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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衔接工作制度集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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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联动”衔接工作制度1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

解”工作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推动“三调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XX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指导思想,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成立XX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多位一体”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作为推动、实施XX乡“三调联动”工作的领导机构。地点设在XX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在乡综治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由乡政法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综治专干担任;成员由司法所、派出所、信访办、民政所、法庭、国土资源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治专干兼任;司法所负责处理办公室日常事务。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1、汇总分析各成员单位掌握的各类矛盾纠纷线索和案件线索;

2、就矛盾纠纷提出解决意见,并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分解落

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3、就矛盾纠纷总体态势作出分析、预判,并提出相应预案;

4、在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问题高发期决定是否向群众发出预警信息。

5、联席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向联席会议汇报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政法及信访部门工作职责:

(一)综治办工作职责:负责本乡镇的矛盾纠纷的协调分办;向上级综治部门汇报本地区“三调联动”工作数据和相关信息,及时总结推广“三调联动”工作经验;定期召集联系会议。

(二)人民法庭工作职责:主管司法调解工作,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指导基层调委会开展工作;做好辖区内涉法涉诉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负责涉检矛盾纠纷处理审查、监督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及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4、派出所工作职责;及时调处接处警中涉及的矛盾纠纷,深入开展“警司联调”,做好治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逐月及时向“三调联动”办公室报送调解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司法所职责:主管人民调解工作,履行好同级“三调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深化“三方联调”工作,组织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接待值班、参与涉法涉诉和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

6、信访办工作职责:受理、分流、督办、信访案件,协调地

区、部门、单位共同处理跨地区、跨部门信访案件,积极主动做好信访工作与“三调联动”衔接工作。

7、其它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受理、调处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参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和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报送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衔接联动程序

第六条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程序;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诉前告知进行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可以进入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第七条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程序:公安机关接受报警后,按照“警司联调”相关规定,经审查不构成治安处罚的案件,应当直接进行调解,也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于轻伤害治安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第八条部门联调程序:部门受理社会矛盾纠纷,经审查,属于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纠纷;涉及上级或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调解不成的,提请“三调联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处,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九条首问受理程序:纠纷受理单位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应及时进行调处;不属于本部门的,应负责咨询、答复、引导、转办、衔接工作,并办理移送转办手续;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牵头调处。对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将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告知当事人,防止推诿扯皮,激化矛盾纠纷。

第五章督办考核责任追究

第十条督查、督办:联席会议对“三调联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三调联动”工作衔接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及时上报通报督查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统计信息: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建立健全受理申请、调解、协议履行等资料台账,逐月及时报送“三调联动”工作报表和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考核奖惩: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细则,由“三调联动”办公室分半年、年终对各成员单位和下一级组织“三调联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对不落实“三调联动”机制,受理移交调处矛盾纠纷不及时、处理不当、工作不力、拖延时间、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件等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部门或单位实行责任倒查。

第六章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经费保障:联席会议经费由乡财政承担。

“三调联动”衔接工作制度2

各村、社区、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长、综治工作副镇长、司法所长担任,成员由镇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目标要求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三提高: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三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2、抓好村、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3、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4、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1、镇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2、镇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驻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3、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镇矛盾调处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

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三调联动”衔接工作制度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动管理,落实责任,提高效能,让市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二、实施机构

市新区综治办

市交警大队

市法庭

三、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层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完善基层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四、实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资源。

在管理过程中,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战斗力。通过实现管理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强沟通联动。

实现联勤联动机制,关键是构建一个畅通高效的联络网。综治办、交警、法庭将通过各自部门,将情况通报给联勤单位,联合管理、及时处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三)互补管理职能。

根据管理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综治办负责辖区各单位的治保部门出面协调本单位当事人之间关系;交警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及判决等工作。实施联勤联动机制,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除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外,还要注重相互的协调与配合。

(四)实施步骤

1、人员机构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机制

无缝对接

为解决交警部门和法庭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机制、

程序不畅等问题,由新区综治办、交警大队、法庭共同成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综治的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综治办主任、法庭庭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设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动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成员单位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联动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交警大队定期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制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调解能力和法律意识。

2、调解联动,确保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下降。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争议大、当事人人数多等各种原因,诉至法庭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率也不高。因此虽然相关法规未将调解作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但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交警部门要尽可能组织调解,每宗案件调解不得少于2次,两次调解时间间隔3天以上,并制作调解笔录。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调解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积极理赔的情形,可书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庭应充分考虑交警部门量刑建议。在调解过程中三部门均可邀请对方相关人员协助调解。为了统一执法力度,法庭制作了《交通事故调解中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参考》,供交警部门调解时参考。对于经交警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若当事人申请法庭制作民事调解书,法庭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3、工作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提前收集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准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常出现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复杂情况,这给法庭查明事实、确认责任主体造成很大困难。为此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发生时,就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转情况。

提前财产保全,保证权益实现。有的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藏匿、毁灭财产,致使法庭判决难以执行。为此,交警部门对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就直接告知受害人向法庭提请财产保全申请,并将法庭制作的格式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当事人填写,并告知其诉讼相关事宜。法庭作出保全裁定后,送达当事人及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保管查封车辆至法庭对查封车辆作出处分为止。

协助查扣车辆,多领域合作。为了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查扣控制车辆方面的有利优势,对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执行案件,法庭如须查扣车辆,交警部门在收到协助查扣通知书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联动,确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济

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门保管法庭查封车辆时保全期间的停车费用原则上由肇事方承担,但若肇事车辆依法定程序处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赔偿款的,可由交警部门减少或免除停车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综治办、交警部门和法庭应分别从各自职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尽可能的减、缓、免受害方预交诉讼费用。

5、宣传联动,确保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普及

为了增强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综治办、交警大队与法庭定期共同举行交通安全宣传,并将宣传教育范围拓展到社区、工厂、单位、学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对新的工作机制进行宣传,切实抓好内部动员部署工作;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充分调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获得市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综治办、交警、法庭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范围落实责任,三部门之间必须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形成新的工作合力。

(三)把握重点,统筹兼顾。立足现有条件,结合辖区道路的特点,把握工作重点,统筹安排管理资源,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联合举办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司法解释培训班,以大力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推进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解决矛盾纠纷机制工作的快速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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