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诉讼答辩状(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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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黎XX,汉族,女 ,1987年11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答辩人:柯XX,汉族,男 ,1980年12月4日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基础较好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既是同学,又属自由恋爱,相互了解,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多年的同学,五年的恋爱,走入婚姻必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双方结婚时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对对方有十分深入的了解,这些基本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不能否认的。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根本不存在破裂一说。 答辩人2月22日产下一子,后回家坐月,在此期间,在做家务等小事上和婆婆有分歧,偶有吵架,一边是母亲而另一边是妻子,为了不让被答辩人尴尬,答辩人3月22日暂时回娘家居住,在10月份之前,被答辩人还频繁过来看望答辩人及儿子,一直都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的事件发生,答辩人也从未做出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相反,答辩人始终珍惜与被答辩人的这份感情,珍惜这段婚姻。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确实与答辩人父母亲发生过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可这些很正常的,完全可以通过
各种渠道解决,并没有像被答辩人说的那样“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被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那只能说明被答辩人的感情可能发生了某种变化。
三、被答辩人实在不愿让儿子从小在一个破碎家庭生活成长。
答辩人一直认为“成一个家难、拆一个家易”,原告现在不珍惜感情,不珍惜婚姻,不珍惜家庭,但答辩人希望原告能以孩子为重,真正承担起一个做孩子父亲的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中的离婚事由,故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答辩人:
二〇一三年六月一日
诉讼答辩状2
诉讼答辩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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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答辩状格式: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 所:成都市致民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XXX 局长
委托代理人:XXX 职务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就王德明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我局行政登记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诉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基本情况
20XX年5月11日,成都人民百货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百公司)变更资料齐备后,向我局提出了变更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了以下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人百公司20XX年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授权王文华主持20XX年3月31日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授权王文华代表本公司行使股东的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授权顾勇及周喆人代表原告参加人百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出资情况表、章程修正案、通知原告关于召开人百公司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份及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将所持有的人百公司75%股权及相应债权与持有的重庆迪康百货有限公司5%股权及相应债权整体转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情况说明2份、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复印件1份、公证书、公司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我局工作人员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工商企字[]第199号,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我局认为:该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于当日做出了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二、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申请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的规定,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是符合《公司法》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的。
人百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表明,原告在人百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并没有表明意见,签于此,人百公司的股东成都人民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商场)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及《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之4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充分维护了原告的股东权益。
人民商场在给原告的《通知》中叙明,原告应在20XX年5月10日前就有关转让事宜做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我们认为人百公司的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为20XX年5月11日,所以其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并没有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原告认为我局“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法定期限”的主张是不成立的。
三、我局对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尽到了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合法。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与《国家工商总局199号文件》中(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之7:“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的约定,人百公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尽到了审查义务。
我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按程序进行受理、核准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人百公司的股东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受理、核准其股东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我局作出的人百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诉讼答辩状格式:离婚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XX号7栋3单元1楼4室。
身份证号5329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XXXXX。
答辩人因XX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我与XXX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
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XXX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XX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元,现市值大约为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
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元,与事实不符。
该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
20XX年2月18日
重复诉讼答辩状3
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一)“当事人”的范围 [1]
1、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被告;
2、诉讼参加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诉讼担当人,即代他人进行诉讼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权人、民诉法中的诉讼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义
1、当事人是否相同与当事人在两诉中的地位无关,只要是在上述当事人的范围内,即可以抛开诉讼地位直接进行比对。
2、“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例如前诉为实际股东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原告为实际股东,被告为公司,第三人为名义股东;后诉为名义股东提起的确认委托持股协议无效纠纷,原告为名义股东,被告为实际股东。
应当认为,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1、实体法说,包括旧实体法说(法律关系说)和新实体法说(法律事实说);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包括一分肢说和二分肢说;
3、诉讼标的相对说。
我国当前的通说与实践做法:旧实体法说,即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
(二)“相同”的含义
1、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
2、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一)“相同”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
2、后诉的诉讼请求蕴含在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中;
3、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
(二)“否定”的含义
1、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
2、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
例如给付支付可以吸收确认之诉,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后诉被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未解除。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3、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
例如前诉在继承纠纷中需确认了婚姻关系成立,后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不成立。
应当认为,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4、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例如前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
后诉原告又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后认为:前诉已认定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又以该事实理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民抗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前诉裁判结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和“前诉已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
笔者认为,对于前两种情形,仅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可能作出的裁判结果”;对于后两种情形,至少要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未生效判决作出的裁判结果”,否则可能构成“中止审理”的情形。
诉讼答辩状4
诉讼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X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X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X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XX年XX月20日
诉讼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XX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
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