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信访局反映情况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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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信访局反映情况1
我们是未剥离的国企医院退休医务人员(简称企退医),是本次信访诉求代表。
今天我们代表吉林省、黑龙江省、湖北省武汉市所有国企医院企退医,向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提出合理合法诉求,请求妥善解决企退医的养老金偏低问题。
企退医待遇偏低问题,是国企改革政策不给力,导致企退医所在省市没有遵循国办发(2002)267号文件成建制移交政策规定,将企退医遗留企业推向社会,造成企退医待遇不公问题。企退医待遇不公问题由来已久迟迟得不到解决。
国办(2021)63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唯将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解决了,没有解决企退医待遇偏低问题。企退医与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同属于国企办社会职能单位,同在一个政策分离范围就应该同时解决待遇偏低问题。
企退医诉求解决待遇偏低问题不是攀比职教幼教,而是同属于未剥离的国企社会职能单位分类范围,就是同坐一条船上,应该享受同等解决办法。所以比照职教幼教解决办法来解决企退医待遇偏低问题是合情合理、合法合规。
如今企退医的养老金待遇不足地方同类人员退休金待遇的1/2,属于严重的偏低问题。因此请求国资委国企改革局和考核分配局领导重视企退医的诉求,妥善解决企退医待遇偏低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彰显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及执政为民的理念,结束企退医艰难奔波的上访之路,维护社会稳定,让这些老医务工作者过上欢乐幸福的晚年生活!
此致:xx
诉求代表:素材范文网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2
信访人:xx区xx镇xx村民委会xx西队村民小组
信访请求:
一、依法确认xx小学所占用土地归xx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二、确认xx村民委会与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三、依法追究xx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立即责令关闭xx浴池,拆除张xx非法建造的房屋.
信访事实:
xx小学位于xx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xx村委会xx西队的耕地,后因xx小学的建设需要,xx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2-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xx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2-年10月18日,xx村委会在xx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xx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xx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xx.后xx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xx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
信访理由:
一、xx小学所占用土地依法归xx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xx小学所使用的土地本来是xx西队的耕地属于xx西队集体所有.后虽然提供给xx小学使用,但是没有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任何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做土地权属的变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xx》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学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权就依然属于xx西队.现在xx小学已经被撤销,土地的使用主体不复存在,那么xx西队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权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二、xx村民委会与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xx村委会和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外,xx小学使用的土地归xx西队所有,而不属于xx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也无权出卖第三方xx西队的土地,其所签土地买卖协议也应无效.
三、xx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同时《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202-年10月18日,张营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买卖土地,现倒卖土地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村委会不愿主动和张xx解除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倒卖土地的9万元又去向不明.故xx村委会的行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应该给予处理.
四、xx浴池应该立即关闭,同时应拆除xxx非法建造的房屋.
现在在xx小学开设浴池的是xx西队的村民刘xx,其声称是从张xx处租赁的.因为张xx和xx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因此张xx无权处理xx小学,也就无权将xx小学出租给刘xx.基于以上原因,刘xx就无权在xx小学开设浴池,xx浴池应该立即关闭.此外,因为张xx和张营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那么张xx就无权在xx小学建造房屋.且xx小学的土地属于xx西队所有,张xx建房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因此应该予以拆除.此外张xx建房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批准手续,属于擅自违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属于违章建筑,也应该依法予以拆除.
最后,在xxxx村民得知村委会擅自出卖土地后,村民一直本着邻里和睦、和平解决的精神,多次要求村委会协商解决,村委会却一直有恃无恐,任意践踏村民意愿,不断激化村内矛盾.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仅不维护村民权利,反而任意放纵张xx、刘xx侵犯xx西队村民的权利,对张xx、刘xx的侵权行为不闻不问.现xx西队村民被迫信访,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3
信访事实:
xx小学位于xx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xx村委会xx西队的耕地,后因xx小学的建设需要,xx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xx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xx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xx年10月18日,xx村委会在xx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xx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xx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xx。后xx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xx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
信访理由:
一、xx小学所占用土地依法归xx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xx小学所使用的土地本来是xx西队的耕地属于xx西队集体所有。后虽然提供给xx小学使用,但是没有在土地管理局办理任何土地所有权变更手续。既然没有做土地权属的变更,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物权法》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规定,学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权就依然属于xx西队。现在xx小学已经被撤销,土地的使用主体不复存在,那么xx西队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权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二、xx村民委会与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xx村委会和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此外,xx小学使用的土地归xx西队所有,而不属于xx村委会所有,村委会也无权出卖第三方xx西队的土地,其所签土地买卖协议也应无效。
三、xx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涉嫌违法违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同时《刑法》第231条规定,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8条的规定处罚。20xx年10月18日,张营村委会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买卖土地,现倒卖土地已经成为既定事实,且村委会不愿主动和张xx解除土地买卖协议,同时倒卖土地的9万元又去向不明。故xx村委会的行为涉嫌非法倒卖土地罪,应该给予处理。
四、xx浴池应该立即关闭,同时应拆除张xx非法建造的房屋。
现在在xx小学开设浴池的是xx西队的村民刘xx,其声称是从张xx处租赁的。因为张xx和xx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因此张xx无权处理xx小学,也就无权将xx小学出租给刘xx。基于以上原因,刘xx就无权在xx小学开设浴池,xx浴池应该立即关闭。此外,因为张xx和张营村委会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那么张xx就无权在xx小学建造房屋。且xx小学的土地属于xx西队所有,张xx建房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因此应该予以拆除。此外张xx建房没有经过任何合法的批准手续,属于擅自违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属于违章建筑,也应该依法予以拆除。
最后,在xx西队村民得知村委会擅自出卖土地后,村民一直本着邻里和睦、和平解决的精神,多次要求村委会协商解决,村委会却一直有恃无恐,任意践踏村民意愿,不断激化村内矛盾。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违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仅不维护村民权利,反而任意放纵张xx、刘xx侵犯xx西队村民的权利,对张xx、刘xx的侵权行为不闻不问。现xx西队村民被迫信访,请求政府依法处理。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4
我叫XX,男,党员,XX县X镇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退役后,于1999年——202-年年底在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上班。我向政府及各级领导所反映的问题如下:
一是有关我家宅基地及本人下岗问题的情况反映。
我们家现处于X镇老南北大街上,北与X镇老政府大院为邻,老宅基地是在老政府大院西部地下室大楼处,大约有一亩多地。1966年,那时的XX人民公社要盖政府大院,经民政所杨X、土管焦X代表政府让我们搬迁至现在的住所,蜗居至今。证明材料因年久丢失,证明人杨群坡已下世,现有我家老房产证及那时同时搬迁出去的老人为证。问:几十年既成事实如此,现在我们居住的地方属不属于我们家的宅基地!
我们家东、南两面与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X店为邻。20xx年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为加宽自己的门面房,要占用我们家的宅基地,他们竟采用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要强行霸占(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XX的爱人是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理及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虽然没有直接出面,可从他们每次委派的负责人及镇政府要员的言行和霸道做法中,不能不使我往这方面联想——以势压人、持强凌弱!那时的镇党委书记于XX曾经三番五次勒令我在家反省:“什么时间同意出让宅基地了,你再来上班!”口气不容人辩解,每次停止我的工作总长达三五十天!!新华书店委派的调解人员许多次来调解时就伙同镇政府的有关人员与XX村委人员喝得醉醺醺的,曾经不止一次地说:“你让也得让,不让也得让,你信不信?我们有的是人!”试想,如果他们都是据公办事的工作人员及老百姓,他们能如此猖獗吗?他们在多次令我反省,多次无果的情况下,镇政府于202-年年底利用合乡并镇、精简机构的“合理”机会,终于“名正言顺”地把我给下岗了。
二是恢复工作及妥善解决双方宅基地问题的要求。
我是部队二等乙级,也就是现在的六级伤残军人,于1997年退伍后,经县劳动局、民政局安排在XX镇镇政府二级机构工作。中央曾经三令五申对退伍转业军人要妥善安置,我想更别说我是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了。而现在的我是要工作没工作,要地没地,常年劳苦奔波在外打工,妻儿不得团聚,老人得不到照顾!所以,现在的我:
一是迫切要求有关政府及各级领导能够恢复我的工作。
二是恳求县新华书店及镇政府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本着协商调解的原则来解决我们双方的宅基地问题,而不在是像原来那样采取以势压人、持强凌弱的方式解决问题。
反映人:
20xx年x月x日
向信访局反映情况5
上访人:杜xx,男,现年83岁,汉族,住xxx。
被上访人:xx
法定代表人:
上访请求:
1、依法责令被上访人退还房产权,属于上访人市房两间,厦房一间,过屋一间,套房一间,共计五间。
2、依法要求责令xx群工部督查办科根据我的复查申请,给我一份书面答复。
3、请求人大常务委员会遵照宪法67条8款规定,撤销xx建设局制定同宪法相抵触的私房改造行政法规。
事实理由:
上访人是地主成份,在土改时期给我留下房屋十七间。1958年被迫搬出本院,由东风旅社占用,到1962年有了私房改造政策,我的房被私改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依法落实私房。政策下达后,xx建设局房管处怕私房落实给个人,房管处先扒掉我们六处院的市房,盖成楼房用于谋利。政策落实了,别人的退还已交使用很久,而我的不退还,因我当时没钱、没面子。在没办法的情况下,我不让他们埋下水管道。房管处把我告到法院,法院按民事调解,从1984年3月交我使用。下余五间说是出租典当房不退还,不退还继续改造,可是我没有出租不退,而别人出租房也退。按出租典当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我多次上访无人管,到法院告不受理。
根据《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马xx省长三号令规定,xx房管处也不执行。
就按我国宪法说,xx也是光宣传不执行,大法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政府机关反尔官官相护,让xx房管处侵犯公民的合法房产二十多年的冤案得不到公正解决。
202-年房管处把这座楼出售给一家一户,我家的下水道也在所售房中,如果被堵怎么办,叫我怎么生存,房管处置我的生存权于何地。
现在党中央办公厅搞廉政反腐败。202-年10月28日,我再次到汝州信访办去,见到杨局长,杨让我去房管处找,房管处给我一式三份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让我到建设局去找,建设局按规定到202-年1月5日。我接到《xx建设局关于杜xx要求退还私改房屋的调查处理报告》。建设局大胆地写出了侵犯我房产所有权的理由,建设局知道市委会保护他们违法行为,这真是官官相护无人管。到202-年1月10日我的复查申请交到市信访办杨局长手中,杨说现在没复查人,让我等。我多次去找,到三月十日,杨让我到市政府群工部去问,我去见到刘同志,刘收到我一份复查申请。四月九日又到市政府找,门岗人说搬到市委信访办,我到信访办见到杨问,杨叫我找群工部王部长,王说不复查私改遗留问题的申请,我说私改遗留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是动乱时期,不应当复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各项政策,依法治国,应当复查,王推不管。我多次找杨,杨说我没办法管。到八月二十九日市长接见日,我见到杨,我说我再见见市长,杨不让见,叫我再去找王,有人说你去督查办科找刘科长,见到刘后,刘叫去房管处找张、王二人要份材料,来往跑了多次,给我一份材料,我送给刘,他不收,他让我送给群工部王部长,王看后说这不是有明文规定继续改造私房政策,你凭什么要房,我说这是60年代早拟废止的政策不能用。我说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房屋不容侵犯,还有中央办公厅80年75号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根本没有继续改造私房这一项,另外河南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民政府的三号令,省政府拟命令式,下级也不执行,王根本不说这些有关的政策法令。10月16日,我又找到刘,刘说叫建设局去法制科解决,对推不去,我到法制科问说不管。11月21日我到信访局要张表,填写的督查办违犯行政复议法,不给我书面答复对推,信访人叫群工部王部长和我谈,王说他们不应当给我书面答复,还说我再去北京拘留我,说房不应当退给我,也没说根据什么政策法令不退还我,空口说不给书面答复,这真是80年75号中央办公厅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上说,对落实党和国家的这项政策,执行不力,蓄意拖延,甚至乱用职权,顶住不办。xx群工部督查办科就是乱用职权,顶住不办。
事实被抹杀了,正义没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可我至今都弄不明白,谁赋予被上访人那么大的权利,强行侵占属于上访人的房屋,我欲哭无泪,求告无门。我为讨还属于我的房屋在xx各职能部门及被上访人处奔波不下百余次,从1982年到现在,二十多年过去了,退房仍遥遥无期,我已是耄耋之年,末日不多,在有生之年,我会继续奔走。我坚信:法律不容践踏,真理不会改变,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容侵犯,这是神圣的宪法赋予我的权利,我会不惜一切的维护我的权利,我恳求上级主管部门尽快责令被上访人退还上访人的房屋。
此致
上级