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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 执行异议答辩状范例怎么写(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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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答辩状【第一篇】

答辩人:彭xx,男,195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住xx县xx镇市xx煤矿生活区xx号。

被答辩人:欧阳xx,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xx省xx人,住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对(2009)攸法预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裁定书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2009)攸法预执字第xx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执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过程中,就中止执行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另一份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虽然两份裁定事隔三年多,字号相同(抑或是文书中的笔误,可裁定补正。),但内容不同(正如被答辩人所说的),恢复执行时是法院执行行为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质问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欧阳xx”、“执行标的物不是xxx有限公司的股权,是欧阳xx创办的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权”的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

1、本案执行依据的调解书虽写了执行标的物是欧阳xx留有的遗产之一即欧阳xx在xx市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所占股金985000元之应享有的承包款,但并不等于“明确”这就是唯一的执行标的物。因为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为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并且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中,2008年12月17日,欧阳xx因病去世,其生前留有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的一栋房屋及xx公司的股金变成遗产(在发生继承时遗产实际价值约有140万元),并由刘xx、欧阳xx、欧阳xxx继承。其中被答辩人欧阳xx继承遗产时实际价值(份额)应为140÷2÷3≈(万元)。在调解书中刘xx、欧阳xx、欧阳xxx均是被告,也就意味着三被告连带(承担共同债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偿还答辩人的债权。

2、在本次执行异议听证前,答辩人找到旷xx(原xx村精细化工厂,现xx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xx(原xx村精细化工厂股东)、姜xx(与被答辩人欧阳xx父亲欧阳xx很熟,其老婆曾在原xx村精细化工厂任会计。)了解现xx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欧阳xx名下的股金来源时,三人证实欧阳xx在xx公司的股金是其父亲将原xx村精细化工厂与xx公司合作并整体搬迁而产生的。换句话说,xx公司欧阳xx名下的股金就是欧阳xx的生前遗产,且该份遗产已由被答辩人欧阳xx一人全部继承。

因此,在执行阶段的执行裁定书将被答辩人欧阳xx列为(直接变更主体)被执行人并将她在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股金20万作为执行标的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异议,依法执行(2009)攸法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中的交付内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3年执行异议答辩状范文(推荐【第二篇】

在申请执行人梁××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 ,就(x1)穗南法民一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xx区xx街××大道×号×号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位于xx市xx区xx街××大道××号××号房产。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方××与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实业发展公司双方于x年4月12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市xx区××大道×××号×××房的房屋出售给异议人,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150,000元,x1年5月8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的钥匙交给异议人,将该套房屋正式交付异议人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x2年8月24日

异议答辩状【第三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公司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设有七大区域中心:郑州、北京、上海、武汉、广州、西安、成都;23个省级办事处:长沙、南昌、南宁、石家庄、太原、杭州、宁波、济南、合肥、天津、重庆、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厦门。.。.。.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实力、稳定可靠的产品以及完善的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目前系统产品涵盖智能卡应用技术、软件开发、32位/8位嵌入式产品开发、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集成等众多技术领域,产品范围涵盖数字化校园、校园及企事业一卡通、社区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应用系统等。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版权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全部产品通过国家3C认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多项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目前正在导入CMMI管理系统。

公司从成立之初,始终依靠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坚持“提高含量,拓宽应用”的技术发展路线;不断提高核心技术,保持国内先进水平,同时将已实现的技术尽可能多的应用到社会各个领域,促进产品规模化、标准化。

(“XXX”产品和公司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复印件见附件三)

二、“XXX”商标的使用情况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十分重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对自己喜欢和满意的品牌总是积极地进行商标注册保护。

目前以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8个商标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3个专利使用证书(有关复印件见附件四)。

2000年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称变更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开始使用 “XXX”商标,2005年改制结束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并在同年9月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目前正在审查当中。

答辩人 “XXX”商标发展历程:

1992年11月,由郑州大学计算机学院组建的高科技公司XX电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饭系统开始试用

1999年8月,集美大学校园一卡通项目建成,是国内第一家可以真正实现脱机消费的Mifare-1卡系统

2000年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注册于国家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001年1月,主要产品获得了高新技术产品证书

2002年5月,获得河南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企业认证证书

2003年12月,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004年1月,射频卡计费终端获得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

2004年7月,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体系符合ISO9001:2000标准

2004年9月,与清华软件学院合作建成国内第一家三层一卡通系统“河南工业大学数字化校园一卡通项目”

2004年11月,IC卡读写器获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答辩理由:

摘自: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下达的异议理由书{被异议商标:XXX(初步审定号:XXXX)与被答辩人所拥有的第XXXX号注册商标,在同一类别,注册商品近似,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

为此请求驳回。}

答辩人答辩理由如下

1 、答辩人已经初审公告的9类XXXXX“XXX”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

其设计背景,设计创意与被答辩人毫不相干。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来就开始使用“XXX”商标,至今已经9年。

这个商标是答辩人独创的,和被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提出的商标名字相同的言论答辩人不敢与之苟同。

试问,从1992年成立的公司,经过十几年的风风雨雨,专著于产品的研发、更新,为国家税收做贡献的知名企业,辛辛苦苦才创下的牌子,现在竟然有人提出异议,任何人都不能理解被答辩人的这些行为,况且从商标设计理念、创意及背景来讲都不一样,其被答辩人居心何在?

2 、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早在答辩人申请“XXX”商标之前就已经使用该商标,更没有证据证明经过他的宣传使用使“XXX”商标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答辩人称其注册于2005年4月,在整个异议材料中,被答辩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答辩人既无法肯定被答辩人是否真实存在,更无法知道它的成立时间。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中的第四款: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被答辩人声称从一成立便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称一直对引证商标进行大力度的广告宣传和媒体推广,各大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

被答辩人试图以此说明其引证商标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和良好的商品信誉。

但是,对于这种说法,被答辩人却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其说法,更无法确定其公司是否真实存在。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被答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答辩人一直称其是“XXX”的合法权利人,是其最早对“XXX”商标投入了极大的宣传并使得该商标知名度极高。

但对此,被答辩人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所述属实。

3、答辩人商标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常成为侵犯的对象。

答辩人成立以来先后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等证书;成为微软认证合作伙伴、先进企业、骨干企业等(见附件三)。

答辩人自成立之初就使用了“XXX”商标,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声誉, 在社会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这样就有投机取巧、专门钻法律空隙的“职业注标人”,瞄准了答辩人的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抢注,其针对性极强,就是想用极其简单的手法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贵局派发的三份答辩通知书(见附件五)可以看出被答辩人可谓“用心良苦”,紧紧盯住了答辩人,关注其一举一动,由此可以看出其险恶用心。

被答辩人一无厂房,二无生产能力,其模仿、注册、抄袭、注册答辩人商标,妄图不劳而获,抢注答辩人花费这么多的心血树立起来的品牌,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诚实守信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彻底肃清这些社会投机者,消除他们不劳而获的思想,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被答辩人的异议意见均不能成立。

1、答辩人早在2000年就开始使用“XXX”商标,和被答辩人的商标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所谓的“注册商品大多相同”、“其汉字部分完全相同”的言论以偏概全,完全否定了答辩人几十年的成果,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不仅侵害了答辩人的权利,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而且从被答辩人的异议书中根本就提不出任何异议理由,由此,可反映出被答辩人对此事的漠视,目的就是故意拖延被答辩人获得批准的时间。

2、被答辩人拿不出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商标的相似之处,另答辩人经过与被答辩人接触,了解到被答辩人自身并不生产“计算机周边设备;磁性识别卡;已编码的磁卡;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考勤机;光学字符读出器;断路器;商品电子标签;电站自动化装置”等产品,况且答辩人的产品使用范围仅仅是停车记时器、验手纹机,与被答辩人产品根本就没有相似的地方,被答辩人商品近似的说法纯熟无稽之谈,被答辩人只所以抢注此商标,完全是出于自私的行为,想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

被答辩人本身并没有实体,因此被答辩人的这种行为完全是纯粹的恶意抢注,是为了达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为之的,是完全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应该被制止,而不应该被提倡。

在目前大家都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商标资源愈加稀缺和珍贵,被答辩人用抢注的方式来获得知名商标的拥有权,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其结果必然是飞蛾投火,自取灭亡,被答辩人的异议行为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申请注册XXXX号“XXX”商标所提出的所有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敬请商标局依法裁定。

答辩人: 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异议答辩状【第四篇】

依据贵局发文日期为2010年4月15日、发文编号为20xx异38449DS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要求,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请求驳回异议人深圳市索谱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答辩人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索尔+SUOER”异议申请,并依法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理由是:

一、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没有损害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拥有的任何权利。

1、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根本不存在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所称的“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商标(注:异议人商标是指注册号为4785067权利人为异议人法定代表人方华仕的注册商标)的模仿,容易误导公众,引起消费者误认”(见异议理由书第二页第三点意见),理由是:

、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是2005年7月18日,初审公告日期是2008年7月6日,适用范围是第九类。

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12月22日。

请注意,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在异议人商标初审公告日期之前,被异议商标在申请的时候异议人的商标还没有初审公告,答辩人怎么可能模仿复制呢!更谈不上答辩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是一种恶意行为了。

、被异议商标和答辩人拥有的注册号为3265842的内容为“索尔”的注册商标(以下称“索尔”文字商标)、答辩人法定代表人李波拥有的注册号为4503359内容为“SOUER”的注册商标(以下称“SOUER”字母商标)及答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索尔”有紧密联系。

、从申请或成立日期上,“索尔”文字商标、“SOUER”字母商标和答辩人成立时间均比异议人商标早;且“索尔”文字商标、“SOUER”字母商标和异议人商标适用范围相同,均是第九类,具体说:“索尔”文字商标(见答辩人证据一)适用范围是第九类,和异议人商标适用范围相同,申请日期为2002年8月6日,比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了三年时间。

“SOUER”字母商标(见答辩人证据二)适用范围是第九类,和异议人商标适用范围相同,申请日期为2005年2月7日,比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了五个月时间。

答辩人(见答辩人证据三)成立于2005年6月24日,答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索尔”,答辩人成立日期比异议人商标申请日期早了将近一个月时间。

、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索尔”沿用了答辩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索尔”及“索尔”文字商标中的文字“索尔”;被异议商标字母部分是“索尔”文字的汉语拼音,其形状也沿用了“SOUER”字母商标中的形状。

2、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区别在于:首先,文字不同,异议人商标文字部分是“索谱尔”,而被异议商标文字部分是“索尔”;其次,字母不同,异议人商标字母部分是“SSUOPUER”,而被异议商标字母部分是“SUOER”;第三,文字和字母在商标中位置不同,异议人商标中文字在下方,字母在文字上方,被异议商标恰恰相反;第四,商标中第一个字母形状明显不同,异议人商标中第一个字母“S”由规则的方形或长方形组成,而被异议商标中第一个字母“S”由不规则的三角形和圆柱形组成。

通过上述分析,答辩人认为无论从视觉效果上,还是从商标整体、主要部分对比,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存在明显不同,被异议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且相关公众施加一般注意力均不会对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产生混淆。

另外,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商标抄袭模仿了上述“索尔”文字商标和“SOUER”字母商标。

二、异议人商标既不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不是驰名商标。

1、依据有关规定,判断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等情况。

很显然,异议人没有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驰名商标。

2、异议人成立于20xx年4月30日,注册资金仅50万元,生产规模很小;异议人商标核准注册日是2008年10月7日。

这么小的公司怎么可能在其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呢,更谈不上是驰名商标了!

3、对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的质证。

所谓的演员释小龙代言索谱尔合同的证据真实性不能确认。

该协议甲方签字人不是释小龙,却是高永伟,即使这份协议是真实的,这份协议如果没有得到释小龙追认,对释小龙是没有约束力的;

对异议人提供的宣传画真实性不确认,这样的宣传画任何一家印刷厂都可以制作。

三、 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理由书中适用的法律依据分析。

1、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第二页第三点中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是什么主体有权申请注册商标。

很明显,异议人要求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法律依据错误。

2、异议人在异议理由书中最后一页最后一段声称:“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异议商标应被拒绝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而异议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异议人商标是驰名商标,故异议人要求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法律依据不足。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是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保护和对已经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商标的保护,如上所述,异议人商标和被异议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也不存在被异议商标模仿、复制异议人商标的可能,更不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要求适用该条款要求被异议商标不应被核准注册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所述。

异议人适用商标法第4条、第13条和第31条要求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故请求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依法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

答辩人保留三个月内提供补充材料的权利。

答辩人:佛山市索尔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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