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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上诉状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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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范文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答辩人因

一案,对上诉人

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以上这4篇民事裁定上诉状是来自于山草香的上诉状的相关范文,希望能有给予您一定的启发。

二、民事上诉状2

(一)民事上诉状的定义和作用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书状。

按照法律的规定,第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该依照法定期限与审理程序,对上诉案件再做细致、慎重的审查。因此,上诉状既是不服一审判决的声明,也是第二审判决的依据,它将引起第二审程序,有利于保护一审败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上诉状的特点

1.时效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时,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针对性

民事上诉状必须针对第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而写作,内容有极强的针对性。

3.阐述的完整性

上诉人要对一审中未能完全阐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叙述和论证,以避免由于阐述不完整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民事上诉状的格式及写作方法

1.首部

主要写明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公民提起的上诉状首部一般比较简单,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上诉状首部一般比较复杂。

2.正文

这是上诉状的重点部分,内容因案情的不同而各异,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上诉请求。要明确写出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的具体内容,并提出上诉解决问题的具体要求。

二是上诉理由。上诉理由主要针对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的不当之处,论证上诉人上诉请求的合理性、合法性。

三是列举有关材料,以使二审人民法院查证核实。

3.尾部

尾部用来依次写明上诉法院的全称、上诉人的名称、上诉日期,并在附项中列清主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

4.民事上诉状范式

用于公民提起上诉用的上诉状与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用的上诉状,格式有些不同,下面只列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上诉的范式。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被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账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或原告)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

上诉状副本 份

例 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广东番禺市××镇人民政府

地址:番禺市××镇 邮编: 562

被上诉人:长沙××公司

地址:长沙市江东区樟木坝

邮编: 410007

案由:工程款结算纠纷

上诉请求:

1. 撤销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

2. 判决按照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以地抵顶工程款, 且上诉人不存在违约,判决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金;

3. 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不服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主要有如下几方面:一为该判决没有认定原合同“××西线公路南路段铺水泥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效力,片面否定了双方原约定的以地抵顶工程款的有效约定;二为上诉人根本不存在违约,被上诉人在时也没有提出违约金问题,不应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金,相反应追偿被上诉人的延误工期的违约金。

一、《合同书》以地抵顶工程款的约定系有效约定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认为,《补充合同》中关于“××房地产公司所转让的土地,不管在何处何地,均属乙方(指被上诉人)所转让……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故双方所签定的《补充合同》该条款无效”,我们认为,该判决的结论是对的,但得出结论的原因是欠妥的。在一审上诉人的委托代

理人已经清楚说明:补充合同无效原因是××房地产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是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公路指挥部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补充合同无法约束第三人,因而该补充条款是无效的。回过头来,我们再看《合同书》的约定,虽然合同甲方系××公路建设指挥部,但××镇政府是担保人,合同中镇公路建设指挥部虽只是镇府下的一个临时机构,其所签订的补充合同,镇政府是明知的,并且××镇政府是担保人,该合同书所涉及的民事责任由于镇政府的参与,该《合同书》是有效的。同时,该《合同书》第六条所约定的付款办法:“全部工程款,甲方以地皮抵偿(即甲方以转让土地权的转让金抵偿全部工程款),工业民用土地120元/平方……”,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没有对于《合同书》是否有效的认定,是有意回避,作出对被上诉人有利的判决。我们认为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其一是这个约定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任何一方的欺诈、威胁的行为;1996年10月18日,被上诉人××负责人肖文生(一审诉讼人之一)还发函郭锦生镇长,同意工程款卖了地皮再付。其二是××镇政府对于履行合同具有诚意,在签定《合同书》之前,考虑本镇的财政上无力承担全部的公路建设费用,已经在 93 年 9 月 9 日取得番禺市人民政府的番府办〔1999〕266 号批文,批文表示:1. 同意上诉人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400 亩土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2. 转让所得收入减除征地补偿……其余款项专用于西线公路的建设。所以,以地抵款,是可行的,只是补办有关程序即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海经济审判会议的会议纪要,我们认为,即使"以地抵款"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也只是征用土地转让的政府批准程序问题,但由于这个约定是双方合意的,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甲方××镇已经有政府批文;因而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对于违反程序的问题,则涉及另外一个法律关系,需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另行处理。

二、“以地抵款”是《合同书》的基础,否定了这条,那整个工程的造价应重新量度

《合同书》以地皮抵偿工程款的约定,镇政府公路指挥部在签订该合同时,考虑以地支付工程款,对于镇的投资有利,地皮卖出去后,对财政、税收、经济的发展非常有利,所以在工程结算的有关单价已经给予很大优惠,如果是付现款,根本不可能以《合同书》约定的工程价格搞工程,总工程款也要重新测度。

三、上诉人根本不违约,不存在上诉人承担违约金问题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 号民事判决第2项认为上诉人应自 1997 年 9 月 1 日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不当的,首先不存在应在1997年9月1日付款的约定,也就不存在上诉人违约的前提,也就不应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有关司法解释。由于不付款是双方合意约定以地抵款造成的,并非××镇政府的过错,即使该条款是无效的,无效的的原因是双方均有过错造成的,也不应适用带有惩罚性的逾期付款每天万分之八的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请贵院根据有关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海经济会议有关精神,撤销 (99) 穗中法经初字第 126号民事判决;重新判决按照原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以地抵顶工程款,判决上诉人无需承担违约金;且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东省番禺市××镇人民政府 (公章)

一九九九年十月七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3

〔关键词〕 民事诉讼,“不变期间”,“在途期间”,“申请执行期间”,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4-0125-05

民事诉讼“期间”是民事诉讼主体尤其是双方当事人为实施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期限。故期间制度设计之良窳不仅攸关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得以顺畅进行,更关乎当事人双方之诉讼利益能否得到妥适保护。衡诸诉讼法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期间”之规范,颇失允洽,其中尤以“不变期间”、“在途期间”、“申请执行期间”之失范为著。为此,本文不揣谫陋,拟就此三个问题作一探讨,期冀于立法之完善有所助益。

一、 关于民事诉讼“不变期间”

依民诉法第75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之规定,在现行法,似认期间仅有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之别,并无不变期间这一类型。惟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212条“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中的2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之规定来看,民诉法第182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2年期间被定位为不变期间。揆诸《适用意见》第212条,不变期间属于法定期间的范畴,显无疑义。但不变期间相对于通常的法定期间及受诉法院指定的期间而言于适用上究竟有何特质,《适用意见》却语焉不详。理论界于不变期间的认识亦每每存在误解,甚至以讹传讹。①其结果,不仅在认识上徒增纷扰,在适用上更滋紊乱无序之弊。

按诸诉讼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通例,笔者认为,不变期间不仅在特质上与法定期间及法院指定期间有别,在适用上亦与后两者大相睽异,举其荦荦大者,约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特质上讲,不变期间一旦经由法律确定,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其均不得由受诉法院依职权或基于当事人之申请为延长或缩短之变更。诚如台湾学者姚瑞光先生所云:“期间,可得伸长或缩短,以裁定期间及通常法定期间为限,法定不变期间,无论如何,不得伸长或缩短。” 〔1 〕 (P213 )不变期间之所以具此特质,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变期间所涉之利益“恒较通常法定期间为重大,故不许伸长或缩短之。” 〔1 〕 (P213 )庶“期诉讼之早日确定,以定两造间之法律关系”。〔2 〕 (P300 )征诸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立法,不变期间不许伸缩殆为通例。譬如德国民诉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除不变期间外,期间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缩短之。”日本民诉法第96条规定:“法院对法定的期间或由其规定的期间,可以延长或缩短。但对不变期间,则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163条一如日本民诉法第96条亦规定:“期间,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长或缩短之。但不变期间,不在此限。”

其二,从期间耽误之效果看,当事人若迟误法定不变期间,未能完成应为之相应诉讼行为,即生失权之效果,也即当事人不得再为同一诉讼行为。〔3 〕 (P164-165 )此虽未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所明定,按诸不变期间之要义,乃当然之解释。而当事人若迟误法定通常期间或者法院指定期间并不当然生失权之效果,当事人于受诉法院顺次所为之裁判作出之前,若能补行所耽误之诉讼行为,仍不失其效力。台湾学者杨建华先生对此有精到之阐释:“但迟误裁定期间者,因该期间原得伸长或缩短之,故逾越裁定期间,即非当然丧失得于期间内为诉讼行为之权利……或上诉在程序上为不合法,审判长或法院酌定期间命当事人补正其欠缺,当事人如不于该期间内补正者,法院固得以裁定驳回或上诉,但在法院尚未以裁定驳回或上诉前,如前说明,既不生失权之效果,当事人自仍得有效为该期间内应为之诉讼行为。” 〔4 〕 (P288 )诚哉,斯言!

其三,当事人迟误不变期间,若非可归责于己之事由,可允许其向法院申请回复原状以资救济。如前所言,在法定不变期间,不许法院以裁定伸长或缩短,且当事人迟误不变期间后生失权这一于其不利之效果,故“如不变期间之迟误,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所致者,如不予救济机会,则非事理之平。” 〔2 〕 (P297 )是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之立法殆设立回复原状制度,允许当事人在耽误不变期间的正当事由消失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回复原状,以除去迟误不变期间之效果,使诉讼程序回复到该不变期间未被耽误之状态,庶免当事人蒙受重大之不利益。日本民诉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能遵守不变期间时,在限于其事由消灭之后的一周以内,可以声明回复原状。”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或人,因天灾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己之事由,迟误不变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得声请回复原状。”

审上诉状4

上诉人:樊xx,男,1xxx年6月16日生,原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住址:**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

法定**人:吴爱英,**。

案由:司法行政许可**不作为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

请求事项:一、**撤销**市第三中级人民**(20xx)三中字第00389号《行政裁定书》(下称一审裁定);二、**确认被上诉人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0号《告知函》,对云南省司法厅(下称司法厅)实施的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下称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不作为违法确认并行政赔偿“相应的'不作为”违法;三、**确认被上诉人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律师合伙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不作为,不予行政赔偿行为违法;四、**责令被上诉人**赔偿对司法厅实施的云法所合伙行政许可**不作为,给上诉人造成的20年的律师执业损失1,200万元,主张**损失5万元,合计:1205万元(损失证据另附)。

一、一审裁定认定***律事实法律关系错误

一审裁定认定:“关于樊xx**请求确认司法部20xx年5月3日作出的(20xx)司复函1 0号《告知函》构成行政不作为一节,该函系司法部在作出相应答复、决定后,根据信访条例对樊xx重复请求作出的不再受理决定,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生效的**市高级人民**(下称**高院)(20xx)高行终字第627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认定:“樊xx赔偿请求所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被确认违法”“樊xx所提本案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4)项的**条件,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是1xxx年4月29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发布的,其所根据的《*******国家赔偿法》,是1xx年5月12日发布的。

20xx年4月29日,******会发布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20xx年2月14日,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xx年12月1日之后的,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该法条确立了“确赔合一”的国家赔偿原则。

20xx年4月11日,被上诉人做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上诉人不服该决定,于20xx年10月24日,**向**二中院对被上诉提起违法确认并国家赔偿诉讼,**二中院、**高院居然以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认定:“赔偿请求所诉指向的司法部的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并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20xx年1月16日,昆明市中院(20xx)昆民四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第三人周路、杨志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协议违约;认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销“系行政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以处理”(请见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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