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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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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1

市直各预算单位:

公务卡制度改革是近年来我国财政财务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是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延伸,是规范现金管理的最有效手段,对提高政府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政财务管理,推进源头预防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14年全面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在公务卡制度执行中,仍存在着公务消费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报销时不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对公务消费进行查询确认等现象。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强化公务卡制度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各预算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强化源头治理,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重要性。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落实,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要按照《南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库〔2012〕1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公务卡实施细则,并于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归口业务科室备案。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南平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库〔2012〕13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公务卡,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附件1),将预算单位差旅费、接待费和会议费等公务支出纳入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应优先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大额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零星支出,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

三、严格审核和规范报销流程

单位财务人员应及时将个人公务卡信息维护到公务卡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加强对公务卡报销事项的审核,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不按规定进行查询确认的,财务人员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由于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等特殊原因确需采用现金结算的,经办人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消费支出,经办人在报销时,应提供消费发票和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等单据。财务人员按截图中的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的支出金额和成交日期,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消费信息,并核实相关单据是否与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四、实行提取大额现金备案制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中的现金管理。对发生的现金支出,按预算科目和具体预算项目列报支出,防止没有具体支出内容的备用金提款。因特殊情况需提取大额现金,每日累计超过1万元的,预算单位应向市财政归口业务科室提交《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备案表》,经归口业务科审核后送国库支付中心(附件2)。

五、规范公务卡的停用和申办

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预算单位,应及时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权债务,通知个人公务卡办理注销手续;个人不愿注销的,原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本单位公务卡代理银行,由银行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后,不再享受公务卡免年费、溢缴款领现免手续费、政府采购定点采购价等特殊优惠,财政部门也不再提取相应的'刷卡消费信息。

调动到其他预算单位时,如新旧单位属同一个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可不必重新开卡,银行也不必将公务卡转(换)为普通信用卡,新单位需通知发卡银行向财政部门与银联变更相应公务卡登记信息。如不属同一个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的,原单位要通知代理银行停用原公务卡或转为普通信用卡,新单位为其重新申请办理公务卡。

六、建立通报和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预算单位授权支付公务卡使用率(即刷卡金额占刷卡和现金总额的比率)通报机制,每季的季首对预算单位上一季度公务卡使用情况进行通报,对公务卡使用率偏低的预算单位应做出书面说明,报市财政归口业务科室备案。

将各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并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无公务卡消费信息及公务卡刷卡量较少或使用率较低等异常的预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视情况约谈单位主要领导或进行通报批评。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并参照本通知制定强化公务卡使用管理的措施,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公务卡改革管理工作。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2

各学院、各部门:

为提高公务支出使用透明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范财经纪律、加强经费管理的要求,本校进一步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资金范围

本校的所有资金全部纳入规范管理范围,全面落实公务卡制度。包括财政拨款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等。

二、结算范围

严格执行《上海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纳入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除支票、贷记凭证等转账支付方式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各类现金支出

严格执行《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海洋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等经费支付管理规定。确实需要使用现金结算的相关支出,必须事先报财务处核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二)加强监督考核

1、强化制度落实。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2、完善考核通报机制。按照学校二级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要求,学校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率、现金使用率等方面,对各二级部门进行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和现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

四、其他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海洋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沪海洋财〔2014〕23号)中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调整执行。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在编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业务的贷记卡。

二、公务卡以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范围为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

第二条适用范围。

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业务午餐费等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

第三条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我局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公务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领导批准,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补助性支出;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调查员补贴、稿费、讲课费等;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必须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五条本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六条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办公室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我局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局设定3万(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并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免费换卡,具有20天至56天透支期限。

第八条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九条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科室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条公务卡和密码安全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办公室)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消费。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每月15日(免息还款日前7天;如遇休息日,办公室另行通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并按照以下报销程序办理:填制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的报销凭证,按照我局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报销。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5天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办公室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向相关专业科室了解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三、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支付需要时,经领导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

四、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条公务卡持卡人的管理职责:

一、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

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办公室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

三、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持卡人科室的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科室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

二、督促本科室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三、在本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4

一、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预算,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三、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四、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未经同意提取的现金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计划报批手续。未获批准的消费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七、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八、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无票),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九、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十、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十一、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十二、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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