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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汇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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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第一篇】

原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职业________,民族____,住所为____________(户籍地址),联系地址为____________(收件地址),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手机号)。

被告: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职业________,民族____,住所为____________(户籍地址),联系地址为____________(收件地址),联系电话为____________(手机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由原被告共同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姓名)全部遗产;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继承人死亡日期),____________(被继承人姓名)因____________(死亡),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____________(被继承人遗产列明),________________(起诉原因)

因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字捺手印):____________(原告姓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起诉状【第二篇】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两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xxx元(x万零x仟xx元整),两被告对该欠款负连带责任。

2、请依法判决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开始在xx经营xx贸易部,被告xx和xx也是在xx镇做装修生意的两夫妻,他们两人20xx年开始在xx购买商品房定居。两人多年来经常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共欠下货款xx元,被告xx在20xx年12月28日写下《欠条》对上述欠款加以确认。

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人以家庭经营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其二人应共同为欠款的义务主体。而且,两被告没有其他职业,他们的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两被告应该对所欠的货款负有连带责任。

现原告已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日期:

民事起诉状【第三篇】

原告: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电话:

被告:北京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 100元及违约金50 766元(暂计算至x年7月15日),合计202 86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2月10日至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162 100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1万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x年6月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62 100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x年7月4日

欠款民事起诉状【第四篇】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及利息(从20xx年3月20日至法院判决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承担。

3、请求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职责。

事实与理由:

被告一于20xx年xx月20日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五仟元正,并写下借条一份,被告一承诺于20xx年3月20日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只偿还了借款参万柒仟元,对尚欠的壹万捌仟元拒绝偿还。被告二是被告一的亲弟弟,于20xx年xx月20日与原告及被告一共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借款的担保人。

综上所述,原告迫于无奈,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第五篇】

原告:程,男,汉族,19xx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65号804房,身份证号码:。

被告:郭,男,汉族,19xx年5月24日,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五巷6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陆,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支付其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3日,被告郭因生意周转不灵向原告程借款人民币250000元,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致电催促且被告多次不接电话,被告均不愿出面解决问题,又不返还原告借款。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50000元及利息。

此致

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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