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范例最新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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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篇】
为做好我校内部控制工作,进一步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转变工作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有效推进,根据青冈县财政局、审计局、教育体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二、工作目标
实施好内控规范,对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规范财经秩序,转变工作作风具有重要意义。学校以贯彻实施内控规范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以制度层面为突破口,在对照现行法规制度,理清和规范业务及关联工作程序与工作流程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单位的经济活动的高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达到进一步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内部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总体目标。
三、实施步骤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文件精神和推进实施工作方案,学校的组织实施具体分为梳理工作流程、健全内控制度、建立内控手册三个环节。具体安排如下:
(一)梳理工作流程
1、工作内容
1成立内控体系建设工作小组,明确总务处为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2梳理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
3明确业务环节,将业务控制的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并在不同的部门间对业务环节的职责和分工进行明确。
2、主要措施
1召开内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明确内控工作组织层级,领导机构及办公机构的组织构成、职责分工、工作制度、协调机制和问责办法,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和人员保障,强化对本单位内控规范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
2根据单位“三定”规定,组织专人对单位的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和合同等经济活动业务进行总结和归纳,明确各业务的目标、范围和内容。
3按照各业务实现的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将各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融入各业务流程的业务环节,细化岗位设置,明确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健全内控制度
1、工作内容
1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对单位的内部和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应对和控制。
2确定风险点,将风险进行细分,做好风险分析。
3根据风险分析、排序,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和整体策略。
4在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2、主要措施
1具体界定内控对象。重点对预算管理情况、收支管理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合同管理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界定。
2梳理业务流程,制定流程图,找出风险点。从业务环节角度评估特定风险,找出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流出的风险点。
3制定应对措施。将业务中的低效、浪费、舞弊等风险控制在可承受风险范围内,具体分析风险点,制定有针对性、适用的风险应对策略。
4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按照内部控制的逻辑顺序,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对内控规范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落实,并针对单位的特定业务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
(三)建立内控手册
1、工作内容
1从学校、各部门、岗位三个层面,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和工作规范实行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编号存档,梳理形成本单位《内控工作手册》。
2加强工作人员对内控规范的学习,督促其认真执行单位内控规范。
3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奖惩机制,加大执行力度。
2、主要措施
1通过条文和图表等形式,逐项规范经济业务工作流程,统一登记备案、统一编号存档,建立内控手册,明确操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确保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岗位分离,依据清晰、职责明确、程序规范、结果正确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
2加强内控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及时了解和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制度,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定期检查职业道德遵循情况。
3确定内部控制的监督主体,明确内部监督的内容、范围和频率,定期提交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内部控制完善的依据和评价考核工作人员的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内控工作实施的相关责任。内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总务处作为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二)结合实际对内控制度做出科学规划设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内部控制的逻辑顺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完善自身的预算管理、经费支出、政府采购、固定资产、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同时根据新的变化和要求,及时完善制度、改进措施和调整程序,不断修订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
(三)加强内控工作实施环节的规范操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梳理和系统规划的基础上,做到有计划、分步骤实施。通过内控工作的有序推进,确保内控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和目标的实现。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二篇】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各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购表交党政办安排购买;购买单位价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但不需进入县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的物品,各部门事前填写申购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经乡主要领导审批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乡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公室,财政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领回发放。
3.一般性采购和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现买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单位价格在100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单位价格在100元-200元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的须乡主要领导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已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三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如办公室、综合科等),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单位)预算计划。
第八条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的形式主要有: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物资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主要指修缮、装修等)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不含协议供货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摄影 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 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五章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贿赂收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人事监察科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及局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物资采购工作。
第六章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计划财务科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物资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帐,定期填报规定的有关报表。
第二十五条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关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四篇】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xx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xx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xx府办发〔xx〕1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局机关局机关工作实际和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年度预算项目能确定总量的应一次采购。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局机关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四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区财政局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节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七条局机关设立采购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审核、实施和监督工作。
采购工作小组由办公室分管局领导、采购科室分管领导、采购科室负责人、采购科经办人、办公室财务负责人及采购工作经办人、人事科科长、局党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经办人等人员组成,每次采购需从采购小组成员中抽取人员,成立临时采购小组,且不低于3人。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小组成员不得低于5人。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成交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等;
(二)审定零星采购预选供应商库以及推荐供应商名单;
(三)监督局机关采购工作,协助区级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四)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以上组成,具体为采购业务科室委派代表1人,办公室委派代表1人,人事科派代表1人及其他所需验收人员。对于验收技术性较高,较复杂的采购货物或服务,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为局机关采购主要负责科室。其主要职责有:
(一)配合各业务科室提出的采购申请,将应经局党组会研究审议的采购事项,提请党组会审议;
(二)收集政府采购信息并在财政采购系统中申报;
(三)对采购资料、合同进行备案;
(四)参加采购谈判,负责协调工作;
(五)参与组织自行采购。
办公室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成立采购业务临时机构评标/谈判/询价小组和评标小组,分别履行评标/谈判/询和验收职能。
第九条各业务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等事项。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职责:
(一)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并按程序报送审批;
(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活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概算;若需要制定采购招标书;
(三)全程参与采购有关工作,如:确定采购方式,成立临时采购小组,组织采购谈判及组织验收等。
第十条人事科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局机关政府采购全过程,对采购过程中不符合规定、不按流程的做法予以制止,确保采购合规合法、真实有效;
(二)对局机关政府采购中的纠纷、投诉进行处理;
(三)参加采购谈判,负责监督工作。
第三节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按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相应的采购方进行采购。
(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局机关局机关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区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
(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分散采购),可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局机关办公室同需求业务科室,根据单位内控要求,拟定实施方案、报局采购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自行采购是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具体内容为二十万以下非协议供货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一、服务类
单次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各业务科室自行组织采购;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公开方式征集供应商或推荐3家及以上供应商,由党组会同意大额资金使用后组织实施。
二、货物类
单次采购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货物,由采购人自行公务卡结算;采购一万元至五万元(含五万)的货物,需到大型商场或百货公司组成两人及以上采购小组进行现场采购;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含二十万)的应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确有需要制定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由党组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依法应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
(一)达到公开招标限额200万元以上的应当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目录内协议供货品目,金额在1—20万元的采购人应该申报采购计划后在xx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购买。年度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实施工作时间和量随机,且不宜由一家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报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可公开招标建立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货商库进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
(二)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具有特殊性且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三)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两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与其谈判;
(四)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需公示后填报《单一来源审批表》,经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公开招标后只有一个合格供应商的,经区财政局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五)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六)非协议供货目录20—200万元内,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服务和PPP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经区财政局下达计划后实施。
第十四条集中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同时,在一个预算年度内,自行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因废标后申请变更)的,由局机关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填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说明性材料,经局采购工作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说明性材料应包括:
(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或拟变更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区政府批准同意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复。
第四节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十六条各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据相关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分类、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和所申请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详细列示,细化、明确采购品目及相应要求。由业务科室向办公室提出预算审核,对有预算的采购项目实施采购。
各业务科室要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对于年中追加或调整的采购项目,须先按照(外部/内部)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取得预算资金批复。
各需求业务科室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填报,附带预算资金批复文件报区财政局对口资金业务科室和区财政局采购科批复后执行。
属于信息化的采购项目需附工信委立项审批文件,并在附表上加盖区工信委审批通过的公章;属于车辆购置的项目应加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通过的公章。
第十八条采购项目启动及时限要求
在收到年初采购预算批复、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批复和《xx区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审批表》之日起:
(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信息化类项目须60天内、非信息化类项目须30天内在xx市政府采购网、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指定媒体挂出采购公告。否则,区财政局不予办理实施情况备案并收回项目资金;
(二)不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经办科室须30天内整理、填报《xx区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5),经审批后向区财政局采购科报备实施情况。否则,收回项目资金。
第五节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进入xx市xx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采购的项目,除落实外部法定要求、执行相应程序外,须履行如下规定:
(一)招标文件审批
1.办公室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制作的招标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传达到采购需求科室;
2.各业务科室接到招标文件后,以审批后的采购需求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