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状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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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答辩状1
答辩人: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欠被答辩人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借被答辩人款项属实,但不是借了100000元,而是只借了10000元,且已全部归还。______年___月___日,答辩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期一个月,并向其出具借据一份。由于答辩人当时着急,双方又是朋友关系,故答辩人只在借条上写了小写的“10000元”而未写大写“壹万元”。借款到期后,答辩人已经如期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索要借条时,被答辩人推脱借条找不到,说给答辩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于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今收到______归还借款本金壹万元及利息叁百元”。并向答辩人出具收据一份。故答辩人已经将欠被答辩人的款项全部归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据系其涂改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只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而且出具的也是“10000元”的借条,被答辩人所持的“100000元“借条系其涂改后形成的,后面的“0”是被答辩人后加上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被告答辩状模板2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答辩人现就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根据法律和事实答辩如下: 首先,被答辩人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承保期间-11-20到-11-20,2013-11-16到2014-11-16。请法院核实驾驶员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是否合格有效,答辩人仅在驾驶证行驶证经检验合格有效的情况下履行赔偿责任。
其次,我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损失赔偿范围内承担合理合法赔偿责任。
第三,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质证意见
第一,伤残鉴定为原告单方委托,我司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 第二,的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没有提供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明细表、工资扣发证明、银行流水账。
第三,根据保险不能额外受益原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损失,
我司不予再次赔偿。
赔偿清单
第一,医疗费以医院的正规发票为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非医保用药。
第二,误工费以实际误工损失金额为准,如不能提供实际损失应以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时间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
第三,护理费,以护理行业标准计算、实际住院天数。
第四,交通费是看病所需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没有提供相关票据,我司不予赔偿。
第五,营养费应根据伤情20元一日,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第六,住院伙食补助,认可27*18=486元。
第七,伤残鉴定我司不予认可,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
第八,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司不予赔偿。
综上所述,望贵院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省市区人民法院
7月8日
被告答辩状3
答辩人:姓名xxx,性别x,年龄xx岁,民族汉,籍贯xx,职业xx,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29号三箭吉祥苑x号楼x单元x室。
因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物业管理费起诉答辩人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不清,缺乏法律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本人自20xx年xx月入住小区以来,仅与济南豪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和服务协议,从未与被答辩人签署任何形式的物业管理协议。因此,答辩人不是被答辩人出具合同当事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毫无关系。
2、目前与答辩人所居住小区签定物业管理协议的主体双方是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和济南乐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既然目前物业管理合同是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接受物业服务和交纳服务费的是业主。那么物业费的欠费关系准确地说,应该是全体业主欠物业服务企业,单个业主欠全体业主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既然被答辩人是由业主委员会擅自做主聘请的,那么业主委员会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理所当然的不能约束业主(答辩人),单个业主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不是民事合同的主体。因此,被答辩人基于合同纠纷将毫不相干的第三人(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二、根据^v^^v^379号文件《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答辩人在没有履行吉祥苑业主委员会催缴程序的前提下起诉答辩人,缺乏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条例》第六十七条除了规定业主委员会有催交责任外,还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才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特别提请注意的是,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显然,“逾期仍不交纳”是后者“可以起诉”的前提;这里的“逾期”明确是“逾”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时所给出的期限。因此,“由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交纳”自然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起诉”欠费业主的前置程序。众所周知,所有法规条文是具有严肃性的。在没有吉祥苑业主委员会督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原告无权直接起诉业主。
三、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既然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署了物业管理合同,理应承担为全体业主监督合同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业主委员会才能真正有效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收集全体业主意见,确认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
2、被答辩人之所以无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存在,无视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作用,绕过业主委员会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直接起诉业主,是认为绝大多数业主不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验收责任人,在举证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便为被答辩人提供了一个投机的机会,他们希望靠回避服务质量的监管和验收,直接起诉业主获取全额物业费。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将答辩人作为被告起诉没有任何依据,答辩人提出以上答辩,请求贵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年___月___日
被告答辩状模板4
答辩人: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被答辩人: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答辩人因原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不需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0年8月20日06时,原X驾驶“绿化”牌电动车由南陵县籍山镇经一路未靠
路口中兴点的右侧左转弯时,与被X沿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皖G/X 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原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交通事故时间:2010年8月20日6时55分
交通事故地点:南陵县籍山镇籍山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1、原X、男、1940年5越3日出生、汉、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X
2、被X 、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住安徽省铜陵市X,电话:X 事发地段为东西走向,籍山路面。事发时系晴天,视线良好。
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X驾驶车辆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是造 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X因为疏忽大意,未能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1、答辩人在事发时为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规范。
2、原X严重违反交通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过错。
3、事故认定书中因疏忽大意而导致事故发生缺乏事实依据。且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为概括性条款,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有失偏驳。
4、答辩人在事故应不负责任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伤残赔偿金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居民收入、年龄结合伤残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根据其户籍应当认定为农村居民,其出具的籍山镇石铺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只可表明被答辩人已经失去土地和申请低保,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且有相对固定的收入,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其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农村人均纯收入5285元计算伤残赔偿金。综上,伤残补偿金为31710元。请法院对其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主张。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对于被答辩人第二次住院提出异议。根据第二次出院记录,第二次住院原因是由于“左大腿外侧外伤后皮下积液”。第一次出院无出现此种情况而且第二次住院之前私自去当地医院自己治疗。故而对于积液的产生被答辩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第二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综上,医疗费应为第一次住院费用。请法院对超出医疗费部分依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答辩人认为,第一,由XX电器公司提供的有关被答辩人固定收入的证明不提出异议。第二,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中“休息两个月”提出异议,根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两个月休息期过长而不符实实情,一个月时间适宜。而且休息时间过后被答辩人应当已经具有劳动能力,不应计算至鉴定日之前一天。综合以上,误工时间为133天,误工费为元。对于超出不合理误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该的请求。
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不合理。首先对于护理天数,被答辩人提出的天数超出合理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休息后已经具备自理能力故无需护理,被答辩人需要护理期限应为两次住院期限和休息时间即123天。其次对于护理日费用,由于被答辩人未提交有关聘请护工的证明,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发布2010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和相关规定,护理日费用为元(27576/365)。综上,护理费为元。对于护理费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赔偿缺乏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证明,说明被答辩人无需加强营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未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的发票等票据,无法证明费用的真实产生。请法院依法不予主张。
8、物品损失根据受害人物品相关损失情况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物品(电瓶车)损失有修车票据证明符合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9、司法鉴定费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司法鉴定费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精神痛苦等确定。答辩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被答辩人在事故发生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应当适当减少数额。同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被答辨认请求数额过高。综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适宜。对于超出部分,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南陵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