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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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第一篇】
第一条城乡集市贸易,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它有促进农副业生产发展,活跃城乡经济,便利群众生活,补充国营商业不足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城乡集市贸易的管理,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坚持“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国家通过行政管理和国营经济的主导作用,把城乡集市贸易管好搞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条城乡集市贸易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有关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城乡集市。
为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好集市,当地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需要设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城乡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乡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主持,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商业、供销、粮食、公安、税务、物价、卫生、计量、农业、城建等有关部门建立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执行情况,规划市场建设,共同管好市场。
第四条国营商业要采取经济手段,调节商品供求,平抑物价,对集市贸易发挥经济主导作用。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可在集市上开展议购议销和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以及其它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五条凡参加城乡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
第二章上市物资和参加集市人员活动的范围
第六条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的农副产品,在完成交售任务和履行合同义务后,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规定不许上市的以外,都允许上市。(注解: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营工业企业的产品,凡国家允许上市自销的部分,可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八条国营农场、农(牧、渔、林)工商联合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工业产品,国家不收购或完成国家计划后的多余部分,可以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
第九条农民个人所得的奖售工业品,需要出售的,持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可以在农村集市出售。
第十条社队集体、农民个人和城市居民的旧自行车、旧物料以及农村的小型旧农机具等,可以到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出售。出售旧农机、旧自行车和大型、贵重的旧物料都要持有关执照和证明。
第十一条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商业以及个体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批准的范围,在农村集市和城市指定的市场经营购销业务。
第十二条国营商业在集市上议购议销农副产品,要按商业分工进行经营,议购议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要照顾群众的正常调剂,不要与民争购。
第十三条农民家庭副业产品和有证个体手工业者的产品,可以在集市出售;生产所需原料,允许在集市购买。
第十四条国营、集体和有证个体饮食业、社队企业和各种经济联合体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在集市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可到集市采购农副产品;但严禁抬价抢购和转手贩卖。
第十六条农村生产基层单位和农民个人在为生产服务的前提下,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可以从外地购买大牲畜在本地出售。到集中产区采购,须经产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贩卖大牲畜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牲畜检疫等有关规定。
农民个人出售大牲畜,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个人从事大牲畜肉类经营的,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和卫生检疫部门的证明。在经营活动中,不准收购、宰杀无出售证明的或有使役能力的大牲畜。
第十七条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超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从事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的贩卖活动。(注解: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五年起改革农副产品统购派购制度,现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队集体、农民个人或合伙可以进行长途贩运,从事常年和季节性贩运的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农村手艺匠人在集市做工,应持基层行政单位证明;出省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临时许可证。
第十九条上市商品要划行归市,参加集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到指定地点交易,不得在场外交易。
第二十条下列物品不准上市出售:
(一)废旧有色金属、珠宝、玉器、金银及其制品、文物和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外货;
(二)粮票、布票等各种证券;
(三)迷信品、违禁品;
(四)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照片、歌片和录音带、录像带;
(五)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及其制品;
(六)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以及化学农药;
(七)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不准上市出售的其它物品。
第二十一条不准以各种证券换取商品,严禁倒卖各种票证。
第二十二条没有县或县级以上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证明,不准在集市行医、这卖药品。
第二十三条禁止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禁止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出售计量器具的应持有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集市上、测字、算命。
第二十五条严禁伤风败俗、腐朽野蛮、恐怖、催残演员身心健康、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卖艺活动。
第二十六条严禁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第三章集市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集市场地,由各地人民政府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本着方便群众购销和不影响交通的原则,合理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要有计划地建设一些永久性的室内商场和有棚顶的商场。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各种服务设施。城乡集市要普遍设立公平秤。
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标志,遵守管理人员守则,做到文明管理,礼貌服务。
第二十八条搞好城乡集市场地的卫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农副产品的价格,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工业品按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出售。
第三十条除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外,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工业品、大牲畜费率按成交额计算不得超过1%,其它商品不得超过2%,并应规定合理的收费起点。
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所的部门和检疫部门可按国家规定收取手续费,其它任何单位不准在集市上巧立名目,乱收费用。由交易所收取成交手续费的,就不再收市场管理费。
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所手续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主要用于开展宣传活动、建设市场、提供服务设施、搞好场地卫生、开支服务人员工资福利费用及临时雇请的维持市场秩序人员的误工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一切应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照章纳税。
第四章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违反政策规定,不完成农副产品交售任务自行出售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产品;已售出的,没收高出收购牌价部分的全部所得。
(二)抬价抢购农副产品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商品,或按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按国营收购牌价收购商品,或按规定处以罚款。
(四)倒卖或以实物倒换各种票证以及出卖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物品的,没收其票证或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非法出售品、毒限剧药、伪劣药品、有毒食物的,责令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售第二十条第(四)项物品的,没收其物品和非法收入。
(六)出售第二十条第(一)项物品的,劝其到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出售;已售出的,没收其高于国家收购牌价的部分;倒卖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七)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没收其计量器具;有意作弊的,可并处罚款。
(八)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并没收以假充真的物品;屡教不改的,酌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九)测字、算命的,教育制止;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屡教不改的,处以罚款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一)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投机倒把行为处理。
(十二)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抗拒不交的,送当地人民法院处理。
(十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冲击市场管理机关和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或冒充市场管理人员、税务人员勒索、诈骗群众财物的,或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第二篇】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品种、数量、金额、交售时间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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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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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 售 时 间 及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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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数量│单价│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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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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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质量标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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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验收办法及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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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及检疫的单位、地点、方法、标准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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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提)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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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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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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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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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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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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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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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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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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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
方
│ 需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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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鉴(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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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人:
│ 委托人:
│ 经 办 人:
│
│电
话:
│ 电
话: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鉴(公)证机关(章)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年
月
日 │
│帐
号:
│ 帐
号: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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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第三篇】
大家好!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XX镇作表态发言,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深入推进消费扶贫,是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致富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引导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重要途径。在全县推进消费扶贫过程中,XX镇共涉及8种农副产品,达成意向金额40万元,预计参与贫困户110余户,人均增收1200元。在此,XX镇郑重承诺:我们将全力引导贫困户树立诚信经营促脱贫致富的理念,确保扶贫产品质量优、价格廉、安全可靠,确保消费者购买到放心满意的产品,确保贫困户能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具体将做到以下三点:
一、夯实农业生产基础
今年,我们围绕“中国黄米之乡”名片,推广种植了万亩“榆糜二号”新品种,高标准实施了千亩有机谷子、有机糜子基[]地项目,优质糜谷种植面积达20000余亩,成功创建为“全国一村一品示范镇”。实施了3个采摘园项目,种植杏、苹果、葡萄等水果500亩;建成了66座双膜拱棚,示范种植瓜果蔬菜等;扶持合作社大力发展养殖业,全镇存栏羊8000头、牛500头、猪500头、鸡3000羽,走出了“种养结合、集中连片、特色精品”的发展路子。
二、实现购销精准对接
年初,我们为全镇87户贫困户实施了到户产业项目,种植了糜子、谷子、绿豆、马铃薯等农作物。在县委文件出台后,我们立即组织人员对各类扶贫产品进行了摸底登记,形成了产品种类、数量和价格清单,供认购单位、企业和个人选择。同时,我们还将继续扩大消费扶贫格局,进一步引导贫困户扩大种养殖规模,向认购单位、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定向认购、订单式生产认购、单位临时团购、个人爱心认购、旅游带销等模式,实现扶贫产品与市场精准对接,帮助贫困群众构建便捷、高效、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
三、确保产品放心满意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第四篇】
为加快实施新疆农产品品牌战略,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推进农业从生产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型,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提出的对北京为中心的华北地区及另两地区的新疆农副产品入市情况进行调研的要求,新疆调查总队首先联合北京市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采取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调查问卷所设项目和列出52种新疆农副产品为内容,对北京市以下4种对象进行了调查走访:
---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以及经营有新疆农副产品的商户。对交易额排名前10位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管委会作了调查,并在每个市场中挑选3家经营新疆农副产品的商户再予以调查。
---经营有新疆农副产品的大型超市以及经营有新疆农副产品的商户。对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等3个经营新疆农副产品的大型超市管委会作了调查,并在每个超市中挑选2家经营新疆农副产品的商户再予以调查。
---新疆驻京的主要办事机构。对7家新疆各地驻北京办事机构作了调查(经济普查名录库中共有20家办事机构,其中4家专营化工机械产品,9家虽经区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协助仍联系不上)。
一、新疆农副产品在北京前10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的登陆率为60% 20**年全国经济普查数据表明,北京市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359个,年成交额为亿元,而前10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的年成交额达 亿元,占总成交额的84%。它们是: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大洋路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锦绣大地玉泉路粮油经营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大红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市场服务管理中心和顺鑫石门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调查显示,20**年这10大市场中有6个市场销售了新疆农副产品,由此可见,新疆农副产品在北京农副产品交易额占八成的市场平台上的登陆率为60%。
二、20**年登陆北京的新疆农副产品 20**年登陆北京的新疆农副产品主要有以下26种:香梨、苹果、葡萄 、甜瓜(含哈密瓜、伽师瓜)、杏、葡萄干 、核桃 、红枣 、杏干 、巴丹木 、枸杞 、番茄酱 、葡萄酒;羊肉、风干肉(肠)、鱼 、石榴、瓜脯、蜂产品、番茄红素、辣椒酱、熏衣草精油、果蔬饮料、玫瑰花类、茴香(孜然)、蘑菇。
在本次调查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三大超市中,只出现了前13种产品,说明这13种产品在20**年已置身于北京市社会化的市场平台中。而在所调查的7 家新疆各类驻京办事机构中,20**年不仅有前13种产品的销售,而且也分别出现了后13种产品的销售。可见后13种产品登陆于北京是依靠新疆各类驻京办事机构的自荐自销方式来实现的。因此,从拓展产品销路的角度来看,新疆在北京设置主要农副产品专营或综合直销机构是一个很奏效的措施。
三、本次调查的市场和超市能够列出份额的新疆农副产品 前10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的6个经营有新疆农副产品的市场中,有1个不能全面掌握本市场内新疆农副产品进货情况,有5个市场填写了20**年购进新疆某种农副产品占同种产品总购进量的比重。为简化起见,现将这5个市场所列产品的比重作一简单平均,其结果为:葡萄干48%;香梨%;杏干20%;番茄酱16%;核桃%;红枣%;甜瓜%;苹果6%;葡萄%。
再将3个大型超市所列比重作一简单平均,其结果为:香梨%;甜瓜15%;葡萄干10%;葡萄%;苹果%;杏、核桃、红枣均为%。
通过调查可知,进入北京社会化市场平台的新疆农副产品基本上是干鲜瓜果,其中香梨最受欢迎,葡萄干、甜瓜紧随其后,接下来是苹果、葡萄和杏。此外,新疆葡萄酒品质优良,其名声正逐渐兴起,市场前景看好。
四、各市场、各商家欲增加进货量的新疆农副产品
在调查的5大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和3大超市中,有6家认为香梨是畅销产品,并有3家欲增加进货;有4家认为甜瓜畅销,并有3家欲增加进货;有2家认为葡萄干畅销并均欲增加进货;有2家表示苹果畅销,并有3家欲增加进货;有2家认为葡萄畅销,并有3家欲增加进货;有2家认为红枣畅销,并有1家欲增加进货。
在上述市场和超市所调查的21家经营新疆农副产品的商户中,有4家认为葡萄干畅销,并均欲增加进货;有2家认为香梨畅销,并有5家欲增加进货;有3家认为甜瓜畅销,并有4家欲增加进货;有3家认为番茄酱畅销,并有1家欲增加进货;有2家认为苹果畅销,并有6家欲增加进货;有2家认为红枣畅销,并欲增加进货;有2家认为核桃畅销,并有3家欲增加进货;有1家认为葡萄酒畅销,并欲增加进货。
五、新疆农副产品进入北京的渠道和方式 本次所调查的7个新疆单位驻京办事机构中,有4个是与新疆产地生产方直接联系购进新疆农副产品;有2个是新疆产地的经营专营店,自产自销新疆农副产品;有1个是通过中介机构从新疆购进新疆农副产品。也就是说,这7家驻京办事机构都是以从新疆直接进货的方式为主,只有2家又增加了辅助进货方式,即还从北京农贸市场购进新疆农副产品。
所调查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超市和其中的商户,他们购进新疆农副产品的渠道则是多样化的,包括与新疆生产方直接联系进货、通过中介机构从新疆进货、作为新疆生产方的专营店自产自销、从北京市有关农贸市场进货等方式,这些进货渠道的作用相互之间是不可替代的,各有各的现实必要性和优越性。
六、外阜农产品进入北京市场的基本手续和要求 北京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质检局和市卫生局表示,北京欢迎优质且有信誉的外地农副产品进京,政府部门会加强对外地农副产品在京经营的服务力度,对外地农副产品进京入市与本地农副产品一视同仁,没有特殊限制要求。但无论外地还是本地农副产品入市均需符合较严格的质量要求、卫生标准和市场管理规定。
北京市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管委会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有形市场的十三项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入市商品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市场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等法规制度,具体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农副产品及经营者的检验、审核,并最终决定其有无入市的资格。
若只是想让产品进场而人不进场,就委托该市场某个经营商户将产品和上述备案所需的证件材料交于该经营商即可。
加工并销售农副产品的企业要取得北京市的经营资格则需要办妥并出具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经营资质证、进货凭证、产地证明、产品标签和标识、qs证明(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进京证。
进京的动物产品企业除了要准备出具上述证件外,首先要经过产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审核和推荐,填写进京动物产品企业申请表交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审核通过后,由北京市农业局予以备案认可。这其中要求动物产品企业具备相应的加工规模(禽类产品企业要求年屠宰量达500万只以上)、其产品为非疫区生产、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并且能够派出检疫员等条件。
若是企业要进入北京某个市场经销产品,要将上述各证件内容备案于该市场管委会,一旦出现问题管理部门一查到底。
七、新疆农副产品进京入市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主要问题有:
1、产品运输成本高。
新疆农副产品运输成本较高,流通环节过多成为市场商户反应最突出的问题。市场商户认为,新疆至北京路途遥远,产品包装费用昂贵,同时产品采购运输销售的物流体系不够完善。
2、货源不稳定、供给缺乏保障限制了新疆农副产品的销售。
有商户反映,在产品旺销的时候反应机制不灵敏,货源弹性不足;产品生长受气候影响大,有时候产品质量缺乏保障。
3、新疆农副产品品种较为单一。
有部分市场商户反映在北京销售的新疆农副产品品种较为单一,在此次调查表中所列的多数产品在北京市场没有销售。
4、市场门店费、摊位费等费用较高,销售成本大,商户希望政府能够提供一定补贴。
5、产品价格过高是市场的普遍共识,而运输成本高、货源不稳定、供给缺乏保障是造成产品高价的综合原因。
6、产品包装简陋。包装的简陋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降低了新疆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品位;不利于宣传、树立品牌形象,同时也给超市的商品储存、摆放、结算带来不便,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新疆农副产品在超市中的推广,使得超市推广、销售功效未得到完全体现。
7、存在假冒伪劣现象。
假冒伪劣现象严重是众多市场商户遇到的一大难题,共有4家市场商户将其列为销售活动的首要障碍。他们认为,假冒伪劣产品破坏了新疆水果在人们心目中的印象,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8、缺乏规范的产品标准
超市普遍反映新疆农副产品虽然品质极优,但是产品的分装、规格等级划分都相对随意,未形成严格规范的标准。
建议:
1、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保证货源充足,适销对路。建议产品供给方加大种植面积,形成规模效益。
2、疏通物流渠道,提高运输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流通环节,大力发展产品直销店,有效降低运输流通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拓宽销售渠道。新疆驻京机构希望政府能够搭建平台,在拓宽销售渠道方面加大对经营者的支持力度。
4、改进包装方法,提高包装质量,使产品既便于贮存,又有利于加大品牌宣传力度。
5、树立销售新思路。鉴于新疆特色产品种类众多,可以考虑组合成礼包出售,拓展礼品市场。
6、建立可靠信誉和品质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假冒伪劣,从产地源头抑制不合格产品出疆。
7、超市建议严格规范产品标准。
八、当前有利于新疆农副产品进京入市的四个途径 (一)积极申办20**年北京市新疆商品大集。为了给各地名特优产品进入首都市场搭建桥梁,20**年北京市将举办17期外地商品大集,每期都由一处地段繁华、交通便利、有实力的北京大型商场(或商业设施)承办,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支付场地费,每期一般举办两周。从今年已经成功举办的6期情况来看,现场销售火爆、签约形势喜人,同时还引起了媒体和市民的强烈反应。目前新疆尚未参与,建议新疆有关部门可以与北京市商务委联系举办一期新疆农副产品大集。
(二)参与并不断扩大与北京的农超对接业务。20**年7月,商务部、财政部和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北京是试点城市之一。农超对接是我国农产品流通方式的重大变革,是适应农产品生产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的现代流通模式之一。农超对接通过推动超市利用自身在市场信息、管理等方面优势参与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全过程,提供生产技术、物流配送、市场信息咨询、产品销售等一整套服务,将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地联结起来,优化农产品供应链条,发挥流通带动生产的作用,对于构建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市积极组织此项活动,举办了多次展销会、洽谈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建议新疆农副产品企业与北京超市多联系,将更多的农副产品介绍给北京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