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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合力发挥不到位的原因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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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合力发挥不到位的原因1

【摘要】在当前学术研究当中,对于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概念没有很明确的界定,同时,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实际效率很低,造成了很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因此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监督不力的原因。

【关键词】行政监督;监督行政;行政机关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5-082-01

一、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含义

(一)行政监督的含义

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检查、督促和纠偏。简言之,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行政监督也被称为内部监督。行政监督的特点为监督主体与对象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行政机关白身的监督。

从中不难发现,行政监督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监督的客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这里需要注意两点:首先,监督的客体不是所有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其次,监督的客体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一般行为,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的任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检查、督促和纠偏。行政监督须依法进行。

(二)监督行政的含义

监督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即对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具体说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监督。其监督权是我国人民通过宪法确定的,主要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指向,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其主要有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是指各政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既包括执政党的监督,又包括非执政党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比较

从上述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含义中看出,总体上来说行政监督的范围比监督行政的范围大,但同时二者有重叠的地方。重叠的地方在于,两者的监督主体都包括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但行政季度主体还有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监督行政的主体又多了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执政党、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两者可以笼统的概括为,行政监督是一种自身的内部监督,监督行政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我国当前监督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当前监督体系现状分析

我国当前的监督行政体系主要从是由行政机关外部和内部两大监督体系组合而成。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政党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内部监督又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两个方而。而一般监督又主要以自上而下的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平行监督,在方式上主要采取工作报告、工作指导、工作检查、会议、批评建议和行政复议等。而专门监督主要是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现行的行政监督体系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缺乏监督合力。监督实践中,彼此之间只有协调一致,密切配合,才能增强其整体功能和监督合力,充分发挥多元化监督体系的优势。如当前专门的监督机构有二家,一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二是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二是检察院。虽然这三者划分了明确的监察对象,但现实中仍然存在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无人过问,有时还导致在案件受理、查办、移送、处理等工作环节中相互的冲突和矛盾。

其次,行政监督主体地位不高,缺乏监督力度。行政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制约的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监督主体所拥有的地位和权力。这是因为任何权力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都毫无例外地取决于其他地位的独立和足够的权力,独立性也是行政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事实上,人大的实际地位只囿于立法权,检查和审判机关都不能很有效的制衡行政权力的扩张。

再次,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是最基本构建完成,并没有完全完善到事事可以从法律上找到依据。

还有,行政监督方式较单一,缺乏全过程的监督。事实上,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问题往往发生于行政行为的整个过程,所以最有效的监督应该是问题发生前的预防和控制,建立起对行政权力使用过程的全方位监控机制。

(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对策措施

通过上述对我国当前行政监督的现状分析,我国现存问题颇多,因而亟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和完善行政监督体系。

1.加强党对领导干部行为和权力运用的监督

2.强化人大监督制约机制

3.增强行政监察部门的权威性

4.建立健全行政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5.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6.完善群众监督机制

7.健全舆论监督机制

8.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

行政监督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人对于人的监督,着力点还在于人的素质问题上,毕竟不论哪个机关部门或是社会的群体,都是由人组成,因此,人的素质提高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吴春华.公共行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陈奇星.行政监督新论[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8

监督合力发挥不到位的原因2

摘 要:近年来,内部控制监督不力引发的舞弊案件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经济持续,也打击了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监督的信心,内部控制监督不力逐渐成为国内外财经界密切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试图分析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不力的原因,探索相关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内部控制;监督不力;对策分析

企业内部控制监督是企业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有效的发挥有助于达到保护资产的安全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但实践中,它并没有引起企业管理者的足够重视,它的作用一直未能充分发挥,并且呈现出效率低下、势态弱化的现象,导致金融和经济领域中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层出不穷。

一、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不力的原因

1.制度方面。第一,相关的监督制度缺失。企业在发展壮大,其发展方向、员工人数及素质和生产技术等方面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企业管理层需要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来应对这种变化,以确保内部控制的持续有效运行。不过部分企业缺乏各种监督制度,连基本的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或相关人员也不设置,更有甚者缺乏内部牵制制度,即使有而且较健全,但却不落实、不执行、不考核,形同虚设。第二,监督机构的独立性不强。现阶段我国内部监督机构主要包括内部审计机构、外部会计事务所监督和监事会等,几乎没有哪个内部监督机构可以独立于企业之外,所以在审计过程中就会出现董事会或其他部门干预监督机构的工作。内部会计监督机构虽然在实施监督职能,但是它更多地是依附于企业和分享着企业带来的利益,自身的独立性就难以保障。第三,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考核和评价机制。我国很多企业甚至上市公司不仅没有完善的考核指标和详细的奖惩机制,而且责任追究制度更是形式化。一旦内控监督出现问题,机构内部就互相推卸责任,从而导致整个内部控制监督体系失灵,损害企业利益。

2.人员方面。第一,监督机构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环境不健全,执法不严是内部控制监督缺失的重要原因。薄弱的法律观念普遍存在于我们公民的头脑之中。一些管理者更是无视法律,经常超越权限,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无法实施,导致恶性循环。第二,监督机构人员能力不足、独立性不强。监督机构人员能力不足、业务素质低下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一方面,部分监督人员未经严格系统的会计监督培训和考核,缺乏系统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在实际工作中不具备上岗资格;另一方面,有些会计监督人员知识落后,对新法规和新准则掌握不够,难以应对新情况与新问题。会计人员独立性不强表现在:国内许多企业不够重视人力资源建设,任人唯亲的情况屡见不鲜,企业内部控制监督人员和公司管理者存在亲情或者利益上的关系,致使监督人员的独立性不强,存在着发生串通造假的可能性。第三,会计人员自身职业道德下降会直接导致内部控制监督弱化。会计信息的造假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会计人员是会计资料流出的必经之路,这些虚假的数据背后必然有着会计人员的参与,会计人员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滑坡体现在作弊行为上,致使会计工作乏力混乱,造成内部控制监督弱化。

3.执行方面。企业现有的内部控制监督主要依靠的是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外部会计事务所的监督,不过这两个方面实际执行的监督收效甚微。正如前文所言,很多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弱,内部审计师在执行监督时遭受各种约束,监督作用也大打折扣。传统概念上的内部审计师大多擅长财务审计,但是他们的整体风险管理意识、审计手段和方法落后,对于经营审计、风险管理审计等方面涉猎较少,不能真正起到对内部控制的监督以及对企业风险的防范作用。在监督执行方面,二者并没有很好地配合去检查财务报表中的问题,反而是相互勾结,致使执行乏力,执行监督成为了一句空话。而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更多的集中在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上,企业则很少进行风险管理的咨询和管理。虽然财务部门要求和鼓励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但是由于内部控制无法厘定缺陷和评价体系的不完善,外部的监督仍然无法发挥作用。

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力度的对策

1.建立健全监督机制。(1)严格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建立监督岗位,流程规范、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和完善有序的业务处理流程,高层财务管理分工权限责任制,从而建立适合本单位要求又易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2)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立专门的会计监督机构,建立资金、资产的流通监督机制。制定包括授权负责人、经办人、证明人和验收人在内的相互制约的资金资产流通监督制度,明确机构人员职责。(3)建立内部控制监督的考核和评价机制。要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相关机制进行考核和评估,而不是由主要部门领导说了算,建立起科学的评估和反馈体系,这样才能更好的发现内部控制中的问题,并及时跟进加以解决。

2.加强监督人员素质建设。首先,增强内部监督人员的法制观念。要定期对内部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工作,使其明白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渎职带来的严重后果,甚至由此给公司和其个人带来的法律后果,时时刻刻敲响监督的警钟,强化法制观念。其次,提高内部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内部监督工作专业性强,独立性强,企业经纪业务的增多对内部监督人员提出的要求越来越多,内部监督人员应不断努力提升自身会计业务能力。企业领导或者会计主管部门要更加重视对内部监督人员的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相关人员从严要求和考核。最后,提高内部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会计工作是企业内部甚至外部各种利益关系的交叉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影响着各方的利益,职业道德水平高有助于维护各方利益稳定。内部监督成员更要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从企业来说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整治会计内部监督秩序,有关部门也要通过各种手段引导和规范会计人员工作的行为,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3.强化执行力度。(1)规范各会计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明确各会计监督机构监督目标,建立对企业的事前、过程和事后监督。强化外部会计监督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的协调制约机制,要改变监督过程脱节,多头、分散、重复监督现象严重的现状,形成信息共享、整体合力解决内部会计监督问题的局面。国家和财政部门要严格审计单位的预算,检查单位内部监督的建设情况,做好事前监督;上级财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税务、审计、保险证券监管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角色是过程监督,会计监督主要体现在企业应每年进行年终审计,推进会计事中监督的概述和评价。(2)对内部监督执行不力的情况加大制裁力度,创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约束机制。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规范内部监督人员的行为,建立财务会计诚信体系。另外,还要建立监督人员的赔偿制度,突出财务数据造假者的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让造假者返还违法所得,并且加重赔偿成本。财政部门要在《会计法》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规范的职责内,加大对直接和间接责任人的惩处力度,使违法成员与造假案件相结合,扭转以前对违法违规部门只处理造假案件而不查处相关人员,进而造成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局面。多在媒体公开曝光典型的财务造假和数据舞弊案件,把法制氛围融入到会计工作中。(3)要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信用评价体系,尽早建立会计信用档案和会计信用的网站。随着会计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信用信息可以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和发布,而内部监督机构着力于监督工作。

三、结语

企业内部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之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以及内部控制的不断完善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时刻警惕在内部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问题,积极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为企业利益服务。这样才能起到内部监督的作用,从而实现企业健康持久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帅.审计失败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基于金亚科技财务舞弊案[J].时代金融,2016.(03):155―157.

[2]高玉荣.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弱化原因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02):153―154.

[3]汤有瑾.浅谈企业内部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及对策[J].会计与审计,2008.(09).

监督合力发挥不到位的原因3

法律分析:认识不到位,监督缺乏信心.部分基层纪检干部对纪委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中肩负的重大责任认识不深刻,责任感、使命感不强;部分基层纪检干部把监督与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就某项工作进行督查等同起来;还有一些党员干部认为,监督只是纪委的事,与其他人和组织没有任何关系等等.不论是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普遍都对监督心有疑忌,导致信心不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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