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范例【优秀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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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规范公司员工慰问工作程序,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大员工切实体会到公司大家庭的温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尉问的原则
第二条公司一切员工慰问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办公室领导、部门负责的原则,分层级、分部门管理职工慰问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慰问活动,函盖但不限于员工伤、病、亡,员工家属丧亡、重病,家庭遭受灾困、子女入学等情况。实际情况发生本办法以外事项需要慰问的,由办公室会同公司领导临时商定。
第三章慰问的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生日慰问
员工生日,由办公室代表公司送去生日礼物,标准不超过200元/人。
第六条婚庆慰问
(1)员工结婚,符合晚婚政策的400元/人,双职工600元/对;不符合晚婚政策的200元/人,双职工400元/对。
(2)享受婚礼贺金的员工原则上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生病慰问
(1)员工因病一般住院五天以上,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300元/人;
(2)员工因病手术住院,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500元/人;
(3)员工因病请假在家休养五天以上的,慰问礼品不超过200元。
(4)患同样病种在一个治疗期内住院的只慰问一次。
(5)享受生病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八条工伤慰问
工伤慰问金标准参照员工生病慰问标准执行。享受工伤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九条产假慰问
(1)员工(不分男女)请产假的,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400元。若女员工流产的,慰问金或慰问礼品不超过200元。
(2)享受产假慰问金的员工原则上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并符合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特殊情况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员工丧葬慰问
(1)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岳父母或公婆)过世的,享受慰问金不超过400元,花圈1个;员工本人过世的,享受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花圈1个。
(2)享受丧葬慰问的条件为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试用期员工。
第十一条员工子女升学补助金
(1)员工子女考取国家全日制大学二本以上贺金标准不超过400元/人,双职工家庭子女不超过600元/人。
(2)享受子女升学补助金的必须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
(3)升学补助金申请及发放:凭子女录取通知书原件及户口本原件,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和办公室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按审批结果发放。
第十二条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1)公司成立“困难员工基金”,主要收入来源为:公司废品出售收入(由财务部组织,各部门配合收集出售纳入“困难员工基金”收入)、募捐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公司组织的`对本公司内的募捐收入)、公司提供。
(2)“困难员工基金”管理部门为财务部,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按审批结果发放。
(3)申请条件及程序:申请对象应为公司正式转正员工。如因家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生活突发困难,可按“员工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初次审核→办公室调查核实→办公室填写申请及补助标准→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在困难员工基金收入中发放”的程序申请困难补助。
(4)凡申请困难补助的员工,本人申请后需附有户口所在村、社区领导签署意见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
(5)补助标准:员工困难补助金额500至2000元(不含公司组织的针对本人的募捐款项)。如“困难员工基金”不够的,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困难员工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其它重大事项慰问
其它重大事项需公司组织慰问的由办公室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安排送温暖慰问活动。
第四章慰问组织程序
第十四条员工有以上伤、病、亡,员工家属丧亡、重病,家庭遭受灾困、子女入学等情况,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办公室统一组织慰问,并派指定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领导等一起参加慰问。
第五章慰问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因生病、工伤、婚庆、生育、丧葬等申请慰问金的,由所在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办公室了解核实后,向公司写慰问金申请,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各项手续审批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人按审批结果到财务部领取对应金额。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参加慰问。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办公室制定,并由其负责解释及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办公室。
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第二篇】
为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构建和谐国税。根据《**市国税局系统健康工程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国税局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工字〔XX〕3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探视、慰问对象
下列情况,工会应予以探视、慰问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因病住院、病故的;
㈡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病故的;
㈢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本人因病住院病故的`。
二、探视、慰问的标准
㈠本系统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在3天以上的,工会派人探视,慰问金200元、鲜花一束。(一般一个年度内安排慰问一次,特殊情况,如再次住院属重大疾病、重大手术的可增加一次探视,慰问金300元、鲜花一束)。
㈡干部职工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给其家属慰问金800元。
㈢干部职工直系亲属病故的,工会派人吊唁,花圈一个,并送慰问金500元。
㈣慰问金从县局工会帐户支付,实行报批制。
三、探视、慰问的范围
㈠**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离退休老干部及其直系亲属。
㈡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的,工会派员到其亲属家庭所在地慰问;不在本县范围内的,慰问金交干部职工本人,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四、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局负责解释。
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第三篇】
为进一步落实和推动“送温暖工程”,维护教职工的权益,保证和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建立和完善工会教职工慰问制度,创建和谐校园,根据工会工作职能和学校的实际,参照现有的标准和办法,经工会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制定如下制度。
一、慰问情况及对象
1.教职工结婚
2.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去世
3.教职工生病住院
4.教职工遭遇重大灾难
二、慰问标准
1.教职工因病住院,工会对住院患者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500元。年度内多次住院,可根据患者病情适当控制掌握。
2.教职工结婚,工会给予祝贺,贺礼标准500元。
3.为教职工祝贺生日,送生日蛋糕一只(约100元)。
4.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工会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500元(另送花圈)。
5.教职工本人因故去世,工会给予慰问,慰问金标准参照上级文件。
6.教职工家属因病住院或家庭出现重大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工会给予慰问补助,慰问标准500元。
(注:慰问金根据情况使用现金或者相当价值的礼品。教职工直系亲属指该职工丈夫或妻子、父母或岳父母、子女或儿媳女婿。)
工会慰问职工管理办法【第四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文化建设,规范医院慰问工作程序,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大职工切实感受到医院大家庭的温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尉问原则
第二条 医院职工慰问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所需经费从工会经费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慰问活动,涵盖但不限于职工生日、伤病住院、生育住院、退休离岗、死亡,还包括职工家庭遭受重大灾、困,持有残疾证的各类残疾职工等需要慰问的。
第三章 慰问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生日慰问
职工生日,由工会办公室代表医院发放生日蛋糕券,标准不超过300元/人(目前已执行200元/人,需要时经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再作调整)。
第五条 住院慰问
(1)职工因伤病、生育在本院住院的,发放慰问金300元/人/年(出院后三个月内办理);互济会会员住院资助按互济会管理办法办理。
(2)特殊原因(如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等)伤病住院,需到病房慰问的,给予300-500元慰问金。
(3)职工退休离岗时,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
第六条 灾、困慰问
职工因各种原因导致其家庭发生重大灾、困时,给予500-1000元慰问金(困难补助按《生活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职工丧葬慰问
职工过世的,给予300-1000元慰问金。
第八条 为体现医院对残疾职工的关心、关爱,医院对经过残疾评定、持有残疾证的职工,给予一次性帮扶、关爱慰问金5000元。
第四章慰问组织程序
第九条 职工伤病住院、生育住院,由所在科室、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报工会办公室,由分工会组织慰问,工会派员参加。职工退休离岗时,由院工会发放慰问品。
第十条 职工去世,由所在科室、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报工会办公室,由工会组织慰问。
第五章 慰问金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职工因伤病、生育且在本院住院的慰问金、职工死亡慰问金,由所在分工会向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出院证、疾病证明、死亡证等),由工会办公室审批、发放。
第十二条 残疾职工的帮扶、关爱慰问金,由医院人事科向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工会办公室审批、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工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