通常情况下,这些可以依法向发包方进行索赔。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和证据难以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情面的影响,没有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承包商合同索赔的难度。

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改进措施

1、做好对施工合同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首先,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作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几乎体现在施工的全过程,其也涉及到了诸多的方面,如变更索赔、施工招投标、争议处理以及合同履行等。要想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并不容易,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施工单位应结合公路工程的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为相关人员安排合同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如工程造价、财税法律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内容,培养一批能够熟练掌握合同管理理论、具备较高政策观念和实践经验的高素质人才,规范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平稳、安全的执行。

2、严格审核招投标文件,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在公路工程投标完成后的合同签订阶段,负责管理合同的人员就应开始研究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如果发现某些条款是明显的把风险转移给了施工单位,那么就应及时的提出修改要求,在达成修改的协议后应编写谈判纪要,并要求合同双方签字。在合同中如果发现了某些条款明显加重了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也将施工单位的主要权利排除了,那么针对这些条款应与业主单位在招标阶段共同协商,对其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有些条款可能还会起到回避业主单位责任的作用,对于这类条款也要特别注意,如拖期付款无时限、合同中没有索赔条款、没有调价公式、拖期付款无利息以及业主单位可单方面决定扣减工程款等内容都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共同遵守施工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其会涉及到质量、成本、工期以及施工内容等一般条款,同时对于专利、税收、保险以及文物等各种关系和因素也是有所涉及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的分析每一条款,合同条款决不能含糊其辞留有活口,应绝对的明确,否则就很可能出现无法顺利完成施工并且延期竣工的情况。

3、充分的提升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后,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及时的总结施工合同的完成情况,总结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值得推广的管理经验,同时还应总结出易被对方索赔的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条款,在以后的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标记出来,并制定出合理的具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从而真正的提升施工合同管理的水平。

4、按照要求收集索赔资料,及时的进行施工索赔

作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索赔工作是保护施工单位自身权益、弥补经济损失以及提高经济效益的最主要措施,在我国现阶段的公路行业中,基本上还是属于买方市场的,大量的施工单位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投标时就不得不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那么在后续的施工工作中,索赔能否成立也就成为合同管理是否成功的关键指标,这也是帮助施工单位实现盈利的重要措施。因此,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应更加重视施工索赔工作,合同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到施工现场,以便收集完整的施工资料,掌握施工中的实时动态,当出现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等问题,对于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协助业主单位共同审核完成,从而为最后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

5、保留金

保留金是业主为了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而对施工单位应得款项的一种扣留。是施工单位履约义务的担保,监理人需要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按项目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来扣留,直到扣留保证金总数达到规定额度为止。业主按合同规定的退还比例在一项工程完工并交工验收通过之后签发支付证书,颁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若颁发的是部分工程交工的证书,那么就按照该部分工程占整个工程的百分比计退。所以,作为施工单位,为了能保证保留金按期返还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尽可能地完成所有工程,就可以加快企业资金的运转。

结束语

尽管当前我国公路建设在合同管理工作方面已经获取了一定成绩,然而,仍存在很多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及综合素养,加大对合同的管理力度,从而提高管理水平,借助科学、合理的管理活动推动我国公路项目建设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满文波.探讨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重要性[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09).

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实施,使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专利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是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专利技术中包含的技术秘密(KNOW-HOW)

第三条  吉林省专利管理处和经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机关,负责专利许可合同的审核、监督和检查,以及纠纷的调解和专利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二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

第四条  专利许可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有偿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专利许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不受部门、地区、经济形式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  专利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第七条  专利许可合同中的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法定代表或人签订,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后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需要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或主管机关批准及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自履行手续后生效。

第九条  在专利许可合同中,各专利机构可作为双方中介人,也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人。对促成专利许可证合同的中介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十条  人受当事人委托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出具人委托书。人应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订立合同。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商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序言:明确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以及定义条款。

(二)写明合同的标的和有关的法律状况。

(三)专利许可合同的种类和有关的限制条款。

(四)技术资料的交付及有关提供技术改进的方式和费用的规定。

(五)有关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及费用的规定。

(六)有关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以及审查帐目的规定。

(七)有关保证和索赔的规定。

(八)有关侵权和保密的规定。

(九)考核标准和验收的规定。

(十)有关专利许可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及专利纠纷的责任和诉讼费用承担的规定。

(十一)有关专利许可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规定。

(十二)有关不可抗力的规定。

(十三)有关合同生效期限的规定。

(十四)有关违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收取技术使用费。

(二)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按合同规定,要求被许可方优先提供在专利技术实施过程中获得技术改进的详细资料。

(三)应保证自已是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且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

(四)按合同规定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

(五)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按合同规定优先索取许可方对本项技术改进的详细资料。

(二)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和方式,实施专利和专有技术。

(三)按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方式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或价款。

(四)不经许可方同意,不得超出合同规定将专利技术许可给第三方使用。并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五)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三条  技术使用费或价款的数额以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许可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未按合同规定提供专利技术或提供的专利技术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要返还部分或全部技术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签订独占许可合同或排他许可合同后,又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许可他人实施的,和签订独占许可合同后自已又在该范围内实施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许可人除应停止违约行为外,需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损失额推定为许可人实际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总额或因许可人不履行合同而减少被许可人可得利益的总额。

第十五条  被许可方不履行合同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或价款的,除补交使用费或价款外,应支付违约金,拒不支付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技术,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实施专利技术超越专利许可合同规定的期限、地域范围的,和未经同意将专利技术许可给他人实施或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者的,必须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损失额推定为被许可人实际获得非法收入的总额或因被许可人不履行合同而减少许可人可得利益的总额。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专利许可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专利许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按合同备案程序报省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可免于承担经济责任。其善后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专利许可合同。

(一)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执行的。

(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专利许可合同的。

(三)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专利许可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由于一方违约,使专利许可合同成为不必要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专利许可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按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程序报省专利管理机关备案。协议未达成之前,原专利许可合同有效。

第十九条  专利许可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决。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由其上级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一条  专利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约地或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因专利权法律效力引起的纠纷,由许可方承担责任。在履行合同发生第三者侵权纠纷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均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调处或以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被许可方除对有关专有技术(技术秘密)部分的条款应继续执行外,其他的有权终止履行。

第二十四条  专利许可合同要由许可方在该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填报《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并与合同副本各一式三份一起报送所在市、地、州专利管理机关。市、地、州专利管理机关要在每个月的月末将《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报送省专利管理处二份,再由省专利管理处将其中的一份报送国家专利局。市、地、州暂未设专利管理机关的,可直接报送省专利管理处。

第二十五条  在专利许可合同结算领取个人报酬时,须经专利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核。凡合同内容符合要求的,须填写《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提取奖金(报酬)审批单》,由专利管理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科委盖章,从银行转帐或支取现金。个人所得收入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要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已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参照本办法执行,但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保密和专利未获批准处理条款。本办法适用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但还应按专利法的规定履行手续。

合同管理的措施4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规章制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是一项影响深远的政策。实施新劳动法之后,企业的劳动成本提高了,旧的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不同。因此,人力资源管理的模式也应该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改变。企业应当营造合理的环境,构造合适的管理体系,和谐劳动关系,追求劳动双方的共赢局面。本文对此进行了三方面的详细论述。

一、新《劳动合同法》环境下的绩效管理以及应对方案

人力资源的管理应当基于法律,运用法律,且和绩效管理均衡共同发展。因此,企业应当寻找法律体系当中难以察觉的管理区域,努力改变旧的绩效管理中不合理的部分,以求达到更高的企业效益。其中“不能胜任解除”就是一条值得推敲的条文。

1.不能胜任工作以及业绩目标的制定。出受雇佣者不能胜任的证据,并且要求承担三次举出证据的义务,这就要求企业平时做好监督记录的工作,对相关的文件事件要及时备案。此外,如果受雇佣者是因为工作失职而被辞退,企业应当拿出受雇佣者所做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严重的证据。

业绩目标的制定应当得到受雇佣者的认可,且企业可以让受雇佣者在相关资料上签字以便日后作为证明。此外,业绩的目标必须条理清晰详细,且有可行性,否则发生纠纷进行处理的时候,形势不利于用人单位一方。

2.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与业绩考核。不管是什么形式的考核,均按法律要求来处理,企业判定受雇佣者能不能胜任工作也需要按法律流程一步一步来进行。首先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主观评估以及实际数据两方面,公平对待劳动双方;然后企业可以多储备一些有关业绩的文件作为证据;考核的结果需要受雇佣者的签字,如果遇到问题应进行实际调查。

3.绩效管理的变通处理。由于解雇受雇佣者按照法律流程比较麻烦,有时选择以下三种措施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一:劳动双方协商解决,劳动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决纠纷,通过经济赔偿等方法取得双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二:劳动双方终止合同,假如合同期限不长,企业能够利用终止合同,以赔偿规定金额的方法解决问题;三:企业完善相关的制度,对企业的管理权利进行清晰的表明,也让受雇佣者对这些制定有足够的了解。

二、新《劳动合同法》环境下的薪酬管理及应对措施

薪酬是劳动双方最关心的方面,合适的薪酬水平不仅可以让受雇佣者努力工作,也可以让公司走得更远。

1.审视薪酬战略,创新薪酬理念,制定阳光薪酬制度。在新的合同法中,工资要求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工资水平要得到职工大会的同意,然后需要受雇佣者的同意,才可以最终决定。此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薪酬的公开透明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高学历高技能的人才,反之,他们对内部的决策有更大的参与要求,这也更加促进了薪酬阳光化的实施。

2.调整薪酬构成,按照市场薪酬水平调整企业的薪酬水平。新的合同法明确要求劳动双方都同意之后才能进行合同的更改,这是对受雇佣者的保障,也是对企业的监督,但是不利于企业应对风险,所以企业应当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规避这些风险,比如企业可以将绩效工资加入到受雇佣者的最后所得工资中,这样不仅把企业的业绩水平与受雇佣者的工资挂钩,还大大调动了受雇佣者的劳动积极性,提高他们对自身能力提高的重视。

3.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利益是双方的,企业能够根据法律来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以达到劳动双方的平衡;法律也能够通过在企业当中的实践,发现漏洞,完善法制,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三、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下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应对措施

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度应当得到劳动双方的确认,不可一方单独确定,目的在于督促受雇佣者履行义务以及保障受雇佣者的权利。

1.劳动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基本内容分为法定以及非法定两方面,前者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修订出来的一些固定的条文,包括工资发放以及保险保障等等;后者随真实情况决定的一些动态的条文,包括考核规则以及升级要求等等。

2.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要民主。制定的过程首先需要公众表明自己的态度,不管结果通过与否,企业都要接受受雇佣者们的决定;然后再开会进一步讨论制定内容。此外,企业也可以利用邮件调查民众意愿,并且存储邮件信息以便备案。

结果统计出来之后要向大家公布,并且让每一名受雇佣者确认,然后在工作地点公开宣读规章内容,并以影像形式记录现场情况。所得结果需要让职工大会公示。

3.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可以引导企业部门的工作以及职工行为。劳动规章制度内容条理清晰分明,有利于企业员工的自我监督,互相监督,并对企业的管理进行监督。而优秀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利于构造优秀的企业文化,塑造企业灵魂,是企业前进的最大动力。

劳动纠纷层出不穷,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合理解决,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是解决劳动纠纷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而劳动规章制定又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因此,制定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企业刻不容缓的措施之一。

综上所述,本文从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块内容讨论了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面世以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难题,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新的劳动法对企业策略方面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如果能够合理改善劳资双方的关系,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实力。随着劳动法的深入实施,旧的劳资关系正渐渐趋于和谐。新的劳动法不仅是改善劳资关系的法律,更是人力资源调配的法律,最终目标是提高受雇佣者的保障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总之,利用好新的合同法改善人力资源管理能够迎来劳动双方双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孟君。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若干影响[J].经济研究导刊, 2009(08):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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