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合同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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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合同1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售后回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并共同遵守。 签约说明:
(1)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2)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 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件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
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合理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甲方根据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三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上述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基于售后回租赁,甲方对租赁物件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起租日: 年 月 日。
租赁期间:租赁期为 年。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手续费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如发生上述抵扣,则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支付甲方,同时乙方须补足租赁保证金。
如发生上述抵扣,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补足租赁保证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到租赁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RMB 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支付给甲方。(说明:该手续费由甲方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性收取,不做退还。)
第六条 租金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币种和次数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租金币种为人民币。
租金: 按季度支付法计算,共 期租金,租金总额为RMB 元 (人民币: 整),每期租金RMB 元(人民币: 整)。
支付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中的租金利率在租赁期间内实行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发生变化。
第七条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保险
乙方需对租赁物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租赁物出险后,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则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件发生任何损害、毁损,灭失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所有迟付租金的罚息、其他所有应付款项等。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
乙方应当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件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其真实状况;甲方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件的状态(包括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和运转情况等);甲方若行使上述权利,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在必要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以租赁物件抵押、担保,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应事先通知乙方。
为切实保障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并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运转,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自负费用与租赁物件的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代理商签订售后维修服务合同,维修服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属租赁物件及其零件或与租赁物件或零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属其权利人所有,乙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仍应取得其所有权人同意。
本合同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影响。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上以张贴标识、标签等方式来公示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乙方拥有本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因此: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乙方须自负费用,按照国家或同行业有关规定和惯行的标准,对租赁物件谨慎使用并进行良好的保养,定期维修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正常的操作营运状态;对租赁物件维修,保养的权益归于甲方。
乙方正常需要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租赁物件原生产厂家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租赁物件,均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件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因租赁物件本身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及/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和/或其它责任。
乙方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件;不得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乙方违约,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或擅自取回租赁物件。
第九条 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
如果在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
乙方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且该行为在到期日起持续五日;
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其他义务,且该行为持续五日;
乙方非正常及违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
乙方提出或被提出有关破产、重组、停业等申请,或有关部门就相关事项做出批准或决定;
乙方的资产、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
乙方的上级单位或担保人发生上述事件。
如乙方发生
条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以获得根据本合同合理预期的经济利益:
加速到期,要求乙方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时)立即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并偿付相应罚息,罚息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利率计算。
解除本合同,收回或处置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当甲方做出对租赁物件的处置方法时,乙方应无条件自负费用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赁物件(完好状态下)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重新占有、取回租赁物件的合理费用。
要求乙方偿付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而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一切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甲方在采取前款规定的处置方法时,并不免除本合同规定乙方所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清偿债务的顺序。
第十条 迟延罚息
当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它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偿付迟延支付期间和垫付期间的利息,该项利息按迟延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迟延期间的起始点自租金或其他款项应到帐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情况变更的处理
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收购等变更情况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其影响,但若甲方认为该种情况的发生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甲方有权力立即采取第款规定的措施。
在租赁期间,乙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应立即将上述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
第十二条 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甲方同意按合同附件所设定的设备留购价格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设备留购价格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在租赁期满,并且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价格以及出现合同第款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证书》,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三条 担保
为项目提供租金偿还连带责任担保,各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诉讼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终止:
甲、乙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经甲、乙双方同意协议解除租赁合同。
其他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合同的转让
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第三者,但甲方有义务将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对受让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乙方如欲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任一方均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如变更或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如果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经另一方催告改正,违约方在守约方催告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通知
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电传、传真、电报发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号码、地址,即为充分通知。
第二十条 其他
本租赁合同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构成甲、乙双方之间与租赁有关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之前与本合同涉及交易有关的任何承诺、协议、或陈述,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将在租赁期间内承担有关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在租赁期间内,如租赁物件遭受灭失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在前两项情形下,本合同继续执行,乙方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3)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的支付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将到期应付未付租金、其他应付未付租金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支付甲方。具体金额以当期支付通知书为准。根据前款,乙方将上述所有应付款项支付给甲方后,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移给乙方。至此,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一条 信息批露
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助于甲方分析的财务报表及附表,并在年终会计决算后二个月内向甲方提供自身的财务报告。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文件中的一项或几项,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说明函。
租赁期间内,乙方须在年度工商年检结束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供自身的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相应的证明。
除本条第1款、第2款的资料之外,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真实经营管理状况的其他资料和书面情况说明。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贰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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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合同2
甲方: 业主
地址:
身份证:
电话:
乙方: 第三方管理公司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
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相关事宜一致达成以下条款,以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 租赁范围、期限及特别约定
(一)租赁范围
甲方将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获得的位于 片区 层 号的商铺(下称商铺)出租给乙方,铺面建筑面积 ㎡(以下涉及到商铺租金、物管费等费用均按该商铺的建筑面积计算为准。乙方认可此计费标准,乙方承诺不以计费面积差异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二)租赁期限 双方同意租赁期限为 叁 年,即自甲方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确定的商铺交付之日起将具备使用条件的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三年止。
(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将合同项下的商铺自行经营或对外转租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无须甲方的另行同意,甲方承诺将配合乙方的转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照、出具书面文书等。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乙方或第三方亦不得违法经营。
(四)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
本合同项下的商铺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甲方有义务与受让方至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必须遵守本合同之规定。
第二条 商铺租金及相关费用
(一)商铺租金按每年租金为 元整(¥ 元)计。
(二)租金的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年度为一个支付计算期,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免于收取乙方的租赁费用。乙方经营商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税费、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物业费用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四)除本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装修
(一)甲方商铺向乙方交付的装修状况为毛房,铺面配套相关的水、电、卷帘门、消防设施等。
(二)乙方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对商铺进行装修,但不得改变商铺的承重结构、用途、外观。
(三)依据“来装去留”的租赁原则,租赁期届满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装饰除可拆卸、移动的动产、设备可搬走外,均应保持原状移交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保证有合法权利出租商铺,并保证乙方和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商铺。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商铺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但不得妨害乙方的正常营业及安全。
(三)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以商铺所有权对外为自方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抵押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在承租商铺期间,甲方提供的商铺内的设施、设备和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设备和物品的完好。如商铺内的设施、设备和公共设施、消防等设施设备和物品正常磨损及消耗的应由甲方及时更换,以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二)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安全及社会治安管理的有关条例。
(三)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乙方有义务及时办理工商及税务的相关手续,并按时上缴相关的费用,守法经营。
第六条 商铺的退还
(一)乙方应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5日内,将商铺按照双方的约定交还甲方。
(二)商铺内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的可移动设施、设备、物品,乙方须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或合同期满后3日内清理完毕。
(三)甲、乙双方各自经营的债权债务归双方各自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及终止
(一)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商铺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三天内,未作出购买商铺的书面表示,视为乙方放弃该项权利,甲方有权不再征求乙方的同意而将商铺所有权转让。但应在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书面通知乙方,所有权转让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由新的业主承接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二)本合同履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经营场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但须在租期届满前6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否则优先承租权自然消失。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赔偿
(一)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本合同项下的商铺交由乙方管理使用,如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未向开发商按时接收商铺致使乙方不能使用的,或拒绝向乙方交付商铺的,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乙方违约金,按甲方购买本商铺总价的10%并乘以三年计算。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单方面在法律无规定之情形和本合同无约定之情形下提前收回出租的商铺,或者向乙方要求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2、甲方因个人原因被司法机关追究,导致出租商铺被查封、冻结,拍卖或变卖的;甲方有以上情形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承租商铺的,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乙方尚未使用的租赁期限,以商铺每平方米 元/每月承担违约金。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在法律无规定之情形和本合同无约定之情形下终止合同,否则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收回商铺另行处理
第九条 免责条件
(一)倘若因不可抗拒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暴风雨、火灾、战争动乱或其他自然灾害,使商铺严重损毁,且使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条款,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市政建设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征收已租赁的经营场地,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一)双方可就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二)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法律。
(三)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它
(一) 其他有关规定、约定以《物业管理协议》的规则、规范为准,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营业及安全。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售后回租合同3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受托方: 四川泓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威远县外西街35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所购物业委托经营合作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
甲方所购置鑫泓时代广场的商铺为 幢 层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
2、标的用途:
本合同标的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乙方确定的经营定位用途为准。
二、委托经营管理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 幢 层 号房屋委托给乙方,该房屋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全部收益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通过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委托标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
在返租期限内,乙方有权根据市场运作需要对委托标的自行经营或对外租赁(以下可称经营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或第三方的经营管理,但乙方或第三方不得违法经营。
三、委托期限。
1、返租期限:返租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止于 年 月 日。
2、甲、乙双方特别约定:
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四、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委托标的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甲方有义务与受让方至乙方处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必须遵守《售后返租合同》之规定。
五、委托经营租金及支付方式。
1、委托经营租金标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委托经营租金为甲方购买该房屋时双方约定总价的税后 %/年。即每年 ¥: (大写: )由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调整的,返租租金据实调整。
2、委托经营租金的支付方式:
⑴甲方交清购房款后,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营期限内的委托经营租金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即 年租金,人民币: 元;
⑵委托经营租金自《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至委托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经营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委托经营租金。
2、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该房屋,甲方承诺在与该房屋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本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协议》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随之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同时甲方须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全面履行本合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协议》,且于转让同时,甲方有义务与受让人至甲方处办理上述协议更名手续,返租租金由甲方自行与受让方结算。转让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或受让人自行承担。
3、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甲方对委托经营标的设定抵押担保时,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5、甲方在将房屋委托给乙方期间,委托经营标的之物业公共维修基金由甲方承担,在委托经营期间,如果因不当使用造成标的损坏,不得动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承担。
6、在委托经营期间,业主委员会无权选择物业公司。
7、协议期间,甲方如对委托经营标的出售、抵押或有其他处置行为的,需遵守本协议关于对该房屋进行统一定位、管理、经营、收益等相关条款的约定,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
8、委托经营期限内,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委托经营标的的经营、管理行为,也不得有其他任何干预乙方经营活动的行为,除非乙方的行为已经实质性损害了委托经营标的的安全。
9、除本合同约定的委托经营租金以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的其他费用。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获取经营管理收益;
2、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3、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策划定位进行调整;
4、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售后返租租金;
5、乙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对返租标的进行装修与整体布局改造,但改造以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及消防安全为原则。
八、房屋返还
1、房屋返还时间:委托经营合同届满时;
2、房屋返还标准:委托经营期满时,委托经营商铺的四至完整,保持整洁、其他设施设备保证正常折旧状态下无损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经营标的总房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且若此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有权以甲方购房原价的70%回购该商品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从第三人手中回购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
2、甲方或从甲方处取得返租标的的第三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或该第三方向乙方支付返租标的房价款的 30% 作为违约金,且若此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或该第三方无条件同意乙方有权以甲方购房原价的70%回购该商品房。第三方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委托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返租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无条件同意,若此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以甲方购房原价的70%回购该商品房。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从第三人手中回购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
4、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委托经营租金,乙方应按每逾期一日依本年度约定委托经营租金的 ‰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必须遵守《鑫泓广场物业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一、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返租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保证其留给对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传真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变更方应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有关续租、期满交房通知书及其它信函,将以挂号信、公证发函、登报、EMS特快专递或电报的任一种形式按本合同所列通讯地址寄出,并自寄出7日后视为甲方已收到。甲方通讯地址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若因此导致乙方通知不能及时送达,由此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
协议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业损毁、灭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 壹 份,乙方 贰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