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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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状【第一篇】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婚生女儿江小美归被告抚养;
3、判决位于岳阳楼区某处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原告的父母思考到被告与原告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等差距较大,加之对被告的人品方面也有所担忧,因此极力反对原告与被告恋爱,并多次劝说原告与被告分手。但原告坚信自我找到了终身的依靠,最终顶着家里的巨大压力与比自我大6岁的被告走到了一齐。2004年5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xx年3月20日原告生下女儿江小美。
原告以为婚后的生活能苦尽甘来,被告也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但事与愿违,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2004年原告怀孕期间,行动不便,正是需要丈夫悉心呵护的时候,但被告甚至连原告去医院例行产检都不愿陪同,任由原告挺着大肚孤身前往,完全致原告及腹中胎儿的安危于不顾。尽管被告的态度让原告觉得很委屈,但原告仍期望孩子出生后,被告能够对家庭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职责。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被告来自农村,有十分严重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甚至连家都很少回了,根本谈不上尽到做父亲的职责,其行为甚至连一个陌生人都不如。女儿出生后一向体弱多病,被告根本不管不问,照顾女儿的重担全压在原告一个人身上。平时原告除了上班,还要经常拖着疲倦的身体带着幼小的女儿往返奔波于省城各大医院求医问药。此刻女儿7岁了,能够说完全是原告单独抚养长大的,也是在没有父爱的环境中长大的。20xx年被告去广东经商,从此以后,原告与被告长久分居。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及女儿的状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在外的生意、经济收入状况更是不让原告知晓。更令人悲哀的是,原告透过他人了解,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
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婚姻生活,原告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被告虽然也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却因财产问题与原告无法协商一致而迟迟不一样意离婚,并扬言如果原告提出离婚,则让原告分不到一分钱。
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好处,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在女儿的抚养问题上,原告认为女儿年幼时体弱多病宜由原告抚养,现女儿已满7岁,身体逐渐结实,如仍与原告继续生活,势必长期缺少父爱,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十分不利。加之被告的经济状况较好,能够让女儿理解更好的教育,故此刻应交由被告抚养为宜,被告也应当尽到做父亲的`职责,以弥补对女儿的亏欠。在财产的分割上,原告认为,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对家庭的多年付出,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则依法分割。
终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起诉人:
日期:
离婚起诉状【第二篇】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 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起诉人:
日期:
离婚起诉状【第三篇】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某某小区2号楼2单元213号单位集资房一套(21万元)及银行存款20元;
3、判令婚生子王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1年12月4日在咸阳市渭城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王女,现年7岁。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琐事动手殴打原告。20xx年原告遭到被告的殴打后,向渭城公安分局某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此事已经做出过处理。但被告依然时常对原告实施暴力,并多次将原告驱赶出家。20xx年6月份原告在体检时查出患有肝血管瘤病后,要求被告为其治疗,但被告明确表示与其无关,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由于被告经常找茬与原告吵架,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对原告的病情毫不关心,致使原告对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绝望,为此原告早已与被告分居生活。
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行为,致使原告身体及心理均遭受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起诉人:
日期:
离婚起诉状【第四篇】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陈xxx由被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12月17日在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于20xx年与前夫离婚并带一男孩,现年六岁半。被告短婚未生育。双方结婚后于20xx年2月份生育一子陈xxx。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好逸恶劳、嗜好赌博的恶习令原告无法忍受。并且被告也屡有对感情的不忠的行为,经常上网与异性约会,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原告在石家庄工作,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原告不能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在一起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长此以往,彼此积怨没有沟通,故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被告希望将作为原告婚前财产的一套房子(原告与前夫的共同房产,离婚时协议归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房屋产权人仍为原告前夫)平均分割,这样无理的要求原告自然无法答应,因此被告拒绝离婚。
由于原告工作收入不稳定,还抚养与前夫生育之子,并且被告也主张由其抚养孩子,被告的父母也十分疼爱孙子,因此为了婚生子陈xxx的健康成长,原告同意婚生子陈xxx由被告抚养。
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没有积累起太多的共同财产,现有的共同财产为婚后购置的一些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详见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了双方的将来考虑,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诚望依法判决。
起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