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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训机构防汛预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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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防汛预案1

一、总体要求

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教师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以及物业人员,以下简称员工)与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学员)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各项指令和部署要求,落实复工复课前后的疫情防控工作,做到思想不松、要求不降,扎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课,确保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培训秩序。

二、全面细致做好复工复课准备工作

1.全员摸底调查。根据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返岗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省疫情防控办〔2020〕7号)以及我市防控工作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复工复课前组织全体员工、学员填报《校外培训机构员工和学员健康申报表》(详见附件4),做好师生健康全覆盖监测工作,做到一人一表,不漏一人。

2.场所清洁消毒。正式复课前,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省教育厅防控办《校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与消毒指南》(浙教防控办函〔2020〕5号)要求,选用含氯类、过氧化物类等高效消毒剂或复合双链季铵盐类消毒剂,按照作用浓度和作用时间对各类教学、生活场所和食堂进行全面消毒。

3.防控物资准备。校外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复课前后防疫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防疫物资保障工作机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充足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做好发热患者“临时隔离”方案,明确隔离办法、要求,条件允许的机构须在卫生疾控部门的指导下设置“临时隔离室”;要熟悉就近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联系方式,做好应急处置预案。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物资管理,完善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防疫物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保管等过程规范有序。要切实加强对消毒液、酒精等有毒、易燃物品的管理,规范采购渠道,落实专人保管,加强业务培训,明确操作过程,避免出现学员误食,杜绝中毒、火灾等事故发生。

4.实施“封闭式”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实施场所“封闭式”管理制度,严控人员进出,除员工、学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培训场所。所有进出培训场所人员(含保安、保洁等)均须落实“身份核实→扫码或亮码+测温→登记→放行”等工作流程。

5.做好复课提示。校外培训机构具体复课时间明确后,要通过“告家长书”等方式告知学员和家长复课时间以及复课后应注意的事项,确保平稳有序复课。

三、严格做好复课后疫情防控工作

1.实施错时错峰培训。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培训学员的人数,错时错峰安排培训场次和班级人数,切实防止出现校门口交通拥挤、学员和家长大量聚集等情况。停止举办任何进培训场所的家长会和家长开放日等活动。

2.继续实施“封闭式”管理。除本机构的员工和学员以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外培训机构内。对进入机构的员工和学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未取得健康码“绿码”的员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应予以劝返。相关人员须佩戴口罩,并严格测量体温。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一律不得进入机构内。疫情防控期间,对外地来杭学习考察的团组,应婉言拒绝或请其推迟来杭。

3.严格卫生消毒制度。校外培训机构要参照《校园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卫生清洁与消毒指南(试行)》(浙教防控办函〔2020〕6号),每天对培训场所实施消毒。实施消毒处理时,操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妥善保管消毒剂,明确标识,避免误食或灼伤。每天做好各类教学、生活及工作场所(如教室、办公室、公共活动区等)的通风换气,严禁安排学员在密闭环境下学习和活动;严格执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所有教室内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暂停使用。

4.加强卫生健康教育。校外培训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现有的官网官微、走廊宣传栏等平台,普及卫生保健常识,依法依规开展科学防控。组织员工和学员学习省教育厅防控办《校园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师生个人防护要点指南》(浙教防控办函〔2020〕3号),指导员工和学员加强个人防护。要求每一名员工和学员养成勤洗手习惯,严禁随地吐痰,注意咳嗽、打喷嚏时的卫生礼仪,人际交谈应保持适当距离。

5.建立缺课登记追访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掌握所有未正常到岗到课的员工和学员的健康状况,对缺勤、请假、早退的员工和学员,落实专人每天做好电话、网络访问,了解其身体状况,进行情绪安抚,提出健康建议,并记录、汇总相关情况。

6.强化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若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疑似患者,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校外培训机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详见附件6),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联系当地卫生疾控部门请求指导处理,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四、严格遵守复工复课时间

1.复工时间。校外培训机构复工专指机构员工复工,不含学员线下复课。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杭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通知》的“六个到位”要求,且通过“杭州市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数字平台”复工申请核准的,即可有序复工,同时须第一时间向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备;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复工申请由属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复工时间不得早于中小学校开学时间。

复工不等于线下复课。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校外培训机构可利用复工时间做好线下复课的各项准备工作,但不得擅自提前进行线下复课。

2.复课时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复课时间不得早于中小学校开学时间,具体复课时间按省教育厅、市政府有关部署执行。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强化“守土有责”的使命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增强主动性、前瞻性、科学性,构筑起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2.健全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尽快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培训场所日常筛查机制、疫情防护措施、疫情处置机制,将防控工作抓实抓细。

3.加强联防联控。要建立与政府、医院、社区、家长等多级防控工作网络,各培训机构应及时掌握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疾控机构、就近发热门诊/定点医院、所在社区的疫情防控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协同配合。

4.强化督导检查。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在复工复课前后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明查暗访,重点加强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指导。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把关不严、不敢担当、落实不力的要督促整改、严肃问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工作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如与省、市疫情防控的最新工作部署、工作要求不一致,则按省、市最新部署和要求执行。

培训机构防汛预案2

根据全国和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按照国家《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省防控指挥部学校防控组《关于明确2020年春季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相关要求的通知》(苏校防组【2020】62号)和中共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常培治办【2020】5号)以及常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做好2020年春季培训机构恢复线下集中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常肺炎防控指【2020】6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时间确定方式

1.面向中小学生和成人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含晚托等)恢复线下培训时间在全区中小学全部开学后由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确定。

2.托育机构(含服务对象为六周岁以下的各类机构)恢复线下培训时间在全区幼儿园全部开学后由区疫情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确定。

二、坚持安全健康原则

充分认识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坚持“把员工与学员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原则,严格按照省市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比照“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要求,扎实做好各类机构疫情防控和分批恢复线下集中培训(以下简称“复培”)工作,做到推进有序、平稳过渡,确保绝对安全、万无一失。

三、掌握审准操作流程

(一)审准流程

1.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学校防控组牵头,各镇、街道负责组织教育、人社、公安、民政、文旅、卫健、市场监管、疾控等部门成立综合验收组。

2.区教育、人社、民政、文旅、卫健、市场监管对各自审批或主管范围内的机构具体信息进行再摸排、再核实,并将各类机构的完整信息上报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学校防控组(区教育局内,市民中心A座743室,联系电话:82801837)。

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符合“复培”条件的机构向属地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和证明材料。由属地镇、街道汇总分类送到区相关监管部门审核(“有证有照”机构区教育局审核,“无证有照”机构区市场监管局审核,“托育机构”区卫健局审核,“职业技能培训类”区人社局审核)。

对不符合“复培”条件的机构由相应监管部门开出问题清单,并督促其跟进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开展线下集中培训活动。由各监管部门上报现场验收符合“复培”条件机构材料(加盖审批或登记部门公章,留存备查),经区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同意,并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后方可“复培”(验收标准见附件1和样表1-4)。

(二)申请办法

1.符合线下集中培训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复培”前,须向各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提交申请(相关材料见附件2、3、4),并做好接受现场验收准备。

2.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组织区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文旅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审核各类机构“复培”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须加盖机构公章)。

3.各类机构申请“复培”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复培”申请(承诺)表(见附件2);

(2)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复培”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日常防疫工作制度及应急处置措施;

(3)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复培”防控物资清单(见附件3);

(4)校外培训和托育机构员工健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

四、指导机构提前准备

区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局、公安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疾控中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各类机构“复培”前后的各项防控工作做好相关的指导,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健全防控机制。指导校外培训和托育机构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分工详实,职责到位。明确机构法人(举办者)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疫情防控的组织管理、实施举措、预警与应急等。校长(负责人)和全体员工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抓实抓细防疫各项具体工作,确保各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制定科学和培训场所人员筛查、疫情防护、应急处置等机制健全,做到“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处处有监管,时时有监控”。

2.全面筛查人员健康。指导各类机构要严格落实“一表、一码、一卡、一承诺”,对所有计划上岗的机构员工尤其是外籍员工进行点对点排查,准确了解其本人以及共同生活人外出情况、接触史等关键信息,并通过健康码、疫情防控行程证明(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逐一核对追查,截屏留档。对外地返常的机构员工应实行14天的居家健康观察,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最新要求执行(见附件5)。坚决拒绝不符合“防疫”要求未能进入学校上课的学生参与机构培训活动。

3.消杀清洁机构场所。根据国务院《中小学校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省疾控中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防控指南》和《江苏省中小学校防控指导手册》相关要求,指导各机构要排查重点区域、场所,消除安全隐患,在“复培”前两天对机构内教学、活动、楼梯、厕所等场所和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彻底消除卫生死角,并做好相关记录。

4.完善防疫保障条件。指导各机构要按照各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和机构规模,配备一定用量的消杀用品(如泡腾片等含氯消毒剂)、紫外线灯、体温检测用品(如红外线额温枪)、防护用品(口罩)、喷洒工具、洗手液、干手纸和免洗手消毒液等物资,重点加强对消毒液、酒精等有毒、易燃物品的安全管理,规范采购渠道,落实专人保管(可配备、培训兼职卫生保健员)。各机构出入口设置“临时隔离点”,熟悉就近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联系方式。

5.加强健康教育培训。指导各机构要利用公众号、宣传栏等平台,多形式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和熟悉本机构防控工作要求,在机构内外显要位置、醒目区域设置疫情防控办法和突发公共安全性疾病的宣传提示,增强机构员工、家长和学员的疫情防控意识。各机构要组织开展体温测量、发热症状处置、人员紧急隔离送医应急演练,每一名员工和学员要养成勤洗手习惯,严禁随地吐痰,注意咳嗽、打喷嚏时的卫生礼仪,人际交谈应保持适当距离。

五、落实日常防控举措

(一)日常防控

各类机构“复培”后,区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卫健局、公安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疾控中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督促相关机构落实防疫举措,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密安排“常态”流程。督促各类机构要按照学员不集聚的要求,错时错峰安排培训场次和班级人数,切实防止出现机构门口交通拥挤、学员和家长大量聚集等情况。要在教学区外设置相对独立的接送学员家长等待场所,配备消毒设备,注意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培训场所要控制学员人数,人均3平方米以上(课桌之间距离不少于1米),员工、学员全程佩戴口罩参加教学培训活动,停止举办引起家长或学员聚集的教学培训活动。各类机构不得提供学员就餐服务,教职工用餐应安排错时就餐、同向就坐,就餐中不交流,就餐结束后,立即佩戴口罩离开。

2.严格机构“封闭”管理。督促各类机构要细化对员工健康状况和出入地区的摸排、登记工作,加强机构人员出入管理。对进入机构的员工和学员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未取得健康码“绿码”的员工和不符合“复培”条件的学员,一律予以劝返。除本机构的员工和学员以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机构内。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对确有需要进出机构的人员须佩戴口罩,一律落实“身份核实→扫码+测温→登记→放行+监视”等流程。

3.严禁学员“密闭”培训。督促各类机构要参照教育部《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相关指导要求,每天对培训场所做好空气消杀,并应持续开窗通风;不具备开窗通风条件的培训场所,在每批次培训结束后,应使用紫外线杀菌灯照射消毒,按照每立方米瓦计算紫外线杀菌灯管需要量,每次持续照射时间15至20分钟。做好空调及滤网消毒,使用效氯浓度为100—250mg/L的次氯酸钠类消毒剂,对空调进出风口每天擦拭消毒1次;过滤网每周浸泡消毒1次,每次浸泡10-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晾干。所有教室内无新风的风机盘管系统暂停使用。严禁安排学员在密闭环境下学习和活动。

4.严肃健康“动态”跟踪。督促各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科学防控,加强健康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机构员工和学员加强个人防护。必须掌握所有未正常到机构的员工和学员的健康状况,做好每次培训缺勤学员原因动态记录,严格落实因病缺勤学员病因追查与登记报告制度,对缺勤、请假、早退的员工和学员,落实专人每天做好电话、网络访问,并记录、汇总相关情况。做好健康监测日报告工作,每天通过“江苏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当日数据和按属地社区要求做好上报,不得漏报、迟报、瞒报。一旦发现员工、学员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立即启动预案,第一时间做好隔离,依规处置,并及时通知属地社区、卫生疾控、审批登记等相关部门。

(二)工作要求

1.强化使命担当。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清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性、复杂性,强化“守土有责”的使命担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增强主动性、前瞻性、科学性,构筑起校外培训机构和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2.强化联防联控。建立区、镇(街道)政府、医院、社区、家长等多层次培训机构防控工作体系,帮助各类机构准确掌握区教育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卫生疾控、就近发热门诊医院、所在社区等疫情防控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畅通信息渠道,加强协同配合。

3.强化督导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在各类机构“复培”前后开展明查暗访。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扯皮、把关不严、不敢担当、落实不力的要督促整改、严肃问责,确保疫情防控工作落到实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机构,对不符合防疫条件违规“复培”或疫情防控流于形式的机构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4.强化应急处置。若发现有发热等疑似症状的学员,各机构应根据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联系卫生疾控部门请求指导处理,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

5.强化网格巡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省政府“苏政办发【2018】98号”和常州政法委“常培治办【2020】5号”等文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托网格化管理体系,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申报验收,积极推动有序“复培”。细化巡查摸排,对各类机构“复培”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线索及时报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学校防控组。

培训机构防汛预案3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迅速遏制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依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内外兼治”的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通过排查摸底、完善机制、督查指导、全面整改等措施,重点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违规教育教学行为,纠正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

二、治理任务

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发展规律,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社会反响强烈。为此,将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专项治理。

1.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对消防设施、食品卫生和场所安全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未取得证照的培训机构。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证照不全的培训机构。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违规开设课程的培训机构。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违规招生的各类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治教不严的各种乱象。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堂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目标

1.消除安全隐患。对于在消防设施、食品卫生和场所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求其立即停办整改。加强对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方面的督查,确保校外培训机构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2.规范培训机构。坚持疏堵结合,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减轻中小学生的课外负担,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营造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通过整治达到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目标。

3.提升办学(办班)水平。通过专项治理,全市各中小学校和培训机构能够转变教育观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杜绝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杜绝培训结果与升学挂钩。

4.强化服务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学校组织、学生自愿”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参与课后服务的学校、单位和教师给予适当补助,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积极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课后服务工作模式。

5.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安全保障、培训内容、教学实施、师资情况、日常监管等提出要求,形成常态化准入、退出等监管机制。

四、治理分工

1.党政统一领导。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公安、消防、食药监等部门共同负责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市指导县实施,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对存在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中小学校和教师存在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安全隐患较大、违规行为突出的机构,有意瞒报不列入《黑名单》的,要严肃处理。

3.强化部门责任。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方案的制定,统筹协调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工作督查和信息反馈。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探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服务政策。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各级民政、人社、工商等作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联合牵头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整治和信息统计等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中遇到的阻挠执法行为。消防支队依法查处关停有严重消防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食药监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食品安全隐患查处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相关工作。

五、实施步骤

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排查摸底,要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

1.制定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联席办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具体措施,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治理效果。

2.广泛宣传。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及印制板面、宣传页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违规违法办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引导群众积极参与配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专题教育。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在中小学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全体教师自觉遵规守纪,抵制校外违规培训。有效开展自查,查是否有“非零起点教学”、课堂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教育系统所有工作人员要签订承诺书,公开承诺:不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引导、诱导学生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不到培训机构授课,不与培训机构联合违规招生,自觉接受监督,杜绝所有明确禁止的不良行为。

4.开展普查。全面开展中小学生(含民办学校)参加校外培训情况普查活动,初步掌握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情况,掌握公办学校教师直接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情况,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参考依据。对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工作不力的责任人,核实后严肃处理。

5.拉网排查。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教育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部署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校外培训机构是否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办学、“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等级考试及竞赛、培训结果与入学挂钩等不良行为,为集中整改做好前期准备。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要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强力整顿规范。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把学生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按照“规范一批、取缔一批”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的整顿和规范,重点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由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办整改。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2.全面深入督查。要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

3.强化依法治教。要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存在的“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严厉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坚决查处公办中小学校个别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4.公开治理结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定期在媒体和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情况,及时公布具备资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依法取缔的培训机构名单,教育引导家长和学生切实维护自身利益,自觉抵制无证办学机构,有效遏制无证办学机构生存空间。

第三阶段,开展专项督促和检查,推广落实课后延时服务,逐步建立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1.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教育三项治理”联席办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难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建立联合惩戒制度。要建立《白名单》和《黑名单》,及时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和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取缔。要加强社会监督,逐步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分级监管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3.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利用学校家长委员会组织,征集建立社会培训机构市民观察员,及时发现举报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以及培训机构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查处解决。

4.创新课后延时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课后延时服务管理,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提高群众满意度。一是认真落实课后延时服务管理办法,切实解决家庭的后顾之忧,从源头上解决学生课后参加校外培训的难题;二是向社会购买课后延时服务,对于不具备条件或能力的学校,可以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5.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规范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及表彰等活动。要按照中小学核心素养要求和课程标准,加强学校课程管理和检测,促进学校质量提升。

6.持续督查长期治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培训市场进行督导检查,分析研判培训市场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针对错误倾向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确保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联席办统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二是搞好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优势,积极形成依法行政、协同联动、紧密配合、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推动专项整治活动有序进行,使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市联席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总结推广专项治理工作的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区域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强日常督查,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日前将专项治理推进情况报市联席办。

培训机构防汛预案4

根据教育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中小学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南,*_**教育部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坚决防止和隔断疫情输入本机构,打赢疫情阻击战,现就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开学安排

(一)开学前期准备

1、做好人员(学生、家长、老师、员工)排查尤其窗口期防控工作,努力将疫情阻隔在机构之外,为正式开学打下坚实基础。

2、采购、备齐开学必需物品: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额温枪、消毒液等。

3、进行一次全方位安全大检查,防止因放假未用产生安全事故。

4、办公室、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喷雾消毒。

5、制定食堂运转详细方案,严查食堂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状况,严控食品进货渠道,严管食品进入校区流程。

6、制订老师、职工先期返校方案,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营业接送流程

1、通知学生自行检测体温,若体温超过℃,暂时不要返校,继续居家观察休息。

2、学生将分年级、分时段、进入校区,进门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进入校门;若体温超过℃,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3、进校后自行安排好宿舍床位,打扫卫生,整理环境,做好相关准备。

(三)开学后续保障

1、组织上好“开学第一课”——疫情防控知识课,通过观看视频、专题图片展多种方式开展防疫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2、结合全国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师生懂得感恩、心存敬畏、珍惜美好、热爱祖国。

3、继续加强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师生正常佩带口罩,切实加强每天师生午检、晚检工作。

4、师生错时、分散、用餐、放学。三个年级段分开就餐、分时段就餐,就餐、放学途中不要讲话,减少交叉感染。

5、强化网上教研,保证教研质量,减少老师之间的直接接触。

6、办公室、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每天喷雾消毒。

二、重点工作

(一)压实防控责任。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政治站位,立即进入“战时状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以最大决心、最严措施、最大努力争取最好结果。切实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以最高等级、最严密措施,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各位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明确职责,做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及时发声指导,及时掌握疫情,及时采取行动。

(二)全面摸排情况。***、教育局、居委会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开展重点人员筛查、医学隔离、宣传教育等工作。对师生员工进行逐人全面摸排并掌握寒假期间行程,做到一个不少。发现有疑似症状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三)控制聚集活动。在疫情解除前,不进行大课间休息。

(四)加强综合管控。严格校区管理,严控外来人员入校,所有进入校区人员必须测量体温。按照公共场所现场消毒技术方案要求,全面清理卫生,进行预防性消毒。正式开学前,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校区集中消毒、排查传染风险、制定在疫区和隔离学生的学习支持方案,做好疫情动态监测和舆情应对等工作,保障顺利开学。

(五)健全日报制度。成立巡防小组,建立师生员工请假缺课登记和溯源追查制度。班主任加强对学生每日身体状况排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异常情况,由学校作出相应处置。继续执行学校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发现异常情况须在1***报送相关信息,按照疫情防控相关程序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强化教育宣传。组织上好“开学第一课”疫情防控知识课,通过观看视频、专题图片展多种方式开展防疫卫生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注重学生习惯养成和日常行为引导管控,引导学生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和卫生习惯,加强体育锻炼,提高自身免疫力。加强老师等相关人员防疫卫生管理专项培训,完善相应设施条件,提高校区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七)家校防疫一体。健全完善家校疫情防控沟通机制,畅通家校沟通渠道,指导家庭开展疫情防控。引导家长配合机构做好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排查,第一时间向学校反馈学生身体异常信息,组织开展必要的心理疏导和线上学习辅导。

(八)规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各负责人24小时联络畅通、疫情“日报告、零报告”等制度,及时汇总疫情防控工作信息。

三、职责分工

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员分工

XXX:负责机构全面工作及疫情上报

XXX:负责后勤保障

XXX:负责学生安全、学生疏散

XXX:负责消毒

XXX:负责一楼入口处测体温,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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