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范例【热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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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篇】
温州金改三年多来,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探索、民间金融领域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搭建、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探路,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本文从组织架构、监管方式、存在问题等方面对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进一步推进的建议,为各地提供借鉴。
关键词: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温州市获批为部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在探索和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监管组织体系初步搭建、监管方式多元化、监管法律机制相对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为全国各地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温州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
当前,温州市初步构建了以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为核心、中央垂直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格局。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非法集资认定、处置等相关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审查批准、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管理、风险处置等职能。按照“审监分离”的监管思路,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分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年审、日常管理等发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与市金融办合署办公)专职监管职能,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专项检查等监管工作。此外,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还强化了地方政府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从2014年5月开始,温州市以市县两级金融办、经信委为主,抽调了人行、银监、财政、国土、住建等10多个相关部门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开展企业金融风险排查、防范、协调、处置和帮扶工作。
二、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已形成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总则、各类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和首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从而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民间融资监管领域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民间融资“谁来管”的问题,对地方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温州市进一步出台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实施意见》“1+X”文件,市中院也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为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温州设立了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5家独立的备案中心,对民间借贷合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借贷撮合成功率超过50%。民间借贷备案服务中心入驻公证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引入设立人民银行专线查询点、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点、社会公共信用查询点等配套服务平台。通过工作中的信息积累与汇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自身民间融资数据库,为放贷人进行风险识别与管理提供有效信息服务。全市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已形成一套政策配套保障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体系,有力推动民间借贷从“熟人借贷”向“市场借贷”转变。
(三)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为解决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问题,温州市编制了“温州指数”,覆盖面涉及6类市场主体,46个合作城市,600多个监测点,日均采集样本量超过300笔,基本涵盖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各类主体及民间融资领域,并与汤森路透、中证指数等多家专业指数机构开展合作。2012年底对外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总体呈下降趋势,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行状况和融资活跃程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温州市中院发文明确将“温州指数”作为法院审判、执行的参考依据,其应用价值在不断拓展。
(四)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为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温州市借鉴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在原有的现场检查基础上,将分散于各主管部门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资料进行汇集整合,对全市登记注册的1000多家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开展全面的动态监督管理,以期达到防范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发生的目的。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管理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系统项目一期于2013年9月正式上线,已有710家地方金融机构纳入系统,定期上报公司基本信息、月报汇总数据和财务报表。
三、温州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主体发展不规范,发展与监管难以有效平衡温州的地方金融组织量多面广,存在混业经营、创新发展势头猛、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适度有效的监管体系需要在发展与监管、业务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寻求平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温州金融办与地方金融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金融办既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如何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平衡关系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二)地方监管格局有待完善,主管与监管仍需融合提升温州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信息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所掌握,各部门配合程度不一。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但具体监管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市金融管理局对一些机构违法行为最关键的证据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因不具有查询职能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随着地方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或金融业态不断涌现,数量多、分布广,监管资源分散、职责交叉等多重管理现象亟待规范。
(三)信息化监管效用尚不明显,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还需有效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评级体系、风险预警体系等方面还未形成严格的评定标准。通常意义上的高效监管是以非现场监管为导向,辅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类现场检查,而目前温州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尚处于一期阶段,除小贷公司外,几类民间金融组织明细数据的录入还存在较大的现实阻力,容易导致监管失效、数据分析与社会现状不符等问题,民间金融大数据的建立尚需时日。(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存在诸多制约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与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极度不匹配,一些金融业发达的县(市、区)金融办,监管人员有3-4人,金融业相对落后的地方就只有1人,还身兼数职,导致县级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力量十分薄弱,市级层面与区县间难以建立有效地监管分工协作机制。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全面整合各部门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继续加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内容。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整合分散地方政府发改、经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集中到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坐实各行业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消除“审监分离”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重复监管,加强部门合力。继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基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同时充分运用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整合监管资源,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夯实数据报送基础,提升级非现场系统的效用。在二期系统升级过程中,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几类运行较为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切入点,在评级方面建立相应的监管、考核、评级、风险预警标准体系。同时,加大数据整合力度,突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构建民间金融监管大数据交互平台,将数据质量作为非现场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根本。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提升监管服务能力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树立“事前引导、事中预警、事后管控”的工作理念,服务先行,将风险防范与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并重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工作重点,注重有质量的发展,秉承适度管理理念,强化对金融创新的支持、给基层创新留下空间。2.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吸引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加盟,通过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现有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杜绝“外行监管内行”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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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篇】
关键词:担保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监管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8-0056-03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04
[作者简介]陈革章(1967-),男,江苏姜堰人,高级经济师,本科;季建奎(1973-),男,江苏金湖人,会计师,本科。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始于1992年,1999年国家经贸委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担保公司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方向。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信用担保业的发展十分迅速,业务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就业贷款担保、出口融资担保等多个领域。但是,由于行业监管缺位,机构数量增长过猛,风险代偿能力普遍较弱,整个担保行业的发展呈亚健康状态。
一、担保业亚健康、不健康的现实表现
(一)与生俱来的非理性扩张冲动。由于担保行业门槛较低,且信用放大能力强,收入与担保数额密切相关,所以担保行业扩张较快,且都具有业务快速扩张的冲动。2000年末我国各类担保公司不过五六百家,到2004年已达到了4000多家。据有关调查披露,目前我国大多数担保公司普遍存在资本实力不足、自身信用程度较低、业务规模偏小、主营业务亏损等问题,处于惨淡经营的状况。由于无序竞争,有些注册资本金仅为30万元的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总额却高达资本金的几十倍;更有些担保公司以担保名义套取银行信用,成为“信用批发商”,违规进行资金运作,加大了银行信贷的风险。“信用过度”和“信用缺失”使一些担保公司陷入了双重困境,发展举步维艰。
(二)发展无序与监管缺位同时并存。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业应该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和优势。然而,我国担保业十多年的发展却未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在市场上没有形成气候,甚至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不佳,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担保业的发展一直处于无序状态。由于行业监管缺位,导致担保公司过多过滥,不仅资信程度良莠不齐,而且许多机构不具备代偿能力,这样的担保公司不但难以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认可,很难开展担保业务,而且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
(三)缺乏风险控制手段和从业人员。担保作为准金融业务,需要一定水准的专业队伍。担保品种的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是依靠专业技术、专家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的。但由于近年来的盲目扩张,担保公司缺乏相应水准的专业队伍,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基本是政府官员从事担保,很难说了解担保业务。有些担保公司由于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和识别、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已出现因代偿过多,无法履行保证责任,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等严重后果。
(四)法律保护乏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但是《担保法》的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企业间债务及保护银行的债权,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显然不够。因此,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法律地位、服务对象、支撑体系和运作规则必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虽然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以来,原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了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其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为担保行业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担保行业的自律又显得苍白无力,各地担保协会组建参差不齐,既缺少经验交流的平台和共同防范风险的平台,又缺乏行业内部开展业务的游戏规则。
二、缺乏监管是担保业亚健康的重要原因
(一)尚未针对担保监管制定较为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从政府部门角度考虑,担保业务市场化意味着政府行为从对担保企业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对行业的间接市场监管。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进行制度环境的重构,需要制定新的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法规政策体系,但目前尚未对担保行业制定完善的准入、监管、业务规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尚未建立职责明确的监管机构。国内担保业的监管最早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该职能从人行分离,1999年又明确由财政部金融司负责监管,有关部门配合。后来因涉及住房置业和中小企业贷款,对其的监管职能又被划归到建设部以及原国家经贸委(现商务部)。在当前的政府架构下,涉及到担保企业准入、定位、管理、监管的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改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涉及担保机构监管的主要是财政部和商务部。由于政府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这种多头监管的结果是谁都没有明确责任,由此导致的后果就是各自为政,没有专门部门对担保业的整体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全行业缺乏明确的准则和规范,监管效率大大降低。
(三)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对担保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社会监督体系。在目前我国担保监管法规政策体系尚不完善的条件下,现有的多头监管机构实际上被赋予了很大的相机决策权力,这就为监管机构背离监管的社会目标,追求监管者的私利留下空间,所以对监管机构的社会监督体系是一项迫切的任务。虽然我国也存在诸如听证会等对监管机构的社会监督机制,但这种监督多数是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有效监督作用。
(四)尚未培养出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队伍。监管人才不足,突出地表现在监管人员知识结构的失衡方面。一是技术人员多,懂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少;二是具有传统经济管理思想的管理人员多,真正掌握现代担保管理理论的人才少。而监管经验与监管能力的缺乏,必然会增加监管的难度和成本。
(五)尚未建立风险监管的理念。虽然多个监管部门都在其主管的领域制定了一些内部规章,但大都以行业扶持为主,目前的监管框架更多强调行政管理和审批,没有体现以风险为导向、分类指导、扶优限劣的原则。现代监管强调的都是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所谓风险为本的监管是指所有的监管活动均以风险及其监控为出发点,先确定和衡量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动向,进而确保金融机构对所承担的风险采取足够的管理和处置措施。对担保业监管的制度设计也应遵循以风险监管为本的思路。
三、构建以再担保为核心的担保监管体系
(一)对监管机构的制度选择。由于担保行业规模较小,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达不到规模经济,监管成本高。有学者认为,担保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机构,与银行业紧密相连,如果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担保行业的监管职责,有利于协调银行业和担保业的关系,维护担保业和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因为银监会具有专业的监管人才和丰富的监管经验,具备担保业监管能力,监管成本低。因此,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最合适的担保行业监管者。但是从国家法律层面来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均未赋予银监部门这项职责,而且目前我国银行业正处于转轨时期,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就银监部门目前的人手很难分心于担保业的监管。从另一方面讲,担保企业与银行之间也是一种资金交易博弈,双方不可避免产生矛盾,由同一个“养父”或“裁判员”进行监管难免会陷入顾此失彼的尴尬境地。
为此,笔者提出由再担保机构承担对担保企业监管职责的观点。其理由如下:
1.担保业目前需要再担保机构。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是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基础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当前一个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个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再担保机构是为担保机构分担和分散风险的一种特设机构,其发挥的作用主要是扩大整个担保行业的放大倍数,提高担保机构的公信力,特别是面对银行的公信力,也是控制担保行业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防止担保企业滥用信用放大倍数,殃及银行安全的重要措施。
2.再担保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对担保企业进行业务监督。再担保公司需要向各担保公司收取再担保费,而再担保费的收取需按照不同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代偿率、资信评级、资本金数额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后确定不同的费率水平。参照国外再担保的做法,通常是建立以“不良资产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盈亏状况、资本充足率、费率变动的状况、担保风险度的变化、内控完善程度以及市场风险水平”为核心的整套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这些指标是再担保机构实施再担保和收取再担保费的依据,是必不可少的核查项目;而对这些指标的核查,正是监管部门需要监管的指标,如果由两个不同部门来实施核查行为,势必成为重复,降低了效率。
3.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按银监部门的运作模式,被监管部门(银行)需按资本和资产的一定比例缴纳监管费,目前担保公司效益不高,如果既要缴纳再担保费,还要缴纳监管费,可能使担保企业不堪重负。而由再担保公司一家独立监管,担保企业只需缴纳再担保费,从而降低了监管成本。
4.有助于降低担保行业风险。再担保公司要承担对担保企业的再担保责任,必然要对担保企业的内控状况、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据此收取再担保费,其利益和责任上的链接,再担保机构会加强对担保企业的日常监管和风险监管。
(二)再担保公司的组建方式。再担保机构的组建可由中央政府和各省级政府出资或授权出资,并吸引各类担保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参股,组成股份制和市场化的全国和省级再担保公司,并向地级市派出分支机构;再担保公司不与各地担保公司进行同业竞争,以控制和分担担保公司经营风险方式,提升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强放大倍数、降低分担比例);再担保公司开展综合性的再担保服务,面向各融资担保、中小企业担保、住房贷款担保等各类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服务;再担保公司以市场化再担保业务为主,并承接国家各类政策性再担保资金托管业务;再担保公司的盈利由全体股东和加入再担保的担保公司共享;再担保公司在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各类再担保业务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再担保公司的监管内容选择。
1.确定担保企业准入关。要对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董事和管理人员、内控制度等进行准入评价,只有符合条件的担保公司才能向再担保公司投保,通过再担保公司的担保,提升参保担保公司的公信力和担保力。
2.起草制定《担保机构条例》。确定担保机构的地位,规范担保机构的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担保市场稳定。
3.建立担保机构评级体系。反映担保机构的财务状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和整体经营的稳健性,对评级等级低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预警。担保机构评级情况作为是否同意参保和收取再担保费的依据。
4.担保行业风险监管的核心和监管步骤。明确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以风险及其管理为出发点,监管重点是担保企业对各类风险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注重重大事故的预先防范:鉴别和衡量担保企业运营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的程度;要评估担保企业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担保机构对其所承担的风险是否采取了足够的管控措施。
5.实行差别监管。要充分考虑各担保企业的风险状况、规模大小和业务复杂性来制订监管和检查计划,针对不同企业存在的风险状况,灵活地做出监管反应,合理地分配和利用监管资源,提高效率,实现风险为本监管与评级制度的融合。
6.服务与监管并重。再担保机构要为担保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尤其是要为担保业搭建人才培训的平台。一是对担保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二是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培训制度;三是组织各担保企业进行经验交流和相互学习制度;四是编印担保行业的刊物和学习资料。
(四)对再担保公司的外部监管。银监会负责对再担保公司的风险监管,发改委负责行业规划指导,商务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企业合法经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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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篇】
2006年11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兑现了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做出的五年开放国内银行业的承诺。标志着中国银行业正式全面开放,《条例》对外资银行国内业务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随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范围和客户对象范围的放开,在华外资银行也在不断调整以适应中国国情,呈现新的发展动向。
一、对外资银行原有的业务范围产生法律松绑效应
该文件第29条明文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期限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十三项中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这一规定表明,外资银行在法律上已与中资银行站到了同一起跑线上,可以平等地在国内市场中争夺客户,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带来的商业机遇。然而,必须注意的是,中国人民币业务的松绑并非无条件的,因为该《条例》还设定了一个对外资银行法律形式要求的前置条件,即以“法人导向”为原则。这一要求就表明,非法人型的外资银行机构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对此该文件第31条规定,“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等十二项业务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的定期存款。”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推动型向个人消费驱动型的转变,消费者融资和消费信贷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富有的个人提供服务将成为外资银行的重要目标市场。零售市场中的某些领域,诸如信用卡、汽车贷款或抵押贷款将成为外资银行与其中资银行占领高端客户市场的重要工具之一。银行信用卡业务(10%)规定,使多家外资法人银行人民币零售业务的相继展开,高端客户将是中外资银行的竞争焦点,这已成为业内共识。这一政策的出台,将使中外资银行在零售业务领域呈现全面竞争之势。短期、中期及长期贷款(30%)的规定,外资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迅猛,赢利水平迅速提升。以外资银行集中的上海为例,2007年6月末,全市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余额亿元,同比增长%,增幅同比提高个百分点,同时也高出同期中资金融机构65个百分点。上半年,上海外资银行实现人民币税前利润亿元,同比增长270%,高出同期中资金融机构个百分点。
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资银行的扩张速度和规模
《条例》关于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0%)、国内外结算(10%)、外汇兑换(10%)和保险(10%)等规定,使一部分外资银行将不得不放弃人民币零售业务;而对于能够开展全面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来说,注册法人机构面临的更高的成本,包括注册资金等,不仅需要从境外输入资金,而且还会推动便捷调动资金的能力和其母公司的信誉优势,还可能面临更高的实质税率。另外,外资银行法人机构面临与中资银行同样的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贷存比监管指标都对其业务扩张构成了较大限制。《条例》对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单一客户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存款的75%等的规定无疑对2007年后外资银行的业务扩张(特别是人民币业务)产生较大影响,成为外资银行业务扩张的“紧箍咒”。
三、外资在中国平稳扩张速度将明显加速
《条例》促使外资开始加速进入中国市场,这一发展态势在2005—2006年已经初露端倪。估计中国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的外资银行将进入平稳扩张期,但扩张速度将明显加快。根据其在华战略定位,外资银行将加速业务投入,并掀起一个个高潮:加速内地注册法人机构、加速分支机构扩张、积极并购中资银行。对于外资银行实现战略性扩展的方式来说,在中国市场最具吸引力的发展状态方式首选是自身机构网络的扩展,其次是同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外资银行能否锋利管理控制权是合资项目中的关键因素。由于参股国内银行最高20%的比例有可能突破,而且《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要求合资银行必须外资控股,这将促使发生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对于除五大商业银行之外的中小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将争取突破20%入股比例,从而取得控股权;二是直接并购中资银行成为可能,直接并购可能将成为中外资银行股权变化的又一主要形式。外资银行将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以及自身网点扩张和人员扩张相结合来实现在华业务的进一步扩张。
四、外资银行的扩张仍将继续采取集中化策略
1.外资银行的集中化策略。从利润角度出发,外资银行并不会全面铺开,而是越来越注重将重心集中于重点区域、重点业务与产品以及重点客户,并以此向其他区域、业务和客户辐射和延伸。中资银行的这些区域、业务和客户将受到外资银行更严重的蚕食。外资银行在整个中国市场的份额变动不大现象的背后,是上海等主要城市外资银行占据了将近20%的市场份额,在某些业务如外汇贷款占据了超过50%的市场份额。
2.外资银行的重点区域、重点业务和重点客户。(1)三个经济圈仍将是外资银行的重点区域,将通过重点地域的发展实现目标市场的扩张,并以此为核心向中部扩张。外资银行将实行三招并进的思路:自身网点与人员扩张;参股和并购国内银行;充分利用自身的电子化优势。(2)除原有重点领域外,人民币业务和零售业务外资银行竞争焦点。随着人民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人民币业务也将纳入外资银行的重点业务领域,从而成为中外资银行的又一竞争焦点。人民币业务将是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进行“肉搏战”的关键所在。外资银行在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将主要集中在高增值性、结构性、跨境性、批发性、跨行业的中间业务上。除了对优质客户的传统存贷款及国际结算业务之外,贸易融资、衍生产品、现金管理等成为外资银行的拓展重点。(3)重点客户领域,开始由高端外国企业和居民向高端中国企业和居民渗透。随着客户服务对象的放宽,外资银行然将有限的资源用于对优质客户的争夺。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篇】
二是积极推进国企改革重组,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积极推动市步伐,力促尽快做大做强;协调做好南郊热电重组工作;积极推进汇通出租汽车公司等3户企业的改制工作,优化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实现中小企业快速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三是进一步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3户市管企业资产总额达到185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32亿元。
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加大对标考核力度,不断改进考核方法,探索建立审计质量核查机制。加强任期考核,重点考核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偿债能力、获利增值能力以及社会服务能力等。积极探索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建立工资总额调控新机制和企业岗位薪酬制度。加强企业经济运行质量监控,对效益波动较大、公益性亏损严重和负债率较高企业研究相关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四是加强投融资和财务监督管理,力促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出台《市市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加强重大投资事项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搞好企业融资平台建设,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加强企业担保、抵押融资管理。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重点指导企业科学编制预算,规范执行预算,努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降低财务成本,年实现节约增效2600万元。出台《关于推进市管企业集团财务管控能力建设的意见》,强化集团资金管控,加大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管力度,有效防范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集团整体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