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意见书格式【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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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意见书【第一篇】
关于XXX信访问题的结案报告(需套文头)
区xxx:
XX单位交办的XX信访问题,经我XX派人认真调查处理,已得到妥善解决,该问题应予结案。现将结案材料呈上,请审阅。
附:1、
2、
年 月 日
甘州区×××乡镇(局)群众来信受理告知单
受字[200 ] 号
(信访人地址、姓名):__________
(年月日)盖 章
关于XXX信访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
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以20xx年xxx所发88号文的格
式为准,需套便签文头)
同志:
你于200 年 月 日来信(访)反映关于 的问题,经调查了解后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
2.
3.
现将处理意见当面告知,对以上处理意见若有不服,请在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复查。
…… …… 余下全文
起诉意见书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 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律师
证据展示
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保障其权利的重要途径就是让其拥有充分的辩护权。众所周所,辩护分为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以及指定辩护,而委托辩护是使辩护权延伸的重要途径,其作用和功效往往大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辩护。
国际公约和一些外国刑诉法对于保障委托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作出了很多相关规定。我国在1998年的刑诉法修改中就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权,这一修改,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史上具有里程牌式的意义。从《刑诉法》修改后9年来的司法实践显示,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行使并不乐观,“刑辩难”的现状并无多大改变,从而使人们对于这一里程碑意义的修改感到失望。笔者试图从我国法律有关此方面的规定入手,比较国际先进立法,来探讨其不足及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现行《刑诉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辩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1、辩护律师具有受限制的会见、通信的权利
根据现行《刑诉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具有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会见和通信是辩护律师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流、了解案情的两种渠道,辩护律师要想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了解更多有关案情,尤其是对其有利的方面,主要是通过犯罪嫌疑人处获得,所以我国法律赋予辩护律师会见、通信权,是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一致的。但是,《刑诉法》在第36条中只是简单的说可以“会见”和“通信”,而对于如何会见、通信以及如何保障这种权利,法律并未做出相关规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便会遇到各种的尴尬场面:①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室往往按有监控器,将会见的全部场景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②在会见的时间安排及会见的次数上受到很大限制,看守机关根据自己的好恶来规定、限制辩护律师的会见权;③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通信时,往往需要经过公安看守人员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其通信内容。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保密权被剥夺了,这样就会导致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在交流时,心里存有疑虑,使犯罪嫌疑人不敢把某些真相告诉其委托的律师。然而从国际上有关规定看:《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8条规定:遭到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待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这种协商可以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大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的会谈可以用目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到谈话距离以内。另外,日本法律为保障辩护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秘密往来权,允许在没有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接见。[1]
起诉意见书范文【第三篇】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刑诉字[XXXX]XX号
刘X强,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莱州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莱州市东方镇小营村。2000年6月l8日在济南打工时因犯盗窃罪被东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在本案中,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刘X强涉嫌故意伤害,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进行侦查,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05年4月25日凌晨一时许,刘X强在其打工的“影星洗头城”店内,因洗头付款问题与前来洗头的当地居民肖胜利发生纠纷,后刘X强尾随来到肖胜利的住处索要洗头费,两人发生厮打,刘X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肖的腹部,右手腕处猛刺三刀,造成小肠破裂,右手肌腱断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后刘X强被肖胜利的邻居周小亮等五人扭送至当地派出所,并于2005年4月26日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深泽县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作案用的水果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周小亮等五人证言,刘X强对上述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X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起诉意见书【第四篇】
XXX,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广东xx人,200x级交通运输专业1班的学生,现任团支书。
受XXX党支部的委托,我于200x年x月x日在学生宿舍3栋513以座谈会(单独谈话,书面意见的形式)的形式对XXX同学的入党问题进行了群众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XXX学习成绩好,勤奋刻苦,懂得学习,知识面丰富,兴趣广泛,有刻苦钻研的精神。生活上非常严格要求自己,注重个人卫生和宿舍卫生,与同学们的关系很融洽,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做事公私分明,对人对事爱憎分明,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很具有影响力。工作上积极认真,有主见,做事很有条理,善于安排学习和工作的时间,在学习上和工作上都有突出的表现,是一名优秀的学生干部。思想上很有见地,对党衷心,能够站在党的立场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党的知识丰富,对一些做错的事情,能够勇敢地承认并作出改正。
不足之处,有时会比较懒惰,上课不认真,时常看课外书。由于学生工作忙,与同学们的交流较少,望今后再接再厉,取得更加出色的成绩。
报告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意见书格式04-24
意见书范文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