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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授权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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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授权书【第一篇】

关键词:医院 招投标 审计监督

在当今医疗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招投标是医院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招标公司或自行组织,运用一定的技术、经济方法和市场竞争机制的杠杆作用,以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择优选取物资或服务的一种有效手段。医院的物资采购和外包服务应全部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规范进行。面对我国医院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为了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达到医院有效控制成本,提高资金效益的目的,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纪检部门应重视招标投标工作的审计监督,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投标单位资质、开标、评标现场及投标商投诉等招投标各环节有步骤、有重点的实施审计。

一、招标前的审计监督

(一)审查招标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查对外的招标信息是否公开挂网、是否全面、准确,范围是否具有广泛性,参与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合格;开标时投标家数是否在三家以上,不足三家的不允许开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审查接受邀请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良好的信誉、资质和财务状况,是否邀请至少三个以上投标人参加;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审查所采购的物资是否确实没有供方投标、没有合格投标者、因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医院紧急需要、不能预先计算出价格等。参加竞争性谈判的单位是否在两家以上;

重点审查,是否按照规定的金额界限合理的选取招标方式,有无有意规避招标的情况;招标信息是否具有广泛性,可以得到潜在投标人的有效响应;参与招标的投标人与招标公司或招标方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二)审查招标文件

审查招标文件是否胶封装订,不可拆卸,内容是否完整、严密,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以下内容: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和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办法、评标标准;国家政府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重点审查,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和要求是否详细;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是否明确;评标办法、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可行。

(三)调查资信、抽取专家

由医院纪检部门在开标前对购买标书的厂家进行资信调查,排除信誉记录不良的厂家进入开标环节。联合医院纪检部门监督招标公司是否在开标前的2个小时根据招标类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

重点审查专家库操作有无人为控制筛选范围,电话通知专家时是否泄漏招标信息。

二、投标商资质审查

资质预审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由招标公司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调查,医院审计、纪检部门在开标现场再次审查投标商资质。

重点审查,营业执照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特许经营、限制经营证书是否是原件或公证件;生产厂家授权书或销售授权证明是否是原件;投标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是否是原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注册表复印件是否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以上资格证明材料若缺项则不允许参加投标。

三、开标现场监督

邀请医院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部门现场督导,全程监督、维持招标现场纪律。由医院审计、纪检监督组宣读招标纪律,通报资质审查情况,全过程监督、管理开标现场。要求评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分;监督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程序、私自与供货商串通、泄漏招标信息等情况。

重点审查,评委打分记录的总分和明细分是否相符;差异较大的评分是否有合理解释;评选的厂家是否具有本地化服务机构及长期技术支持能力,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可以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拟中标单位承诺的优惠内容,招标组织是否现场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招标结果的审计

采购结束后,要求招标公司一周内报送招标资料。审计部门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审计合同,出具审计建议。并定期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合同验收、入账、维护维修等执行情况。

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招标结果;金额和数量变更增减是否在总报价的10%以内;有无转包、分包情况。

五、投标商的投诉处理

对于发生的招标投诉事件,可采取分级负责制妥善处理。由招标公司或医院招标办首先接收、初步调查后,将投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再提交医院审计、纪检部门受理。医院审计、纪检部门组成投诉处理小组,根据投标商的投诉申求,通知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双方同时到场,告知投诉的要求和规定,同时了解、记录调查情况。要求投诉与被投诉双方限期以邮寄方式,重新提供生产厂家授权原件、资质原件、公证件等。医院审计、纪检部门收到邮寄证明材料后,两人一组共同审查,通过网上查询、电话查询等方式,联系药监局等管理部门核实资质;出具书面调查说明上报相关领导;并就处理结果通报招标公司与医院招标办。

重点审查,投标商的生产厂家授权书等原件是否真实,有无第三方的有效证明;生产厂家是否出具了唯一销售商授权书;调查说明是否有投诉双方的签字确认。

加强招投标监督工作, 规范招投标行为,是维护医院利益和招投标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医院审计、纪检部门实施全过程同步监督,有助于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形成系统的监督体制和机制。对医院降低成本和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是防止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是保护被监督人的一项措施,也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厂家授权书【第二篇】

论文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 鉴定结论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

对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已有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以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即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为了有助于理解假冒注册商标的概念,这里我们还要注意分清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间的区别:

一是从外延上看,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一种;二是从使用商标上看,前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后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三是从商品上看,前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后者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四是从责任上看,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后者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五是前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律适用上转至《商标法》,后者不是。

二、商标权利人鉴定的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商标局酌行政解释: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案[1997]458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三、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分类

第一类:完全假冒。对同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厂名厂址等的商品,称为完全假冒。此情况下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生产商对相关产品生产工艺、外观及材质特征掌握最直接、全面和准确,因此其对产品真伪的鉴别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工商机关需要生产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鉴定结论,证明所查处的商品是不是属于正品。值得一说的是,如果厂家对串货商品出具假冒鉴定的结论时,是应该要求商标的注册人提供区别真假依据的。茌具体案件中,许多公司的鉴定证明过于简单往往只有一句话,即“查获的商品非我公司产品,为假冒产品”。证明中没有从产品外包装物等方面作出比较分析。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商标注册人区别真假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另外为降低败诉风险我们要履行要求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提供包括进货的票证、书面证明在内的证据这一程序,以证据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在期限内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则采信商标注册人的鉴定结论,认定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第二类:不完全假冒。如果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甚至有自己的包装、仅仅只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样构成侵权的称为不完全假冒。在这种情况下,被查处的商品有自己的厂名和厂址,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其商标使用行为是否经过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因此,商标注册人出具的意见在这里主要就是为了证明当事人的商标使用是否经过其许可或授权。

四、商标权人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

证据的性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证明力的强弱。商标权人鉴定结论属于何种性质的证据,在理论上存在三种可能:一是属于鉴定结论性质;二是属于书证性质;三是属于证人证言性质。司法部门对此问题之间亦有分歧:广东省高院在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诉李建新商栎侵权纠纷案将其认定为“证人证言”;福建省高院关于省工商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若于问题研讨会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所采用的鉴定结论,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以及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对于这项规定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某些案件中,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提供鉴定结论,但其提供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现场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相对人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事实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定。第二,在没有专门鉴定部门或专门鉴定部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属于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书证,而不属于鉴定结论、而应该认定为书证。

笔者认为是一种单位证明材料,按现有证据分类无法归类,但可以补强后转化为证人证言:既加盖单位公章又附有自然人签名,单位公章可视为对证人身份的认可和证实。同时建议用证明或鉴别的形式说明,避免鉴定报告材料的形式,如当事人对侵权物品的辨认意见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是鉴定(鉴别)而不是认定,工商局的是认定而不是鉴定,工商机关对涉案标志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有权作出自己的判断和认定,无须报请商标主管机关来认定,更不应完全依赖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商标注册人的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鉴定(鉴别)是对物的来源的证明;认定是是否侵权的证明。

五、商标权利人能否授权他人鉴定商品

根据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商标综字(2008]第46号)“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具有法律效力。

六、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的鉴定

厂家授权书【第三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2-0080-03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电子图书和影音视频等资源被广泛使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纷纷建设自己的特色数据库,收纳了大量的电子图书资源,如何防止这些数字资源被盗版,已成为数字内容市场的重要课题和图书馆面临的严峻挑战。国外对数字版权保护的研究较早,1999年Adobe公司即开始使用DRM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作为一种安全技术手段,对数字内容加密起着重要作用[1],也为我国图书馆研究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借鉴。

1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服务现状

电子图书阅读器逐渐普及

电子图书阅读器最早由美国开发,如:美国微软公司利用个人电脑平台优势占领了大半个电子图书阅读器的市场。受国外电子图书阅读趋势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电子图书阅读器逐渐普及,如:书生之家的“书生数字信息阅读器”,中国数字图书馆的“数字图书浏览器”,北大方正的“超星图书阅览器”等。此外,因kindle、iPad的流行也带动了电子图书阅览的潮流,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将阅读方式由传统纸质图书转向电子图书。在这种情况下各类电子图书阅读器纷纷出现,让人无从选择。但某些阅读器只能读取特定格式的电子图书,读者必须安装相应的阅读软件才能阅读;一些阅读器涉及侵害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如系统自动安装不可删除的软件,强制用户使用。

电子图书的内容日益广泛

网络环境下,我国电子图书市场迅速发展,其内容涵盖人文、科技、管理等方面,这些电子图书凭借其方便快捷、低价高质、极易传播的优势,获得了广大读者的青睐。2014年的网络调查显示,最受读者欢迎的电子图书分别是计算机科学类、语言学习类及畅销小说类图书[2]。目前,图书馆所提供的电子图书内容越来越全面,更加符合读者的阅读需求。

2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网络环境不安全,盗版情况时有发生

所谓数字版权,是指图书馆通过先进技术对各类数字内容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种措施,它既包括软件开发技术,也包括硬件保护技术。图书馆通过数字版权保护,能够平衡数字信息商业链条中各个角色的利益需求,同时也可以促进数字化市场的合理有序传播。数字信息的传播要经过供应商、网络平台、后台操控等环节,因此,其传播过程相对来说不够封闭和安全,同时,由于电子图书的即时性与传播的广泛性,致使盗版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公共网络、微信公众号为了增加访问量,擅自传播电子图书内容,任由读者下载和阅读,严重侵害了作者的知识产权和图书馆的利益。

版权权利种类较多,版权保护非常复杂

网络环境下,电子图书涉及的版权内容较多,主要有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改编权及网络传播权等。而这些权利都需要经过电子图书作者的授权,可见版权保护十分复杂,这就导致图书馆在购买电子图书版权与权利鉴别方面存在困扰,在后续的数字版权保护过程中也极易产生漏洞与死角,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版权授权有瑕疵,支付渠道不通畅

和国外相比,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起步较晚,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电子图书数字版权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概念模糊、责任不明的现象,一些非正规的电子图书出版商也存在没有获得作者授权便对其作品进行传播的现象,导致权利人和责任人不确定性问题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多数电子图书版权都掌握在作者手中,电子图书出版商在洽谈版权获取的过程中,面临着授权难的困境。此外,关于电子图书版权费用支付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电子图书版权费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不利于电子图书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电子图书版权费用支付渠道不够畅通[3]。

3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的方法

针对上述电子图书数字版权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的方法。

营造和谐竞争环境,构建网状战略联盟

开拓图书馆电子图书购买的资金渠道。要求图书馆应购买正规的电子图书资源,提高图书馆保护电子图书版权的能力。

建立网状战略联盟。网络电子图书产业是一种开放的产业链模式,政府应促使图书馆建立网状战略联盟,与电子图书厂商达成合作关系,拓展线上与线下两个领域的电子图书资源。这样既可在线上完善电子图书资源,又可在线下将电子图书汇编成册,双管齐下,为读者提供更好的电子图书阅读体验。

加强对电子图书阅读器的监管。政府要加强对电子图书阅读器的监管,严禁电子图书阅读器以盗版资源作为吸引消费者的条件,切实打击不法电子图书阅读器厂家的违法行为,为电子图书产业营造一种和谐的竞争环境,真正做到保护作者、电子图书厂商、图书馆与读者的合法权益。

推动技术创新,完善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推动技术创新是图书馆进行数字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目前,现有的电子图书供应渠道存在漏洞,导致系统易被侵入、服务器易被攻击等问题。笔者依托DRM服务器,提出包含加密服务器、内容服务器、授权服务器、密匙服务器、认证服务器等技术手段的电子文档保护系统,通过多重技术保护,避免侵权盗版行为的再次发生(见图1)。

如图1所示,DRM服务器的电子图书保护系统由七个子系统组成,相比原始的电子图书保护系统,DRM服务器更具安全性,同时在加密服务方面也有所完善,能够有效帮助图书馆在技术方面对电子图书数字版权进行保o。

加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馆员版权保护的能力

无论是电子图书的购买还是数据库的构建,都需要相关人员的参与。为此,图书馆应对从事相关工作的馆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版权意识,杜绝内部从业人员的侵权行为。此外,通过提高馆员的版权保护能力,也可促进图书馆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的开发和建设。笔者认为,馆员只有学习先进的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才能预防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4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的策略

法律层面:加强电子图书数字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从20世纪初开始,我国就不断完善著作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但主要是针对纸质印刷品而言。网络环境下,有关电子出版物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现有的法律已不适用于目前的网络环境。因此,适应电子图书产业发展的数字版权法律法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法律法规应明确数字出版、互联网出版的基本概念,明确不同出版的权利与义务范围。其次,应规范电子出版商的数字版权归属,避免责任人的不明确性。最后,应规范电子出版物的版权支付标准及市场交易。

制度层面:完善著作者授权管理制度

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要想保护电子图书作者的权益与读者享受正版的权利,就必须完善电子图书著作者授权管理制度。笔者认为,首先,图书馆要对电子图书厂商进行资格审核,确保电子图书的授权许可是真实有效的。其次,图书馆应依据自身的专业优势,帮助权利人进行授权,调解电子图书出版商和作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最后,在版税方面,图书馆应及时向作者或电子图书厂商支付版税,保证版税的透明度。

技术层面:强化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一般来说,电子图书厂商向图书馆提供资源时,有责任和义务对其作品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但电子图书厂商的技术手段有限,加密措施更新频率较低,无法切实保证电子图书的安全性。这就需要图书馆在购买电子图书资源后,进一步利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强化对电子图书的数字版权保护。目前,我国部分电子图书厂商的数字授权保护做得很好,如:北京方正阿帕比技术有限公司采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运用DRM技术实现数字内容二次传播的可控性与跟踪性,图书馆可以充分借鉴该保护模式对电子图书版权加以保护[5]。

宣传方面:提高数字版权保护意识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的保护,不仅要依赖法律、制度和技术,同时还要获取大众的广泛支持。如:媒体可针对数字版权保护问题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让读者远离盗版电子图书。此外,图书馆也可定期举办有关版权教育的知识讲座,让用户了解电子图书生产、发行与传播的流程,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及对电子图书付费阅读的认可度,为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的传播提供良好的宣传导向。

5 结语

综上所述,图书馆的电子图书服务融合了丰富的科技文化,电子图书在为读者带来便捷阅读的同时,也面临着侵权盗版等问题。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需要政府、图书馆、公众及电子图书厂商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图书馆只有尽快解决数字化发展与版权纠纷之间的矛盾,才能营造良好的电子图书市场,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图书传播的合理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宋旅黄。电子图书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模型初探:以三新书业的探索为例[J].图书馆杂志,2016(3):33-38.

[2]朱兴东,罗万伯,柏银,等。DRM技术及其在电子图书发行平台构建中的应用[J].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1):84-88.

[3]符玉霜。电子图书的版权问题研究[J].现代情报,2011(1):29-31.

[4]李京。国外高校图书馆电子图书利用权益相关问题探究[J].图书情报工作,2013(13):76-82.

厂家授权书【第四篇】

致: (招标人全称)

本授权书宣告:______(投标人全称)、_______(职务)、________(姓名)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________(投标人或其下属单位全称)的________(职务)、________(姓名)为我单位人,该人有权在__________(公路项目名称)第_______合同段(或 大桥)工程的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书和投标文____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投 标 人:_____(盖章)

授 权 人:_____(签字)

被授权的人:_____(签字)

日 期:___年___月__日

(注:在授权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的公证书,若投标文件中缺少公证书或公证书不满足要求,招标人有权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格式二:

xx管理处:

在认真阅读和领会《石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的基础上,本授权书宣告: (产品生产厂家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合法的代表我单位确认:

1、我公司授权(投标人名称)作为我公司下列产品的销售,从事相关投标和安装工程。

2、我公司有能力按《石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生产加厚型(4mm)欧美式护栏板和加高改造护栏柱。(附相关证明材料)

3、我公司保证如果 (投标人) 在石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施工招标中中标,将按《石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和规定时间提供上述产品,否则,承担违约连带责任。

生产厂家: (盖章)

授 权 人: (签字)

投 标 人: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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