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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及相关法规【热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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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合同法【第一篇】

20__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第一,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劳动合同法》通过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终止等作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国国情的规定,在尊重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基础上,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引导用人单位合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规范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在劳动者十分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所以,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面有共同的利益,另一方面又有不同的利益需求,是一对既统一又对立的矛盾共同体。《劳动合同法》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双方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三,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劳动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从形式上确立劳动关系,从而为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各项法定权益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从内容上具体约定了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权益,从而为劳动者实现和保障自身的权益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合同法》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制定《劳动合同法》,不仅可以直接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权益,而且还可以起到间接维护劳动者的其他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作用。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实施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新型用人机制基本形成,劳动力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律得以合理配置,为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劳动合同法》既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劳动关系双方有权依法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同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概括起来,这种完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尽管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这里面既有执法不到位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如对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过轻、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缺乏法律规范等。为此,《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针对存在的问题,补充和修改有关规定。如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范,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等,以弥补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的长期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不利影响。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比如,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促进创新、促进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了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新规定了在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依法裁减人员。

三、《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要求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不利于维护这类单位的劳动者权益。二是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并且没有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只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依照《劳动法》执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或者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不能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三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迫切要求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为此,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以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在打破“能进不能出”僵化用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而且,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也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

鉴于以上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一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四、劳动关系的建立

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处于关键位置,其决定着劳动者是否能够享受劳动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针对这种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相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了既方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又督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项措施:

一是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此期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书 电子版 劳动合同法完整版【第二篇】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______________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第六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七条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第八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第一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乙方应每天按正常上班时间到甲方报到。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2023年企业职工劳动合同 2023年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三篇】

甲 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 址:________

乙方:________姓名: 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性别: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址:________省(市)________区(县)________街道(乡镇)

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民法典》,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乙方确认自己合法具备合同主体资格,本合同签署系双方真实意愿的结果。

一、工作内容

第一条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同意从事 ________岗位工作。

乙方保证有能力及愿意从事上述工作,并愿意接受甲方的相关考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甲方可以根据需要或乙方的个人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愿意服从。《人事异动表》或签订的新职位的《岗位说明书》作为修改本合同相应条款的书面变更依据,同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案。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合同期限为________ 年,自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止。

第三条试用期为乙方与甲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 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三、职责要求

第四条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和标准、作业流程、考核标准等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考核,维护甲方的利益。

第五条乙方应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维护甲方的企业文化、企业形象和经营理念的统一,严格遵守并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规范。

第六条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具体义务见本合同附件《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四、工作时间、地点

第七条根据甲方工作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 (标准工时/不定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考勤制度。

乙方应当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加班的,必须按甲方规定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的书面批准,否则不予认定,视同乙方自主行为,打卡考勤记录延时下班不作为加班依据。对于经甲方批准的加班,甲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八条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 。

五、劳动报酬、保险福利

第九条:薪资

1、在乙方付出正常劳动并正常出勤前提下,甲方原则上于次月十五日支付乙方上月薪资,薪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乙方工资。延期支付应通知乙方。

2、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在乙方的薪资收入中包含了甲方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补贴等工资性报酬,具体薪资标准根据乙方工作岗位和职责不同按甲方薪资制度执行,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对乙方工资报酬进行合理调整。

3、乙方工资增减幅度应依据甲方的经营情况、相关薪资制度以及乙方的技能、工作业绩等进行调整;甲方实行新的工资制度时,乙方的工资待遇按新的制度予以调整。

4、乙方调整工作岗位的,其月工资按调整后的岗位作相应调整,具体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5、乙方加班必须事先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乙方正常出勤实得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

6、《人事异动表》作为修改本合同相应条款的书面变更依据,同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备案。

7、按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被甲方作停职反省或察看处理的,停职期间乙方的月工资按当年甲方经营所在地当地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8、乙方领取工资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表示异议的,即确认该工资为乙方应得之劳动报酬。

第十条保险

1、甲方按国家规定及乙方户口性质给予乙方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外省市城镇 □外省市非城镇,属乙方自行承担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2、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统筹保险费用。乙方入职后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甲方,如因乙方未能转入社会保险关系致使甲方无法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乙方建立社会保险的有关凭证,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按有关规定转移。转移社会保险需要乙方提供必要资料和信息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因乙方拒绝配合致使社会保险无法正常转移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病假、事假、工伤或职业病期间工资待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且连续休假6个月以内的,甲方按照如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1)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60%计发。

2)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二年但不满四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70%计发。

3)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四年但不满六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80%计发。

4)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六年但不满八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90%计发。

5)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八年以上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100%计发。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且连续休假超过六个月的,由甲方支付疾病救济费,支付标准如下:

1)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40%计发。

2)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50%计发。

3)在甲方单位连续工龄满三年以上的,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60%计发。

3、以上两项中的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指乙方正常出勤月基本工资的70%。但上述两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4、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工资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事假,甲方将不予支付乙方事假当天的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员工的劳动权益;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按时发放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甲方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制度,乙方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规范安全操作。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根据经营管理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须遵守。

1、甲方规章制度和纪律包括并不限于甲方的各项制度、规定、决定、员工手册、劳动和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范、作业流程、考核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甲方的各类规章制度、管理规定将以不特定公开的方式予以告知(包括但不限于开会通知、张贴公告、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告等方式)。乙方不得以未单独告知为由拒绝接受因违反制度、规定而受到的相应处罚。

4、甲方的日常管理工作、工作协同、文件流转、信息发布均通过公司办公系统来进行,且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全部通过办公系统向公司所有员工公示;乙方有权上线阅览并提出意见;若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在系统上公示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作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愿自觉遵守和执行。

第十四条甲方根据公司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人员聘用、考核、管理,乙方提供的个人相关资料(如学历、资格证书、个人履历、基本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身体健康证明等为甲方决定聘用乙方的重要参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甲方于劳动合同期间发现乙方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个人素质或身体状况不符合甲方岗位要求,不具备担任甲方聘用岗位的条件,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或采取其它措施,并不承担补偿和医疗责任,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营上的所有情报,甲方的投资计划、财务状况、经营数据、营销方案、促销计划、商品价格、产品配方、产品工艺、经销商名单、供应商名单及与业务有关的秘密等。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竞争对手、新闻媒体或外界披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信息。

2、乙方保守秘密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在甲方任职期间,而且也适用于离开甲方后。

3、乙方还需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技术和商业机密;

(3)如发现技术和商业机密被泄露或者自已过失泄露技术和商业机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第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乙方任何补偿,如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上述规定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情形:

1)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不能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定额或指标的;

3)绩效考核不合格的;

4)乙方担任管理职位,管理的团队中出现违章、违法行为的;

5)乙方发表任何损害甲方利益言论的;

6)乙方在工作中屡犯同类过错的;

7)其他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

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根据甲方有关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使甲方经济损失达壹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乙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的;

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和身份证明、履历、学历、职业资格、健康证明、医疗证明等材料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没有亲自履行合同行为发生的;

10、其它依法或依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甲方单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能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山草香 *继续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此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送交甲

方后的三十日内应按甲方规定正常工作并履行工作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未得到甲方许可擅自离职或拒绝履行甲方交接手续的,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根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甲方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的。

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等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上,双方可相互告知续签意愿,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本合同可以续订,并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但甲方有要求续约或提高劳动条件要求续约的权力,乙方拒绝而导致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续签合同的,甲方无补偿义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也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有关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本合同和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按以下标准支付:

已履行合同年数(乙方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已履行合同年数不满一年超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未满6个月的按半月工资补偿。

乙方属于月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平工资基数三倍以上的,有关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赔偿金,甲方的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甲方用于乙方的培训费用、泄密损失和因乙方提前离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所属公司工会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按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第二十六条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另约定以下内容:

双方有未尽事项的,如甲方与工会所签《集体合同》有规定的,从《集体合同》规定。

双方对公司规章公示、对员工个人特殊申请或调整有异议的,以工会备案确认为准。

依据相关规定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的事宜,双方可以由工会组织进行协商,并以谈话记录作为协商过程的有效说明

凡规定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乙方的相关资料,乙方应当签收,拒绝签收的以乙方填写的住所的邮寄送达为有效通知。依据乙方所留地址无法邮寄送达的,以甲方的公告在工会备案为有效通知。

5、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再享有甲方的年终奖金或其它依公司发放的任何奖金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有关约定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与乙方工作相关的交乙方保管使用的所有甲方的文件资料和因工作需要交乙方保管使用的甲方财产,乙方均应办理领用手续,并妥善保管并正当使用。乙方因任何原因离职,均应如数向甲方交还所有甲方的文件资料和财产,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灭失或文件泄密,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下列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缺少之条数,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承诺并保证已详细阅读并了解,并保证遵守。

《员工手册》 《奖惩条例》《问责制》

《竞业禁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保密协议》

其它经由办公系统等合法途径颁行的涉及员工管理的规定文件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亲笔签名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

2023年劳动合同法【第四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五篇】

甲方(用人单位):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采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工作内容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____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甲方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乙方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采取第_________种方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周)。

(2)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___元,计件单价为_________元/件。

第五条 社会保险及有关福利待遇

1、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国家或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因工、非因工死亡及医疗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6、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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