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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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宣传工作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宣传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作需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及广告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纪念品,以及企业制作的宣传牌匾、宣传栏、会标横幅、宣传画册、电视专题片,冲洗照片,发生的宣传稿费、参加产品展示以宣传公司产品等。不包括为安全宣传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的新闻宣传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宣传部门为宣传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作为年度内宣传费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使用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使用宣传费时,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宣传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依次由宣传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同意后,进行支付使用。
第五条 费用的报销按照“谁经办、谁报销”的原则进行,签字审批流程为:经办人—部门、单位负责人—宣传部门备案—宣传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
第六条 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发生预算外费用的,需履行以下程序: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宣传部门提出费用需求申请;宣传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核实同意,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使用;超出使用范围或年度预算,由宣传部门向公司提出请示,按照公司批示落实。
第七条 宣传部门每年对宣传费的预算和使用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发现偏差、改进管理、加强控制。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企业宣传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有企业宣传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神地党群〔2013〕65号文件同时废止。
某公司宣传工作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宣传展示项目部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增强凝聚力,推动项目部宣传报道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宣传报道工作”是指项目部职工在内外的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介上发表的反映本企业情况的文字、音像、图片等新闻作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项目部成立宣传报道工作领导小组,由项目部主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宣传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项目部领导及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常设机构在综合办公室。项目部所属各工区、部门成立由2-3人组成的新闻报道小组,组长由专职副书记担任。
第四条 项目部各工区、部门要建立健全宣传报道网络和工作机制,培养通讯员、新闻宣传骨干,壮大宣传报道队伍。
第三章 新闻报道的实施程序
第五条 宣传报道是企业形象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无形资产壮大的有效手段,宣传和维护企业形象是各级人员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各工区、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每年年初由综合办公室拟定宣传报道工作计划并下发到各工区、部门。作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责任状》奖罚兑现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工区、部门逢有重大活动或地方政府、业主、集团公司、公司以上领导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务必提前上报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并安排专人负责新闻摄影、采写工作,保证新闻的及时性、准确性。
第八条 各工区、部门对外发送的新闻稿件,发送前应由项目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审核,并报项目部审核通过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投稿。
第九条 各工区、部门应加强宣传报道档案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资料收集台帐,对于已发表的文字、广播电视节目等应及时下载备份,以供随时查阅。
第十条 各工区、部门 要认真贯彻落实好新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规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正确面对新闻舆论监督,加强与地方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良好互动关系,实现双赢。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人员来本单位采访、调研,应要求其出示相关身份证明并予以核实,登记备案。重要的采访、调研活动,由单位主管或分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亲自接待。
第十二条 各工区、部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调研),应提前向项目部党委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接待,不得泄露生产经营和商业机密。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宣传报道奖励措施
1、奖励范围:公司职工在指定的主流媒体、各类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上刊发的反映项目部良好风貌的文字、照片、影像等作品。奖励依据《宣传报道稿件计分标准》统计结果计算实施。
2、宣传报道网站稿件计分标准(单位:分)
媒体级别
800字以下
800字以上
单幅照片
备注
一类媒体
8
12
8
二类媒体
(股份公司)
4
6
4
三类媒体 (集团公司)
2
3
2
公司网站
1
2
1
3、奖励对象:文章署名作者,联合署名超过3人的以署名靠前的第一、第二作者为奖励对象。
4、奖励换算:纸媒、广播、电台计分换算为同级标准两倍(头版头条按照三倍计算),同一稿件计分上限为100分,一分兑现稿费金额40元,综合办公室人员按照每分30元兑现。
5、级别界定:一类媒体有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科技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新闻社、人民网、新华网、中国广播网(央广网)、央视网、中工网、光明网、中青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凤凰网、澎湃新闻、环球网、今日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国资委网站、国家铁路局网站、中国铁路总项目部网站、党建网、共产党员网等。二类媒体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部委、计划单列市、中国铁建股份项目部等媒体。三类媒体指地市级媒体、集团项目部网站。
6、项目部各工区、部门每月写两篇报道(文体不限)每半年将对各工区、部门新闻报道情况进行通报,年底评选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8、本办法适用于全项目部,各工区、部门不再单独制定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起执行,解释权归项目部综合办公室
某公司宣传工作管理办法3
为进一步推动集团企业文化建设,充分调动各部门、各子公司宣传工作的积极性,提升集团新闻宣传稿件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稿件内容
1、上级领导对集团的工作部署,出席集团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对集团的检查、调研等工作动态。
2、集团各领导的公务活动、会议讲话、学习文章以及对投融资工作方面的交流体会。
3、集团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各子公司基本情况及简介;各部门日常工作动态、特色活动、获奖信息、成功经验及亮点等。
4、集团投融资工作方面的调研报告、理论探讨、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等调研性信息;具有推广价值和指导意义的经验材料等;国内外经济信息摘录。
5、展示集团形象、展现职工风采的小说、诗歌、散文、美术、书法、摄影等文艺类原创稿件。
二、稿件要求
1、所有稿件以电子文档形式投稿,文稿需自行整理成文,新闻稿注重信息的时效性、重要性,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根据内容可以附配相应的照片,照片需单独发送。稿件中出现的日期应写明具体发生日期,避免出现“近日、目前”等不确定性文字。
2、每份稿件须标明部门、姓名、联系电话。
3、工作简报每周1期,各部门、各子公司相关人员请在每周四之前将工作简报内容报送党群工作部处。
三、稿酬标准及发放
凡被集团和国家、省、地市宣传媒体采用的稿件,一律给予稿酬;被地市级以上媒体采用的稿件除按标准给予相应稿酬外还予以适当奖励。
(一)集团内部采用的稿件稿酬标准
1、集团内部采用的稿件是指集团网站、新媒体公众号、简报等采用的稿件。
2、新闻稿件按以下标准计算稿酬:200字以下每篇10元;200~500字,每篇15~25元;500~1000字,每篇30~50元;1000字以上,按每千字40~50元计算。
3、制作专题片,按每分钟50元计算奖励。
4、展示集团形象、展现职工风采的文艺类原创稿件,诗歌每首10~20元,小说、散文每篇30元;围绕集团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撰写的诗歌、小说、散文稿酬,按上述标准倍计算;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等,每幅10元;集团领导重要讲话整理成文的稿件,每百字2元。
(二)外部媒体采用的稿件稿酬标准
1、国家级媒体采用的稿件,按所得稿酬十倍计算,并予以2000元奖金。
2、省级媒体采用的稿件,按所得稿酬五倍计算,并予以1000元奖金。
3、地市级媒体采用的稿件,按所得稿酬一倍计算,并予以500元奖金。
4、小说、诗歌、散文等展示集团形象、展现职工风采的文艺类原创稿件,每篇稿费的发放标准为相应级别媒体新闻稿件标准的倍,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等,每幅50元。
(三)稿酬统计及发放
稿酬由党群工作部统计、申请,并发放至作者,每季度发放一次。党群工作部做好稿件情况登计,以便核对确认,做到及时发放。
四、附则
1、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