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意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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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意义1
党的二十大报告创造性地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论述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我们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了方向。
中国式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因此,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总结,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形成的法治道路。只有自信自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一、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党执政兴国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正是因为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我们才能实现伟大历史转折、开启改革开放新时期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这种选择通过宪法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的核心构成要素。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上,我们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关键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功能,确保党的领导和执政制度化、法律化。“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在现代化的征程上,特别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社会职能的执行,关键就体现为形成一套普遍化的法律规则体系,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围绕这套体系得到组织、运行,公共权力部门依据这套规则体系进行决策,发生纠纷时依照这套规则体系进行裁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完善程度在相当程度上定义了现代化的程度。
从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其关键就在于总是能够根据革命、建设、改革所处的不同历史方位,不断完善和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强化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领导能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党因应新的历史条件,推动党的领导自我完善的重大战略。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确保了党的政策主张更好、更系统地法律化为国家意志,也加强了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稳定性,从而有利于党更高效地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履行执政兴国重任。
二、全面依法治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促进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现代化。要实现这种现代化,就需要通过完善的法治体系来提供基本的制度框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就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保公共政策选择体现人民的共同利益。
法治通过法律规则在社会主体之间科学地分配权利义务,并借助制度化的监督与救济途径将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调和社会矛盾冲突、保障公民权利。具体而言,法治包括诸多环节,人民的利益寓于每一个环节之中。
科学立法满足人民对幸福安康的期盼,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等人民群众广泛期待的领域设定符合人民利益的规则;严格执法打击侵犯人民权益、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代价,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在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的切身利益;公正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尊重规则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民对于法治与法律权威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形成尊重他人权利和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环境。通过这些环节的制度建设,可以最大限度维护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确保人民幸福安康。
三、全面依法治国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党长期执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前途命运的根本性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对此承载了重大的使命。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
法治事关制度治党水平的提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因此我们必须形成完备的制度安排来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其中,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基础,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制度治党的科学化、系统化和实效化水平不断提升,这确保了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框架内开展工作,也确保了党的领导和执政以制度化、程序化的方式开展,提升了党的领导和执政能力,夯实了党长期执政的基础。
法治也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持和完善。要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需要我们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等方面,都已经日臻成熟和定型,此时,就需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将这些制度中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部分进一步确认下来。不仅如此,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也需要用制度化的方式予以固化,进而通过法律动态性、立体性的实施,来确保相关国家制度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相互协调、结构严整地运行。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就法治谈法治,而是通过法治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完善提供有力的保障、有效的平台与可靠的路径,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求来统筹法治建设。法治建设并不是一个自我发展的独立体系,它需要与各项社会事业,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结合,成为它们不可分离的实现方式。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回应各个领域的法治需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引领标准、规范工具、保障方式和促进机制。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意味着各类主体、各个环节、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的法治化。既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类主体,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还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是包括内政国防外交、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各方面,实质上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全面法治化。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以高质量的法治体系塑造高质量发展的法治环境。创新驱动发展是新时代的重要战略,以法治领航科技创新、为科技创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则是新时代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鲜明特征。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必须保障人民在法治框架下行使民主权利。民主治理的过程中,要逐步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用法律和制度来保证人民民主“全过程”地发挥自身的制度功能。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都内含“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要求,其民主价值的实现也需要有法律制度的支撑。法律制度可以将民主价值贯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当中,真正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治是确保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制度安排。法律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相对稳定地确认全体公民的社会权利,重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相关权利,规范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标准和方式,提升社会整体福祉,彰显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保障和维护好全体人民的生存权,更加保障和维护好全体人民的发展权,实现更加全面更高水平共同富裕。绿色发展既是新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也是重要的法治价值。绿色发展理念的有效践行,有赖于健全有效的法律体系并提供支撑和保障。实现绿色发展,需要以法治手段保障发展方式的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应有相应法律制度支撑;应充分发挥法治的引导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融入发展改革的各个领域提供指引,真正推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人心,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护卫国家安全,需要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以法治保障各项机制严格实施。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可以通过加强内外部约束,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压实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国家安全的“善治”效力。
依法治国的意义2
全局性: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应该由法律调整的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那种认为法治主要是“治民”而不是“治官”的观点是
首都群众庆祝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
不正确的。法治有古代法治与现代法治之分。
古代法治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总是代表着先进的阶级、阶层以及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的利益和愿望,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当时的统治者往往把法律当做治民的工具。
现代法治与此则有很大不同。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整体性: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那种认为依法治国只是中央的事情,“依法治省”、“依法治村”、“依法治水”等等提法不科学、措施无意义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不强调这一点也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开始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
目的性:
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它不应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当然,学者早已提出过)。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研究、发展、设计和明确其基本标志及具体内容,以作为前进的目标、努力的方向和行动的向导,是完全可能的和十分必要的。
长期性:
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如何实现在观念更新尤其是制度变革上的持续性,以始终保持这一历史性进程的发展势头;如何在国家的不同发展阶段上选择某些重大改革措施,以影响和推动全局的进展,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依法治国的意义3
1.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
(81)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后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过一段弯路,付出了沉重代价。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们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依法治国取得重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制定了路线图、施工图,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描绘了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蓝图。
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反复强调:“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
(8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形势总体是好的,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全面依法治国,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2.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8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强调,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84)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要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8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必须明确,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本质上是不同的。有一些人打出“宪政”牌,目的是拿“西方宪政”框住我们,用所谓“宪政”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尊严,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加快建设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有力的法治保障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关重要。如果没有一系列的保障条件,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实现。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
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4.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
(86)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
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老百姓讲“一碗水端平”,如果不端平、端不平,老百姓就会有意见,就会有怨气,久而久之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实现。必须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87)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人民群众每一次求告无门、每一次经历冤假错案,损害的都不仅仅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他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强调,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推进公正司法,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人民权益。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耀人民心田。
推进公正司法,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按照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司法人员要刚正不阿,勇于担当,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机关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
5.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
(88)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有一些人提出诸如“党大还是法大”这样的问题,这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少数人之所以热衷于炒作这个命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想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取消党的领导的目的。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真正要解决的,是“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是一个真命题。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89)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要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90)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我们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的,他们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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